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辟泉州马甲为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并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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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2423
专题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辟泉州马甲为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并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9/001
起始页: 1568.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1990年9月3日) 闽政[1990]综15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引进优良畜牧品种,加快我省畜牧业的发展,决定开辟泉州马甲为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试验区的范围定为乌潭水库库区沿岸及其突出部(涉及马甲乡的马甲、新奄、彭殊、祈山、梅岭、永安、洋坑、河市乡的溪井以及南安县洪濑镇的坝田等九个行政村)。外商在上述试验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优良品种的畜牧饲养、加工及其配套企业(以下简称试验区企业),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试验区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免税期满后,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侨商或台商投资的企业,在免税五年后的第六年和第七年继续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免、减税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30% 二、试验区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上述规定免、减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确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在免减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试验区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由泉州市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四、试验区企业外商作为投资而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种畜禽、饲料、畜禽保护药物以及必要的技术装备;企业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上述进口料、件,只限于试验区企业自用,如用于内销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五、为使试验区企业能够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对暂时不能平衡的企业,经省经贸委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商品和省统一经营的三类商品以外的商品出口,以解决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数量仅限于弥补缺额。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商品按规定办理。 六、试验区企业用地按规定逐项报批,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五年后经批准可适当减收土地使用费。 七、试验区企业可享受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种畜禽场的优惠待遇。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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