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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地方杂捐和附加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2144
专题名称:
地方杂捐和附加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9/001
起始页:
0615.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历来正税之外,还有各种杂捐和附加,清末和民国时期尤多。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有随粮捐等12项地方杂捐。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杂捐层出不穷,有粮米捐等20多项。国民政府成立后,虽作过一些整顿,但由于县级财政没有明确定项,再加上地方军阀长期把持泉州政局,随意自立捐费,旧捐未废,新捐又起,泛滥成灾。民国20年,省防军陈国辉部进驻泉州时有据可查的杂捐杂费多达65种。 解放后,一切杂捐彻底废除。1950年,地方附加省里作了统一规定,工商业税附加一律按所缴税额的10%计征。1951年1月起,由10%改为15%。1953年1月起,工商所得税的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征收。 1958年税制改革后,凡交纳工商统一税的,一律按所缴税款征1%地方附加。1961年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规定,对缴纳的工商所得税款,也征1%地方附加。1973年简并税制,工商税附加随工商统一税一起并人工商税征收。1985年11月起,所得税附加停征,财政部有关征收附加的规定宣布废止。 1986年7月起,开征教育附加。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乡镇征过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以外,都按实际缴纳税款征收1%的教育费附加。1989年7月,教育费附加提为2%。1986~1992年,实征830.5万元。 1992年11月起,泉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即公路建设基金),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税额的5%征收,当年实征69.8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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