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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筵席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2143
专题名称:
筵席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9/001
起始页:
0615.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民国时期,先后开征菜馆捐、筵席捐。民国37年7月,每桌酒席征税达百万元。 1950年4月,泉州市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厅等并入工商业税征收。 1982年,对一次举办酒席超过3桌者征收筵席税。税率分5级,最低一级举办3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20%(或定额每桌征10元),最高一级举办30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100%(或每桌定额征80元)。税款由承办单位或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法定节日会餐、华侨回国结婚等不征税。 1988年11月起,只对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筵席税,一次筵席超过500元的征15%。台、港、侨胞及外籍人员等所办筵席免税。1992年9月1日起,筵席税全省统一停征。1982~1992年,实征39579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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