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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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2142
专题名称: 文化娱乐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9/001
起始页: 0614.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清末民初,征有戏捐。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筵席及娱乐税通则》,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戏剧、市场、球房等娱乐业征税,税率不超过票价的50%。泉州按戏班营业收入征30%。民国34年起,对农民临时性演戏免征,但对迷信活动的演戏征收迷信捐30%,由丝竹工会承包。 1950年4月,泉州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税款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由经营者负责代征。同年8月起,对进步影剧税率调为15%。1953年修正税制时,电影、戏剧等8项娱乐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同年6月,税率调为10%。 1956年5月,泉州电影税率15%,戏剧税率6%,对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片等免税1~2年。1966年10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50~1966年,实征67.4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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