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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屠宰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2137
专题名称:
屠宰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9/001
起始页:
0613.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古代即对屠宰牲畜征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猪宰后出售征肉捐、屠贾捐。 民国4年,开办屠宰税。民国13年,开征善后附加捐。民国24年,善后捐、屠贾捐并入屠宰税,实行定量从价计征。民国30年,改按定额征收,不分大小,每头猪一律征税16元,羊4元,牛禁宰。民国31年,改按时价计征。但具体征收数额不详。 解放初期,仍按旧税法征收。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屠宰税保留,为保护耕牛,牛的屠宰税税率提为20%。当年,在泉州城区和浮桥设立两个屠宰场,对猪、牛实行集中宰杀,指派专人验征。 1951年初,猪、牛、羊等牲畜均依宰后实重从价征10%。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及少数民族宗教节日食用的牛、羊免税。同年9月,实际重量改为标准重量(每头猪60公斤、黄牛125公斤、羊15公斤)计征。1957年税率减为8%。 1959年6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改按牲畜收购价缴纳屠宰税。1965年10月起,屠宰税改为按头定额计征,每头猪2.5元,羊3角,废牛、马等4元。1973年简并税制,经营牲肉的企业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只在集贸市场向个人征收屠宰税。1984年4月起,调高税额,每头猪4元,羊5角,废牛、马等6元。1950~1971年,除1959~1962年平均年征税3.8万元外,其余17年实征378万元,年均22万元。1972~1983年,实征42万元,年均3.5万元。1984~1992年,实征66万元,年均7.3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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