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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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唯一号: 130334020230002110
专题名称: 盐税
文件路径: 1303/01/object/PDF/130310020230000009/001
起始页: 0607.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鲤城区唐时即征盐税。元代,实行“引岸制”,由官府卖引票给盐商。明代规定,盐场场民所交盐课,官府按引给工本费2贯。清初,盐税有场课和引课,实行民制官收,先税后盐。乾隆三年(1738年),盐课改归县办。厂口、法石、浮桥、河市4处设有盐馆,每引盐50公斤,税银1.5钱(150文)。宣统二年(1910年),每盐50公斤,纳正课银2.8钱,附加耗银0.28钱,另征厘银0.84钱。 民国2年(1913年),规定食盐正课每50公斤银元2.5元,渔盐银元0.55元。民国16年,泉永属包商泉州联成公司认缴450万公斤,税额银元24万元。翌年,泉州联成公司撤销,食盐再度专卖。民国32年起,加征战时附税、国军副食费、公益费、整理费、偿本费等,从而出现盐比米贵的现象,一时私盐盛行。民国34年2月,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每50公斤食盐正附税计法币4400元。 解放后,原盐生产、运销、税收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执行税不重征的方针,及从量核定、就场征税的原则。1958年7月起,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1973年至1984年9月,盐税一度并入工商税。泉州不属盐产地,盐税收入不固定。1958~1987年,有13年没征到税,上万元的只有8年。1988年8月起,盐税实行分级缴纳,运销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差额盐税,收入大增,当年至1990年计征1279万元。1990年4月,恢复就产地征税后,1991~1992年只征1000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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