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杂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6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学杂费
分类号: G526
页数: 1
页码: 5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至2007年间中国教育收费政策的演变,包括私立学校经费来源、学杂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政策的实施。着重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学杂费的统一规定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洛江区实施的学杂费免除和“两免一补”制度。
关键词: 泉州市 洛江区 学杂费

内容

清末,私塾的经费依靠学生的束脩。民国期间,私立学校的经费,除侨办、教会办学校外,大部分依靠学费,收费标准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私立中小学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公立中小学除学费外,加收杂费作办公费用。1953年,学杂费标准统一规定小学低年级1.50元,中年级2.50元,高年级3.50元;初中5元,高中7元。1972年秋,按照学杂费标准境内农村小学一、二、三年级1.5元,四、五年级2元;初中3元,高中3.5元。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小学、初中免交学费,只收适量杂费,境内普高(职高)杂费14元,初中杂费10元,小学杂费6元;借读生另收借读费高中80元,初中50元,小学30元。幼儿园杂费12元,代办费15元,保育费13.5元。1992年,中小学杂费标准高中(职高)25元、初中20元、小学15元。幼儿园每学期收取管理费40元、杂费25元及保教费(简托25元、日托60元、全托100元)。
  2006年,洛江区对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学生(包括外来工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小学生数11087人,中学生数12552人),专项支出500万元。2007年,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和“两免一补”制度,对全区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学生(包括外来工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低保对象子女免费发放教科书,贫困住宿生补助生活费,专项支出475万元。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泉州市
相关地名
洛江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