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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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53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7
页码: 511-5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洛江区政法中检察的情况,介绍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林业检察,预防职务犯罪和检察机构的相关情况。
关键词: 泉州市 洛江区 政法 检察

内容

第一节 审查批捕
  1997年,洛江区检察院与洛江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发挥检察职能,形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合力。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9件12人,审结批捕8件11人,不捕1件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件18人,审结起诉8件1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件1人,请示市检察院1件5人。
  1998年,受理公安机关(包括自侦部门)提请逮捕48件66人,审查后决定批准逮捕46件62人,不捕2件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6件75人,审查后决定起诉54件74人,决定不起诉1件1人。
  1999年,受理公安机关(包括自侦部门)提请逮捕60件92人,审查后决定批准逮捕59件91人,不捕1件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6件105人,审查后决定起诉66件95人,不诉2件2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4件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件4人,法院已开庭审理58件,均作有罪判决。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斗争,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4件5人,决定逮捕4件5人。
  200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65件113人,审查后决定批准逮捕61件107人,不捕4件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8件120人,移送不起诉案件1件1人,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57件95人,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5件18人,不诉3件3人,移送单位撤回起诉2件3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2人。
  2001年,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84件127人,审查后决定批准逮捕83件125人,不捕1件2人。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82件113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69件9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4件4人,报市院审查起诉3件3人,退回补充侦查6件7人。认真履行职责,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严打“三类”案件批准逮捕51件88人,重特大案件17件3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严打“三类”案件43件74人,重特大案件12件18人。
  2002年,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形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合力,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起逮捕案件80件112人,审查后决定拟批准逮捕80件110人,不捕2人。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87件117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73件100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1件12人,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件1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4人。参加“严打”,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严打“三类”案件52件78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6件50人),审查后批准逮捕52件76人,不捕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严打“三类”案件60件85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6件40人),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55件80人,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件1人,不诉3件3人,退回补充侦查1件1人。批捕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为1.5天,起诉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为6天。
  2003年,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69件90人,审查后决定批准逮捕67件88人,不捕2件2人,其中追捕2人。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96件12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84件113人,其中追诉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8件9人,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件1人,改变管辖1件1人,公安机关撤诉1件1人,退回补充侦查1件1人。出庭支持公诉70庭,均作出有罪判决。
  2004年,开展创建“平安洛江”活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95件128人,审查后批捕93件126人,不捕2件2人,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提出复议2件,经复议改变原不捕决定1件,维持不捕决定1件,公安机关向市检察院提出复核,市检察院维持原不捕决定;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14件153人,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103件134人,不诉4件8人,退回补充侦查4件6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3件5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出庭支持公诉65庭,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开展打击“六合彩”赌博专项行动,批准逮捕涉嫌参与“六合彩”赌博案件5件5人。
  2005年,受理移送审查批捕案件108件17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06件171人,不捕2件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33件211人,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122件188人,退回补充侦查5件12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件7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1件1人,不诉3件3人(均为相对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88庭,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加大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打击力度,当年办理“六合彩”案件7件8人,涉案金额近10万,涉案人员70多人(彩民),遏制“六合彩”赌博犯罪在洛江区的蔓延势头。
  2006年,受理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7件155人,审查后批准和决定逮捕92件146人,不捕3件7人,报送单位撤回2件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9件175人,依法提起公诉96件147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4人,不诉1件1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7件20人,报送单位撤回案件3件3人,审结率达100%。出庭支持公诉81庭,有罪判决率达100%。
  2007年,受理公安机关及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24件218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12件204人,不批准逮捕10件10人,审理期间侦查机关撤回2件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4件230人。审查后提起公诉116件193人,不起诉5件5人,退回补充侦查8件26人,报送市检察院3件3人,侦查机关撤回3件3人。出庭支持公诉79庭,法庭均作出有罪判。共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3件3人,不起诉5件5人。
  第二节 审查起诉
  199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受理公安机关及区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34件1397人(其中自侦案件85件94人),对于重特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共提前介入56件,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864件1278人,不诉42件48人,报送市检察院31件69人,出庭支持公诉593庭。建议侦查机关撤回12件12人,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定性26件27人,追诉漏罪9个,追诉漏犯26人。对于侦查部门、法院违法取证、超期羁押、审判等违法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27份。
  2005—2006年,区检察院受理村干部犯罪案件6件8人,农村村干部经济职务犯罪频发,虽涉案金额不大,但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利益,成为群众上访、信访的直接原因,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2006年11月16日上午,区检察院联合区纪委共同组织一次“百名村干部听审”警示教育活动,邀请马甲、河市等乡镇村的100余名村干部,一起旁听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甲镇洋坑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吴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的庭审过程。
  第三节 反贪污贿赂
  1997—1998年,区检察院加大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查办力度。立案侦查5件6人,其中贪污案1件2人,受贿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已侦查终结5件6人,追回赃款13万多元。
  1999年,立案侦查14件14人,其中贪污案件2件2人,贿赂案9件9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枉法追诉案件1件1人(其中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3件3人,单位领导4件4人),侦查终结14件14人,移送起诉11件11人,不起诉1件1人,根据案件情况报送市检察院并案处理1件,移送其他检察院并案处理1件,追回赃款82万余元。其中,办理的洛江区医药股份公司原副经理黄某贪污系列案,该案涉案金额250万余元,是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后侦破的首起特大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大,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采访播出。
  2000—2002年,立案侦查27件27人,其中贪污案件10件10人,贿赂案件16件16人,挪用公款1件1人,追回赃款110多万元。
  2003年,建立完善自侦案件办案规范、安全办案防范规范、办案监督规范及保证办案质量规范四项制度体系建设,渎职犯罪侦查科查办的区林业局林政科原负责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被市检察院列为重特大典型案件。立案侦查10件10人,其中贿赂案5件5人,贪污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1件1人,滥用职权案1件1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件1人,均已侦查终结,追回赃款200多万元。
  2004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件9人,其中受贿案2件2人,贪污案2件6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与此同时,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有机统一,如在针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初查过程中发现泉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万安开发区内的两宗面积约为1.677公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给刺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双方未按规定缴纳税费,及时向区地税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立案稽查,追缴税款211万元。
  2005年,立案10件10人,其中贪污案1件1人,受贿案4件4人,行贿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2006年,立案5件7人,其中贪污2件2人,贿赂2件2人,挪用公款1件3人。结案后移送审查起诉3件5人,其余2件2人因管辖问题移送洛江公安分局,不诉率为零,同比下降33%,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突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全年查办商业贿赂类型案件2件2人,占全年立案总人数的29%。
  2007年,立案8件8人,其中受贿5件5人,行贿2件2人,挪用公款1件1人。所立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其中决定撤案2件2人,移送审查起诉6件6人(4件4人已作有罪判决),挽回经济损失23万多元。参加治理商业贿赂及“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为重点,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件,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第四节 反渎职侵权
  199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11年间,受理各类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30件,立案侦查7件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制度机制上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1份。其中,1999年,受理并初查渎职案件2件,其中立案1件,即查办陈某枉法追诉案。2003年,受理并初查渎职案件5件,立案3件,其中有2件在2004年结案。2007年,反渎职检察局接市检察院交办2件侵权案件,1件刑讯逼供案,1件非法拘禁案,均不符合立案标准。
  第五节 侦查监督
  199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受理公安机关及区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42件1302人,审查后批准和决定逮捕812件1261人,不捕26件37人,撤回4件4人,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书》61份,发出《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78份;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份,监督立案7件;对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发出《检察建议书》26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对于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讨论143件。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警官兼村干部”活动,选派优秀青年干警到罗溪镇各村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严格落实校园法制副校长制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针对多发性案件提出各种切实有效的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加强相关多发性案件的防范及侦破力度。
  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案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检察机关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同年,通过对个案的审理,重点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公安机关报送的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针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提出纠正25次。2002—2003年,严格规范办案流程,防错防漏,继续开展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2006年,区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单人提审、违规延长刑拘日期等违法行为,口头纠正10余次,审查不捕案件复议1件1人,经复议维持原不捕决定,办理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2件13人;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52份,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取证;对于公安机关报捕有撤回的案件跟踪审查,2个案件均因事实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撤回。2007年,加大追捕力度,全年追捕漏犯1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口头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20余次。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97年起,坚持“文明接待、赤诚为民”的原则,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下乡接访制度,多层次拓宽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除每月10日在区检察院设立检察长接待日外,每月25日在罗溪和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在虹山乡开展检察长下乡接待活动。至2002年,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来信、来访231件次。
  2003—2004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7件次,建立信访接待“月分析”制度,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下乡接访制度,定期开展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妥善处理群体性的集体上访,及时化解矛盾。
  2005年,定领导、定专人、定时限,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当年泉州市检察院交办的洛江区杏宅社区村民与闽侨航空旅游有限公司征地纠纷案,虽该案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且涉及的土地征用问题时间长、问题复杂,区检察院及时派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经区国土资源局聘请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重新进行测量,测得该地块总面积为29.81公顷,与供地面积基本相符,土地补偿款基本到位;另土地使用年限的40年变更为70年是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专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反馈,区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上级院,平息集体上访件。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件。
  2006年,办理上级院交办的3件举报线索,依法办理1件刑事申诉案件,并及时做好回复反馈工作。做好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对21件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落实,事事反馈。
  2007年,落实首办责任制,把涉检信访案件解决在首办环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7件,对受理件实行“一案双责”,实现建院10年无控告申诉积案,无涉检越级上访。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7—1998年,加强民事、行政监督,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明显不公案件提请抗诉和再审建议,受案3件,审查后提请抗诉1件。
  1999年,拓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受理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申诉。对2起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提请市院抗诉1件,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
  2000年,受理当事人不服已发生效力的民事、经济申诉案件6件,经审查建议市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件,均被市检察院采纳。对3件因申诉人未提供证据,法院判决没有错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
  2001年,受理当事人不服已发生效力的民事、经济申诉案件9件,审查后决定立案4件,对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作出息诉6件,决定终止审查3件,对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件。同时,对法院判决无误,但存在超审时限的1件民事判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2002年,受理当事人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审判案件5件,经审查决定立案5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区法院再审2件,建议均被采纳,对2件因申诉人未提供证据、法院判决无误,区检察院依法终止审查,并作好息诉工作。
  2003年,重点做好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宣传工作,深入乡镇、企业、社区分发宣传资料和便民服务卡;走访乡镇司法办和法律服务所,加强与人大、司法、信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健全协作工作机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影响力,受理民事案件1件,审查后决定立案1件,终止审查1件,并做好息诉工作。
  2004年,受理民事案件2件,审查后决定立案2件,终止审查1件。
  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件,审查后决定立案6件,均已审结,其中1件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不提请抗诉,4件不建议提请抗诉。
  2006年,受理当事人不服已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案件2件,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无误,即依法终止审查,并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2007年,受理市检察院交办民行案件3件,均审查终结,其中申诉人申请撤诉1件,不建议提请抗诉2件。
  第八节 林业检察
  2004—2007年,依法打击林业刑事犯罪,保护洛江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好林区群众的切身利益。4年间,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3件16人,审查后均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8件34人,审查后移送法院起诉27件33人,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其中追诉1件1人。
  第九节 预防职务犯罪
  1997—2002年,区检察院由自侦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2003年,区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科。至2007年,举办“反腐倡廉书画展”活动,组织发案单位及区直部门干部职工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39场次。完善预防网络建设,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系和联席会议制度;与工商、税务、金融系统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主动走访区、乡、镇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20场次;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接受6家单位的申请,对入围投标的18家施工投标单位、监理投标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2份,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并坚持对发出检察建议、案件易发单位实行定期回访。
  第十节 检察机构
  一、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1997年9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成立。院内设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5个机构。1999年,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审查逮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察科、林业检察科10个职能科室。2003年,内设职能科室11个,其中内设机构10个,直属机构1个,即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保留林业检察科,设监察科,与区纪委驻区检察院纪检组合署办公。2004年,院内设机构增设法律政策研究室,挂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务督察办公室牌子。2005年,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6年,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保留林业检察科,设监察科,与区纪委驻区检察院纪检组合署办公。
  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建院初,未确定人员编制,实有干警为鲤城区划调整人员18名。1999年,政法专项编制暂定30名,实有干警26名;2002年,政法专项编制27名,实有干警26名;2003年,政法专项编制29名,实有干警28名;2005年,政法专项编制42名,实有干警40名。
  二、洛江区检察委员会
  1997年,洛江区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长陈建强等3人组成检察委员会,1998年5月增补1名委员,1999年6月增补2名委员,调出1名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增加至5名。2002年10月,增补2名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增至7名。同年11月,由检察长王英郎等7人组成检察委员会。2006年5月,设专职检委委员1名;至2007年12月,检察委员会委员增至8名。同月,以检察长张维劲等人组成检察委员会。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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