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机关社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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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497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机关社保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471-4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7年至2007年期间,洛江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政策与通知,对参保人数、保费征收、养老金发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与调整。相关政策包括缴费比例与基数调整、养老金支付条件认定等内容,同时强调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 机关社保 泉州市 洛江区

内容

1997年10月,洛江区出台《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1997—2000年,全区参保3262人,征收养老保险费1611.96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1106.35万元。
  2001年3月,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成建制由区人事局转至区劳动局。5月,洛江区出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列入区机关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管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制度执行。2001—2002年,全区参保308人,征收养老保险费206.73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97.78万元。
  2003年7月,洛江区出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调至4%,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6%;对赡养比率(在职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之比)在2:1及其以下的单位,单位缴费基数应加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即实行“双基数”收费。对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前退休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问题进行规定。2003—2006年,全区参保304人,征收养老保险费655.21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355.39万元。
  2007年5月,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同年11月,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解决洛江区农村电影队、洛江区旅游服务公司遗留的包括“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费补交问题。同年,全区参保299人,征收养老保险费218.73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137.57万元。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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