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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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48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463-4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离退休制度主要包括离休、退休和提前退休,具体条件和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退休费计发比例和历次调整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条款也有相应规定。
关键词: 泉州市 离退休 干部管理

内容

一、离退休制度
  离休 离休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享受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离休费按原工资100%发给,调整比照行政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5·12干部” 根据闽委组〔1999〕通字035号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工资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规定,都可以办理退休。正常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提前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洛江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对2007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原职级、享受原来待遇,办理离岗待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予以办理病退。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优化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的人员,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本条款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2002年以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连续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县级医院证明,予以办理病退;对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对于精神病患者,经县级医疗机构鉴定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列编,给予回家休养,在养病期间,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
  二、退休费计发
  (一)退休费计发比例
  1993年工改前退休费计发标准:国发〔78〕104号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按工作年限长短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按60%发给;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不需要人扶助的,按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1.1993年工改后退休费计发标准
  机关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88%;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60%;不满10年,按40%。
  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不满10年,按50%。
  2.2006年工改后退休费计发标准
  机关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不满10年,按50%。
  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
  3.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军以上战斗英雄、战斗模范,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地区工作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二)一般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连续三次获全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视同为一次省劳模、提高退休费5%。
  闽人教〔89〕131号、闽人退〔1993〕20号关于中小学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专职从职从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至本人标准工资100%。
  闽人发〔1997〕130号通知,规定在农、林、渔、水、农机、气象部门所属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男满20年、女满15年,具有中专毕业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农技推广岗位上退休的农林推广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按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
  (三)历次调整增加离退休费
  1997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实施仍按闽政〔1996〕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997年9月底前批准离退休的,1997年10月按离退休人员办法增加离退休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1999年7月,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110元,科员及以下90元;副教授140元,讲师110元,助教及以下90元;高级技师、技师110元,高级工及以下90元;退职8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43人。
  1999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43人。
  2001年1月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100元,科员及以下80元;副教授130元,讲师100元,助教及以下80元;高级技师、技师100元,高级工及以下80元;退职7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70人。
  2001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80元,科员及以下55元;副教授120元,讲师80元,助教及以下55元;高级技师、技师80元,高级工及以下55元;退职5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35元;副教授75元,讲师50元,助教及以下35元;高级技师、技师50元,高级工及以下35元;退职3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2006年工改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275元,科员及以下180元;副教授400元,讲师275元,助教及以下180元;高级技师、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180元;退职7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605人。至2007年全区办理退休442人。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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