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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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48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D630.3
页数: 5
页码: 459-4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通过多次全国性改革,不断调整工资标准和构成,促进了工资制度的健康发展。此外,对于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事假、病假和生育假等福利制度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公职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 人事 泉州市 工资福利

内容

一、工资与津贴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津贴)制度,统一职工等级工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按产业、部门统一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调整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8月,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12月,国务院规定从1957年1月起,降低行政十级以上工资,1—5级降10%,6—8级降6%,9—10级降3%。
  1985年6月,第二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使企业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按照工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
  1993年10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改革奖金制度、整顿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作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运动员工资由津贴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2006年7月,福建省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62人,月增资897039元,年增资1076.45万元,未参加工改人数68人。
  (二)工资调整与晋升
  1957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降低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
  1959年6月,国务院人事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资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1%-2%(实际升级2%)。
  1960年9月,中央决定,从1960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降低行政17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其中1—3级降12%,4级降10%,5级降8%,6级降6%,7级降4%,8级降2%,9—17级降1%。
  1961年10月,国务院规定,限于矿山和林区的职工,生产工人及基层干部升级面,以不超过这部分职工总数30%为原则,辅助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以不超过这部分工人总数的15%为原则。
  1963年8月,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14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5%,10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
  1971年7月,国务院规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调高1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可以调高2级。
  1977年10月,国务院规定,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年限、工资等级相似的职工,可调升1级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占10%(满一年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日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除以上两类人员以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的其他干部)调整面为40%。
  1978年12月,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学徒工可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
  1979年11月,国务院规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面为40%,以后文化系统照顾增加2%,卫生系统4%,科研、设计、体育系统6%,文教系统8%。
  1981年10月,国务院规定,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在职教练员以及体育事业单位的人员调整工资。对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升级的办法,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
  1982年9月,国务院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属于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工资。
  1983年10月,国务院规定,对企业单位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工资,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1997年9月,国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10元;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其中职务工资各档次均增加14元,津贴按单位执行比例计算)。并相应调整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民办教师工资标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36人,月增资169778元,年增资203.73万元。
  1999年10月,国家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876人,月增资376756元,年增资452.1万元。
  2001年1月,国家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十五级至一级由现行每人每月85—720元提高到115—1166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82人,月增资357840元,年增资429.4万元。
  2001年10月,国家规定,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85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03人,月增资297297元,年增资356.76万元。
  2003年7月,国家规定,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850元分别提高到130—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18人,月增资177726元,年增资213.27万元。
  2005年4月,国家规定,福建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地区补贴进行适当的提高。全区审批3128人,月增资1083728元,年增资1300万元。
  二、福利
  (一)节假日公休日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即公职人员的节假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后,2007年12月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节假日有元旦、清明、“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法定节假日若逢公休日可按日顺推补假。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二)年休假
  国家规定,公职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婚、丧假
  国家规定,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段;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车船、住宿费由职工自理。
  (四)事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尚无统一制度规定,若职工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领导批准执行,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比照企业每季度2天的办法)。
  归侨、侨眷职工和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内,不得超过3个月,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私事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补贴,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其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标准发给。
  赴台可向单位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其待遇按国内职工的事假办理。
  (五)病假
  公职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公职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
  公职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六)生育假
  国家规定,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
  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
  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6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其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探亲假
  国家规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或本人愿意,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境内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累积。
  归侨回国、台胞职工回大陆工作10年以上,未出境或未在境内会见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的假期,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是指团聚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给实际路程假。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续假,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请事假,并按单
  位职工事假待遇的规定处理。
  2.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支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往返车船费的报销待遇。即: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报销办法视情况按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财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问题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往返车船费的报销与国内职工探亲的待遇相同,出境后的路费、医疗费自理。
  (八)抚恤遗属补助
  1.具体享受定期定额补助费和抚恤的对象
  父、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
  2.丧葬费
  统一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发给。
  3.死亡抚恤费标准
  原标准为因公(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标准工资40个月,非因公的,发10个月。2004年10月1日起,新标准为烈士80个月,因公牺牲(因工)40工个月,病故20个月。
  4.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从2000年3月起,为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工资类区补贴及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离退休人员为死亡当月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和归并后的生活补助费及生活补贴费。2006年7月工改后,计发基数为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5.一次性困难补助
  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发给。
  6.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原标准为因公(工)死亡的,按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农业户口的按55%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工)死亡的,按50%和45%的比例,逐月发给。同时每月加发相应的粮油补贴(非农业人口每月5元、农业3元)。新标准为按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发,不再区分是否农业户口。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兄弟姐妹共担的办法处理,单位只承担死者份额的补助费。其满16周岁以上在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子女,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家庭有突出困难者,单位可酌情发至其大中专院校毕业时止。
  (九)退休干部高龄补贴
  1996年7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对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退休干部增发高龄补贴费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至2007年,全区共有185人享受高龄补贴。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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