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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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48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3
页码: 453-4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洛江区人事制度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干部考录、干部管理、人才建设管理、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
关键词: 人事 泉州市 洛江区

内容

第一节 干部考录
  一、国家公务员考录
  1997年建区后,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及省纪委、省监察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首届考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监督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首次开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成立由区纪检、组织、人事、编制等单位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录用的程序,实行全省统考,统一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当年,无录用公务员。此后,坚持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实行“有进必考”,考录工作做到“三公开”(政策、报考条件公开,考试办法、成绩公开,录、聘用结果公开)。加强考官选拔培训,实行考录全过程跟踪管理。2005年,全区通过考试、考核,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5人。至2007年,全区考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21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
  1997年,推行以聘用制度、职员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办法。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岗位对人才素质、学历、专业对口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考核补充工作人员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制定当年洛江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补充工作人员方案。其中,2004—2005年录聘32人补充到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42人次。至2007年,全区通过考试录用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8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97—2002年,区人事部门把军转干部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5年间,接收安置营、连、排军转干部5人。至2007年,全区接收安置营、连、排军转干部8人。
  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1999年,按照省取消派遣报到分配方式,实行《就业通知》和《待就业证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与人才市场接轨。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推荐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2001—2004年,全区返回洛江待业非师范类毕业生185人,累计推荐就业142人,年均就业率76%。
  2005年,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优惠办法。区政府规定,愿意到洛江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学历、专业的限制。是年,全区接收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档案55份,其中,推荐到非公有企业就业40人,占接收档案毕业生总数72.7%。当年,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60人,其中,本科8人,大专15人,中专37人;接收档案55份,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6人,推荐到企业就业44人,就业率83%。
  2007年,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68人,其中本科15人,大专31人,中专22人;接收档案61份,考录到企事业单位就业12人(教育系统4人),推荐到企业就业47人,就业率87%。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接收安排4名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到乡(镇)工作。区人事局与区委组织部联合招聘42名大中专毕业生为专职村务工作者,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调配与流动
  1998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干部调配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流向、保证重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急需补充国家公务员应在核定编制内,从其他机关调剂,一般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从企事业单位调入行政机关的按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干部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教师改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派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借调、接收中小学教师;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及有一定经济、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2002—2007年,根据区委、区政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部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合理交流、调配、流动、调动,激活干部队伍活力。配合区委组织部抽调干部到区重点项目工程交流、挂职。同时,引进人才,为发展经济服务。
  二、培训教育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
  1997年,举办公务员电脑培训班,参训50人次。2003年,组织25名新录用公务员和32名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初任培训和依法行政业务培训。2004年,举办全区公务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参训80人次。2005年,举办公务员进修班,参训60人;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班2期,参训150人次。2006年,举办全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班2期,举办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班1期,参训180人次。举办首次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40人次。2003—2007年,以区委党校、区进修学校为依托,抓好公务员培训基地建设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选派区委党校、进修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参加省、市举办的各项师资培训,为公务员培训提供高水平的师资保证。2007年,举办公务员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培训班,参训60人次。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997—1999年,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间,举办经济、会计系列职称资格考前培训班2期,参训226人次,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班2期,参训516人次。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2期,参训人员1837人次。
  2004—2006年,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其间,举办全区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培训班3期,参训2160人次。
  2007年,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2期,参训1700多人次。举办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2期,参训248人次。举办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与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2150人次。举办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班,参训610多人次。
  三、干部任免
  1997年起,区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的程序、范围、权限,进行干部任免工作和科员、办事员任职确认工作,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人才脱颖而出。当年,全区审批科员4人、办事员18人。1999年,审批科员12人、办事员20人,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12人,任命股级干部18人。2004年,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30人,办理科员任职16人,股级干部任免8人。至2007年,全区审批科员127人,任命股级干部168人。
  四、干部分流轮岗
  1998年起,各单位结合实际逐步推行轮岗和竞争上岗,对从事人、财、物管理,证、照、牌核发,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重点职位及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符合轮岗条件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轮岗。是年,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分流10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2000—2001年,实施国家公务员轮岗和竞争上岗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对17名副科级以下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其中,跨乡(镇)、跨单位轮岗5人,单位内部轮岗12人。2002年,全区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人事部门重点抓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2004—2007年,没有进行全区性干部轮岗。
  五、考核奖惩
  (一)考核
  建区后,区人事部门坚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有计划、有目标地对所属干部进行考核。每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奖由区人事局审批。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对干部奖惩、转正定级、确认职务、晋升工资等事先按程序予以考核。2003年,考核事业单位2683人,其中优秀等次327人,合格2244人,不合格8人,不定等次78人,不属考核对象26人;考核机关工作人员269人,其中优秀等次36人,称职227人,不定等次5人,不属考核对象1人。
  (二)奖惩
  奖励 1997—2007年,区人事部门对在“两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通知》,评规范奖励工作,严格评选方法和审批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5种,对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给予一次性奖金。
  惩戒 1997—2007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处分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公职人员,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其中,2004年,对1名被判有期徒刑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对2名违纪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开除留用处分。
  五、干部档案管理
  1998年,区人事局设立干部档案室,对全区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管理。2000年,完善干部档案室基础设施,按干部档案室达标要求,实行库房、办公室、阅档室“三室”分开,购置计算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去湿机、冰柜、复印机、切纸打孔机、铁皮柜等设备,对档案收集、审查、分类和装订,并制定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
  第三节 人才建设管理
  一、人才管理
  1997年10月,泉州市洛江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对人才的认定,依照1982年提出的标准,即“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2005年,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和技能的高技能人才被纳入人才的范畴。依据新时期人才工作的内涵和政策,洛江区出台《关于加强泉州市洛江区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选拔管理优秀人才的意见》《关于选拔优秀企业管理人才的意见》《泉州市洛江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采取加强人才引进、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等举措,壮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增强人才队伍整体素质。2005年,洛江人才网投入使用,建立洛江区人才网上交流市场。2007年,为1600名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服务,其中办理人事代理158人次,为区属企业成功推荐各类人才近150人次。
  二、人才交流
  2002年5月,举办洛江区首届人才供需洽谈会。65家企业、20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及各类人才参加洽谈会,达成意向720多人次。
  2006年6月,参加市政府和省人事厅联合举办的“6·17”泉州急需紧缺人才招聘会,20家企业167个职位参加洽谈会,达成意向28人次。
  2007年3月,在仰恩大学举办“2007年春季人才交流大会”,厦门、漳州、泉州等地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到会招聘,仰恩大学等高校毕业生近5000人参加应聘,达成意向1600多人次。6月,组织参加市政府主办的“6·18”泉州市人才引进信息发布暨人才招聘会,下半年组织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赴兰州等地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节 职称评聘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97年,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调整充实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组建5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评委会为依托,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职改工作。是年,部分专业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全区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29人。
  1998年,改善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做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和选拔优秀中青年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工作。是年,批准确认乡(镇)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9人。
  2004年,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工作。在原有职数指标不变基础上,实行评聘分开,按岗设位,竞争上岗,初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2005年,组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泉州市洛江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建筑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委会和泉州市洛江区工程建筑专业初级职务评委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全面铺开,按照“总量控制、宏观管理、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事业需要设定岗位,竞争上岗。至2006年12月,全区聘任高、中级职务人员925个,其中高级职务112个,中级职务813个。
  2007年,全区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127人,其中高级职务152人,中级职务900人,初级职务1075人,分别占专业技术职务总数的7%、42%和51%。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已聘任2062人,其中高级职务141人,中级职务846人,初级职务1075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
  1997年,根据省、市人事部门有关部署,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482名工人工种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为98名报考人员征订培训资料。1998年,组织对98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涉及工种10个。1999年,全区有59人通过考核升级,其中高级工15人,中级工25人,初级工19人,合格率48%。2000年,全区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人员85人,通过考核升级47人,合格率55.3%。2001年,成立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申报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至2007年,全区考核7批696人,通过考核升级343人,其中,高级工79人,中级工126人,初级工130人,合格率为49.3%。
  第五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与津贴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津贴)制度,统一职工等级工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按产业、部门统一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调整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8月,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12月,国务院规定从1957年1月起,降低行政十级以上工资,1—5级降10%,6—8级降6%,9—10级降3%。
  1985年6月,第二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使企业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按照工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
  1993年10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改革奖金制度、整顿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作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运动员工资由津贴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2006年7月,福建省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62人,月增资897039元,年增资1076.45万元,未参加工改人数68人。
  (二)工资调整与晋升
  1957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降低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
  1959年6月,国务院人事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资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1%-2%(实际升级2%)。
  1960年9月,中央决定,从1960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降低行政17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其中1—3级降12%,4级降10%,5级降8%,6级降6%,7级降4%,8级降2%,9—17级降1%。
  1961年10月,国务院规定,限于矿山和林区的职工,生产工人及基层干部升级面,以不超过这部分职工总数30%为原则,辅助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以不超过这部分工人总数的15%为原则。
  1963年8月,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14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5%,10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
  1971年7月,国务院规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调高1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可以调高2级。
  1977年10月,国务院规定,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年限、工资等级相似的职工,可调升1级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占10%(满一年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日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除以上两类人员以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的其他干部)调整面为40%。
  1978年12月,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学徒工可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
  1979年11月,国务院规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面为40%,以后文化系统照顾增加2%,卫生系统4%,科研、设计、体育系统6%,文教系统8%。
  1981年10月,国务院规定,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在职教练员以及体育事业单位的人员调整工资。对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升级的办法,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
  1982年9月,国务院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属于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工资。
  1983年10月,国务院规定,对企业单位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工资,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1997年9月,国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10元;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其中职务工资各档次均增加14元,津贴按单位执行比例计算)。并相应调整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民办教师工资标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36人,月增资169778元,年增资203.73万元。
  1999年10月,国家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876人,月增资376756元,年增资452.1万元。
  2001年1月,国家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十五级至一级由现行每人每月85—720元提高到115—1166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82人,月增资357840元,年增资429.4万元。
  2001年10月,国家规定,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85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03人,月增资297297元,年增资356.76万元。
  2003年7月,国家规定,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850元分别提高到130—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18人,月增资177726元,年增资213.27万元。
  2005年4月,国家规定,福建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地区补贴进行适当的提高。全区审批3128人,月增资1083728元,年增资1300万元。
  二、福利
  (一)节假日公休日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即公职人员的节假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后,2007年12月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节假日有元旦、清明、“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法定节假日若逢公休日可按日顺推补假。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二)年休假
  国家规定,公职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婚、丧假
  国家规定,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段;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车船、住宿费由职工自理。
  (四)事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尚无统一制度规定,若职工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领导批准执行,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比照企业每季度2天的办法)。
  归侨、侨眷职工和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内,不得超过3个月,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私事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补贴,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其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标准发给。
  赴台可向单位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其待遇按国内职工的事假办理。
  (五)病假
  公职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公职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
  公职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六)生育假
  国家规定,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
  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
  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6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其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探亲假
  国家规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或本人愿意,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境内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累积。
  归侨回国、台胞职工回大陆工作10年以上,未出境或未在境内会见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的假期,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是指团聚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给实际路程假。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续假,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请事假,并按单
  位职工事假待遇的规定处理。
  2.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支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往返车船费的报销待遇。即: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报销办法视情况按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财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问题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往返车船费的报销与国内职工探亲的待遇相同,出境后的路费、医疗费自理。
  (八)抚恤遗属补助
  1.具体享受定期定额补助费和抚恤的对象
  父、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
  2.丧葬费
  统一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发给。
  3.死亡抚恤费标准
  原标准为因公(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标准工资40个月,非因公的,发10个月。2004年10月1日起,新标准为烈士80个月,因公牺牲(因工)40工个月,病故20个月。
  4.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从2000年3月起,为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工资类区补贴及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离退休人员为死亡当月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和归并后的生活补助费及生活补贴费。2006年7月工改后,计发基数为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5.一次性困难补助
  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发给。
  6.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原标准为因公(工)死亡的,按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农业户口的按55%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工)死亡的,按50%和45%的比例,逐月发给。同时每月加发相应的粮油补贴(非农业人口每月5元、农业3元)。新标准为按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发,不再区分是否农业户口。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兄弟姐妹共担的办法处理,单位只承担死者份额的补助费。其满16周岁以上在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子女,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家庭有突出困难者,单位可酌情发至其大中专院校毕业时止。
  (九)退休干部高龄补贴
  1996年7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对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退休干部增发高龄补贴费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至2007年,全区共有185人享受高龄补贴。
  第六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一、离退休制度
  离休 离休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享受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离休费按原工资100%发给,调整比照行政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5·12干部” 根据闽委组〔1999〕通字035号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工资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规定,都可以办理退休。正常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提前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洛江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对2007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原职级、享受原来待遇,办理离岗待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予以办理病退。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优化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的人员,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本条款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2002年以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连续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县级医院证明,予以办理病退;对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对于精神病患者,经县级医疗机构鉴定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列编,给予回家休养,在养病期间,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
  二、退休费计发
  (一)退休费计发比例
  1993年工改前退休费计发标准:国发〔78〕104号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按工作年限长短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按60%发给;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不需要人扶助的,按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1.1993年工改后退休费计发标准
  机关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88%;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60%;不满10年,按40%。
  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不满10年,按50%。
  2.2006年工改后退休费计发标准
  机关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不满10年,按50%。
  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
  3.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军以上战斗英雄、战斗模范,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地区工作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二)一般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连续三次获全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视同为一次省劳模、提高退休费5%。
  闽人教〔89〕131号、闽人退〔1993〕20号关于中小学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专职从职从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至本人标准工资100%。
  闽人发〔1997〕130号通知,规定在农、林、渔、水、农机、气象部门所属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男满20年、女满15年,具有中专毕业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农技推广岗位上退休的农林推广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按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
  (三)历次调整增加离退休费
  1997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实施仍按闽政〔1996〕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997年9月底前批准离退休的,1997年10月按离退休人员办法增加离退休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1999年7月,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110元,科员及以下90元;副教授140元,讲师110元,助教及以下90元;高级技师、技师110元,高级工及以下90元;退职8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43人。
  1999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43人。
  2001年1月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100元,科员及以下80元;副教授130元,讲师100元,助教及以下80元;高级技师、技师100元,高级工及以下80元;退职7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70人。
  2001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80元,科员及以下55元;副教授120元,讲师80元,助教及以下55元;高级技师、技师80元,高级工及以下55元;退职5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35元;副教授75元,讲师50元,助教及以下35元;高级技师、技师50元,高级工及以下35元;退职3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2006年工改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275元,科员及以下180元;副教授400元,讲师275元,助教及以下180元;高级技师、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180元;退职7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605人。至2007年全区办理退休442人。
  第七节 机构
  1997年8月,洛江区人事局和洛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两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合署办公。1998年核定区人事局内设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加挂区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职称专家科加挂区职改办,行政编制暂定9名,工勤编制1名。
  2002年12月,洛江区党政机构改革,保留洛江区人事局,内设办公室、干部管理股、工资福利股(退干办)、职称专家股,行政编制暂定4名。
  200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定为本级公务员管理机构。2007年,区人事局行政编制5名,内设机构不变。下辖事业单位:洛江区人事考试中心,编制2名;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编制19名;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编制2名。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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