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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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476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篇 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0.3;D632.1
页数: 26
页码: 447-4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洛江区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编制、干部考录、人才建设、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
关键词: 人事劳动 社会保障 泉州市

内容

1997—2007年,洛江区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党政机构改革2次,落实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理顺机构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配套推行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抓好公务员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体系,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体制,加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为重点,着力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职业培训,强化劳动监察,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第一章 机构编制
  第一节 人员编制
  1997年建区后,洛江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在向中编办和省编委申报增加编制之前,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228名(含街道办事处、地税、工商分局,不含政法专项及乡镇机关人员),事业单位机构167个,事业单位在职人数1844人。
  2002年,区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70名,街道机关行政编制14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125名。政法系统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90名,其中司法局机关编制6名,司法队伍9名,公证处3名,法院机关编制37名,检察院机关编制29名,森林公安机关6名。事业单位机构231个,事业单位在职人数2638人。
  2005年,区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80名,街道机关行政编制14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区政法系统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13名,其中司法局机关编制6名,司法队伍9名,公证处3名,法院机关编制42名,检察院机关编制42名,森林公安机关6名,森林公安派出所5名。事业单位机构225个,事业单位在职人数2506人。
  2007年,区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276名,街道机关行政编制14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区政法系统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13名,其中司法局机关编制6名,司法队伍9名,公证处3名,法院机关编制42名,检察院机关编制42名,森林公安机关6名,森林公安派出所5名。事业单位机构242个,事业单位在职人数2543名。
  第二节 机构改革
  一、1998年机构“三定”工作
  1998年6月,成立泉州市洛江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陈敬聪任组长,陈家富任副组长,同时,区委、区政府颁布《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同年7月,根据《中共洛江区委、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洛江区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通知》,决定自当年8月起,对全区党政群机关开展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通过“三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及工作协调关系,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严格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是年底,全区党政群机关及各乡镇(街道)完成机构“三定”工作。
  二、2002年洛江区党政机构改革
  2002年1月,《洛江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开始组织实施。同年4月3日,区委书记陈家富主持召开区委扩大会,会议原则通过《泉州市洛江区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制定泉州市洛江区党政机构“三定”规定的通知》等机构改革配套文件。同月12日,区委召开全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动员会进行部署。此次改革,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规范领导职数管理。
  (一)区委机构改革
  1.区委工作部门
  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区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保留区委办公室,区委政策研究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区国家保密局)、机要局职能并入区委办公室,保留牌子;保留组织部;保留宣传部;保留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加挂区政府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牌子;保留区委政法委员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保留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加挂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保留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区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区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列入区委机构序列,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工作部门,又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仍为区委派出机构。
  2.区委部门管理机构
  保留区委信访局(挂区政府信访局),为副科级机构,以区委办公室为主管理;保留区委老干部局,仍为正科级,由区委组织部管理;保留区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仍为正科级,由区委宣传部管理。
  3.区委议事协调办事机构
  保留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与区政府农业水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改革调整后,区委设置工作部门9个,部门管理机构3个,议事协调办事机构不计机构数。
  (二)区政府机构改革
  1.区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计划与统计局、经济贸易局、乡镇企业局,组建经济贸易发展局(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经济贸易发展局),加挂乡镇企业局牌子;设置粮食局,与经济贸易发展局合署办公;保留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并入财政局;保留农业水务局(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外经济贸易局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保留建设局,加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保留交通局(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设在交通局);设置环境保护局;不再保留劳动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国土资源局,原区计划与统计局管理的地质矿产行政职能划入国土资源局。保留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不再保留科技文体局,组建文体旅游局,新闻出版与版权管理职能由文体旅游局承担。设置科学技术局,与文体旅游局合署办公;不再保留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设置外事侨务办公室;保留政府办公室(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支援前线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与区纪委机关合署,不占区政府机构限额)、人事局、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林业局。
  2.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保留物价局,仍为副科级机构,由经济贸易发展局管理;组建统计局,为副科级机构,由政府办公室管理。
  3.区政府议事协调办事机构
  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改革调整后,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0个(监察局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部门管理机构2个,议事协调办事机构1个。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一律称股,规格为股级;部门管理机构一般为副科级。至同年7月,区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全部完成。
  三、2005年洛江区政府机构改革
  2005年11月,《洛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本次改革,主要是合理划分区域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优化组织结构,理顺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社区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区政府机构除少数略作调整外,总格局和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不作精简。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改组为区经济贸易发展和改革局,原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划归区经济贸易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在市城市监察支队洛江大队基础上(该大队成建制下放),组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为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区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组建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作为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科级,由区政府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区委统战部指导。区委统战部不再加挂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牌子。
  撤销区国土资源局,并成建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含收回行政编制4名),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设立派出机构管理。
  改革调整后区政府设立工作部门20个(监察局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数),部门管理机构3个,合署办公机构2个,议事协调办事机构1个。至2006年3月,区政府机构改革完成。
  四、乡镇党政机构改革
  1998年,对乡镇事业单位编制适当调整。撤销规划所,其行政职能归入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其中虹山乡的归入社会事务办公室;撤销水土保持站,其行政职能归入农业办公室;撤销经济作物站,其行政职能归入农业办公室,服务职能归入农业技术推广站,其中虹山乡的归入农业综合服务站:撤销罗溪、河市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其服务职能归入农业技术推广站;撤销河市镇经济技术服务站,其服务职能归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广播站与文化站合并组建文化广播站;保留乡镇土地所、农业机械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经营管理站、畜牧兽医站、水利水电站、林业站、企业管理站、计划生育服务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劳动服务站、计划生育协会,其中:虹山乡农业机械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经营管理站、畜牧兽医站合并组建农业综合服务站。
  在调整乡镇事业单位机构后,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全区乡镇事业单位编制总额142名,比原来236名减少94名,精简率39.8%。
  2002年,乡镇党政机构改革贯彻《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与完善,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在改革乡镇党政机构同时,同步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精简事业编制,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根据乡镇分类标准,洛江区5个乡镇,其中一类乡镇3个,二类乡镇2个。一类乡镇党政机构设置5个,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计划生育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二类乡镇党政机构设置4个,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人大、人武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对乡镇机关除政法系统和实行中央、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以及土地所、林业站、广播站外,其他原属于区以上有关部门管理的站所,原则上都下放给乡镇,由乡镇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决定设置形式,对分设过细、业务量不大的站所,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综合设置。
  2005年2月28日起,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停止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凡满编和超编单位一律不准调进人员,缺编单位需要补充人员,乡镇机关必须在现有机关人员中调剂,乡镇事业单位在现有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中调剂解决,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严肃有关纪律。9月,组织人员到各乡镇街道落实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逐一核对《核编手册》和工资基金,完善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台账;对自行设立和加挂牌子进行清理。
  五、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政机构改革
  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政机构改革,贯彻《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规范机构设置,精干人员,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政机构设置参照二类乡镇执行。统一规范设置为党政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计划生育办公室。城市街道办事处人武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2002年,万安街道行政事业单位12个,编制人员60名。2003年,万安街道增设劳动保障事务所,增加2名事业编制。2005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撤销双阳镇,设立双阳街道办事处。2007年,双阳街道增设事业单位双阳华侨农场管理办公室,增加3名事业编制。
  第三节 事业单位登记
  1997年起,洛江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登记,规范管理,扩大登记面,提高登记率。年检中严格规范程序,实施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资产变更、职能变动的动态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变更和注销,健全年检工作制度,发挥登记和年检成果,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登记档案管理,完善登记管理数据库建设,强化对事业单位登记的监督管理。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受理工作,组织开展网上登记管理的培训,确保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1998年,区编办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全区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发证,为事业单位参与社会经济服务活动提供“身份证”。2001年,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展事业单位重新登记换证工作。2002年,对国家统一登记换证的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年检,参检176个,年检率100%。
  2003年,全区参加年检事业单位184个,符合年检的事业单位178个。新设立登记5个,变更登记65个,注销登记42个。2004年7月,举办洛江区首期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培训事业单位法人160名,并颁发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
  2006年底,洛江区登记事业单位总数为197个,2005年应年检数是188个,受理186个,年检合格率为98.9%,办理变更登记28个,注销登记1个,完成整改单位3个。2007年度年检工作,重点审查各单位的开办资金,年检中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严把资金审核关。全年应年检数186个,受理186个,年检合格率为100%。新设立登记5个,办理变更登记37个,注销登记2个。至2007年12月,全区登记发证事业单位有197个。
  第四节 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98年,成立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正科级,加挂洛江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牌子),挂靠人事局,编制暂定3名。2000年12月12日,洛江区事业单位登记中心成立,为区委编办直属事业单位,编制2名。2002年,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挂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泉州市洛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列入区委机构序列,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同年,全区党政机构改革,区委编办机构、编制单列,加挂区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列入区委机构序列,行政编制3名,至2007年,区委编办机构和编制不变。
  二、编制管理
  2002年,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228名,按24.46%的比例精简,精简56名,扣除上划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编制24名,精简后实际定编148名。乡镇机关行政编制165名,按18%的比例精简,精简30名,精简后实际定编135名。区政法系统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77名,按10%的比例精简,精简8名。其中:司法局机关编制7名,精简1名,精简后定编6名;法院机关编制40名,精简4名,精简后定编36名;检察院机关编制30名,精简3名,精简后定编27名。
  2003年,合并区建设局下属城监中队、园林办、市政工程管理处,设立市政管理中心;撤销区广电站、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公费医疗办公室、罗溪交管站,将国投公司转为企业性质;设立会计核算中心,从区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相应减少调出单位人员工编制;撤销小学学区,相应减少非教学人员。
  2004年,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机构改革任务。同年10月,区乡党政机构改革期间分流人员23名;指导“两院”组织实施机构改革方案,完成“两院”的“三定”工作。
  2005年,按照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对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进行清理整顿,撤销事业机构1个,合并事业单位1个,收回事业编制4名,成建制转移15名。
  2006年,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针对洛江区小学教职工存在严重超编、活力不强等问题,2005—2006年度中小学定编的基础上,在全区小学教职工中推行竞聘上岗,科学设置教学、行政、教辅、工勤人员岗位,采取灵活多样的人员分流措施,分流安置266人,优化率达到25.3%。设立“12310”举报电话,最快速、最直接反馈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007年,按照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革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对机构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坚持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审批制度,即编办一家单位承办,编委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严格的核编制度,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国库统发工资管理制度,确保机构编制得到遵守。重点对机构改革方案情况和“三定”方案以及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数额的控制和人员配备、领导职数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与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的协调约束机制,防止超编、超职数配置人员,控制人员盲目增长。发挥机构编制核编证和机构编制核编数据库的督查功能,即时、动态、直观地反映每个部门和单位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的变化情况,控制机构编制的增长。同年,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强化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清理整顿事业单位外借人员,开展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机构改革工作,优化调整事业单位资源和结构,对条件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整、合并,合理配置和利用事业单位资源。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干部考录
  一、国家公务员考录
  1997年建区后,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及省纪委、省监察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首届考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监督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首次开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成立由区纪检、组织、人事、编制等单位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录用的程序,实行全省统考,统一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当年,无录用公务员。此后,坚持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实行“有进必考”,考录工作做到“三公开”(政策、报考条件公开,考试办法、成绩公开,录、聘用结果公开)。加强考官选拔培训,实行考录全过程跟踪管理。2005年,全区通过考试、考核,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5人。至2007年,全区考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21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
  1997年,推行以聘用制度、职员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办法。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岗位对人才素质、学历、专业对口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考核补充工作人员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制定当年洛江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补充工作人员方案。其中,2004—2005年录聘32人补充到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42人次。至2007年,全区通过考试录用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8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97—2002年,区人事部门把军转干部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5年间,接收安置营、连、排军转干部5人。至2007年,全区接收安置营、连、排军转干部8人。
  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1999年,按照省取消派遣报到分配方式,实行《就业通知》和《待就业证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与人才市场接轨。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推荐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2001—2004年,全区返回洛江待业非师范类毕业生185人,累计推荐就业142人,年均就业率76%。
  2005年,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优惠办法。区政府规定,愿意到洛江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学历、专业的限制。是年,全区接收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档案55份,其中,推荐到非公有企业就业40人,占接收档案毕业生总数72.7%。当年,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60人,其中,本科8人,大专15人,中专37人;接收档案55份,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6人,推荐到企业就业44人,就业率83%。
  2007年,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68人,其中本科15人,大专31人,中专22人;接收档案61份,考录到企事业单位就业12人(教育系统4人),推荐到企业就业47人,就业率87%。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接收安排4名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到乡(镇)工作。区人事局与区委组织部联合招聘42名大中专毕业生为专职村务工作者,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调配与流动
  1998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干部调配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流向、保证重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急需补充国家公务员应在核定编制内,从其他机关调剂,一般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从企事业单位调入行政机关的按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干部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教师改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派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借调、接收中小学教师;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及有一定经济、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2002—2007年,根据区委、区政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部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合理交流、调配、流动、调动,激活干部队伍活力。配合区委组织部抽调干部到区重点项目工程交流、挂职。同时,引进人才,为发展经济服务。
  二、培训教育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
  1997年,举办公务员电脑培训班,参训50人次。2003年,组织25名新录用公务员和32名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初任培训和依法行政业务培训。2004年,举办全区公务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参训80人次。2005年,举办公务员进修班,参训60人;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班2期,参训150人次。2006年,举办全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班2期,举办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班1期,参训180人次。举办首次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40人次。2003—2007年,以区委党校、区进修学校为依托,抓好公务员培训基地建设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选派区委党校、进修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参加省、市举办的各项师资培训,为公务员培训提供高水平的师资保证。2007年,举办公务员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培训班,参训60人次。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997—1999年,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间,举办经济、会计系列职称资格考前培训班2期,参训226人次,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班2期,参训516人次。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2期,参训人员1837人次。
  2004—2006年,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其间,举办全区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培训班3期,参训2160人次。
  2007年,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2期,参训1700多人次。举办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2期,参训248人次。举办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与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2150人次。举办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班,参训610多人次。
  三、干部任免
  1997年起,区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的程序、范围、权限,进行干部任免工作和科员、办事员任职确认工作,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人才脱颖而出。当年,全区审批科员4人、办事员18人。1999年,审批科员12人、办事员20人,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12人,任命股级干部18人。2004年,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30人,办理科员任职16人,股级干部任免8人。至2007年,全区审批科员127人,任命股级干部168人。
  四、干部分流轮岗
  1998年起,各单位结合实际逐步推行轮岗和竞争上岗,对从事人、财、物管理,证、照、牌核发,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重点职位及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符合轮岗条件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轮岗。是年,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分流10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2000—2001年,实施国家公务员轮岗和竞争上岗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对17名副科级以下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其中,跨乡(镇)、跨单位轮岗5人,单位内部轮岗12人。2002年,全区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人事部门重点抓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2004—2007年,没有进行全区性干部轮岗。
  五、考核奖惩
  (一)考核
  建区后,区人事部门坚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有计划、有目标地对所属干部进行考核。每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奖由区人事局审批。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对干部奖惩、转正定级、确认职务、晋升工资等事先按程序予以考核。2003年,考核事业单位2683人,其中优秀等次327人,合格2244人,不合格8人,不定等次78人,不属考核对象26人;考核机关工作人员269人,其中优秀等次36人,称职227人,不定等次5人,不属考核对象1人。
  (二)奖惩
  奖励 1997—2007年,区人事部门对在“两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通知》,评规范奖励工作,严格评选方法和审批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5种,对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给予一次性奖金。
  惩戒 1997—2007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处分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公职人员,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其中,2004年,对1名被判有期徒刑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对2名违纪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开除留用处分。
  五、干部档案管理
  1998年,区人事局设立干部档案室,对全区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管理。2000年,完善干部档案室基础设施,按干部档案室达标要求,实行库房、办公室、阅档室“三室”分开,购置计算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去湿机、冰柜、复印机、切纸打孔机、铁皮柜等设备,对档案收集、审查、分类和装订,并制定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
  第三节 人才建设管理
  一、人才管理
  1997年10月,泉州市洛江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对人才的认定,依照1982年提出的标准,即“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2005年,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和技能的高技能人才被纳入人才的范畴。依据新时期人才工作的内涵和政策,洛江区出台《关于加强泉州市洛江区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选拔管理优秀人才的意见》《关于选拔优秀企业管理人才的意见》《泉州市洛江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采取加强人才引进、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等举措,壮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增强人才队伍整体素质。2005年,洛江人才网投入使用,建立洛江区人才网上交流市场。2007年,为1600名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服务,其中办理人事代理158人次,为区属企业成功推荐各类人才近150人次。
  二、人才交流
  2002年5月,举办洛江区首届人才供需洽谈会。65家企业、20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及各类人才参加洽谈会,达成意向720多人次。
  2006年6月,参加市政府和省人事厅联合举办的“6·17”泉州急需紧缺人才招聘会,20家企业167个职位参加洽谈会,达成意向28人次。
  2007年3月,在仰恩大学举办“2007年春季人才交流大会”,厦门、漳州、泉州等地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到会招聘,仰恩大学等高校毕业生近5000人参加应聘,达成意向1600多人次。6月,组织参加市政府主办的“6·18”泉州市人才引进信息发布暨人才招聘会,下半年组织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赴兰州等地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节 职称评聘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97年,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调整充实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组建5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评委会为依托,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职改工作。是年,部分专业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全区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29人。
  1998年,改善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做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和选拔优秀中青年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工作。是年,批准确认乡(镇)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9人。
  2004年,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工作。在原有职数指标不变基础上,实行评聘分开,按岗设位,竞争上岗,初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2005年,组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泉州市洛江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建筑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委会和泉州市洛江区工程建筑专业初级职务评委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全面铺开,按照“总量控制、宏观管理、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事业需要设定岗位,竞争上岗。至2006年12月,全区聘任高、中级职务人员925个,其中高级职务112个,中级职务813个。
  2007年,全区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127人,其中高级职务152人,中级职务900人,初级职务1075人,分别占专业技术职务总数的7%、42%和51%。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已聘任2062人,其中高级职务141人,中级职务846人,初级职务1075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
  1997年,根据省、市人事部门有关部署,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482名工人工种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为98名报考人员征订培训资料。1998年,组织对98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涉及工种10个。1999年,全区有59人通过考核升级,其中高级工15人,中级工25人,初级工19人,合格率48%。2000年,全区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人员85人,通过考核升级47人,合格率55.3%。2001年,成立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申报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至2007年,全区考核7批696人,通过考核升级343人,其中,高级工79人,中级工126人,初级工130人,合格率为49.3%。
  第五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与津贴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津贴)制度,统一职工等级工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按产业、部门统一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调整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8月,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12月,国务院规定从1957年1月起,降低行政十级以上工资,1—5级降10%,6—8级降6%,9—10级降3%。
  1985年6月,第二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使企业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按照工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
  1993年10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改革奖金制度、整顿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作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运动员工资由津贴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2006年7月,福建省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62人,月增资897039元,年增资1076.45万元,未参加工改人数68人。
  (二)工资调整与晋升
  1957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降低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
  1959年6月,国务院人事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资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1%-2%(实际升级2%)。
  1960年9月,中央决定,从1960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降低行政17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其中1—3级降12%,4级降10%,5级降8%,6级降6%,7级降4%,8级降2%,9—17级降1%。
  1961年10月,国务院规定,限于矿山和林区的职工,生产工人及基层干部升级面,以不超过这部分职工总数30%为原则,辅助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以不超过这部分工人总数的15%为原则。
  1963年8月,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14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5%,10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
  1971年7月,国务院规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调高1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可以调高2级。
  1977年10月,国务院规定,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年限、工资等级相似的职工,可调升1级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占10%(满一年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日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除以上两类人员以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的其他干部)调整面为40%。
  1978年12月,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良的学徒工可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
  1979年11月,国务院规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面为40%,以后文化系统照顾增加2%,卫生系统4%,科研、设计、体育系统6%,文教系统8%。
  1981年10月,国务院规定,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在职教练员以及体育事业单位的人员调整工资。对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升级的办法,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
  1982年9月,国务院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属于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工资。
  1983年10月,国务院规定,对企业单位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调1级工资,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1997年9月,国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10元;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其中职务工资各档次均增加14元,津贴按单位执行比例计算)。并相应调整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民办教师工资标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36人,月增资169778元,年增资203.73万元。
  1999年10月,国家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876人,月增资376756元,年增资452.1万元。
  2001年1月,国家规定,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十五级至一级由现行每人每月85—720元提高到115—1166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82人,月增资357840元,年增资429.4万元。
  2001年10月,国家规定,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85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03人,月增资297297元,年增资356.76万元。
  2003年7月,国家规定,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850元分别提高到130—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18人,月增资177726元,年增资213.27万元。
  2005年4月,国家规定,福建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地区补贴进行适当的提高。全区审批3128人,月增资1083728元,年增资1300万元。
  二、福利
  (一)节假日公休日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即公职人员的节假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后,2007年12月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节假日有元旦、清明、“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法定节假日若逢公休日可按日顺推补假。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二)年休假
  国家规定,公职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婚、丧假
  国家规定,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段;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车船、住宿费由职工自理。
  (四)事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尚无统一制度规定,若职工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领导批准执行,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比照企业每季度2天的办法)。
  归侨、侨眷职工和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内,不得超过3个月,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私事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补贴,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其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标准发给。
  赴台可向单位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其待遇按国内职工的事假办理。
  (五)病假
  公职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公职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
  公职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六)生育假
  国家规定,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
  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
  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6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其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探亲假
  国家规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或本人愿意,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境内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累积。
  归侨回国、台胞职工回大陆工作10年以上,未出境或未在境内会见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的假期,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是指团聚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给实际路程假。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续假,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请事假,并按单
  位职工事假待遇的规定处理。
  2.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支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往返车船费的报销待遇。即: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报销办法视情况按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财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问题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往返车船费的报销与国内职工探亲的待遇相同,出境后的路费、医疗费自理。
  (八)抚恤遗属补助
  1.具体享受定期定额补助费和抚恤的对象
  父、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
  2.丧葬费
  统一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发给。
  3.死亡抚恤费标准
  原标准为因公(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标准工资40个月,非因公的,发10个月。2004年10月1日起,新标准为烈士80个月,因公牺牲(因工)40工个月,病故20个月。
  4.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从2000年3月起,为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工资类区补贴及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离退休人员为死亡当月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和归并后的生活补助费及生活补贴费。2006年7月工改后,计发基数为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5.一次性困难补助
  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发给。
  6.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原标准为因公(工)死亡的,按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农业户口的按55%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工)死亡的,按50%和45%的比例,逐月发给。同时每月加发相应的粮油补贴(非农业人口每月5元、农业3元)。新标准为按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发,不再区分是否农业户口。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兄弟姐妹共担的办法处理,单位只承担死者份额的补助费。其满16周岁以上在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子女,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家庭有突出困难者,单位可酌情发至其大中专院校毕业时止。
  (九)退休干部高龄补贴
  1996年7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对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退休干部增发高龄补贴费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至2007年,全区共有185人享受高龄补贴。
  第六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一、离退休制度
  离休 离休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享受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离休费按原工资100%发给,调整比照行政机关同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5·12干部” 根据闽委组〔1999〕通字035号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工资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规定,都可以办理退休。正常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提前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洛江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对2007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原职级、享受原来待遇,办理离岗待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予以办理病退。
  中共泉州市洛江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优化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的人员,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本条款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2002年以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连续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县级医院证明,予以办理病退;对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对于精神病患者,经县级医疗机构鉴定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列编,给予回家休养,在养病期间,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
  二、退休费计发
  (一)退休费计发比例
  1993年工改前退休费计发标准:国发〔78〕104号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按工作年限长短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按60%发给;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不需要人扶助的,按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1.1993年工改后退休费计发标准
  机关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88%;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60%;不满10年,按40%。
  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不满10年,按50%。
  2.2006年工改后退休费计发标准
  机关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不满10年,按50%。
  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满30年不满35年,按85%;满20年不满30年,按80%;满10年不满20年,按70%;
  3.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军以上战斗英雄、战斗模范,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地区工作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二)一般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连续三次获全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视同为一次省劳模、提高退休费5%。
  闽人教〔89〕131号、闽人退〔1993〕20号关于中小学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专职从职从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至本人标准工资100%。
  闽人发〔1997〕130号通知,规定在农、林、渔、水、农机、气象部门所属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男满20年、女满15年,具有中专毕业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农技推广岗位上退休的农林推广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按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
  (三)历次调整增加离退休费
  1997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实施仍按闽政〔1996〕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997年9月底前批准离退休的,1997年10月按离退休人员办法增加离退休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1999年7月,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110元,科员及以下90元;副教授140元,讲师110元,助教及以下90元;高级技师、技师110元,高级工及以下90元;退职8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43人。
  1999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43人。
  2001年1月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100元,科员及以下80元;副教授130元,讲师100元,助教及以下80元;高级技师、技师100元,高级工及以下80元;退职7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70人。
  2001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80元,科员及以下55元;副教授120元,讲师80元,助教及以下55元;高级技师、技师80元,高级工及以下55元;退职5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2003年7月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35元;副教授75元,讲师50元,助教及以下35元;高级技师、技师50元,高级工及以下35元;退职3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308人。
  2006年工改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不同职务层次每月增加:科级275元,科员及以下180元;副教授400元,讲师275元,助教及以下180元;高级技师、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180元;退职70元。全区办理离退休人员增资605人。至2007年全区办理退休442人。
  第七节 机构
  1997年8月,洛江区人事局和洛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两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合署办公。1998年核定区人事局内设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加挂区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职称专家科加挂区职改办,行政编制暂定9名,工勤编制1名。
  2002年12月,洛江区党政机构改革,保留洛江区人事局,内设办公室、干部管理股、工资福利股(退干办)、职称专家股,行政编制暂定4名。
  200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定为本级公务员管理机构。2007年,区人事局行政编制5名,内设机构不变。下辖事业单位:洛江区人事考试中心,编制2名;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编制19名;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编制2名。
  第三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一节 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经济凋敝,失业严重。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晋江县城失业者即达4700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政府重视失业人员的救济、安置工作。1954年,贯彻“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文化大革命”期间,就业制度遭破坏,工作一度停顿。1977年后,认真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就业方针,1979年6月泉州市(县级)成立泉州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统筹劳动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发展劳务企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1980年,打破“统包统配”框框,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方针,广开就业门路。
  2000年6月,洛江区设立劳动就业培训与职业介绍中心。2002年,按劳动力市场“三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要求筹建洛江区劳动力市场。2004年,在万安街道和双阳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他4个乡镇依托企业办或社会事务办加挂劳动保障事务所牌子。开通洛江劳动保障网(www.ljldbz.com),设置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培训供需信息窗口,投资10多万元为各乡镇(街道)及培训学校配备电脑,与区劳动保障网联网。2005年9月,洛江区劳动力市场建成投入使用。2006年8月起,建立每月20日举办一次人力资源供需洽谈会制度。
  随着洛江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外来劳动力从1998年的4000多人增长到2007年的30000多人。2003年,向1家企业派遣600多名员工。2005起,每年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和“春风行动”。2007年,向50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派遣6000多名员工。
  第二节 劳动关系
  2002年12月,建立洛江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区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与建设部门之间建立双向通报制度。2005年5月,制定《泉州市洛江区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帮助联系点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006年6月起,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为企业建立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第三节 劳动保障
  1997年起,洛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和查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以及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日常监察工作的重点,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察和举报专查活动。1998年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大检查、两个确保执法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检查、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建筑企业用工大检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和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检查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1年间,受理投诉举报397件,专项检查40次,追发工资1657.64万元,清退童工44人,处理劳动信访644件。
  1997—2007年,慰问救济企业特困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1677人次,发放“两节”慰问救济金56.29万元。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为612名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5月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区属企业中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又自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发放社保补贴74.77万元。
  第四节 劳动工资
  1997年建区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由1997年的240元提高到2007年的650元。职工年平均工资由1997年的7631元增长到2007年的15868元。
  第五节 职业培训
  1997年起,区劳动部门主要依托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2003年9月,依托社会力量在四川巴中市开办机械工业学校,为企业定向培养技术人才。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从无到有,从2002年开设单一的中式烹调师工种鉴定发展到电工、美发师、美容师、营业员、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高新技术、金刚石锯片制作工、陶瓷雕塑、雕刻、堆雕工、陶瓷手工彩绘工等十几种工种鉴定,鉴定级别也从初级到中级。至2007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22期,取得相关资格证书1471人。
  第六节 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1997年区划调整后,洛江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负责鲤城、丰泽、洛江3个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由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代理。2001年1月起,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7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将原由区农村社保公司负责三个区的农村社保业务按各自辖区范围重新拆分,洛江区农村社保公司负责洛江区农村社保业务。2005年1月,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将洛江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移交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二、医疗保险
  2001年1月1日起,洛江区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当年,参保单位为全区机关事业国有单位,168家3700人。此后,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把企业、重点优抚对象、社区工作者、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及双阳华侨农场等困难企业下岗、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2006年,解决双阳华侨农场476名改制前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险种从200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增加到2007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干部医疗补助等险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从8家发展到24家。
  2005年1月1日起,洛江区事业单位暂停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全市实行“五险合一、地税统征”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用改由区地税部门代征。
  第七节 机关社保
  1997年10月,洛江区出台《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1997—2000年,全区参保3262人,征收养老保险费1611.96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1106.35万元。
  2001年3月,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成建制由区人事局转至区劳动局。5月,洛江区出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列入区机关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管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制度执行。2001—2002年,全区参保308人,征收养老保险费206.73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97.78万元。
  2003年7月,洛江区出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调至4%,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6%;对赡养比率(在职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之比)在2:1及其以下的单位,单位缴费基数应加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即实行“双基数”收费。对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前退休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问题进行规定。2003—2006年,全区参保304人,征收养老保险费655.21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355.39万元。
  2007年5月,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同年11月,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解决洛江区农村电影队、洛江区旅游服务公司遗留的包括“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费补交问题。同年,全区参保299人,征收养老保险费218.73万元,发放养老保险金137.57万元。
  第八节 机构
  1997年建区后,洛江区劳动局成立。2001年,更名为泉州市洛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法制与监察股、劳动工资与社保股、就业与职业培训股,行政编制7名;2007年行政编制8名。下辖事业单位8个: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编制3名(1997年10月设立,原名为洛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2001年从区人事局成建制移入);洛江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编制2名(1995年4月设立,原名为鲤城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2001年从区民政局成建制移入);洛江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编制5名(1997年11月设立,原名为洛江区劳动服务公司);洛江区劳动监察大队,编制3名(1997年12月设立,原名为洛江区劳动监察中队);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编制3名(1998年5月设立);洛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制10名(2000年5月设立);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编制3名(1999年5月设立,原名为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洛江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编制2名(2003年11月设立)。2007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编干部职工39名。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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