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区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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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09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区容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页码: 118-119
摘要: 该文主要描述了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此外,还提到了对违规行为的整治。
关键词: 违章建筑 整治 乡镇企业建设

内容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80年,凡使用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81年3月,执行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的通知》,对社队企业和生产队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泉州市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10亩或山地、荒地50亩以上的,按照国家基建征地规定办理。同年7月,市政府规定“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生产队集体基建用地1亩以上者,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公社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制订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其权限为: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2亩的,由县级政府批准;2—3亩的,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占用林地、草地10亩以下的,其他土地20亩以下,由县级政府批准。1987年,审批权限放宽,占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地10亩以下的,由区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50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省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方面,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4月,省政府制定相应暂行规定。同年,市政府规定住房面积接近郊每人20—25平方米,远郊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1986年1月,鲤城区重新规定农村居民建房。1987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各乡(镇)土地所对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实行管理。即按乡(镇)村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
  1998年起,之前的乡(镇)村已逐步变为城区,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制止、拆除“两违”违法占地违章建设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2007年,在区容区貌管理方面,区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流动摊点重点区域进行摸底排查,对万荣街、万福街、安泰路等主要街道店外店、乱摆摊设点进行专项整治。联合交警大队在中心城区人流密集的地段进行车辆乱停放整治,联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城区流动摊点集中整治。同年5月17日至12月31日,纠正非机动车道乱停放车辆2900辆次,纠正占道经营行为13380起和乱挂衣物5085起,乱堆放978处,清理广告布条、横幅1922条,清理占道广告灯箱296个,清理建筑垃圾72车,查处乱张贴广告行为83起,查处车辆“滴、洒、漏”行为238起,责令清洗路面31000多平方米,取缔流动摊点242处。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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