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节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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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0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节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108-109
摘要: 本节主要讨论了洛江区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服务,包括晚婚晚育政策、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问题的治理、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打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计划生育 晚婚节育 洛江区

内容

一、政策措施
  1997年10月,行政区划调整时,《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改,洛江区的计生政策执行省市及原鲤城区的有关规定,规定女青年25周岁、男青年28周岁结婚为晚婚,结婚2年以后才生孩子者为晚育。1999年8月,为维护计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洛江区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村民开展计生(“五清理”)活动,出台《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违反计生的处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农村村民违反计生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同年11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2002年9月1日施行,赋予计生部门新的职责,计划外生育费改称为社会抚养费。
  2001年12月开始,洛江区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治理活动,抽调纪委、公安、法院、检察、计生、卫生、教育、农水、妇联等部门有关领导和区管后备干部组成计生专项治理工作专案组,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销售人流引产药物、非法施行人流引产手术为整治重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2002年,查处1名退休医生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1名乡村医生非法销售人流引产药物,3名在职医生非法销售药物并施行人流引产手术的违法行为。区委、区政府对辖区内的3名违法医务人员作出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决定,涉案的周边县区的医务人员移交到上级部门进行查处。洛江区把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作为常规性工作,实行定点分娩、出生性别认定、持证人流引产血液抽样检查等制度,推行“双查”(查环、查孕)指纹识别系统,落实持生育服务证对象孕情全程跟踪监控制度。
  2006年10月,洛江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奖励办法》,要求各乡镇(街道)对政策外生育对象按实际收入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制定“一揽子”挂钩村(居)制度,对计生后进村(居)帮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村(居)民自治、村组计生网络建设和创建计生合格村(居),落实奖励村(居)制度、预警告制度和“一票否决”制。
  二、技术服务
  1998—2007年,洛江区依托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及所辖6个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85个村(社区)服务室落实各项节育措施。节育措施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和查环查孕、近期引产史排查等技术性项目。各项目施术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依法执业,避免出现差错或意外事故。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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