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与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07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婚姻与家庭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3
页码: 104-106
摘要: 本章是关于洛江区婚姻和家庭结构变化的情况。文章描述了封建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以及改革开放后洛江区婚姻和家庭结构的演变情况,包括婚姻习俗的变化、结婚年龄的变化、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家庭成员的分工情况等。
关键词: 婚姻 家庭 洛江区

内容

第一节 婚姻
  在封建社会,洛江今域普遍实行包办婚姻,高官和富裕人家常有一夫多妻,社会上有童养媳、养女等婚姻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一夫多妻、童养媳、养女等不良婚姻习俗,倡导男女平等,从根本上改变婚姻状况不合理的现象。洛江境域的居民一般在当地乡镇范围内互相嫁娶,多数不远娶远嫁。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加剧,嫁娶区位扩大,不少男子尤其边远山区乡村的男子,远娶四川、云南、贵州、安徽等外地女子为妻。
  20世纪80—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状况随之发生一定变化,未婚率下降,已婚率上升,未婚男性多于女性,市区多于农村;已婚人口有配偶者比重上升,有配偶人口的性别年龄差异大,女性有配偶率随年龄增大逐步减少;早婚现象有所回潮,1982年早婚率为2.66%,1990提高到9.43%;总人口丧偶比重下降,女性丧偶率高于男性;离婚率略有增加,1990年离婚率为0.37%,比1982年上升0.07个百分点。婚姻制度杜绝童养媳,明令禁止童婚,规定初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20世纪50年代,一般初婚年龄女子在18—22岁,男子在20—24岁;20世纪60年代,女子20—24岁,男子22—26岁;20世纪70年代女子22—26岁,男子24—28岁。1980年9月,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高初婚年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同时鼓励晚婚。20世纪80年代以后,女子初婚年龄在23—27岁,男子在25—29岁。由于旧的习惯势力影响,早婚现象时有发生,1990年,鲤城区(含洛江区今域)15—19岁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有5253人,占已婚人数1.96%,其中15—17岁结婚的有660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随之发生变化。当代青年交友方式大多为自由恋爱、亲友介绍,择偶自己做主,但大多数青年将父母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择偶标准依然把人品、容貌、经济条件、能力、性格放在重要位置。其中,男性大多把容貌排在择偶的第一位,且希望女方经济条件好;女性则更看重人品、性格和能力。在当代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男性在择偶方面更加希望女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操持家务。少数青年将“是否孝顺对方父母”“是否有不良习性”也作为考虑择偶的重要因素。1997年末,洛江区初婚人数1383人。2000年,在全区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中,未婚的占30.3%、初婚有配偶的占62.8%、再婚有配偶的占1.3%、离婚的占0.4%、丧偶的占5.2%(其中女性为男性的3.42倍)。男性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21.85岁,女性为19.40岁,男性初婚年龄在25岁及以上的比重为20.9%,不满20岁的为13.7%;女性初婚年龄在23岁及以上的比重为12.8%,不满18岁的为13.9%。居民的结婚年龄总体呈逐年提高的态势。实行的婚姻制度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但妇女社会地位较低,经济不能自立,家庭生活中要从属依附男子,习惯女到男家,重男轻女思想较为普遍。2007年末,洛江区初婚人数1427人。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多数女性参与劳动与工作,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人们提倡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质量比10年前有较大改善。
  1997—2007年,洛江区符合晚婚人数分别从383人增加到701人;晚婚率由27.69%上升到49.12%。25—34岁结婚者占35.52%,35岁结婚者占13.38%,许多大龄青年因找不到合适对象或经济压力及其他原因而未婚;也有部分青年因“买不起房子、车子”或“先等自己事业有成后”再考虑婚姻的。11年间,洛江区协议离婚从67对增加到140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最大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能判(调)和好的概率较小,离婚的占过半以上比例。
  第二节 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人民生活水平低,社会保障不完善,明代就有以户头抽税,人口家庭结构比现今人口多,一户人口都在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人口家庭结构逐步小型化,20世纪50—70年代,泉州市户均人口保持在5人左右。20世纪80年代开始,家庭小型化加快,1982—1990年家庭户均人口由4.59人下降到4.24人,家庭规模越来越向3—5人户集中(占比从53.77%提高到65.96%),洛江今域家庭结构以5人户为主;6人以上户(包括6人)急剧下降(占比从30.21%下降到19.18%)。家庭户类型以2代户为主,3代户次。
  1997年,洛江区年末总户数36807户,户均人口4.35人。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区常住家庭42336户,户均人口3.78人,3—4人户家庭户型19856户,占51.72%,是主要家庭户型;其次为2人户6743户,占17.56%;7—10人以上的家庭户型1350户,占3.52%。有0—4岁人口的户数7365户,有5—9岁人口户数9102户,有10—14岁人口户数12716户,有15—19岁人口户数9476户,有60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户数9704户,有65及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户户数7298户。家庭规模呈现缩小趋势,小型化、结构简单的家庭日益成为洛江区家庭户的主要形式。此后,洛江区人口大批适龄青年结婚,成家立户,三代同堂的“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单元渐少,以夫妻及子女(部分独生子女)为核心组成的家庭逐年增多。家庭的功能也从传统侧重于改善生活水平为主的生活方式,向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精神文明等方面转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组织也积极倡导“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等建设活动,促进家庭生活方式趋于开放、文明、健康。2000年,全区共有家庭户38389户,家庭户人口数为134703人,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3.51人,在家庭户中,一代户占23.4%、二代户占57.9%、三代及三代以上的家庭户占18.7%。2007年,全区年末总户数43572户,人口户均4.13人,比2000年增加0.62人。
  附:农村家庭分工情况
  在农村家庭中,家庭成员各有分工。1998年,丈夫主要负责家里的重体力劳动,如耕种、挑水、修缮住宅、出外打工、做买卖以及社交活动等,其劳动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妻子则操持家务、照看孩子、下地帮工等。2007年,妻子除做好以上几项工作外,还有部分人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家庭中的成年子女都有共同赡养老人的义务。若多子女,老人的费用由几个子女共同承担。一般长子夫妻与父母同住,且有承担养育弟妹的责任。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培养子女学习文化知识及各种技能等。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泉州市
相关地名
洛江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