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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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805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
分类号: F129.957
页数: 4
页码: 84-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洛江区自1997年建区以来,对土地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实行了土地划拨使用与有偿使用双轨制,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土地的范围。同时,该区重视土地保护与利用,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动态巡查制度等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外,矿产开发与管理方面,该区主要开发利用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及雕刻用辉长岩、冶金用脉石英等矿产资源,实行矿产管理、矿业执法等措施,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泉州市 洛江区 国土资源 管理

内容

一、土地使用管理
  (一)土地使用制度
  民国17—25年(1926—1936年),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和《中华民国土地法》,对国家、地方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需要用地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相当一个时期,国家建设用地数量少,大都从荒山、空地拨用,征地审批,主要是办理申请,拨用手续和土地产权的转移,由财政部门负责。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土地征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制定出泉州市征用土地办法。1956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制之前,农民可在自己土地上建房,不必审批。1962年后,村民动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现象日益严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建房必须由社队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原有宅基地、山坡地和开荒地,不准占用耕地,由市人民委员会批准。1969年,省、地革命委员会重申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但收效不大。1979年后,农村兴起建房热,有些村民以为承包田属个人所有,未经审批就随意占地建房,甚至调换、转让、买卖。1981年3月,执行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的通知》,对社队企业和生产队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6666.7平方米或山地、荒地3.33公顷以上的,按照国家基建征地规定办理。同年7月,市政府规定: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生产队集体基建用地666.67平方米以上者,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公社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4月,省政府制定相应暂行规定。同年,市政府规定住房面积按近郊每人20—25平方米,远郊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1987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各乡(镇)土地所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实行管理。
  1997年建区后,泉州市政府赋予洛江区县一级土地管理权限。洛江区土地使用实行划拨使用与有偿使用双轨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土地的范围;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由单一的协议出让方式逐步形成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有偿出让方式;2003年3月25日,洛江中心城区T030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标志着洛江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开始全面推向市场化。2007年6月29日起,工业用地开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使得洛江区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二)保护与利用
  1997年起,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提高土地生产力,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采用购买指标、委托管理、代保等措施努力保持耕地总量平衡。科学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储备土地后备资源,保持耕地占补动态平衡。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制、基本农田认定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许可制度、高额补偿和占补平衡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局部调整,应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调补平衡原则,划定等质量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补充。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沃土工程,科学耕作管理,提高土壤质量;推广农业立体种植和栽培,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生态肥的生产、施用,有效控制与减少农田化肥的使用量,推广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推广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的生态农药;引进和开发各种生态工程技术,加速改良不良土壤及低产田;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规范土地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种植的规模化进程。实施生态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洛江区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把高产、稳产耕地、粮油和农产品生产基础,蔬菜生产基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区初,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457片,面积4446.67公顷,把全区86.63%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牌37块,界桩120枚,建立图、表、卡、册配套资料。2001年12月,洛江区政府印发《关于洛江区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的通知,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时,实施土地储备制度,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合理动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加强土地批后跟踪管理,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标准,推进集约合理用地。加快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人口集聚,提高园区土地投入产出效率,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利用滩涂围垦的潜在优势,在严格执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滩涂围垦,加强对围垦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江河溪流坡度大于25度以上山坡地,不予以审批土地整理项目,以防治新的水土流失。有计划实施生态退耕还林工作,对坡度在25度以上浇灌物保证、土质低劣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坡地优先实行退耕还林,有计划抓好沿江河两侧地势低洼、耕作条件差、收成没保证的劣质耕地逐步退耕还林工作。
  (三)土地执法与宣传
  土地执法监察 1997年起,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备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推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制止违法案件,把违法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减少和杜绝违法占地用地行为的发生。2002—2003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查清违法圈占集体用地并进行处理。2004年,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正确适应政策法规处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展全区经营性用地的清理工作,并开展清理补办经营性用地手续;同年,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全区计清理拖欠补偿款2651万元。2006年,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在全区开展整治行动,占地建房、违法建房的势头有所遏制。
  法律法规宣传 1998年起,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利用地球日、土地日、法制日等集体宣传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动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扩大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影。重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氛围,开展土地法规宣传咨询活动,散发资料,举行法律知识竞赛,举办送法工程,即送法到矿山、送法到企业、送法到农村、送法到群众,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依法用地、依法办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
  二、矿产开发与管理
  (一)主要矿产资源开发
  至2007年,全区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有3种,包括建筑用花岗岩(凝灰岩)、饰面用及雕刻用辉长岩、冶金用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矿山企业1个,以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私营企业开采,产品主要销往晋江,供陶瓷企业使用。由于其高硅、低铝、铁、钛,产品可用于耐火制品、铁合金及工业硅用。饰面用及雕刻用辉长岩矿山1个,年产矿石量0.4万立方米,矿业产值40万元,所产石材荒料,大部分提供给本地及惠安等地的石材加工企业生产板材、石雕。经加工的部分石材产品远销全国、日本、美国及东南亚国家。由于地质环境的需要,矿山于2008年底采矿证期满后闭坑。建筑用花岗岩(凝灰岩)矿山6个,均为私营企业。其中,年产矿石5万—10万立方米的矿山1个,年产矿石小于5万立方米为5个,全年开采矿石15.48万立方米,产值约401万元。建筑石料基本满足洛江区现有工程建设和民用建筑的需求。
  (二)矿产管理
  1997年建区后,对全区各乡镇实行“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划分禁采及限采矿种和矿区,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保护和开发策略。对石灰石矿、白云石矿和方解石矿开采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制定边开采边恢复计划,逐步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开采边恢复,提倡绿色生产,倡导绿色矿区建设。1999年,在排土场及边坡种草6000平方米,植树1500株,筑挡土石坝1个。2001年,首次编制《泉州市洛江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实行“三区”规划,使本区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有据可循,遏制乱采探等无序开采。2007年,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市区和有关乡镇的周边地区、清源山风景区、马甲仙公山风景区、洛阳江、洛江重要交通要道两侧、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国防设施要地、供电通信设施保护区等地为禁采区。依法控制资源开发,引进绿色开采技术,如对露天采矿场在其结束开采前就对外围矿体进行开采,然后转入深部开采,以提高矿区矿石储量回收利用率。合理利用金属矿产、白云岩、石灰岩资、膨润土、泥岩、页岩、沉凝灰岩等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同年,全区矿山总数53个,当年减至8个,其中瓷石、黏土、高岭土矿山全部关闭。矿山由过去的小、散、乱的状况,逐步转变为相对集中的矿山。矿种资源开发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矿产品价趋向稳定。矿产开发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矿山机械化作业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和矿石综合利用率有明显提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有一定减少。建筑石料、冶金用脉石英等采矿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至2007年底,全区持证矿山企业8个,均为私营企业。以矿山实际产量统计,中型矿山1个,小型矿山7个。全区矿业采选从业人员约125人,矿业采选人工业产值441万元。
  (三)矿业执法
  1998年,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封禁万安后埭材和马甲等3处采石场在高压电塔边禁采范围内采矿行为。区国土局与区劳动局、公安分局联合组成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矿山采矿安全措施及火药材料库存安检查。对符合办矿条件的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73本。1999年,封禁高压电线下及风景区内等禁采区采石场5个,责令停产整顿矿山10家。办理1999年度各类矿山采矿许可证32家,取缔无证采矿7家。2001年,召开矿山会议4次,责令停采、整顿矿点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矿山11个,换发采矿许可证50家。
  2002年,建立健全矿山动态巡查、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定期汇报等工作制度,把矿山监管工作制度化。采取“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安监、工商、环保和水土保持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派员支援”的办法开展专项整顿,坚决封严取缔无证采矿企业,对无证采矿的矿山企业采取停止供电等迫使违法矿山停产的措施。至2007年,查处采矿场13家,其中取缔存在安全隐患采矿场3家,封禁停产9家,关闭停产机砖厂14家;在开展治理工作中做到有堵有疏,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同时,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矿业经营秩序。
  三、管理机构
  1997年8月,泉州市政府召开鲤城区行政区划调整资产调配交接有关问题专题会议,同意原鲤城区土地管理局成建制划归洛江区。10月,洛江区土地管理局成立;11月,泉州市洛江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土地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洛江区土地管理机构初步建立。
  2002年4月,组建泉州市洛江区国土资源局;泉洛委办对洛江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规定:区国土资源局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暂定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另定;内设办公室、用地管理股(加挂土地法规监察股)、地籍管理股、综合管理股;原计划与统计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归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划入,设立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
  2002年4月,洛江区土地储备中心成立。2004年6月,泉洛委编文件批准撤销“泉州市洛江区地产开发公司”,保留“泉州市洛江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区土地局管理的股级事业单位,职能不变,人员编制由原区地产开发公司成建制转移,经费由财政核拨。
  2005年12月,根据泉州市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立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作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授予洛江分局县一级国土资源管理权限,规格为正科级。市辖区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根据泉委编文件,原洛江区国土资源局机构编制人员等成建制划归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定洛江分局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2006年4月,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设立。

知识出处

泉州市洛江区志

《泉州市洛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尽量上溯事物发端,下限断至2007年,记述断限内洛江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内容包括:自然环境与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总情、工业、农业、国内商贸服务业、对外经贸、金融、经济综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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