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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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84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0
页码: 1334-134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晋江市社会保障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
关键词: 晋江市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晋江市制定《晋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确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晋江确定首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828户、846人,占全市总户数的0.35%和总人数的0.084%,另有福利事业单位保障对象248人。
  1998年,全市核定保障对象1145户、1163人,市、镇、村三级发放保障金额累计118.97万元,抓好保障金和保障档案规范管理工作;4月,组织人员实地抽查14个镇60户保障对象,对全市保障金及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999年,确定保障对象2067户、4260人,占全市总户数的0.86%、总人口数的0.43%,比上年增加929户、3104人,其中镇级保障对象1786户、3907人,福利事业单位院民248户、248人,下岗困难对象33户、105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两次调整后,由上年度的120元,增为160元,提高33.3%,有4260人调高标准,年保障金额362.676万元;市、镇、村保障金分担比例由4∶3∶3调整为5∶3∶2,市财政负担196.833万元;组织有关部门到各镇抽查保障金发放状况,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兑现。
  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80元,全年保障户数2591户,比上年增加557户;保障人数5771人,比上年增加1616人,分别增加26.9%、37.9%;保障总金额521.892万元,比上年增加167.886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275.082万元,比上年增加86.919万元;3月,市民政局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到各镇核实保障对象;10月,再次会同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内坑等8个镇部分村财紧缺的村(居)保障金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无法负担村级保障金的个别村(居),专项下拨4万元调剂金予以弥补。
  2001年,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3192户、7413人,其中各镇保障对象2792户、6792人,福利事业单位院民316户、316人,二、三类困难居民84户、305人,月保障标准为180元,市、镇、村(居)三级分担比例为5∶3∶2,全市所需保障金613.12万元,其中市财政分担总额为331.78万元。完善制度,加强督查,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0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6月,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各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专项检查,共抽查47个村(居)286户、600人,取消不该保而保的对象9户、24人。对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死亡的、家庭月收入有变化的进行注销、调整,全市注销31户、51人;把家庭平均月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困难户予以及时列入,全市新增保障对象50户、128人;8月,下拨省专项调剂金8万元给青阳、安海、内坑、紫帽、东石、永和、罗山、龙湖8个镇,专项用于贴补无力分担20%保障金的村(居),确保低保金全面兑现。
  200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扩大城市保障面为重点,同时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3月,市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确定2002年城市居民保障对象758户、1588人,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80元提高到200元,城市居委会不再承担低保金,市、镇两级按6∶4比例负担;农村居民取消2001年保障对象197户、411人,保留2500户、6040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仍为180元,市、镇、村三级负担比例由原来5∶3∶2调整为6∶3∶1。4月17日,召开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工作会议。5月14—29日,市民政局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对新上报的申请低保对象,入镇、入单位、入村(居)和入户进行检查核实,核实全市5月新增城市居民申请低保对象264户、1069人,加上2001年上报的新增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对象823户、2392人,取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共59户、202人,最后确定1012户、3009人申请对象为保障对象。8月,下拨省、泉州市下达的44万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给各镇,用于补助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较多、扩面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低保,其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11月,确定38户、99人新上报的申请对象为新增保障对象,保障金从2002年11月起领取;确定保障对象不变、保障金调整的共2户、8人,保障金增加470元。至年底,全市保障对象4308户、10736人;全年所需保障金8228950元。
  2003年,从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农村特困家庭的摸底排查工作,对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180元的特困家庭,摸清基本数据,完成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做到按政策程序办事,保障人数有增有减,重点抓好低保政策、审批资料、发放档案、动态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全市确定受保障对象5209户、13544人,占总人口1.33%,所需保障金968.67万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元;二、三类困难居民和福利事业单位院民的低保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80元,市、镇、村三级按6∶3∶1比例负担;市财政按分担部分的5%,设立30万元调剂金,补助无力负担保障金的村财薄弱村。3月,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农业部门,对陈埭、罗山、池店、磁灶、紫帽、龙湖、深沪、金井8个镇低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共抽查11个村(居)179户、482人,查出保障对象取消未及时注销及不该保而保的对象16户、40人;统一通过银行发放保障金,发放时间规定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按月审批低保对象,对新增对象或保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求各镇在每月15日前上报。
  2004年,落实提标扩面要求,严格低保审批程序,强化资金管理,做到申请一批、审批一批,把应保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人数和保障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市城乡居民低保对象从年初的5209户、13544人增加到7260户、20488人,分别增长39.4%、51.3%,所需保障金1855多万元。从4月起,城市居民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20元,农村居民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原受保对象低保金增加所需139.54万元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新增保障对象低保金按原比例分担。抽查、核实各镇(街道)分批上报的拟保对象,把1986户、6117人申报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全市共取消死亡、脱贫对象472户、927人,调整保障金54户、161人,给予5001户续保对象换发低保金领取证,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额。制定《晋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范围、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界定、低保资金管理、低保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实施专项监督,会同监察、财政等部门到各镇(街道),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把低保工作列为村务公开主要内容,确保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低保对象入户走访制度,组织镇、街道下村干部入户走访全市低保对象。经摸底调查,全市有154个低保金负担困难的经济薄弱村,提出申请低保金负担补助。
  2005年,开展应保尽保、落实责任、促进平衡活动,对全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通过查看低保户原始档案、核对入户走访表、访问个别疑问低保户等办法,对全市低保户逐一审核,全市低保对象7118户、20078人,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全年核发低保金1802万元。
  2006年,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7月,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一体化的230元,人均补差84元,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7745户、21867人,占全市人口总数2.1%左右,全年核发保障金2002.19万元;及时取消死亡或脱贫对象286户、776人,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不断完善低保配套措施,会同财政局、电力部门推行低保户优惠用电措施,电力部门每年投入170多万元,低保户每户每月可免费用电40千瓦时。
  2007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250元,人均补差金额提到95元,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7808户、21021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2%左右,年发保障金2642.5万元。出台《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对低保对象的范围、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计算做出进一步规定。强化低保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全面走访,检查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信访处理情况,与各镇(街道)签订低保工作责任书,全市19个镇(街道)利用计算机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人员录入、档案管理、信息调阅,提高工作效率。市财政下拨250万元,从7月起,给予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每人每月20元补助,实施基本生活消费品补贴,缓解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带来的影响,确保贫困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推行优惠用电措施,电力部门下拨用电优惠金194.8万元,对全市低保户用电给予照顾,全市低保户每户每月免费用电40千瓦时。试行廉租房保障制度,通过租金补贴方式,资助36户、78人,发放补助金16023元;筹集686万元,分阶段为低保户免费提供机顶盒,免收收视费及相关手续费;赠送1200台电视机给无电视的低保户。
  第二节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7年,晋江县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开展以征收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为主的劳动保险,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基金方面,最初实行省级保险公司和晋江县(市)财政共同补助办法。1993年,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28家,在职职工8817人,离退休职工3236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48.58万元,支出760.42万元,省级保险公司和市财政局补助211.16万元。1994年,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改革,省级基金统筹调拨改为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自求平衡,这对社会保险金收不抵支的晋江造成很大的压力。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干部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1998年5月,晋江市率先在全省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新经济组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征收基金328万元,扭转1997年靠晋江市财政拨付补助100万元来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局面,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同年,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市二轻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同时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晋江市开展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参保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由银行汇入个人账户,改变过去企业受市社保公司委托,承担本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当年即实现100%社会化发发放,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
  至2002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涵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数呈逐年上升。至2007年,参保人数10.71万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20世纪90年代起,晋江县(市)开始探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作为全省的试点县(市)率先进行改革,实行不同于企业的退休养老制度。1993年,晋江市成立机关社会保险公司,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和支付、关系转移以及基数调整等工作,养老保险费按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31%缴纳,其中单位负担29%、个人负担2%。
  1994年2月开始,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着手进行调查测算、拟定方案和政策制定工作。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6月7日,市政府颁布《关于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正式启动。
  1997年12月,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公司与晋江市建设银行联合开发“离退休费用管理发放系统”,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个人账户电脑管理。养老保险金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给付项目,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及时足额拨付给离退休人员。
  到2007年底,全市533家机关事业单位2.37万名工作人员全部参加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民政部批转省民政厅,同意在晋江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1993年,晋江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以家庭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全体农村居民为对象,含农民、渔民、船民、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幼师、乡村医务人员、农村籍义务兵、计划生育对象、个体经营者、个体运输户及其他各业劳动者,不分性别、职业,并实行统一管理。应聘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专业人员也可参加本保险。保险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保险费缴费方式和标准分为按月缴纳和阶段性趸缴两种方式,其中按月缴纳月缴纳保险费的起点标准为4元,多缴不限,可视情一年、半年、按季或按月缴纳;阶段性趸缴缴费标准起点为200元,多缴不限,可视情隔2—3年缴纳一次。基金由省厅代管,晋江统筹。
  1996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在西滨镇跃进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采取个人出资100元、政府补助100元的办法,试点村223名村民全部参保。同年,晋江市结合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建立健全农保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办事人员,市镇两级成立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晋江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多渠道发动农民投保,全市共投保3192人,收取保险费39.35万元。
  1997年,按照坚持自愿,加强引导原则,继续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市共有5179人参加投保,其中义务兵457人,收取保险费313.95万元,投保的人数和金额分别比上年增长62%、69.80%。
  1998年,继续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者300人,收取保费17.93万元。
  至2007年底,全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11273人,积累基金959.67万元。
  (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2006年,晋江市率先在全省出台实施《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建立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既相互衔接又有所区别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参保对象按年龄段分两种情况组织参保:其中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8960元,达龄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或申请不缴费直接纳入养老补助范围。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由政府、集体(镇、街道和村、社区)、个人三方分别按75%、5%、20%比例共同筹集。在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则个人不必缴费。市政府承担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并计入统筹基金。属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偿费中列支和抵交,不足部分由集体和个人按分担比例筹集后一并缴纳。支出办法:到符合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领取280元的养老金(今后可动态调整增加);在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又采取不缴费的办法,则按月发给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晋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2008年为每人每月120元)。对于男16周岁至44周岁、女16周岁至3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则采取引导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保障。
  2006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以灵源街道小布林社区为试点,有83人参加保险,缴交个人保险费120万元,其中62人符合退休年龄的条件,每人每月领取250元的退休金。2007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增加梅岭街道许厝社区、青阳街道湖光西路被拆迁户、内坑镇后坑村为试点。全年全市参保人数1580人,征缴保费3644万元,有932人按月每人领取250元养老金,共发放养老金140万元。
  二、失业保险
  1986年,根据《国营企业职工的待业规定》文件精神,晋江县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名称为“待业保险”,对象为全民所有制的职工,缴费标准为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1%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个人不必缴纳,由晋江县劳动服务工作具体办理。
  1995年,晋江市“待业保险”名称改为“失业保险”。
  1997年,晋江劳动服务公司对晋江糖厂14名下岗职工发放一年失业救济金17614.70元。
  1999年,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变为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其中单位缴交2%,个人缴纳1%(参保对象若属于农民合同工则不必缴纳),参保对象扩大到全社会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组织和个人。
  2000年,晋江市失业保险金收费征缴由晋江市劳动服务公司转由委托地税部门承办。
  2004年,对福州省公路局二公司1名下岗职工(回晋江居住)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6201.12元。
  2007年对福州海洋总公司1名下岗职工(回晋江居住)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3453元;对福州可乐熊餐饮公司的1名下岗职工(回晋江居住)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964元。
  三、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2年多的调查摸底,晋江市于2000年8月成立市医疗保险中心,着手开展医保保险工作。
  2001年,根据泉州市政府的部署,晋江市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到2003年底全市22899名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004年,晋江市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延伸到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四、工伤保险
  1996年,晋江市率先在泉州市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县级统筹。市劳动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督促企业和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004年,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晋江市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明确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必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缴费率大小按缴费单位的工伤风险大小而确定,分为0.5%、1%和1.5%三个档次。这一年以后,晋江市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迅速扩大,扩面的参保对象主要是非国有单位,2003年底参保人数8547人,2004年底增至16323人,到2007年底达75287人。
  五、生育保险
  1988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晋江市根据《泉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在1996年开展生育保险统筹,参加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参保的单位,仍由其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1996—2004年,晋江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参保人数都在8000人以下。2005年,市劳动局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力度,参保情况显著好转,2005年底,参保人数增至32169人,到2007年底,增至74870人。
  第三节 住房保障
  1997年,晋江市启动竹园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建设。小区总建筑面积11.38万平方米,总造价1.17亿元。兴建26幢单体工程、768套住宅,并配有幼儿园、商场、停车场、公厕、垃圾中转站、绿地等设施。1999年,26幢住宅楼全部封顶并售房,小区工程质量达到泉州市优良工程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于2006年出台《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房对象资格和享受标准、申请审查和购买、交易和售后管理等一系列过程。同年成立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建设。竹树下小区、许厝社区、曾普小区3个项目完成经济适用住房选址工作,3个地块分别选址在市区梅岭街道竹树下小区(A地块)、梅岭街道许厝社区(B地块)、青阳街道曾普小区(C地块),共约4.26公顷,规划住房建筑面积共约10.84万平方米,设计单套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且大部分7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共1544套。
  2007年,晋江市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出台《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实施的资金筹措渠道、保障对象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和退出、年度复核做出具体规定。当年完成36户、78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公示及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同时,对租住公房的低保家庭10户、21人全部给予免收租赁住房租金。开始采用新建、配建、改造多种方式,启动3个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566套廉租住房。2007年,编制晋江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为“十一五”期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定下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附:晋江市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项目建设选介
  竹树下小区(A地块) 项目占地0.4公顷,设计4栋11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1.34万平方米,共170套,其中80—90平方米三房有50套,70平方米左右两房有120套。项目于2007年5月底开工,合同工期460天。
  许厝社区(B地块) 项目占地约3.71公顷,设计9栋10—18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8.71万平方米,共1340套,全部为70平方米以下两至三房小套型。
  曾普小区项目(C地块) 项目占地0.15公顷,设计1栋13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0.79万平方米,共144套,其中60平方左右经济房有48套,50平方左右廉租住房房有96套。
  许厝社区廉租住房小区项目 项目用地毗邻经济适用住房许厝社区(B地块)项目西侧,占地约0.81公顷,设计4栋6至10层主体建筑,住房面积约2.5万平方米,共420套,套型面积全部为50平方米左右。
  曾普小区(C地块)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在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曾普小区(C地块)项目144套住房中配建96套5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住房。
  曾井华龙物业B幢改造工程 项目规划改造面积0.27万平方米,项目规划设计改造为50套廉租住房。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九卷,内容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华侨与港澳台事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族宗教、民间信仰、民俗、放言、街道、镇、人物、荣誉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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