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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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84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劳动监察
分类号: F249.275.7
页数: 2
页码: 1333-1334
摘要: 本文介绍了晋江市劳动部门在劳动关系调整、劳动监察执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劳动部门通过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开展“双爱”活动等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同时,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覆盖面逐年增大。此外,劳动部门还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晋江市 劳动 劳动监察

内容

一、劳动关系调整
  1994年7月,晋江市劳动部门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1995年,全年组织3次由市人大法制委、公安局、劳动局、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单位组成的检查组,深入违法侵权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检查,特别对扣押员工身份证、收取员工押金、体罚员工、限制员工人身自由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的产生。从1996年起,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开展“双爱”(爱企业,爱职工)活动,正面引导鼓励企业依法办厂,职工遵守纪律,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第一年评选涌现出35家爱职工的先进企业和47名爱企业的优秀职工。
  1999年,按照《晋江市信访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市劳动局建立信访制度,通过建立信访窗口、对外公布26部投诉举报电话、在办事服务窗口设立意见投诉箱等措施,加强劳动信访工作。到2007年底,累计受理群众来访来信近1万件,全部办结。
  二、劳动监察执法
  1993年,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1994年3月,市劳动局成立市劳动监察大队(2006年改名为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先后聘任11名专职监察员和62名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年,晋江市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主要采取每年例行的用工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1993—1997年,每年用工大检查的企业在800家左右。1998—2007年,每年用工大检查的企业上升到1500多家。通过对企业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监察指令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立案处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检查覆盖面逐年增大,及时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1988年7月,县劳动局贯彻执行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妇女“五期”保护,严禁使用童工,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或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为解决民营企业非法用工问题,特别是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问题,县(市)劳动局每年都开展劳动就业环境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应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落实未成年工持证上岗制度。1988—2007年,责令78家企业清退童工220人,办理未成年工证1.1万本。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九卷,内容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华侨与港澳台事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族宗教、民间信仰、民俗、放言、街道、镇、人物、荣誉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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