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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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83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劳动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14
页码: 1321-1334
摘要: 本文介绍了晋江市劳动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机构、就业与再就业、工资与待遇、职业技能开发、劳动争议调处、劳动监察等。
关键词: 晋江市 劳动 劳动经济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88年,晋江县继续设立劳动局。1992年5月,晋江撤县设市,县劳动局改称市劳动局,内设人秘股、计划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安全生产股、就业培训股。
  1996年,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求,市劳动局的行政职能从原有偏重于管理国有企业的劳动工作,转向综合管理全社会的劳动事业;管理方式也从原有靠运用计划指标、行政审批手段,转向通过市场机制、采取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取消企业招工计划审批及下达企业职工固定升级指标。内设人事秘书科、劳动关系与监察科、综合计划与工资福利科、劳动安全监察科(兼挂市安委办牌子)和就业培训技能开发科,行政编制15人,工勤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
  2002年,市劳动局更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经市编委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法制与劳动监察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的牌子)、就业与技能开发科和社会保险科,行政编制1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股级职数6人,工勤事业编制1人。其工作职能做部分调整:将市人事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将市民政局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划入;将市卫生局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和市医改办的医疗保险制度职能划入;将市总工会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能划入;将市教育局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职能划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职能划归人事局;将劳动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职能划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市卫生局。
  二、直属机构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1994年3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劳动监察大队,为隶属市劳动局的股级事业单位。1997年,市编委核定市劳动监察大队编制3名,经费市财政局核拨。2006年5月,经市编委批准,同意设立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机构,核编12人,其中股级职数3人,同时,撤销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
  2005年1月,根据市编委批准,原隶属市人事局于1993年成立的机关社会保险公司(副科级单位)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三)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1987年5月,县政府批准成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为隶属县劳动局股级事业单位,核制4人,承担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的统筹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管理工作。2007年,经市编委重新核编为8人,经费改为市财政核拨。
  (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0年8月,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隶属市劳动局的全民股级事业单位,核编18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14人,工勤人员1人,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承办全市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管理等工作。
  (五)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司
  2004年,根据市编委批准,原隶属市民政局于1993年成立的晋江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六)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006年,根据市编委批准,设立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编12人,股级职数3人,经费由市财政局全额列支,具体负责农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征收、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晋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981年4月,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为县劳动局属下的股级事业单位。1992年,县劳动服务服务公司改为市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负责全市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工作。2006年5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市劳动局属下的股级事业单位,核编9人,股级职数2人,经费由财政全额列支,同时撤销市劳动服务公司、市劳动力交流中心和市干部职工培训中心等3个机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管理与服务;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对劳动力市场和社区劳动就业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失业登记、发证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负责组织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和在职职工的职业培训,管理全市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负责全市职工档案寄存等劳动事务代理。
  (八)晋江市劳动力交流中心
  1996年7月,经市编委同意,成立市劳动力交流中心,为市劳动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要开展职介活动,核编3人,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九)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5年,经泉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成立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指导工作,具体承办晋江市初级资格考核鉴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及其证书的打印任务。
  (十)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8年3月,晋江市成立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隶属市总工会的事业单位,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开展退休老年人文体健身活动、困难退休人员救济帮扶、协助外地社保经办对在安置在晋江的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等工作。
  2005年9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做好与总工会的企业退管办顺利交接的同时,构建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2006年,晋江市在泉州市内率先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室,全市建立退休人员档案4563份。
  三、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1993年,经市编委批准,在安海、青阳、金井、东石、深沪、陈埭、池店、磁灶、龙湖、英林、内坑、永和、罗山等13个镇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站,核编45人,属集体事业单位。1996年7月,13个镇级劳动就业服务站全部更名为镇劳动工作站。2004年,晋江市部分镇级管辖区重新划分,镇级劳动工作站也随之调整,经市编委批准,在安海、东石、英林、龙湖、金井、深沪、永和、陈埭、池店、磁灶、内坑、紫帽和西滨等13个镇设立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和新塘等6个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撤销13个劳动工作站,总共核编61个,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劳动保障事务所宣传劳动就业方针的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负责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流动劳动力登记及核实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
  第二节 就业与再就业
  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88年,晋江县国有和二轻集体企业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开办劳务市场,为用工单位和就业者提供双向选择。1992年,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取消干部和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临时工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同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强化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放开招工计划指标,把劳动用工权还给企业。允许乡镇、民营企业使用农民工及外来工,放宽国有企业使用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调动审批权限,职工调动交流由企业自行决定;允许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受区域限制相互转移;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技术工人从事第二职业。
  1991年,针对晋江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较快,企业用工不断加大,成立13个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率先在福建省内把劳动工作延伸到乡村,动员用工单位安置56410人。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晋江市进一步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国有、集体企业内部与乡镇、民营企业一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1993年,市劳动部门不再给企业下达职工工资和升级指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调整职工工资标准,按多劳多得原则,鼓励职工提高工作技能。同时,市劳动局用各基层劳动服务站加强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流入城镇的总量和结构宏观调控,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是年,开始承担办理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并在村一级设立劳务协管员,负责对本村劳动力流动的管理,实现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此后,到晋江务工人数逐年稳定增长。至2007年,晋江市累计办理务工许可证477.2万张(人次)。
  1993年起,晋江市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的形式,开始对全市64家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在岗,但未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不断出现。1999年5月,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积极筹措再就业资金,选择时机逐步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晋江市认真贯彻执行,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3年的各项优惠政策。至2007年,共办理1080本。
  至2004年,全市国有、二轻集体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下岗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近2000人。晋江市在积极抓好有关部门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的建设、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做好劳务派遣特别是更新就业观念的同时,筹集再就业资金540万元,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再就业经费共1449.72万元,建立完善1998年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
  二、就业
  (一)就业安置渠道
  1988年,晋江县就业继续实行国家“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全县就业随着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业观念的改变,渠道持续拓宽,劳动力往外地就业的数量大为减少,而往本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人数逐年增加。1993年以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晋江经济发展正进入高效的“快车道”。地区国民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带动就业总量增加。晋江民营企业1.39万家,其生产总值占晋江市国民经济总值95%,吸纳90%左右就业人口,成为安置就业的主渠道,同时也安置大量的外地劳工就业。
  (二)就业人员构成
  1988年,随着晋江县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人口非农业化的转移速度继续加快,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人口继续减少,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人口明显增加,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人口也不断增长,但是增速相对于第二产业低。
  1990年,第一产业工作的人员占51.4%,第二产业工作的人员占33.6%,第三产业工作的人员占14.98%。2000年,第一产业工作的人员减少到只占10.15%,第二产业工作的人员上升到占有67.39%,第三产业工作的人员略升到占22.46%。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最多的是制鞋业35万人和纺织服装业20多万人,其次是陶瓷建材业、纸品印刷业、食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伞业和玩具文具业。至2007年,延续上述发展势头。
  (三)从业人员总量
  由于晋江“三闲起步、三来过渡、三资上路”的发展道路以及形成的以市场经济、外向型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体制,带动晋江经济的发展,也给劳动者带来充分的就业,不但解决本地区的就业安置问题,而且还安置数10万的外地劳工。1988—2007年,晋江每年的就业率都在99%左右,失业率基本上控制在1%以下。
  1988年末,晋江县从业人员37.39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2.12万人,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1.31万人,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33.96万人。
  1998年,晋江市从业人员上升至52.7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2.47万人,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0.73万人,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49.50万人(其中外来劳工12.9万人)。
  至2007年年末,晋江市从业人员119.0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2.51万人,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0.57万人,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115.93万人(其中外来劳工71.04万人)。
  三、就业服务
  (一)扶持就业
  1988年,为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安置问题,晋江县一方面通过组织社会失业人员,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创办劳动服务企业,解决其就业问题;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国营企业(后延伸至县办集体企业)创办单位劳动服务企业,由单位提供资金、场所、技术和人力,解决单位内部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1990年,晋江粮食局成立县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1996年,晋江工商银行成立晋江融信劳动服务公司。1997年,市交警大队成立市晋安服务有限公司。至1998年,晋江市成立87家劳服企业,就业人数达3500人,创税利1600万元。20世纪末,经济迅速发展,未再发展各类劳动服务公司,原有劳动服务公司逐步转向社会市场。
  (二)调节就业
  20世纪90年代初,晋江县经济迅速发展,吸引大量的外地劳工。1991年2月,到晋江就业人数8万人,并且很快增加到13万多人,形成盲流,给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1991年3月,晋江县及时在13个镇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站,率先在福建省内把劳动工作延伸到乡村,动员用工单位安置56410人,其余人员全部劝退,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1993年,13个镇劳动就业服务站开始承担办理外来人员的务工许可证,收取就业调节费,并在村一级设立劳务协管员,负责对本村劳动力流动的管理,实现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此后,到晋江务工人数稳定增长。1997年,外来人员到晋江就业办理务工许可证19.85万张。2001年35.39万张,2002年58.04万张,2006年71.05万张。至2007年,晋江市累计办理务工许可证477.2万张。
  (三)企业用工服务
  随着晋江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历城镇失业人员问题、盲流问题之后,从2004年起,晋江企业用工开始出现短缺,特别是服装业的缝纫平车工、制鞋业的鞋面平车工、酒店的服务员的缺工现象更明显,小规模企业或劳动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缺工问题突出。在应对企业缺工问题,市劳动局采取“外引内联”办法帮助企业招工。从2005年开始,晋江市开始建立企业缺工预警机制,每年年底都组织人员对全市1000多家规模企业的开工、生产、用工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务协作关系,担负起从异地引进劳工的任务。引进数量是成批的,引进对象为主是技术人员,引进方法有时是政府直接组织洽谈,有时是介绍企业自行前往洽谈。建立“异地培训、晋江就业”的长效机制,先后在云南丘北,陕西西安,福建上杭、建阳、尤溪等地设立招工培训窗口,由企业提供培训设备和技术人员,当地提供培训场所和负责招收学员,实行定向培训、定向就业的方法。此外,市劳动局举办招聘交流会形式灵活多样,有举办200多家企业参加的大型招聘会,也有举办10多家企业参加的小型招聘会;有集中在市区举办招聘会,也有带企业到农村举办现场招聘会。到2006年,晋江市建立劳动力市场后,改成每个月逢六(即每月的6日、16日和26日)举办现场企业招聘会,为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双向选择的平台。
  (四)劳务派遣
  2005年,为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晋江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开展劳动力管理和使用的业务,首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被派遣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年,晋江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250名合同工。
  2006年,与晋江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增派168名合同工;与晋江烟草专卖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13名合同工;与泉州市银监分局晋江监管办事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1名司机;与市消防大队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47名消防队员。
  2007年,与市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增派350名合同工;与晋江电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派遣21名合同工。至2007年年底,累计实施劳务派遣850人。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
  1993年起,晋江市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的形式,开始对全市64家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在岗,但未与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不断出现。至2004年,全市下岗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1964多人。为做好这部分人的再就业工作,晋江市主要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妥善处置:一是推行“一三一”工作法,即为下岗人员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介绍三个岗位、一次职业介绍,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1997—2004年,为1737名下岗人员安置工作。其中,1997年安置849人,1999年安置364人,2000年安置54人,2001年安置97人,2004年安置373人。二是制定实施《晋江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做好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1997—2000年,晋江市政府4年共筹集540万元再就业资金;2001—2004年,市级财政预算又安排再就业经费共1449.72万元,累计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2300万元。三是开设社保窗口服务窗口,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费续交手续,造成养老保险中断人员续保问题,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行到窗口办理社保接续手续,2002年,为505人办理续保。四是1998年建立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期限最长为3年;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日臻完善和基金积累的增加,从2001年开始,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也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晋江开始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3年的各项优惠政策。2003年,办理563本;2004年办理75本;2005年办理57本;2006年办理330本;2007年办理55本,合计1080本。
  2005年,为晋江宾馆19名下岗职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7.9万元。2006年,为199名下岗人员发放2004—2005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46356元,有58名个体经营者享受地税部门批准的减免税费52.62万元。2007年,为378名下岗职工发放2006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39.6万元。
  第三节 工资与待遇
  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88年,晋江县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形式继续采取松散灵活、宏观调控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即工效挂钩)。至1995年,全市有54个国有企业和70家集体企业实行总额包干的方法,7家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97年,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晋江市对国有企业在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使用包干等办法的同时,再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防止工资分配急剧上升。
  199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晋江市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福建省政府公布的地区最低劳动保障报酬。从是年开始,省政府每年都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逐年提高标准,晋江的企业都能按照规定执行。市劳动局在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这一制度时,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在市人力资源市场、电视报纸媒介予以公布,一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每年开展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检查活动。同时,根据劳动者投诉举报,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001年,晋江市建立年度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度,即根据泉州市劳动力市场每年所公布的工种,按其工种职称高低(分高级、中级、初级)而制定每月工资价位的高低限额。《工资指导价位》的信息,每年都在市劳动力市场上墙张贴公布,也在网络信息中公布,给劳动供求双方商定工资水平的时候提供参考,减少劳动供求双方的盲目性。
  (二)工资水平
  20世纪80年代,晋江县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大部分职工的工资水平显著提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晋江县(市)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继续调整,第二产业快速增长,行业增多,第三产业加快发展,服务多样,因此工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三)工资形式
  岗位结构工资制 至200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都实行这一工资形式,由基础工资、工龄结构、岗位(职务)工资和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
  计日工资制 全市的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服务业的职工都普遍执行这种计日工资形式,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1994年以前,每月发工资按25.5个工作时计算。从1995年起,每月工资,国有企业按22.4个工作日计算,民营企业大部分按照26.4个工作日计算。2007年,国有企业按20.92个工作日计算。
  雇佣工薪制 这种雇佣工薪制,主要是按本人资历、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的高低而付月薪,全市既不统一,也不完善,随意性很大。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都套用这种工资形式。20世纪90年代差距不大,2000年以后,差距逐渐拉大。
  计件工资制 计件工资分为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两种。全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大部分都执行个人计件的工资形式,即对产品定出一个加工单价,再乘以当月完成的加工数,就得出当月应得的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制 加班加点工资主要是支付职工在法定节日、休息日上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1995年以前,加班加点工资比较不规范,1995年以后就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上班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上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钟点工资制这一工资支付形式是以每天上班多少小时计工资报酬的,晋江县(市)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这种工资形式比较少。到2000年以后,各行各业就开始出现,如企业和家庭搬东西雇佣搬运工,打扫卫生雇佣清洁工,都以钟点工资形式支付。
  二、待遇
  1988年,晋江县职工双方晚婚的,婚假期为15日,婚假期工资照发,此规定晋江市沿用至2007年。
  2002年9月,晋江市开始实行办理独生证的女方可享受135—180日产假、男方可享受7—10日休假的规定,在这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节 职业技能开发
  20世纪80年代,晋江县(市)开展技能培训,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培训对象也局限在国有单位,主要为国有单位招工前委培的就业前培训;国有单位的学徒培训和职工教育的在职培训。1987年,晋江县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助级、员级的四级职称制。
  20世纪90年代,晋江县(市)根除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培训外,还发动社会力量办学,并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培训。技术工种实施职业技能开发鉴定,其技术职称改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等五级职称。
  一、职业培训
  (一)岗前培训
  1988年,晋江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社会培训力量不断壮大,有社会组织所举办的训练中心,有社会民营的培训机构,也有国家开办的职业技校。至2007年,依托这些培训机构,组织城乡劳动力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形式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培训对象从最初的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逐步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工种也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增加,先后开展20多个工种的培训,培训5万多人次。
  (二)在岗培训
  法律知识培训 1995年,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学习培训班31期,受训人员7500多人。1996年,再次组织员工参加劳动法学习培训班,受训人员16300多人。
  安全培训 1996年,晋江市举办16期厂长经理安全知识培训班,受训4000多人。1997年,与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罗山镇举办33期安全生产培训班,受训人员4000多人。
  业务培训 1994年,举办7期电工安全技术培训班,发(换)电工安全操作证200多本。1995年,举办1期压力容器(含制冷)操作工培训,参加人员47人;举办3期露天矿场长安全资格培训,受训人员601人。
  1996年,举办2期矿长、司炉工安全资格培训班,培训人员1350人。1997年,举办2期电工培训,参加人员169人。2002年,举办1期露天矿场长安全资格培训,受训人员69人。
  技能竞赛2004年,会同市总工会举办“劲霸杯”服装平车工技能竞赛、“九牧王杯”服装制作工技能竞赛、“德尔惠杯”鞋面工艺技能竞赛和“电力杯”电工技能竞赛,共有120名生产一线的职工参加。2005年,会同市总工会分别举办泉州市和福建省“七匹狼”杯服装制作工技能竞赛。2006年,会同市团委、市旅游局开展“荣誉杯”青年岗位技能竞赛。
  二、技能鉴定
  1998年3月,市劳动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始开展对晋江各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晋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刚开始时,企业老板有抵触,技术工人不配合,鉴定工作难度很大,1998—2004年间,每年鉴定人数只有500—800人。面对这一情况,晋江市劳动局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印发大量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以求增进社会共识、企业认同、劳动者认知,另一方面争取主管部门配合,加快鉴定工作的速度,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加快考核办证的力度。从2005年起,每年鉴定的人数上升到1000多人,其中2007年一年鉴定的人数2778人。
  晋江市技能鉴定工作除对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外,还免费为部队的军地两用人才、农村农民工和劳教人员进行技能鉴定。1998—2007年,先后举办132期培训班,对16个工种的12982名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考核,有10873人考核成绩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办证合格率83.8%。其中,为部队办理660多本的电工和中式烹调师的资格证书,为农民工办理2731本的服装缝纫工和制鞋平车工的资格证书,为劳教人员办理447本制鞋平车工的资格证书。
  第五节 劳动争议调处
  1987年7月,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1993年,在全省率先试行委托镇级劳动就业服务站(后改为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处理劳动争议调解。1996年,在全省率先将劳动争议仲裁庭设置于全市各乡镇,在镇一级开劳动仲裁工作。1988—1996年,晋江县(市)每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少(800件以下),主要是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纠纷,劳动保障部门采取调解的办法,处理解决双方的纠纷。
  1997年,针对元旦、春节期间劳动争议易突发这一状况,建立劳动争议应急处置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联合办案,实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2007年。1997—2004年,晋江市每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上升(在1500起左右),主要集中发生在小型企业和制鞋行业,原因是民间“三角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拖欠员工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逐年提高,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争议案件还专门聘请律师为之诉讼辩护。2005—2007年,每年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幅度较大(集体劳动案件也显著增加),一年就有2500起,案件次数增加,所涉及的人数也上升,涉及人数达2.6万人。案件起因大部分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及处理工伤赔偿时产生差距而引发的纠纷。
  2000年前,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争议时除大部分采取调解的办法,从2001年开始,开展劳动仲裁。部分劳动争议由于调解不成转为劳动仲裁,仲裁案件逐年增加,从2001年的53件上升2007年的324件。至2007年年底,累计开展劳动仲裁4213件,其中2001年53件,2002年45件,2003年64件,2004年105件,2005年143件,2006年211件,2007年324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坚持“双维护”的原则(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发挥市、镇、村三级劳动管理服务网络的作用,狠抓源头治理,采取提前介入、案前处理办法,有访必接、有案必立、立案必结,将劳资纠纷矛盾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20年间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和谐稳定。
  第六节 劳动监察
  一、劳动关系调整
  1994年7月,晋江市劳动部门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1995年,全年组织3次由市人大法制委、公安局、劳动局、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单位组成的检查组,深入违法侵权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检查,特别对扣押员工身份证、收取员工押金、体罚员工、限制员工人身自由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的产生。从1996年起,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开展“双爱”(爱企业,爱职工)活动,正面引导鼓励企业依法办厂,职工遵守纪律,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第一年评选涌现出35家爱职工的先进企业和47名爱企业的优秀职工。
  1999年,按照《晋江市信访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市劳动局建立信访制度,通过建立信访窗口、对外公布26部投诉举报电话、在办事服务窗口设立意见投诉箱等措施,加强劳动信访工作。到2007年底,累计受理群众来访来信近1万件,全部办结。
  二、劳动监察执法
  1993年,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1994年3月,市劳动局成立市劳动监察大队(2006年改名为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先后聘任11名专职监察员和62名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年,晋江市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主要采取每年例行的用工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1993—1997年,每年用工大检查的企业在800家左右。1998—2007年,每年用工大检查的企业上升到1500多家。通过对企业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监察指令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立案处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检查覆盖面逐年增大,及时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1988年7月,县劳动局贯彻执行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妇女“五期”保护,严禁使用童工,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或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为解决民营企业非法用工问题,特别是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问题,县(市)劳动局每年都开展劳动就业环境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应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落实未成年工持证上岗制度。1988—2007年,责令78家企业清退童工220人,办理未成年工证1.1万本。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晋江市志(1988-2007)下册》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九卷,内容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华侨与港澳台事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族宗教、民间信仰、民俗、放言、街道、镇、人物、荣誉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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