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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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75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民商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页码: 1217-1220
摘要: 本节介绍了晋江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效率,诉讼调解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 晋江市 审判方式 诉讼调解

内容

一、审判方式
  1989年,县法院进一步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民事、经济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强调要开庭审理,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1992年,合理调配案件,加强庭室之间的协作,采取调案不调人的办法,适时把部分案件调配给案源较少的民事庭、行政庭,使部分存案多的庭室能够集中力量清理旧存民、经积案373件,占民、经结案数的28.8%,初步扭转年年清积案,年年有积案的被动局面。
  1993年,磁灶法庭试行“直接开庭”现场观摩,受到好评并开始在全院推行。1994—1995年,为应对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势头,市法院出台《关于改进审判方式的实施意见》,将“直接开庭”全面推开,实行当庭质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简化开庭前的不必要环节,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并逐步试行当庭宣判,大大加快办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规定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较简单的六大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庭长及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权限,把过去所有法律文书全由分管院长签发的做法,适当分权由庭长签发。
  1996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在加速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市法院成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做好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改革重点,组织全院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
  1998年,法院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指导,提高审判人员当庭认证的能力和当庭裁判率。民事庭、经济庭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出台民事、经济审判流程规范,指导全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办案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
  1999年,审判改革迈出新步伐,市法院强化监督机制,大胆放权,制定出台《关于审判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将50%左右的案件审批权交给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院长、庭长把主要精力转到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上,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对其所裁判案件的责任。
  2001年始,市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及繁简分流、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改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的若干意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法庭业务的指导,不断促进审案更加简便快捷。2002—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商事案件22984件,占民商结案数30351件的75.7%。同时,市法院将民商事审判的重心逐渐转移到诉讼调解上来,把调解作为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把司法为民服务贯穿于诉讼调解之中,年年总结、探索、推行诉讼调解新举措,提高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1988—2007年,审理民事案件76302件。
  二、诉讼调解
  1988年,诉讼调解工作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审判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1992年,为解决久拖不决、超审限办案的问题,市法院改变过去民事、经济案件一到手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的做法,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要求必须及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再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及时做出判决,大大缩短办案周期。1993年,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市法院还尝试成立经济纠纷调解小组。
  2001年,直接影响全市安定稳定的房屋拆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地下钱庄、非法抱养、土地权属、劳资等纠纷案件成为民商事审判的重点,尤其是一些集团诉讼案件,做好协调、疏导和说服工作,促使当事人缓和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市法院制定《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诉前调解,减少诉累,降低成本。
  2002年,市法院着力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2102件,调解撤诉率40.4%。青阳、东石、陈埭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均在200件以上,调解率不断提高,有效地把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尽力化解在萌芽状态。
  2003年,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庭前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的调解工作以及调解方式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共有财产纠纷、人身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纠纷等八类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全年共调解、撤诉结案1898件,调解撤诉率45.9%。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市法院还不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强全市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实施方案》,协助各镇场筹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好人民调解员;确定3个人民法庭作为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挑选富有民商审判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总结人民调解工作;青阳法庭与镇党委政府建立矛盾排查联席制度;东石法庭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较好地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有效地化解大量民间纠纷。
  2004年,市法院进一步对审判质量与效率进行量化管理,把调解率、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三率”的绩效情况作为考评法官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把调解贯穿在各项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以提高调解率带动息诉服判率和结案率的提高,调解、撤诉结案2351件,调解撤诉率56.1%。
  2005年,市法院总结提炼调解经验,把具有浓厚闽南特色的茶文化融入其中,创立“茶桌调解法”,借助于喝茶“聊天”的形式,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拉近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距离,取得良好的调解成效,被时任省高级法院院长陈旭誉为“司法功夫茶”。全年调解、撤诉结案2725件,调解撤诉率57%。金井法庭审判员林朝嘉审结民事纠纷案件187件,其中调解结案179件,调解率95.7%,被省法院荣记个人二等功,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2006年,市法院进一步总结推广“茶桌调解法”,开设“茶桌调解区”,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安海法庭认真做好“类型调解”工作,促使大量系列、同类型案件得到顺利调解;金井法庭推出“冷却法”,缓和当事人的激烈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寻找机会;龙湖法庭推出“异地调解”,开拓调解工作新思路;青阳法庭推广“三位一体调解法”,及时化解纠纷;东石法庭推出“判前释法”促进调解;磁灶法庭做好“送达调解”,简化调解程序,方便群众诉讼等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调解、撤诉结案3306件,调解撤诉率60.1%。
  2007年,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开始施行,市法院及时建立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案件机制,将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主动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该制度实行仅1个多月,就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案件68件,调解结案或取得有效执行61件,结案标的额300万元。同时,推行自诉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适当引入诉辩交易的精髓,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和解结案401件,占执行结案7.9%;推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被告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主动撤诉29件,占结案数58%。
  三、民事案件审判
  1988—1990年,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案件收结案数位居第一位,审结696件,占民事结案总数59.4%,其中95%以上案件系离婚案件。市法院坚持着重调解,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的调整和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对该类案件予以妥善处理。
  1991—1993年,民间利用闲散资金进行借贷活跃,债务纠纷迅猛上升,跃居第一位;审结债务纠纷1101件,占民事结案总数52.2%。市法院着眼于保护正当的借贷活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自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违法行为的予以保护。对于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给予确权,维护所有权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1994—1998年,民事、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市法院审结民事、经济纠纷22246件。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做好说服调解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发现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计生等,夫妻双方协商搞假离婚以达到目的,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批评教育,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274件。1994年以来,债务纠纷案件剧增,且债务大案突出,特别是金井等镇“地下钱庄”问题爆发后,债务人拖欠多人高额债务而举家外逃的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市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债务纠纷多的镇(场)领导取得联系,密切掌握社会动态,配合市委、市政府稳定群众情绪,对债务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审结债务纠纷案件7659件。对涉及国外及港、澳、台等“四涉”案件,坚持优先立案、审理、裁判“三优先”原则,1997年,审结“四涉”案件92件,其中涉港62件,比1996年上升376.9%。
  1999—2003年,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27957件,标的19.6亿元。1999年,晋江农村合作基金会发生动荡,市法院一方面派员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一方面对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审理、执行,出台农村合作基金会涉讼案件审判执行指导性意见,审结该类案件378件。
  2004—2007年,市法院全面强化调解工作,“茶桌调解法”的功效,及时配合党委政府疏导群众强烈反映问题,特别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除,等其他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官民”矛盾剧烈及群体性事件。审结民商事案件21059件,标的16亿元。其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179件,涉及4505名务工人员,涉案标的1494.9万元。
  四、服务经济发展
  1988—1990年,经济案件以购销合同纠纷为主,从以往多系农副产品购销纠纷,发展为多种商品流通的购销纠纷。审结经济案件817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609件,占总审结数66.1%。
  1991—1993年,晋江县(市)经济更加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各种经济纠纷随之增多,审结经济案件1606件。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长,市法院随即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对一些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实行收案、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简化诉讼程序,依法及时调处一批简易经济纠纷,深受当事人欢迎。
  1994—1998年,审结经济案件11314件,标的额5.5亿元。1994年,在市委召开的千家企业大会上,市法院提出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5条措施: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认真审理“三角债”,促进资金周转;简化程序,方便企业诉讼;重视涉外省、市、县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建立经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和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会后1个月内,即有限受理此类案件23件,对部分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企业予以缓交诉讼费,派出10名干警分赴江苏、上海等地为企业追收货款。1996年,市法院及时审理一些厂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如在晋江市磁灶德胜建材厂诉内坑建盛瓷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原告商标,并在泉州市及河北唐山两地销售成品5820箱严重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市法院及时审理该案,没收并销毁假冒工具,查封假冒商标成品及半成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80元。1998年,市法院着重审理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积极协助银行追收各种呆账、坏账,结案标的额9255.5万元,占经济结案标的46.1%。
  1999—2007年,经济案件仍以买卖、借款、加工承揽三类合同纠纷居多,市法院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审结经济案件28412件,标的24.6亿元,年均3000余件、标的2.7亿多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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