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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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75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法院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2
页码: 1212-1223
摘要: 本章介绍了晋江市人民法院在机构和队伍方面进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内设机构和基层人民法庭的设立,以及法官培训和审判方式改革等措施。
关键词: 晋江市 人民法院 审判改革

内容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机构
  1988年,县法院设办公室、人事科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执行等业务庭室,并设安海、石狮、龙湖、磁灶、青阳5个基层人民法庭。1989年1月,石狮法庭撤销。1990年2月,人事科升格为政工科,后于2003年6月,改制为政治处。同年3月,刑事审判第二庭与信访接待室合并成立告诉申诉庭,从事立案审查和接待来信来访工作。1992年2月,成立研究室。同年12月底,金井人民法庭成立,下辖金井、英林、深沪3镇的民事、经济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1995年8月,东石人民法庭成立,管辖东石镇的民事、经济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1997年3月,陈埭人民法庭成立,下辖陈埭、池店、西滨三镇的民事、经济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1997年9月,司法警察大队成立,专门负责庭审安全保障和罪犯押解工作。1998年2月,刑事审判庭分设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并由第二审判庭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及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工作。1998年6月,房地产审判庭成立。2000年2月,告诉申诉庭撤销,分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同时,执行庭下设4个执行大队,除法警大队和行政庭有部分执行任务外,院部审判业务庭不再执行案件。2000年6月,监察室建立,与市纪检委驻法院纪检组合署办公。
  2003年5月,市法院完成机构改革,并明确职能配置,改革后机构配置为:内设机构11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研究室;设直属机构1个——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机构7个,即青阳、陈埭、安海、磁灶、东石、龙湖、金井等基层人民法庭。至2007年,此机构设置未变。
  二、队伍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改革深入和开放扩大,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逐步加强,县法院职能进一步拓宽和细化,干警人数亦逐年增加。1988年,法院在职干警人数81人;1992年,为99人;1997年,为114人;2002年,为126人。2003年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定为:行政编制113人,事业编制12人,共125人;其中处级领导1人,科级领导5人,股级领导41人。2005年11月,再增加行政编制25人,人员编制150人;增加股级职数8人。至2007年,法院实际在职干警135人。
  1988—1993年,原有法官结构主要是由部队转业或其他单位调干而构成,法官的学历层次普遍较低,法律业务知识不精。县(市)法院抓紧法官法律知识的培训,组织干警参加“业余法律大学”教学班,先后有30名干警参加业余法律大学学习,310余人次参加各类短期培训。
  1994—1998年,68人参加法律业大学习,10人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及厦门大学法律本科班学习,26人参加党校法律本科学习,10人参加法律专业自学考试。1998年,53名干警报考法律本科,占全院在编人员45.6%,其中30人被录取。1998年10月,叶天恩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1999—2003年,实现全院干警达到法律大专文化水平的目标。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发展到45.5%,法律本科在学32人,研究生课程班结业5人,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同时,严格管理,典型引路,引入竞争机制,试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和书记员单列管理。1999年12月,叶天恩再获殊荣,被评为“全国法院模范”,2002年6月,吴庆锥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2003年2月,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
  2004—2007年,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改善,全院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干警高达83%,另有法律本科在学13人。
  第二节 审判体制改革
  一、审判方式改革
  1989年,县法院进一步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民事、经济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强调要开庭审理,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1992年,合理调配案件,加强庭室之间的协作,采取调案不调人的办法,适时把部分案件调配给案源较少的民事庭、行政庭,使部分存案多的庭室能够集中力量清理旧存民、经积案373件,占民、经结案数28.8%,初步扭转年年清积案,年年有积案的被动局面。
  1993年,磁灶法庭试行“直接开庭”现场观摩,受到好评并开始在全院推行。1994—1995年,为应对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势头,市法院出台《关于改进审判方式的实施意见》,将“直接开庭”全面推开,实行当庭质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简化开庭前的不必要环节,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并逐步试行当庭宣判,大大加快办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规定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较简单的六大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庭长及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权限,把过去所有法律文书全由分管院长签发的做法,适当分权由庭长签发。
  1996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在加速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市法院成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做好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改革重点,组织全院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
  1998年,法院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指导,提高审判人员当庭认证的能力和当庭裁判率。民事庭、经济庭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出台民事、经济审判流程规范,指导全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1999年,审判改革迈出新步伐,市法院强化监督机制,大胆放权,制定出台《关于审判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将50%左右的案件审批权交给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院长、庭长把主要精力转到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上,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对其所裁判案件的责任。
  2001年始,市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及繁简分流、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改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的若干意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法庭业务的指导,促进审案更加简便快捷。2002—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商事案件22984件,占民商结案数30351件,结案率75.7%。同时,市法院将民商事审判的重心逐渐转移到诉讼调解上来,把调解作为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把司法为民服务贯穿于诉讼调解之中,年年总结、探索、推行诉讼调解新举措,提高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1988—2007年,审理民事安案件76302件。
  二、执行方式改革
  1988—1990年,在审理财产案件时,着重抓好法制宣传,做好当事人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使大部分案件在审结的同时得以执行。
  1991—1997年,实行执行工作岗位责任制,采取专项执行、分片执行、集中执行、分散执行等多种形式灵活结合的方式,集中抽调精干力量,适时开展各种执行会战活动;成立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制止偷漏抗缴公路规费和破坏路政管理的行为;成立卫生执行室,结合创卫工作,开展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均取得明显成效,执结案件大幅上升。
  1998年起,不间断开展各种执行大会战和专项执行活动。当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普遍推行执行合议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1999年,先后开展“执行工作咨询日”法律咨询活动、组织大规模的夜间集中突击执行行动、召开执行督促大会、邀请拍卖行到新审判办公大楼举行大型拍卖会、召开执行款兑现大会等等。
  2000年,率先在泉州法院系统试行执行异议听证制度,建立拍卖变卖合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案件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执行情况月通报等制度。
  2002年,建立个人清案制、督办制、分片负责制。
  2005年,首创执行信访投诉听证制度,成立执行督查组,由院领导重点就当事人反映强烈、多次信访、上级转办督办的案件以及超过6个月仍未执结的案件,实行调卷审查,进行案情查询,视情况换人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定期在《东南早报》《晋江经济报》2家媒体公开曝光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设立执行信息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执行信息、提供执行动态查询服务和执行程序的指导;制定执行案件分类管理制度,把所有执行案件分为A、B、C三类,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对有执行条件的A类案件和有部分执行条件的B类执行案件实行重点执行和重点监督。
  2006年,坚持每月曝光老赖制度,出台《悬赏执行程序暂行规定》,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未被曝光的部分被执行人因害怕被曝光履行义务。
  2007年,建立和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沟通协调,对被执行人申请出入境的行为加以限制,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金融、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协调,建立被执行人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第三节 立案与信访
  一、立案
  1988年,县法院尚未成立专门的立案庭室,立案工作在审、立合一阶段,均由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受理。1989年,归属于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开始试行少量立案审查工作,试办62件起诉立案的审查工作,转交有关业务庭审理,为建立告诉申诉庭做准备。
  1990年3月,专门从事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工作的刑事审判第二庭撤销,与信访接待室合并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以下简称告申庭),从事立案审查、申诉案件审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等相关工作。1991年12月开始,为改变过去审立不分带来的诸多“以结代立”“不结不立”和“久拖不决”等弊端,院部所有业务庭室以及青阳人民法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均由告申庭承担。由于案件数量较少,审查立案工作量较少,各立案部门采取的主要是以实体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来决定是否立案的做法。1995年始,市法院面对案件猛增势头,对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都给予立案。1997年,在告申庭内成立专门的立案室。1988—1999年,共审结各类申诉案件326件,审查立案72910件。其中,1988—1990年,审查立案3754件;1991—1994年,审查立案17003件;1995—1999年,审查立案52153件。
  2000年,市法院告申庭撤销,改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改由审判监督庭负责,与外地法院有关送达、调查、宣判等事务亦细化到各辖区所在业务庭办理,立案庭专门负责归属院部业务庭室办理案件的立案工作和支付令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为主承担信访接待工作。同年3月,出台便民诉讼承诺制,对当事人的起诉,当天能立案的即时立案,对赡养、抚育、抚养、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优先立案。审判监督庭和纪检监察室承担少量的反映干警违法违纪办案的信访接待工作。各基层人民法庭则负责其所在辖区标的额3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及调解结案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此外,市法院还坚持便民利民诉讼原则,把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工作中,2004年,出台《司法为民36条措施》,对立案庭以及所辖7个基层人民法庭的立案窗口进行重新设计和装修,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诉讼流程、司法救助条件,实行民商事案件的审查立案及诉讼费用收取“一站式”服务,并推行首问责任制,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办案程序告知制度;2005年,出台《关于文明接待服务标准》和《作风仪表形象规范性标准》等规定,做到“十个一”便民配置,即:一个导诉台、一个便民服务台、一间速裁室、一间调解室、一间信访接待室、一处当事人休息处、一台饮水机、一台复印机、一个电子显示屏、一部公用电话;针对基层群众诉讼知识贫乏的问题,编印12种诉状样本供当事人参阅,制作19种类别的案件诉讼指南摆放于各个立案大厅,供当事人免费索取。2006年始,还通过有关制度上墙、电子显示屏滚动、诉讼指引专题片等方式公开审务,指导当事人诉讼,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开辟绿色通道,为务工人员、残疾人、军烈属优先办理、优先立案、加快审理和执行。对老、幼、病、残等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法院立案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实行预约上门立案,实行半小时立案制度,全院当天立案率95%以上。2000—2007年,立案庭以及各基层人民法庭审查立案95922件。
  二、信访
  1988年,人民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工作,统一由信访接待室(归属办公室)承担。1990年3月,信访接待室被归并到告申庭,并统一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1996年,推行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5日由院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2005年,市法院针对当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现象较为突出的现实情况,从信访问题最为突出的执行工作入手,率先试行执行信访听证。6月23日,首场执行信访听证会由院长高智辉担任听证主持人、纪检监察室领导担任听证员,人大常委会、市政法委、系统党委及市信访局领导作为特邀听证员,对一起久执未结、当事人以执行人员不作为数次向省、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投诉的执行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由信访人员和承办法官当面进行质询、释疑、答复,使当事人明白无法执行的真实原因,对该案的执行过程表示充分的理解,促使该起缠访3年的执行案件得到解决。在对执行信访听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市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信访听证的暂行规定》《关于涉案信访听证的暂行规定》《关于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对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多次质疑或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的,实行公开听证,进行面对面的答疑解惑。至2007年,先后举行听证会41场,息访息诉38件,促进案件解决28件,特别是一批信访老案得以解决,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法院推广。
  1988—1999年,处理群众来信17690件次,来访23020人次,安排领导、干警参加市、镇领导接待日144人次。
  2000—2007年,处理群众来信1192件次,年均仅100余件;群众来访数则大量增加,接待群众来访100354人次,年均12000余人次。
  第四节 刑事审判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专项打击犯罪活动
  1988—1993年,针对社会治安现状,不断开展“打流窜”“扫黄打丑”“除六害”等专项斗争,从重、从快打击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结此类案件641件、971人,占刑事案件55%;1994—1998年,针对本地抢劫、盗窃犯罪猖獗,惩处该类犯罪1663件、2812人,同时对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进行有效遏制,审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15件、18人、流氓犯罪案5件、20人、团伙犯罪案98件、403人。1999—2003年,刑事犯罪案件大幅上升,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做到“稳、准、狠”,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880件、7174人。2004—2007年,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犯罪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等三类案件的“严打”整治,审结该类案件2892件、4131人。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偷税抗税、金融保险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判处145件、242人,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二)刑事法制宣传教育
  1988—1995年,县(市)法院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深入到各乡镇或外来人口犯罪集中地召开大规模的宣判执行大会;利用院部及各基层法庭门口的法制宣传栏,出墙报、释案例;基层法庭不定期到辖区村镇或学校工厂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巡回办案,上法制课;配合有关部门在税法宣传月、交通宣传月、禁毒宣传周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期间,开展普法活动。1996年,市法院开展送法“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监狱”五进活动,依托立案窗口或各类法制宣传日经常性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普及法制宣教知识;对缓刑犯、现刑犯进行回访考察。2005年起,市法院进一步注重人文司法,与当地企业联合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挑选优秀干部兼任中小学法制(综治)副校长,对被告人身患重病不便出庭的案件,到医院或被告人家中开庭,制作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刊物到各个村落或学校分发或张贴等等。
  二、未成年人审判案件
  20世纪80年代后期,社会上某些消极因素和丑恶现象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现象上升,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亦逐年增多。1987年,未成年人犯罪仅9件、10人,1988年,上升为19件、23人,而后逐年上升至1997年的68件、90人。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至210件、291人,分别占刑事审判案件15%和14.3%。对此,1988年,县法院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1991年,建立少年法庭;1998年2月,市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市法院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方针,依法掌握好量刑标准和从轻减轻情节。199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前,市法院在深入各乡镇召开规模较大的宣判执行大会时,多是有倾向地选择学校作为大会地点,或者是特邀妇联、团委、学校有关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个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个别学校邀请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授课,次数较少,教育面较窄。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市法院开展法制宣教活动的主动性大为提高,加强未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重心从减少前移到预防领域,编写案例墙报、普法刊物到每个学校,与有关部门单位座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问题,安排干警不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授课,挑选优秀干部兼任中小学法制(综治)副校长,与当地企业联合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在学校建立青少年维权教育基地,到少管所、监狱回访帮教在押未成年人,到企业、家庭回访考察缓刑未成年犯等等。
  1988—2007年,全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368件。其中,1988—1995年,审结刑事案件1529件;1996—2000年,审结刑事案件3633件;2001—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8779件,每年结案数均在1000件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最高为2006年的1476件。针对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2001年,市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刑事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2年,探索扩大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范围,与检察院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规定》。2002—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刑事案件3398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3472件,分别占刑事总结案数7722件的44%和45%。
  第五节 民商事审判
  一、审判方式
  1989年,县法院进一步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民事、经济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强调要开庭审理,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1992年,合理调配案件,加强庭室之间的协作,采取调案不调人的办法,适时把部分案件调配给案源较少的民事庭、行政庭,使部分存案多的庭室能够集中力量清理旧存民、经积案373件,占民、经结案数的28.8%,初步扭转年年清积案,年年有积案的被动局面。
  1993年,磁灶法庭试行“直接开庭”现场观摩,受到好评并开始在全院推行。1994—1995年,为应对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势头,市法院出台《关于改进审判方式的实施意见》,将“直接开庭”全面推开,实行当庭质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简化开庭前的不必要环节,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并逐步试行当庭宣判,大大加快办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规定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较简单的六大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庭长及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权限,把过去所有法律文书全由分管院长签发的做法,适当分权由庭长签发。
  1996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在加速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市法院成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做好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改革重点,组织全院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
  1998年,法院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指导,提高审判人员当庭认证的能力和当庭裁判率。民事庭、经济庭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出台民事、经济审判流程规范,指导全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办案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
  1999年,审判改革迈出新步伐,市法院强化监督机制,大胆放权,制定出台《关于审判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将50%左右的案件审批权交给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院长、庭长把主要精力转到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上,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对其所裁判案件的责任。
  2001年始,市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及繁简分流、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改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的若干意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法庭业务的指导,不断促进审案更加简便快捷。2002—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商事案件22984件,占民商结案数30351件的75.7%。同时,市法院将民商事审判的重心逐渐转移到诉讼调解上来,把调解作为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把司法为民服务贯穿于诉讼调解之中,年年总结、探索、推行诉讼调解新举措,提高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1988—2007年,审理民事案件76302件。
  二、诉讼调解
  1988年,诉讼调解工作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审判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1992年,为解决久拖不决、超审限办案的问题,市法院改变过去民事、经济案件一到手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的做法,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要求必须及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再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及时做出判决,大大缩短办案周期。1993年,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市法院还尝试成立经济纠纷调解小组。
  2001年,直接影响全市安定稳定的房屋拆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地下钱庄、非法抱养、土地权属、劳资等纠纷案件成为民商事审判的重点,尤其是一些集团诉讼案件,做好协调、疏导和说服工作,促使当事人缓和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市法院制定《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诉前调解,减少诉累,降低成本。
  2002年,市法院着力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2102件,调解撤诉率40.4%。青阳、东石、陈埭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均在200件以上,调解率不断提高,有效地把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尽力化解在萌芽状态。
  2003年,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庭前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的调解工作以及调解方式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共有财产纠纷、人身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纠纷等八类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全年共调解、撤诉结案1898件,调解撤诉率45.9%。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市法院还不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强全市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实施方案》,协助各镇场筹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好人民调解员;确定3个人民法庭作为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挑选富有民商审判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总结人民调解工作;青阳法庭与镇党委政府建立矛盾排查联席制度;东石法庭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较好地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有效地化解大量民间纠纷。
  2004年,市法院进一步对审判质量与效率进行量化管理,把调解率、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三率”的绩效情况作为考评法官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把调解贯穿在各项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以提高调解率带动息诉服判率和结案率的提高,调解、撤诉结案2351件,调解撤诉率56.1%。
  2005年,市法院总结提炼调解经验,把具有浓厚闽南特色的茶文化融入其中,创立“茶桌调解法”,借助于喝茶“聊天”的形式,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拉近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距离,取得良好的调解成效,被时任省高级法院院长陈旭誉为“司法功夫茶”。全年调解、撤诉结案2725件,调解撤诉率57%。金井法庭审判员林朝嘉审结民事纠纷案件187件,其中调解结案179件,调解率95.7%,被省法院荣记个人二等功,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2006年,市法院进一步总结推广“茶桌调解法”,开设“茶桌调解区”,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安海法庭认真做好“类型调解”工作,促使大量系列、同类型案件得到顺利调解;金井法庭推出“冷却法”,缓和当事人的激烈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寻找机会;龙湖法庭推出“异地调解”,开拓调解工作新思路;青阳法庭推广“三位一体调解法”,及时化解纠纷;东石法庭推出“判前释法”促进调解;磁灶法庭做好“送达调解”,简化调解程序,方便群众诉讼等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调解、撤诉结案3306件,调解撤诉率60.1%。
  2007年,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开始施行,市法院及时建立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案件机制,将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主动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该制度实行仅1个多月,就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案件68件,调解结案或取得有效执行61件,结案标的额300万元。同时,推行自诉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适当引入诉辩交易的精髓,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和解结案401件,占执行结案7.9%;推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被告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主动撤诉29件,占结案数58%。
  三、民事案件审判
  1988—1990年,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案件收结案数位居第一位,审结696件,占民事结案总数59.4%,其中95%以上案件系离婚案件。市法院坚持着重调解,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的调整和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对该类案件予以妥善处理。
  1991—1993年,民间利用闲散资金进行借贷活跃,债务纠纷迅猛上升,跃居第一位;审结债务纠纷1101件,占民事结案总数52.2%。市法院着眼于保护正当的借贷活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自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违法行为的予以保护。对于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给予确权,维护所有权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1994—1998年,民事、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市法院审结民事、经济纠纷22246件。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做好说服调解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发现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计生等,夫妻双方协商搞假离婚以达到目的,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批评教育,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274件。1994年以来,债务纠纷案件剧增,且债务大案突出,特别是金井等镇“地下钱庄”问题爆发后,债务人拖欠多人高额债务而举家外逃的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市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债务纠纷多的镇(场)领导取得联系,密切掌握社会动态,配合市委、市政府稳定群众情绪,对债务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审结债务纠纷案件7659件。对涉及国外及港、澳、台等“四涉”案件,坚持优先立案、审理、裁判“三优先”原则,1997年,审结“四涉”案件92件,其中涉港62件,比1996年上升376.9%。
  1999—2003年,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27957件,标的19.6亿元。1999年,晋江农村合作基金会发生动荡,市法院一方面派员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一方面对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审理、执行,出台农村合作基金会涉讼案件审判执行指导性意见,审结该类案件378件。
  2004—2007年,市法院全面强化调解工作,“茶桌调解法”的功效,及时配合党委政府疏导群众强烈反映问题,特别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除,等其他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官民”矛盾剧烈及群体性事件。审结民商事案件21059件,标的16亿元。其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179件,涉及4505名务工人员,涉案标的1494.9万元。
  四、服务经济发展
  1988—1990年,经济案件以购销合同纠纷为主,从以往多系农副产品购销纠纷,发展为多种商品流通的购销纠纷。审结经济案件817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609件,占总审结数66.1%。
  1991—1993年,晋江县(市)经济更加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各种经济纠纷随之增多,审结经济案件1606件。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长,市法院随即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对一些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实行收案、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简化诉讼程序,依法及时调处一批简易经济纠纷,深受当事人欢迎。
  1994—1998年,审结经济案件11314件,标的额5.5亿元。1994年,在市委召开的千家企业大会上,市法院提出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5条措施: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认真审理“三角债”,促进资金周转;简化程序,方便企业诉讼;重视涉外省、市、县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建立经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和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会后1个月内,即有限受理此类案件23件,对部分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企业予以缓交诉讼费,派出10名干警分赴江苏、上海等地为企业追收货款。1996年,市法院及时审理一些厂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如在晋江市磁灶德胜建材厂诉内坑建盛瓷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原告商标,并在泉州市及河北唐山两地销售成品5820箱严重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市法院及时审理该案,没收并销毁假冒工具,查封假冒商标成品及半成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80元。1998年,市法院着重审理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积极协助银行追收各种呆账、坏账,结案标的额9255.5万元,占经济结案标的46.1%。
  1999—2007年,经济案件仍以买卖、借款、加工承揽三类合同纠纷居多,市法院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审结经济案件28412件,标的24.6亿元,年均3000余件、标的2.7亿多元。
  第六节 行政审判
  一、行政诉讼
  1987年3月,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数极少、办案阻力较大。1988年8月29日,县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维持县矿管办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洪清扶诉县矿管办对其采矿申请不予办理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地推动依法行政,树立行政审判权威。1988—1992年,仅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件,审结18件。
  1994年,市法院将行政审判的立案、审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等工作,均统归行政审判庭统一行使。审判人员到各行政机关部门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专业知识,向行政机关和社会大众印发宣传提纲,与各行政执法单位联席座谈,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完善有关程序和制度。1993—1997年,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9件,连同1992年旧存案件1件,全部审结,结案率100%。
  1998—2002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4件,结案82件。
  2003—2007年,推行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7件,结案187件。
  二、行政非诉执行
  1988—1991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系由执行庭负责。1992年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权交由行政审判庭行使,统一归口管理,使行政审判执行初成体系。在此基础上,县(市)法院主要是以配合各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1992年10月上旬,成立“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当年执结147件、金额58万多元,第二年又执结216件、金额85.4万元。1993年9月成立“卫生执行室”,当年即执结17件,标的17.5万元。1993—1997年,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2358份,执结699件,追回、补征各项规费及处理罚没款475.6万元;卫生执行室执结505件,追回罚款200.2万元。
  1998—2004年,市法院以贯彻中央11号文件《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为契机,全面普及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意识,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步入正轨,年收结案数均在1000件左右,7年执结7482件、964.8万元。
  2005—2007年,市法院选派审判人员深入农村,理顺群众情绪,帮助行政机关做出合法而又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大幅度下降。3年执结964件798.9万元,同比下降69.9%。
  第七节 案件执行
  一、执行实施
  1988年,县法院没有专门的立案庭室,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均是由各审判业务庭室自行受理、审查并立案。1988—1990年,县法院坚持审执结合的方针,要求各审判业务庭室尽量在案件审理结案同时兑现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把执行的工作重心前置到审判中,把大量执行工作解决在审判业务庭。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审判业务庭移交的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执结322件,标的金额191.9万元。1992年,各业务庭对新审结案件自行消化执行,执行庭则集中全力清理历年来积压的执行难案。各业务庭新结案件的执行率都在70%以上,执结1375件,标的1386.3万元。1991—1997年,有653起民事案件均在审判业务庭审结的同时,完成财产移交工作,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结案件12143件、22449.7万元。
  1997年,市法院贯彻上级法院“审执分立”的精神,加快执行工作规范化进程,除人民法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外,其他案件则全部由执行庭执行。1998年,执结4529件,年执结案件数首次突破4000件。1999年,执结标的到位金额10769.8万元,年执结标的金额首次突破亿元。2000年,市法院整合执行力量,成立大执行庭,设立4个执行大队,严格实行“审执分立”,除法警大队和行政庭仍有部分执行任务外,院部各审判业务庭不再执行案件,人民法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仍由人民法庭负责,其他案件全部由执行庭执行。2001年,执结6807件,创历史最高。1998—2007年,执结53732件、181023.2万元。
  二、专项执行活动
  1991年,县法院对每一起案件都预先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执行对象进行事前调查摸底,对有履行能力又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外地法院委托15件,执结14件。
  1992年10月上旬,成立“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当年执行金额58万多元。
  1993年,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执结216件85.4万元;9月,又成立卫生执行室,执结17件、17.5万元;加强省外案件的执行,先后派出4个执行小组,到省外执结57.8万元。
  1996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组织一场秋季执行大会战,出动车辆248辆次,干警1522人次,查封房屋83幢,查封扣押一些机械设备、电器、车辆等物,执结案件749件、2679.7万元。
  1997年,市法院选择金融、非诉行政执行等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关的案件为突破口,重点加强金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执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3件,为国家追回贷款620.3万元;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16件、382.4万元。
  1998年,开展“百日执行大会战”专项执行活动,会战4个月间,执结1876件、5158.3万元,分别占全年执行案的41.4%和54.6%。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工作,为金融机关追回欠款1500多万元,执结卫生行政处罚案件505件,占非诉行政执行结案的61%。
  2000年,开展清理“久拖未决、久拖未执”案件活动,实行领导挂牌督办。3月15日至4月15日,开展“金融执行月”活动,集中清理金融执行案件。11月1日至12月20日,开展清理久拖未执和受托执行案件的50日大会战,久拖未执案件执结率95%,挂牌督办案件执结率100%,受托执行案件基本完成。
  2001—2003年,连续3年开展“百日执行大会战”活动,清理执行积案8963件;2003年11月,开展有史以来规模力度最大的为期2个月的“突击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反复滚动执行1900多个案件,拘留416人,查封房屋260座,扣押一批汽车,实际执行到位1514万元,并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恶意转移财产的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4—2006年,建立以执行庭为骨干,其他庭室协同配合,全员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先后开展“清理金融执行积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百日执行大会战”等专项执行活动。
  2007年,先后开展“冬季执行大行动”和“诚信晋江,市法院在行动”等行动,全年拘留被执行人362人次,查封、扣押财产265处,委托拍卖124件,拍卖成交额2677.47万元。
  第八节审判监督
  1988年始,县法院并无专门的审判监督庭,亦没有专门庭室负责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和纪检监察工作。1988—1990年初,审判监督的工作重心是处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着重抓紧审结历史老案,特别是涉台案件和“严打”申诉案件的扫尾工作,审结刑事申诉案件223件、331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往往由各业务庭自行制作收、结案簿,采取手工登记的形式把住收结案关。
  1991年,省法院印发《民事、经济审判公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为县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指明方向。至1993年,编印民事、经济审判公开监督小册子3000本发放给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内容包括受案范围、司法程序、制度规范等,并设置审判人员监督台、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28名廉政监督员。1991—1993年,县(市)法院将案件评查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不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规定审判人员要对当月办结的案件自行回头检查,每季度互相检查、各业务庭半年进行一次评查,全年由全院统一组织执法大检查。开展案件执法大检查3次,评查案件1489件,对诉讼费、赃款赃物、罚没、扣押财物进行清理,案件质量有所提升。
  1994—1996年,市法院根据案件评查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案件在程序上和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推出院长催办制度,采取“院长督查通知书”的形式,由各业务庭按月填报每个审判人员的收、结案情况,对办案速度快、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办案速度慢的,则由分管院长调阅案卷及时查明原因,限期结案。1997—1999年,以案件执法大检查为契机,针对个别业务庭积案多,个别审判人员超审理期限办案,重审判、轻执行现象较严重,执行收、结案登记,卷宗材料的收集、归档、执行手续方面存在不规范、随意性大等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不少问题的情况,市法院先后制定并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院长听审听议参审制度》《案件审理期限暂行规定》《案件备查制度》《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暂行规定》《案件督办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的若干规定》等10多项务实性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审判监督体系,每月填报月结案进度表,详细写明已结、未结案件情况,由分管院长或指定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对临近审限未结的案件,由纪检部门及时发出督办通知,敦促各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违反规定者严肃进行处罚。对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交办、督办以及群众反映的案件,由纪检部门发出督、查办通知书,限期由有关庭、室、科及案件经办人员优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各类案件开展突击自查、逐件检查、互查和抽查工作,清理189件历年积案,接受交办、督办案件31件。1名助理审判员因3起案件超审限被取消晋升审判员资格,1名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人员被处分,1名超审限办案助理审判员被公开批评,1名对执行异议不予理睬导致执行回转的助理审判员被取消当年晋升审判员资格。
  2000年,审判监督庭成立,实行立监分立、审监分立。市法院颁布施行首部审判质量监督评定办法,市法院确定重点评查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发回重审、重大改判和再审等案件,并要求所有审结案件都必须经过评查方能归档入库。当年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案件同比大幅度下降,发回、改判率位居泉州市法院系统最低。2001年,市法院第一部审判与执行流程管理规则和案件繁简分流操作规程出台,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及繁简分流、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合议、签发、打印、送达、执行、结案等流程的每个环节都做出明确时限规定。2003年,案件评查一改以前一年一查的做法为一月一查。2004年,将息诉服判率、调解撤诉率、结案率“三率”作为法官综合能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后又将改判发回率、审限内结案率等10率作为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指标,月月通报、月月点评,全面推动案件质量、效率、办案社会效果的提高,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趋向科学化、规范化。2005年,在泉州市法院系统审判案件质量评查中,市法院民商审判质量首次名列第一,刑事和执行案件质量也名列前茅。2001—2005年,39名办案质量不合格的审判人员分别受到公开检讨、通报、扣发审判岗位津贴等处罚。
  2006年,市法院设立审判管理中心,出台《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对内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对外公开案件的信息与处理。在审判管理中心,采取列表上墙、上网公布、触摸屏查询、电话问讯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执行的所有信息,包括案件中止、鉴定、延长审限的原因理由,评估拍卖结果,为当事人提供审判执行动态的查询、相关法律的咨询及程序的指导,接受社会各界及当事人的监督。2007年,修订完善审判质量评查相关制度,并将之作为评先评优、竞争上岗的依据。
  第九节 “两庭”建设
  一、主体建设
  1987—1988年,县直有关单位和磁灶、龙湖、深沪、英林、安海、金井等乡镇先后拨款或资助资金30多万元,建设基层法庭办公场所,并有磁灶、安海、龙湖3个基层法庭办公大楼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是审判设施建设还是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青阳法庭仍与市法院挤在一起办公,市法院院部仅有一个审判庭,审判场地不够用,几个业务庭同时开庭时往往产生冲突,多数业务庭只能挤在办公室开庭,既影响办案又影响庭审的严肃性。1995年,市法院成立“两庭”建设领导小组和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审判办公综合楼和金井、东石法庭的新建工作,并在当年9月完成龙湖、磁灶、安海3个法庭的修缮工作。1997年,市法院新审判办公综合大楼封顶,金井法庭和东石法庭审判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青阳法庭迁出院部另行租房办公。1998年,投入资金1800万元,重点抓紧市法院审判办公综合大楼的装修进度,安海、青阳两个法庭审判办公楼破土动工。1999年,市新审判办公综合大楼落成。是年,安海法庭竣工落成。2000年,青阳法庭、磁灶法庭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2002年7月,投资300多万元、占地面积近0.35公顷(5.8亩)的陈埭人民法庭审判办公大楼落成竣工,市法院“两庭”建设任务完成。2000年4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到晋江市法院考察,说:“这是我所见过的基层法院中最为壮观的一幢审判大楼,在全国基层法院中没有数一也有数二!”2003年,市法院重新装修东石法庭,向市政府争取0.4公顷土地以备扩大院审判综合办公大楼规模。2006年,完成对青阳、陈埭、金井、安海4个法庭立案大厅的重新改造。2007年,向市有关单位报批、筹措改建磁灶、龙湖两个基层人民法庭新审判办公大楼的用地及资金。2006—2007年,除金井人民法庭以外,其余6个基层人民法庭均被省法院评为“省级优秀法庭”。
  二、配套设备
  1988年起,除加强审判办公楼建设,改变租房办公和“寄人篱下”局面以外,县法院还下大决心解决装备落后和不足的问题。1992年,以晋江撤县建市为契机,市法院购置业务用车5辆及部分警械和通信设备,有重点地加强部分法庭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为磁灶、安海、龙湖3个基层法庭配备业务用车,改善执法条件。1993年,5个基层法庭全部配备业务用车,档案室配备达到省级二级标准。1996年,市法院档案室通过省级一级档案室达标验收。1998年,市法院被省法院评选为创建“公正文明窗口”活动先进单位,龙湖、东石、金井、磁灶、告申庭均顺利通过市中级法院“公正文明窗口”达标验收。至1999年,7个基层法庭共计配备警车7辆、程控电话10部、电脑7台、空调23台、电视机、DVD音响共11台、冷热饮水机11台。这些装备和设备为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2001年,市法院完成计算机局域网建设,实现院内部以及与泉州市中院、省高院的三级联网和资源共享,在审判管理、综合信息、司法统计等方面发挥作用。2002年起,市法院继续以“两庭”建设、加快办公现代化为重点,加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陈埭法庭通过“公正文明窗口”达标验收,至此,市法院所有窗口建设均达标。2004年,扩建中心机房,拉设专线,在原有990余台电脑配备基础上增配40台液晶电脑,实现院部各庭、科、室及7个基层法庭计算机局域网的互联互通。2005年,全面改建市法院院部一楼立案大厅,在院部二楼新建审判管理中心接待大厅,成为服务群众的二大窗口。2006年,在院部设置安检室,利用科技含量高的安检门、金属探测器、X光机,防止个别群众私带管制刀具甚至弹药进入法院,添置一辆囚车,同时购置一批防暴工具,充实法警队的装备,保障庭审安全。2007年,修缮院部6个审判法庭,设立门禁系统,在院部设立集接待当事人和调解双重功效为一体的茶桌调解专区,在每个基层法庭设立一间茶桌调解室,实现电脑、电话人手一部以上,车辆33部,还有大、中、小型会议室和功能齐全的视频会议室,以及法官健身馆和图书馆。7个基层法庭共计配备警车8辆、电脑52台、电话23部、打印机31台、复印机7台、电子显示屏3幅。除磁灶、龙湖法庭以外,其余基层人民法庭均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四层以上审判办公综合楼。但是,院部仅有大法庭1个、小法庭6个,数量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且未配备候审大厅、陪审员室、证据交换室等,审判配套用房设施基本没有,无法适应审判需要。“两庭”建设中科技含量不足,多媒体证据展示设备、庭审录音录像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等多数均未配备,只有个别法庭配备有监控探头,离办公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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