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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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7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侦查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1198-1201
摘要: 本节介绍了晋江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措施和成果。
关键词: 晋江市检察院 审查逮捕 刑事犯罪

内容

一、审查逮捕
  (一)审查批准逮捕
  1988—1990年,根据高检院和省院、泉州市院《关于批捕、起诉、免予起诉案件质量的标准》,在刑检部门开展案件质量“十无”竞赛活动,以提高办案质量。开展“严打”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重大诈骗、重大流窜、流氓集团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参加打击流窜犯罪和扫黄打丑、扫除“六害”等专项斗争。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47件、1000人,审查后批准逮捕467件、820人。同时,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制度,采取提前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堪查、参与预审,参与案件分析讨论的“三个提前”的措施,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
  1991—1993年,组织刑检骨干力量,协同公安、法院打击“车匪路霸”,开展“打拐、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专项行动。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97件、1498人,审查后批准逮捕664件、1195人。配合召开批捕及宣判执行大会50多场次,运用刑检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
  1994年,市检察院实施“严打治乱”斗争,重点打击农村地痞村霸流氓恶势力,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59件、1038人,批准逮捕454件、1017人,其中批捕三类案件(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盗抢枪支等暴力犯罪分子;车匪路霸、盗窃团伙和流氓团伙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制售毒品、淫秽物品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破坏重要生产资料、通信、电力、交通设备犯罪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363件、875人,占批捕总人数86.04%。在农村“严打”斗争中,出动干警140人次参加统一行动,配合公安、法院在重点地区召开宣判、处理大会9场、62件、116人。
  1995年,设立办案进度登记表,建立内部催办制度。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582件、1321人,批准逮捕508件、1100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盗窃枪支、重大盗窃、流氓7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917人,占批捕总人数83.36%。配合公安机关、法院召开公捕、公判大会6场、66件、192人。
  1996—1998年,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在“破大案、打抢劫、摧团伙、抓逃犯、稳城镇”上下功夫,打击杀人、抢劫、贩枪、贩毒、重大盗窃团伙、流氓团伙等重大犯罪案件。开展“禁毒”“扫黄打丑”和“收枪治爆”等“严打”专项斗争,集中力量打击暴力犯罪、涉枪犯罪、团伙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参与“百日治安整治”和“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行动。“严打”期间,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采取白天提审,晚上整理法律文书,星期六、星期天统一研究案件的办法,及时消化案件,保证不在批捕环节贻误战机。1997年9月21日凌晨5时许,陈埭镇裕华鞋厂工人徐某某因对厂方不满,遂产生报复恶念,放火泄愤,大火夺走该厂32名工人的性命,并烧毁该厂三层楼房全部物品(价值80万余元)。案发后,市检察院批捕科介入该案,参与现场勘查,引导取证,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后的6小时内即依法做出批捕决定。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407件、463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110件、3939人。1998年,市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统计作调整。
  1999年,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9件、1299人,审查后批准逮捕693件、1212人,其中批捕重特大犯罪嫌疑人508人,占批捕总人数41.91%。是年8月9日10时许,安海镇灵水村无业人员吴某某窜至安海恒安公司副总裁吴某家中,用胶纸封口,用绳子捆绑的手段先将吴某的妻子及两名女儿杀死,后将送葬回家后的吴某用锐器刺中脖子,致其死亡。2000年1月20日,在获悉公安机关破获这起特大凶杀案,抓获嫌疑人吴某某后,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的讨论,引导全面固定证据,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当天即依法做出批捕决定。
  2000年,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极少数邪教组织顽固分子,批准逮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1件、1人。依法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批准逮捕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贩卖毒品等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548人,占批捕总人数34.77%。批捕涉嫌故意杀害省政协委员丁某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批捕涉嫌持枪抢劫工行晋江市支行内坑分理处的嫌疑人许某某、吕某某。全年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33人。1988—2000年,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351件。
  2001—2002年,以“打黑除恶”为龙头,重点打击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三类重点案件761件、1343人,占批捕数36.6%和41.1%;把危害经济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4件、53人。其中,在“打黑除恶”方面,批捕以张某某为首的涉黑恶团伙(高检院、公安部督办);在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批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1万余元的李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公安部督捕、省院督办);在打击“两抢”专项行动方面,批捕抢劫、抢夺案件535件、979人。同时,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实行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将阅卷笔录、审查报告和审批表合三为一,代之以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简化工作程序,加强分析说理。同时,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特大案件通报制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对重特大案件做到“三个提前”(提前参与现场勘查、提前参与旁听预审、提前参与案件讨论)和“三个及时”(及时熟悉案情、及时掌握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001年,东石发生系列抢劫强奸案,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夜间在东石、安海一带对过往行人实施抢劫,遇到女性时,实施抢劫强奸。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抢劫强奸4起、抢劫32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从批捕角度引导侦查并协助收集、固定证据,受理案件当日即做出批捕决定。
  2003年,为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消化案件进度,实行难简案件审查法,对重特大及复杂疑难案件,采用承办人阅卷、科室集体分析讨论、科长审核、检察长决定的四级审查制;一般、简单案件,采用承办人审查后直接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汇报,由分管检察长当场决定的二级审查制。至此,98%的案件均能在三日内审结,平均办案天数2天。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109件、168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986件、1471人。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在侦查阶段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介入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实现四个转变,即由案件提前介入向拟报捕案件介入转变,由以往的个案介入向类案指导转变,由一般案件的全面介入向疑难复杂案件的重点介入转变,由把关意义上的介入向实施监督意义上的介入转变,使监督职能真正融于介入工作中。
  2004年,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11件、2111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60件、1866人。参加查禁“六合彩”、治爆缉枪、涉法上访、打盗抢、破大案等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1491人;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12人。
  2005—2007年,全面实行网上办案机制,审查逮捕案件的受理、阅卷、审批全部在内部网业务管理子系统上进行。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案件分类办理”“同案犯一人承办”等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配合“打黑除恶”“禁毒”“猎狐”专项活动,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979件、754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4428件、6556人。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5—2007年,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以及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予批准逮捕125件、194人。2003—2007年,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206件。
  (二)审查决定逮捕
  1989年起,检察机关实行侦、捕、诉分权制,增强内部监督制约,由刑检部门承担自侦部门案件的审查逮捕。
  1989—2007年,市检察院批捕科配合自侦部门各类专项行动,审查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决定逮捕案件90件、105人,审查后,决定逮捕89件、104人,不予批准逮捕1件1人。
  二、侦查活动监督
  1988—2000年,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在审查批捕案件中防止错捕、纠正漏捕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逮捕必要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批准逮捕704件、1692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决定追加逮捕148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79件;纠正自侦部门违法行为1件。
  2001年始,工作重心调整到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2004年始,实施听取嫌疑人辩解制度,延伸侦查监督触角,纠正侦查机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
  2005年6月,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发现和查处在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案件,建立健全发现、监督纠正和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从6个方面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线索,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信访部门及看守所、监狱等监管部门的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亲属和其他公民的举报、控告;审查案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特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听取律师的意见;调阅审讯视听资料等。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亡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刑讯逼供线索,作为重中之重,逐件认真查处。
  2001—2007年,在审查提请批捕案件中,注重防错防漏,共对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做出不捕决定68件、122人;对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捕决定216件、325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捕决定813件、149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265人;发出补充侦查提纲813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208份。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383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63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3份、检察建议32份。
  三、刑事立案监督
  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以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1997—2000年,市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3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件,公安机关直接立案16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
  2001年,把立案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成立立案监督小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疏通案源渠道;建立与法院、纪检、工商、税务、技监及本院内设机构之间的立案监督线索移送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制度;结合检务公开和举报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鼓励公民和单位举报线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7份,公安直接立案14件。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1件,公安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2002年,设立“一卡、一表、一簿”,把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诉、判决情况逐项立卡登记,制作立案监督跟踪表、立案监督案件登记簿,实行“谁承办、谁跟踪”,把跟踪监督的任务落实到人,切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把监督重点瞄准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等六类重点犯罪,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份,公安直接立案7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
  2003年,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成立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工作组,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向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查处涉“非典”违法犯罪案件时,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移送函附件送达检察院备案,以便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全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12人,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件,纠正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1件。立案监督案件被法院判决有罪4件、6人,其中洪某某、洪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4年,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8条,审查后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2件、16人。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2件、2人,公安机关撤销相关的案件,释放相关人员。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10件、14人,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份,公安机关接通知书后直接立案7件、9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2件、4人,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1件、1人。
  2005—2007年,受理立案监督线索25条,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份,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立案。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4件,公安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全部撤案,并释放相应的人员。2006年8月22日,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批办的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请求函,反映英林镇西埔村蔡某某涉嫌假冒“brother”(兄弟)品牌碳粉产品,市检察院受理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监督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证,在公安机关报捕当天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捕犯罪嫌疑人蔡某某。
  四、青少年维权岗
  1999年1月19日,共青团中央、高检院发出《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2000年始,市检察院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2000—2003年,青少年维权岗设在审查起诉科,审查批捕科、监所检察科配合。2001年、2003年,起诉科获晋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4年以后,改由侦查监督科作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专门执行机构。2004年,侦查监督科获泉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2002年,市检察院探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子,把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定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运用强制措施、讯问、处理等环节上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在校生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注意帮助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注重方式方法,缩小知情面,减少负面影响;把帮教工作向社会延伸,对被不捕直诉、不起诉、判处缓刑、假释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建立帮教小组、进行定期回访考察,提高改造质量,起到良好效果。此外,还通过检校共建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当年,青少年维权岗到市部分中小学开展法制讲座5场,指导模拟法庭3次。2003年,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在全市各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组织上万名学生观看《人生起跑线上的警示》法制教育系列片,并向全市100多所学校赠送法制片的VCD(视频高密光盘)及法律书籍。2004年,联系全市10所中、小学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选派10名政治、业务素质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检察官担任这10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经常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学习、普法宣传等活动。2004—2007年,法制副校长到中小学讲授法制课60场次。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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