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检察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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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741
颗粒名称: 卷二十八 检察 法院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30
页码: 1194-1223
摘要: 本卷介绍了晋江市检察院加强法治建设,深化审判、检察体制改革,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检务公开等制度,编制、队伍逐步壮大,人员素质提高,有效推动晋江市法治建设。
关键词: 晋江市 法治建设 审判

内容

1988年,晋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县检察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法治建设的力度,深化审判、检察体制改革。是年,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1997年起,庭审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由法官主审转换成公诉人讯问,由法官当庭核实证据转换成公诉人与被告方举证质证,增加庭审的抗辩性,同时也加重公诉人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责任。实行主诉检察官、主审法官责任制。1998年起,推行检务公开等制度。2003年起,聘请人民监督员、审判监督员等,加强对检察、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审判机关编制、队伍逐步壮大,人员素质提高,有效推动晋江市法治建设。
  至2007年,晋江县(市)法院共审判、执结各类案件90986件。其中,刑事案件14368件,民商事案件76302件,行政案件316件,执行案件66197件标的203664.8万元。其间,县(市)法院干警有3人次被国家评为先进工作者、模范法官等,5人次被省评为先进工作者、模范法官等。晋江县(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6605件、27915人,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14779件、2423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6313件、25187人,依法公诉14236件、20827人、不起诉279件、374人,上报泉州中院审查起诉1163件、2872人,受理经济案件1053件,移送起诉311件,挽回经济损失5119.87万元;受理渎职侵权案件616件,立案侦查160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441.4万元。2005—2007年,先后被最高检授予“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等称号。
  第一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和队伍
  一、机构
  (一)市(县)人民检察院
  1978年3月,晋江县人大选举县检察院检察长,县检察院重建。1979年3月,正式办公。
  1988年,设有办公室、政工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调查研究科8个内设科室。同年10月31日,设立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挂靠控告申诉科,为举报中心的前身,负责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工作。
  1990年,调查研究科更名为调查研究室。
  1992年5月7日,县检察院更名为市检察院,县检察院原各科室和派驻机构同时相应更名,人员全体改任市检察院相应职务,原级不变,任期不变。
  1994年8月,市检察院初设监察室。9月,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
  1996年10月,增设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主要工作由监察室完成。同年,增设刑事赔偿办公室,挂靠控告申诉科。
  1997年,刑事检察科分设为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分别行使批捕和公诉的职能。12月29日,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
  1998年初,设立检察技术科;撤销调查研究室,其职能划归办公室;监察室更名为监察科。
  2003年2月28日,市纪委在市检察院派驻纪律检查组。5月,将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和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同时新增职务犯罪预防科和司法警察大队。
  2003年9月,控告申诉科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科。
  2005年3月,市检察院部分内设机构调整,撤销检察技术科,其主要职能划入办公室;增设法律政策研究室(加挂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检务督察办公室三个牌子)。12月8日,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至2007年12月31日,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12个内设科室及1个直属机构——司法警察大队。
  (二)派出机构
  1989年7月21日,在县农业银行建立县检察院驻县农行检察室。
  1991年6月,成立于1987年4月27日的县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更名为县检察院税务检察室。
  1993年5月30日,设立市检察院工行晋江市支行检察室。
  1994年1月6日,市检察院对检察室进行清理整顿,撤销工行晋江市支行检察室及农行检察室。
  1995年8月22日,设立陈埭镇检察室,是市检察院唯一的乡镇检察室。
  1997年6月26日,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正式挂牌成立。
  1997年8月31日,撤销市检察院税务检察室。
  1998年7月30日,根据省院《关于整顿清理乡镇和林业检察室的通知》的精神,撤销陈埭检察室。至2007年12月31日,市检察院仅保留驻看守所检察室。
  二、队伍
  1978年年底,县检察院仅有人员8人。
  1988年7月,全院实有在编人员78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35人、助理检察员26人、书记员4人、法警2人、其他人员7人。是年,县检察院人员学历主要集中在高中以下,拥有本科、大专学历人员只占全院干警20%(本科1人,大专15人),其中法律专业占12.5%。
  1995—1997年,市检察院组织参加初任检察官统一考试,11人通过考试。
  1998年年底,首次进行检察官等级评定,1999年5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标准,评定出检察官64人,其中四级高级检察官4人、一级检察官14人、二级检察官13人、三级检察官25人、四级检察官6人、五级检察官2人。
  2002年3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实施,市检察院每年组织人员参加。
  2007年末,市检察院在编人员115人,其中干部107人、职工8人。有四级高级检察官6人,一级检察官7人,二级检察官26人,三级检察官13人,四级检察官7人,五级检察官5人。干警通过在职继续教育和提高进入员文化门槛,107名干警中有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81人(法律本科78人),大专学历8人(法律大专7人);28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1人调离)。
  第二节 检察体制改革
  一、检察运行机制改革
  (一)侦查监督机制
  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1988—2003年,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在审查批捕案件中防止错捕、纠正漏捕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004年开始,延伸侦查监督触角,纠正侦查机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促进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
  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按审查起诉的标准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1988—2000年,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351件。2001—2002年,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特大案件通报制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2003—2007年,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206件。
  (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
  1998年以来,规范线索管理,努力开拓案源,积极探索“以证促供”的侦查模式;在规范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探索远程侦查指挥一体化,形成整体协作办案机制,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建立和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2006年后,全面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三)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机制
  规范控申举报工作 进一步完善举报宣传、线索管理、审查协调、分流、奖励、保护、反馈信息等环节的举报工作机制,1988年起即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推行发放办案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征求意见书和案件回访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检务公开制度 1998年10月,检务公开正式启动,向社会公开检察职权、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等。在推行“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落实法定权利义务告知、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2004年,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台、咨询台,方便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
  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9月,被列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三类案件”实施监督,对办案过程中的“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拓展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路径。
  二、检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一)调整内部机构设置
  调整内设业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1994年9月,成立监察室和民事行政检察科。1997年,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实施,开展机构改革,将刑事检察科分设为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分别行使批捕和公诉的职能。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2003年,将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和法纪检察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同时新增职务犯罪预防科,司法警察大队单列管理。
  (二)规范检委会工作
  最高检对规范检委会工做出台一系列文件,市检察院相应出台文件,至此检委会会前、会中、会后每个环节运行都有章可循。2005年3月,市检察院成立法律政策研究室,兼承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检委会会前准备、会议通知、议事过程、会议记录、纪要和决定督办、资料归档等工作逐步规范完善,检委会对决策重大事项、把关案件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建立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999年5月,作为试点单位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选任4名办案能手担任主诉检察官。2000年,省检察院组织首届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5名干警取得任职资格。2001年,修订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责权利,规范办案责任。主诉检察官充分发挥办案主力的作用,办理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占审查起诉重特大案件总数的50%,促进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推进严打整治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988年来,逐步完善举报、初查、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申诉复查等各个诉讼环节监督制约机制,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本院检察工作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管理、监督和指导,不同内设机构之间依业务职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98年开始,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错案的责任明确与严格。实施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又建立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03年4月,探索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2006年7月,运用检务督察办案管理软件进行案件督察,重点放在执法活动中最容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如逾期不予初查、初查不立案、拟不批准逮捕、拟变更强制措施、拟不起诉、改变定性或删减事实、法院判无罪、业务部门有争议的八类案件作为督察的重点,全部纳入督察范围。
  第三节 侦查监督
  一、审查逮捕
  (一)审查批准逮捕
  1988—1990年,根据高检院和省院、泉州市院《关于批捕、起诉、免予起诉案件质量的标准》,在刑检部门开展案件质量“十无”竞赛活动,以提高办案质量。开展“严打”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重大诈骗、重大流窜、流氓集团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参加打击流窜犯罪和扫黄打丑、扫除“六害”等专项斗争。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47件、1000人,审查后批准逮捕467件、820人。同时,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制度,采取提前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堪查、参与预审,参与案件分析讨论的“三个提前”的措施,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
  1991—1993年,组织刑检骨干力量,协同公安、法院打击“车匪路霸”,开展“打拐、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专项行动。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97件、1498人,审查后批准逮捕664件、1195人。配合召开批捕及宣判执行大会50多场次,运用刑检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
  1994年,市检察院实施“严打治乱”斗争,重点打击农村地痞村霸流氓恶势力,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59件、1038人,批准逮捕454件、1017人,其中批捕三类案件(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盗抢枪支等暴力犯罪分子;车匪路霸、盗窃团伙和流氓团伙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制售毒品、淫秽物品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破坏重要生产资料、通信、电力、交通设备犯罪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363件、875人,占批捕总人数86.04%。在农村“严打”斗争中,出动干警140人次参加统一行动,配合公安、法院在重点地区召开宣判、处理大会9场、62件、116人。
  1995年,设立办案进度登记表,建立内部催办制度。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582件、1321人,批准逮捕508件、1100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盗窃枪支、重大盗窃、流氓7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917人,占批捕总人数83.36%。配合公安机关、法院召开公捕、公判大会6场、66件、192人。
  1996—1998年,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在“破大案、打抢劫、摧团伙、抓逃犯、稳城镇”上下功夫,打击杀人、抢劫、贩枪、贩毒、重大盗窃团伙、流氓团伙等重大犯罪案件。开展“禁毒”“扫黄打丑”和“收枪治爆”等“严打”专项斗争,集中力量打击暴力犯罪、涉枪犯罪、团伙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参与“百日治安整治”和“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行动。“严打”期间,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采取白天提审,晚上整理法律文书,星期六、星期天统一研究案件的办法,及时消化案件,保证不在批捕环节贻误战机。1997年9月21日凌晨5时许,陈埭镇裕华鞋厂工人徐某某因对厂方不满,遂产生报复恶念,放火泄愤,大火夺走该厂32名工人的性命,并烧毁该厂三层楼房全部物品(价值80万余元)。案发后,市检察院批捕科介入该案,参与现场勘查,引导取证,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后的6小时内即依法做出批捕决定。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407件、463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110件、3939人。1998年,市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统计作调整。
  1999年,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9件、1299人,审查后批准逮捕693件、1212人,其中批捕重特大犯罪嫌疑人508人,占批捕总人数41.91%。是年8月9日10时许,安海镇灵水村无业人员吴某某窜至安海恒安公司副总裁吴某家中,用胶纸封口,用绳子捆绑的手段先将吴某的妻子及两名女儿杀死,后将送葬回家后的吴某用锐器刺中脖子,致其死亡。2000年1月20日,在获悉公安机关破获这起特大凶杀案,抓获嫌疑人吴某某后,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的讨论,引导全面固定证据,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当天即依法做出批捕决定。
  2000年,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极少数邪教组织顽固分子,批准逮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1件、1人。依法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批准逮捕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贩卖毒品等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548人,占批捕总人数34.77%。批捕涉嫌故意杀害省政协委员丁某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批捕涉嫌持枪抢劫工行晋江市支行内坑分理处的嫌疑人许某某、吕某某。全年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33人。1988—2000年,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351件。
  2001—2002年,以“打黑除恶”为龙头,重点打击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三类重点案件761件、1343人,占批捕数36.6%和41.1%;把危害经济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4件、53人。其中,在“打黑除恶”方面,批捕以张某某为首的涉黑恶团伙(高检院、公安部督办);在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批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1万余元的李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公安部督捕、省院督办);在打击“两抢”专项行动方面,批捕抢劫、抢夺案件535件、979人。同时,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实行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将阅卷笔录、审查报告和审批表合三为一,代之以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简化工作程序,加强分析说理。同时,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特大案件通报制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对重特大案件做到“三个提前”(提前参与现场勘查、提前参与旁听预审、提前参与案件讨论)和“三个及时”(及时熟悉案情、及时掌握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001年,东石发生系列抢劫强奸案,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夜间在东石、安海一带对过往行人实施抢劫,遇到女性时,实施抢劫强奸。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抢劫强奸4起、抢劫32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从批捕角度引导侦查并协助收集、固定证据,受理案件当日即做出批捕决定。
  2003年,为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消化案件进度,实行难简案件审查法,对重特大及复杂疑难案件,采用承办人阅卷、科室集体分析讨论、科长审核、检察长决定的四级审查制;一般、简单案件,采用承办人审查后直接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汇报,由分管检察长当场决定的二级审查制。至此,98%的案件均能在三日内审结,平均办案天数2天。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109件、168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986件、1471人。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在侦查阶段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介入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实现四个转变,即由案件提前介入向拟报捕案件介入转变,由以往的个案介入向类案指导转变,由一般案件的全面介入向疑难复杂案件的重点介入转变,由把关意义上的介入向实施监督意义上的介入转变,使监督职能真正融于介入工作中。
  2004年,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11件、2111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60件、1866人。参加查禁“六合彩”、治爆缉枪、涉法上访、打盗抢、破大案等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1491人;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12人。
  2005—2007年,全面实行网上办案机制,审查逮捕案件的受理、阅卷、审批全部在内部网业务管理子系统上进行。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案件分类办理”“同案犯一人承办”等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配合“打黑除恶”“禁毒”“猎狐”专项活动,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979件、754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4428件、6556人。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5—2007年,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以及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予批准逮捕125件、194人。2003—2007年,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206件。
  (二)审查决定逮捕
  1989年起,检察机关实行侦、捕、诉分权制,增强内部监督制约,由刑检部门承担自侦部门案件的审查逮捕。
  1989—2007年,市检察院批捕科配合自侦部门各类专项行动,审查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决定逮捕案件90件、105人,审查后,决定逮捕89件、104人,不予批准逮捕1件1人。
  二、侦查活动监督
  1988—2000年,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在审查批捕案件中防止错捕、纠正漏捕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逮捕必要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批准逮捕704件、1692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决定追加逮捕148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79件;纠正自侦部门违法行为1件。
  2001年始,工作重心调整到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2004年始,实施听取嫌疑人辩解制度,延伸侦查监督触角,纠正侦查机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
  2005年6月,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发现和查处在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案件,建立健全发现、监督纠正和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从6个方面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线索,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信访部门及看守所、监狱等监管部门的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亲属和其他公民的举报、控告;审查案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特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听取律师的意见;调阅审讯视听资料等。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亡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刑讯逼供线索,作为重中之重,逐件认真查处。
  2001—2007年,在审查提请批捕案件中,注重防错防漏,共对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做出不捕决定68件、122人;对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捕决定216件、325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捕决定813件、149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265人;发出补充侦查提纲813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208份。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383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63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3份、检察建议32份。
  三、刑事立案监督
  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以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1997—2000年,市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3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件,公安机关直接立案16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
  2001年,把立案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成立立案监督小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疏通案源渠道;建立与法院、纪检、工商、税务、技监及本院内设机构之间的立案监督线索移送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制度;结合检务公开和举报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鼓励公民和单位举报线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7份,公安直接立案14件。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1件,公安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2002年,设立“一卡、一表、一簿”,把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诉、判决情况逐项立卡登记,制作立案监督跟踪表、立案监督案件登记簿,实行“谁承办、谁跟踪”,把跟踪监督的任务落实到人,切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把监督重点瞄准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等六类重点犯罪,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份,公安直接立案7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
  2003年,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成立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工作组,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向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查处涉“非典”违法犯罪案件时,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移送函附件送达检察院备案,以便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全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12人,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件,纠正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1件。立案监督案件被法院判决有罪4件、6人,其中洪某某、洪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4年,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8条,审查后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2件、16人。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2件、2人,公安机关撤销相关的案件,释放相关人员。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10件、14人,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份,公安机关接通知书后直接立案7件、9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2件、4人,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1件、1人。
  2005—2007年,受理立案监督线索25条,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份,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立案。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4件,公安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全部撤案,并释放相应的人员。2006年8月22日,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批办的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请求函,反映英林镇西埔村蔡某某涉嫌假冒“brother”(兄弟)品牌碳粉产品,市检察院受理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监督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证,在公安机关报捕当天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捕犯罪嫌疑人蔡某某。
  四、青少年维权岗
  1999年1月19日,共青团中央、高检院发出《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2000年始,市检察院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2000—2003年,青少年维权岗设在审查起诉科,审查批捕科、监所检察科配合。2001年、2003年,起诉科获晋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4年以后,改由侦查监督科作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专门执行机构。2004年,侦查监督科获泉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2002年,市检察院探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子,把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定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运用强制措施、讯问、处理等环节上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在校生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注意帮助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注重方式方法,缩小知情面,减少负面影响;把帮教工作向社会延伸,对被不捕直诉、不起诉、判处缓刑、假释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建立帮教小组、进行定期回访考察,提高改造质量,起到良好效果。此外,还通过检校共建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当年,青少年维权岗到市部分中小学开展法制讲座5场,指导模拟法庭3次。2003年,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在全市各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组织上万名学生观看《人生起跑线上的警示》法制教育系列片,并向全市100多所学校赠送法制片的VCD(视频高密光盘)及法律书籍。2004年,联系全市10所中、小学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选派10名政治、业务素质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检察官担任这10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经常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学习、普法宣传等活动。2004—2007年,法制副校长到中小学讲授法制课60场次。
  第四节 公诉
  一、审查起诉
  1988—1996年,市检察院把维护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打击和重点整治,积极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打击流窜犯罪、打击拐卖人口、禁毒、禁赌、扫黄打非、两抢一盗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免诉的案件3279件、5738人,经审查后依法起诉2459件、3778人,决定免予起诉212件、339人,不起诉5件、17人,上报泉州市院审查起诉405件、1220人。
  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免予起诉”条款,扩大“不起诉”范围,审查起诉程序更加规范。市检察院严格把握不起诉条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起诉;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1997—2000年,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3286件、5240人,经审查后依法起诉2914件、4429人,决定不起诉34件、70人,上报泉州市院审查起诉236件、578人。
  2001年始,先后制定审查起诉工作规范、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审查起诉案件交接规定、审查起诉案件时效规定、审查起诉案件讨论规定、退补案件通报和催办制度、内勤工作细则、案件复查规定、公诉人出庭规范和办理公诉案件工作规程等制度,并于2005年整理成《公诉制度汇编》,规范干警的办案工作。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起诉介入引导侦查的做法,对重特大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主动与公安机关、批捕部门协商沟通,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2002年5月,在总结以前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刑事诉讼改革中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热点问题,制定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起诉介入引导侦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并选择一刑警大队作为起诉介入引导侦查的改革试点单位。试行后该大队所有移送起诉案件均没有退补。10月22日,泉州市检察机关“起诉介入引导侦查”现场会在晋江召开,省、市院及各基层院有关领导出席现场会,市检察院的经验和做法得到与会者的肯定。
  2001—2007年,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及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重职务犯罪。面对案件大幅度上升,办案人员紧缺的矛盾,实行“专门化”分工和“一盘棋、两统一”措施。在分配案件时,有针对性地归类分配,让对某几类案件有丰富经验的办案人员专门集中审理该类案件。培养一些“两抢”“暴力性犯罪”等案件的诉讼“专家”,既保证案件质量又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公安机关移送成批案件后,及时统一组织摘录、提审等工作。7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9748件、14209人,经审查后依法起诉8863件、12620人,决定不起诉240件、287人,上报泉州市院审查起诉522件、1074人。
  2002—2007年,对115件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公诉介入引导侦查。2006年10月9日,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翁某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系晋江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市检察院于8月指派公诉科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对该案进行跟踪指导。该案涉案人员19人,卷宗11卷、1200余页。在受案后,即组成办案小组,通过阅卷摘录、审查证据、审讯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集体研究定性,制作起诉书,在1个月内将该案提起公诉。
  二、出庭支持公诉
  1988—1996年,县(市)检察院举办出庭支持公诉研讨班,成立出庭公诉攻关小组,邀请审判人员、律师参加座谈会提意见,结合出庭实践、观摩评议,研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应变能力;建立出庭前不定期抽查、审查制度,检查出庭工作准备是否充分,发现不足之处,及时补漏补缺;落实科长、分管检察长审阅公诉词制度,确保公诉词质量。1988—1996年,提起公诉案件2396件、3022人。
  1997年起,庭审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增强公诉人的举证能力、抗辩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公诉人学习修改后的“两法”,开展“优秀公诉人”评比活动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庭审观摩,做好跟庭考察和庭后评议活动,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1997年,派员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590件。1998年,泉州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司法局与泉州电视台联办“现在开庭”栏目,每周六选择一个典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对广大电视观众进行善法教育。市检察院采取庭审业务指导、阅卷审查复核、撰写庭审观摩心得体会、通过庭审进行法制宣传等措施,积极参与“现在开庭”的直播活动。1998—2000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728件。2000—2004年,选送一部分典型案件到泉州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支持公诉。2001年,组织汇编2000年度优秀公诉意见书。2002年7月24日,在市法院成功举行首例多媒体示证庭。2004年,进行文书评选活动并选择优秀公诉词汇编成《公诉意见精选》。2007年,制定《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评议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
  2000年起,采取适用简易程序和部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诉案件、推广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改革未成年公诉案件庭审方式等措施,缓解人案矛盾,提高出庭公诉效率和质量。2000年,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844件、136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55件、1145人,其中自侦9件、13人;不起诉8件、26人,其中自侦2件、2人;上报泉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46件、112人。2001年,晋江市在泉州市率先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改革。6月11日,泉州市检察系统首次简易审改革现场会在晋江召开,晋江市检察院详细介绍试行该项改革的经验。2002年,晋江市对56件案件进行普通程序简易审。2003年,晋江市对159件案件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积累新经验,如:如何通过综合列举证据的方式制止被告人的翻供问题,如何在部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等。3月14日,出台《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4月9—10日,市检察院作为高检院公诉厅的联络点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重要试点,参加贯彻执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研讨会,并就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本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汇报。2004年,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两种庭审方式。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占53.6%,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占35.1%。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625件,占43.5%,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535件,占普通程序65.8%。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案件审理机制和出庭支持诉讼方式,与市法院联合制定《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方案》,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实行分案处理,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被“深度污染”。2007年,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适用465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快审快诉;适用“两简”程序1326件,占起诉案件90%,提高办案效率。
  三、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
  1988—1990年,县检察院追诉20人,向公安机关书面发出检察建议25份,口头纠正违法26次。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认为量刑畸轻,认定错误而影响量刑抗诉8件,法院改判4件。
  1991—1993年,追诉15人,改变定性9件,发出检察建议19份。如在审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妇女卖淫一案时,发现其同伙杨某、曾某某等人也构成犯罪,经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查清,后市政法委组织联合调查组调查取证,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查清全案,追捕1人,追诉3人。对市法院量刑畸轻案件依法提请抗诉10件。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改判5件,维持原判3件。如被告人丁某某强奸案,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施用暴力,强行奸淫女青年,案发后认罪态度不好。市法院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属于罪刑不相适应,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5年。
  1994—1998年,追诉40人,追漏罪名40人,改变定性43件,发出检察建议90份。如陈某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以销赃罪移送起诉,市检察院认为嫌疑人陈某某有盗窃嫌疑,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实嫌疑人陈某某盗窃7辆摩托车,价值12.9万元,从而纠正一起重罪轻处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一审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3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3件,法院审结11件,改判6件。
  1999—2003年,追诉78人,追漏罪名25件,发出检察建议84份,纠正违法11件。
  2004—2007年,追诉29人,追漏罪名22件,改变定性108件,发出检察建议76份。
  第五节 反贪污贿赂
  1988年,县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案,贿赂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诈骗案,走私案;是年10月起,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归入立案侦查范围。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4件、35人,立案侦查12件、17人,提起公诉5件、5人,均做有罪判决,追回赃款赃物197552.82元。
  1989年,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被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工作,省检察院提出“惩治犯罪,维护安定,服务整治、促进廉政、保护改革”的工作方针,县检察院提出“三定一包”工作责任制(定人员、定时间、定案件、包质量),把工作分解到每个干警,确保打击经济犯罪的顺利进行。全年受理案件30件、52人,立案侦查20件、3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55160.31元。7月27日,县检察院在县农行设立检察室,主要负责受理、查处农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便监守自盗、冒名贷款、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协助清收逾期贷款。检察室成立5个月接到举报10件,立案侦查姚某某、曾某某挪用公款案,协助收回逾期贷款144.3万元。8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检察院通过媒体广泛宣传通告精神,并做好接待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查证落实及兑现政策等工作。33名涉嫌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或坦白其违法行为,涉案总金额556960元。后经查证确有自首情节和检举立功表现的嫌疑人中,被决定免予起诉9人,被提起公诉但建议从轻处理10人。此外,为强化打击腐败的力度,还加强同纪委、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每月同纪委监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制度。
  1990年,全市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5件、81人,立案侦查25件、35人。
  1991年,经济检察工作利用建筑工程发包的职便受贿的查处上取得突破。贪污、贿赂大案10件,占全年所立大案62.5%。
  1992年,立案侦查贪污案12件、15人,受贿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偷税案6件、6人,抗税案1件、1人,假冒商标案2件、2人。所立案涉及金融、粮食、供销社、基层执法部门、农村基层组织、文教卫生、乡镇企业7个系统,发生在镇村一级基层单位的占总立案数80.7%。
  1993年,市检察院把“两反”(即反贪污反贿赂)工作摆在经济检察工作的首位,提出“四优先”(优先考虑部署,优先研究案件,优先调配力量,优先后勤保障)。3月,提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意见》。5月11日,接到建设银行晋江市支行报案,经查,市建设银行营业部出纳员侯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保管营业部现金尾数箱之便,先后4次挪用公款11万元,其中9.4万元用于赌博。后被告人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4年,市检察院先后查办市工商银行安海办事处下墟巷储蓄所经办员许某某冒领储户存款贪污案、东石港务公司副经理兼市港口贸易公司经理许某某挪用公款20万元案等当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与此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利用土地征用中饱私囊现象和假冒产品充斥市场现象,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共打击利用土地征用漏洞犯罪案件6件;协同相关部门捣毁制假酒窝点10余处,取缔无证药材销售点6个。
  1995年,市检察院继续以“三机关一部门”为重点,突出查办大案和直接危害改革的各种犯罪活动。全年所立案件超过万元29件,占立案数85.3%,涉案金额185万元;先后查处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6件6人。是年,村出售田地款、厂房地预收款、土地赔偿款的职务犯罪较为突出,犯罪嫌疑人采用收入不入账,虚报支出等手段,贪污公款,或擅自将土地赔偿款挪作他用。
  1996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线索43件、53人,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31件、38人,其中贪污案件7件、11人,贿赂案件10件、12人,挪用公款案件6件、6人,涉税案件4件、5人,侵占公司财产案3件、3人,假冒商标案1件、1人。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1件、24人,免予起诉的9件、9人,撤案1件、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7.3万元。
  1997年,市检察院适时调整工作部署,重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在初查、侦查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巩固和运用,提高办案质量。该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8件89人,经过初查决定立案33件4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31.8万元。此外,同公安机关配合,先后接受5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抓获在逃犯2名。
  1998年,市检察院继续将工作重点放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上。全年查处该类案件10件、10人,占立数50%,其中党政机关4人,行政执法机关2人,司法机关3人,经济管理部门1人,涉案人员副科级以上5人。该年群众举报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线索增多,查处王某某、张某某挪用公款案等9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
  1999年,市检察院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全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受案73件,立案侦查18件、23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5.6万元。
  2000年,立案19件、19人,案值在5万元以上有14件。
  2001年,市检察院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贯彻最高法、高检院《关于办理受贿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精神,加大力度打击行贿犯罪。4月,查获晋江市池店镇教委办小教支部书记吴某某行贿案,并由此深挖多人受贿的串案。全年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73件,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18件、1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8.72万元。在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集中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后,加强追逃工作力度,积极到在逃人员家庭做思想动员工作,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1人、接受自首4人,完成全部追逃任务。被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授予“2001年全省检察、公安机关追捕逃犯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称号。
  2002年,立案18件、18人,大案8件、8人,其中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4件,50万以上2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95.61万元。
  2003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侦查机制改革和“以证促供”的侦查模式,在规范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整体作战机制,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全年受理贪污贿赂等各类案件线索47件,经过初查决定立案侦查20件、2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5.53万元。
  2004年,全年受理线索26件,初查后立案13件、2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13.85万元。农村土地征用过程出现的职务犯罪为该年热点问题,查获6起涉及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窝串案5起,从中立案侦查10件、17人。
  2005年,立案侦查18件、20人;追逃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抓捕在逃嫌疑人1人,接受投案自首3人。
  2006年,市检察院落实讯问被告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立案侦查12件、14人,所有案件均按要求进行实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成立市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年查处此类案件6件。
  2007年,市检察院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在办案中加强诉讼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件、4人。利用“大自侦”工作格局,打破反贪、反渎、预防等科局界限,一体化协同办案,集中力量查办有关经济热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案件,查处大案5件、12人,窝串案7件、14人。
  1988—2007年,县(市)检察院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53件,立案侦查42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119.89万元。
  第六节 反渎职侵权
  1988年,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科查处侵权罪、渎职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三类”案件。受理法纪案件19件、22人,立案6件、9人,全部侦结,其中移送审查起诉5件、6人,移送免予起诉1件、3人。
  1989—1990年,县检察院严厉查处“渎职”“侵权”犯罪;针对法纪案件案源少、专业性强的情况,加强与公安、监察、劳动、邮电、安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协作机制,从互通信息上开拓案源,将侦查重心放于取证上,受理案件线索40件,立案侦查15件、19人,移送审查起诉11件、14人,移送免予起诉4件、5人。
  1991年,法纪案件发案率大幅上升,受理案件62件、72人,从中立案25件、31人,侦结24件、30人,移送审查起诉17件、20人,移送免予起诉7件、10人。案件类型主要是非法拘禁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占立案数的84%。侦办的非法拘禁案90.91%属于由经济纠纷引起扣押“人质”以索取钱物的“人质型”非法拘禁,犯罪人员87.5%是办厂经商人员,且81.82%的案件属于跨地区作案。重大责任事故的发案以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为主,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有章不循,冒险作业,私召乱雇,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
  1992—1993年,重点开展“五类”案件的侦查工作。1992年,针对多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市检察院把在改革开放中的大胆探索和新产品试制及工作中的失误与犯罪区别开来。考虑到案件系发生在厂、矿、企业,事故责任人皆为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的局面,在案件查处中采取让嫌疑人继续在岗待审,侦查人员利用晚上时间深入发案单位调查取证,真正做到既查清案件事实,又不影响生产。1993年,立非法拘禁案10件,占立案总数的76.92%,均为经济纠纷引发的“人质型”拘禁案。市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坚持“积极受理、快速出击”和“案要查、人要救,债帮清”的原则,一旦发现线索或接到举报,组织力量赶赴扣押地,及时“解救人质”、准确勘察现场,查明情况,尽可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在人质解救上,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做到解救“人质”三个一样(即本地外地一样,有无外地检察机关委托一样,“人质”有无过错一样)。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还积极对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合理解决矛盾,1993年,解决纠纷15件,总金额10.57万元。
  1994年,受理86件、121人。1995年,受理124件、145人。2年立案42件、54人,结案100%,解救“人质”132人,解决经济纠纷金额292万余元。
  1996—1997年,法纪案件的受案范围、犯罪主体和罪名发生改变,查处法纪案件的难度提高。市检察院初查案件时做到严格保密,一旦案情有实质突破,即采取快立、快侦、快结的方式,确保办案质量。两年立案侦查27件、30人,移送起诉7件、8人,免予起诉15件、17人,不起诉3件、3人,撤销案件2件、2人。
  1998—2000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线索66件,立案8件、8人,结案率100%。查办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林某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和市公安局民警戴某某玩忽职守案等案件。
  2001年,成立渎职侵权案源信息协调组,提高内部协作合力。对外继续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横向协作,建立案源情况通报制度,形成办案战斗力。受理案件线索16件,决定立案2件、2人,结案率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002年,获取案源12件,决定立案侦查3件、3人,结案率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
  2003年,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查科。2003—2005年,市检察院渎职侵权部门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斗争。2005年,渎职侵权检查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3—2005年,受案36件,立案侦查5件、5人。
  2006年,市检察院开展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等活动,初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12件(包括上年度受理线索4件),立案1件、2人。
  2007年,市检察院把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各机关、单位摸底排查。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4件,初查不立案4件(其中2006年积案3件),立案侦查3件、3人。同时加大对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力度,完善安全事故同步介入调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办案、联合调研、共同预防等工作机制,介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件,从中立案侦查相关人员涉嫌渎职侵权案1件、1人。
  1988—2007年,县(市)检察院受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616件,立案侦查16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41.4万余元。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一、受理控告举报
  1988年,县检察院受理来信来访486件,其中来信440件,来访46人,控告检举各种违法犯罪146件。10月31日,建立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通过《泉州晚报》《检察专刊》和巡回广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成立举报室仅2个月,即受理举报线索31件,其中贪污9件、贿赂5件、偷税抗税2件、挪用公款2件、投机倒把2件、诈骗2件、徇私枉法1件、其他8件。以上自办13件,转送其他部门处理13件,因举报事实不清无法查证作其他处理5件。
  1989年,受理来信来访400件,其中来信369件,来访31件,受理举报129件,初查47件,从中立案侦查8件、1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09323.93元。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为检察长接待日,及时解决重要控申案件。是年,检察长接待群众23场,接待32件、48人,批阅信件58件,处理重大疑难信访3件。
  1990—1991年,受理来信来访823件,其中来信778件,来访45件。由于地方“标会”及经济纠纷突出,引发控告检举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件频发,分别有110件和65件。举报室与法纪、经检科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制度,形成一条畅通的举报工作线,为经济检察提供大量案源,初查控告、举报案件53件,从中立案侦查19件。
  1992年,受理来信来访431件,举报信访58件,经初查后立案侦查18件、22人,转其他部门处理31件,存查7件,待查2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8.9万多元。
  1993年,市检察院把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控申举报工作重点,向社会公布每月10日为检察长接待日。1993—1995年,受理来信来访1376件,其中来信1167件,来访209件。受理群众举报经济犯罪案件315件,初查85件,从中立案侦查30件、32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1994年,与经济检察科联合查处许某某挪用公款案,为泉州市港务局挽回经济损失103万元。针对社会上重婚日趋严重现象,重点打击重婚犯罪,受理重婚案10件、20人,立案5件、9人。
  1996—1997年,以为民办实事、接受群众监督等践诺工作为切入点,及时兑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政策。受理来信来访940件,其中来信882件,来访58件。受理举报线索257件,初查68件,从中立案侦查26件、28人。检察长接待群众63场、181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87件。
  1998年10月起,建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制定审查协调小组的工作暂行规定,切实加强举报线索管理机制。当年5月,安装并公布“96100”举报电话,扩大社会影响,3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信访486件,其中及时处理分流控告申诉347件,审查分流举报线索139件,从中立案侦查10件、10人;检察长接待日批办信访件32件,接待来访25次、127人;处理上访事件21件、27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68件。
  1999年6月20—26日,开展首个“举报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举报咨询活动9场次,通过各种渠道分发举报宣传资料4000余份,举办《举报宣传挂图》展览12场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66件,其中来信398件,来访68件,初查举报线索85件,从中立案侦查20件、25人。检察长接访48次,接待来访群众69件、24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76件。
  2000年,受理267件举报件,其中署名举报84件,举报中心初查经济犯罪线索9件。
  2001—2002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98件,其中举报266件,检察长接待群众69场、211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113件。
  2003—2004年,受理来信来访1044件,其中举报571件,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48场次,受理案件29件,法律咨询263件。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增多导致劳动工资、工伤事故等纠纷的上访案件倍增情况,2003年在陈埭镇、罗山镇设立接访点,配合处理此类案件73件,为民办实事办好事246件。2004年,开始实行首办责任制和信访滚动管理办法,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将信访案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并按照首办责任时限进行催办和督办,最终由控申部门负责答复信访人。同时,成立涉法上访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和处理紧急信访小分队,与公安、法院、纪委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席协调机制,有效解决一些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问题。
  2005年,开始实行点名预约接访制度,即公布本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的名单、照片和工作职责,若来访群众提出预约要求,即在五日内安排具体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举报395件,其中举报134件,为民办实事67件。
  2006年,内坑镇、陈埭镇、磁灶镇被确定为下访巡访联系点,聘请镇司法工作人员为下访巡访联系点信访联络员,展出法制图片11幅、发放法制宣传材料400余份、检察长接待群众11人,为民办实事68件。在举报工作上,开展集中清理排查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专项活动,排查中未发现有积存未处理的举报线索。另一方面,重新印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检务十公开、举报常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宣传材料2000份,并制作11幅举报宣传挂图进行巡回宣传。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94件,其中举报143件。
  2007年,做好“两节”“两会”和中共十七大等主要时期的涉检信访排查工作。继续开展下访巡访工作,在所有乡镇(街道)均设立下访巡访联系点和信访联络员。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控告、申诉、举报325件,其中举报124件,为民办实事72件。
  二、受理申诉
  1988年6月,县检察院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管辖范围、查办申诉案件的程序,强调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为原则。当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其中不服拘留2件,不服免于起诉1件,不服判刑5件,不服劳教1件。复查1起免于起诉案件,经3次集体讨论最终做出驳回申诉的决定。1989—1991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2件,立案查处后均作驳回申诉维持原结论的决定。
  1992年,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5件,审查处理情况为:立案复查不服免于起诉2件(1件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1件申诉人撤回申诉,作撤案处理),移送其他检察机关1件,转其他有关部门9件,存查3件。
  1993—1995年,受理各类申诉案25件,经审查后立案复查并纠正原错误决定的2件、2人,剩余23件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1996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5件,其中不服不立案1件、不服逮捕1件、不服免于起诉5件、不服判刑3件,不服民事判决3件,其他1件。经审查后立案复查不服免于起诉的申诉案件4件,全部撤销原决定。
  1997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4件,其中不服不批捕1件、不服不起诉2件,不服免于起诉1件、不服民事判决1件。依法立案复查2件,全部维持原决定。
  1998年,以查办申诉、交办案件为办案重点,加大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全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件,其中不服批捕2件、不服不批捕1件、不服刑事判决2件。依法立案复查2件,分送其他部门2件,直接答复1件,存查1件,经审查后维持原决定1件,改变原决定1件。
  1999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件,其中不服不批捕1件,不服不起诉2件。依法立案复查3件,经审查后,维持原决定2件,撤销原决定1件。
  2000—2002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2件,其中不服不批捕1件,不服原免于起诉1件,不服不立案1件,不服刑事判决9件。依法立案复查4件,均维持原决定。
  2003—2007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9件,依法决定立案审查11件,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16件,改变原决定3件。
  三、国家赔偿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市检察院建立刑事赔偿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与控申科合署办公,配备专人负责。
  1995—2001年,受理刑事赔偿请求7件,经审查后均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依法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2002年,受理赔偿请求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以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案。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批捕王某某不存在侵权问题,及时做出不予确认书送达当事人。王某某不服要求泉州市院复议,泉州市院复议后维持市检察院原决定。王某某直接向泉州中院控告市检察院错误逮捕308天,请求刑事赔偿13800元。泉州中院于2002年12月14日对该案举行“国家赔偿案件听证会”。2003年,市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赔偿经费的立项和拨付,对赔偿请求人王某某予以国家刑事赔偿。2003—2007年,市检察院未再收到刑事赔偿请求。
  第八节 监所检察
  一、看守所检察
  (一)羁押检察
  1988—1996年,由于晋江县(市)案件多,重、特大案件比例大,超期羁押现象时常发生,书面催办超期羁押809人次,得到纠正568人次。1997年后,针对刑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的情况,驻所检察室在人犯收押时认真填写在押人员羁押检察卡、案件诉讼期限登记表,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法定羁押期限,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避免超期羁押。1997—2002年,纠正超期羁押3886人次。2003年,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监督行动,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环节上严格纠正超期羁押,至11月底,市看守所实现零超期。是年,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301人次,发出建议纠正违法报告书1份、41人次。2004—2006年,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建立一人一卡登记、提前催办和告知、诉讼环节变更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建立羁押期限核对制度,前纠后超、边纠边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07年,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制定预警机制、检察官约见等制度,避免超期羁押现象。
  1988—2007年,县(市)检察院依法严把收押、释放、判决裁定执行关,对收押、释放人犯法律手续、文书、人犯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安、检查、法院三机关实行人犯换押制度,促进共同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其间,依法纠正违法收押27人次,混关、混押126人次。
  (二)监所检察
  1.监所安全防范
  1988年,监所检察科发现看守所监房铁门大部分锈破,存在隐患,更换20间监房铁门建议得到落实。1989年起,联合监所干警每日一巡查、重点监房突击查、重大节日联合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针对重刑犯、团伙犯、外来流窜犯多的特点,注意掌握思想动态,认真做好各种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1991年,针对两起两人案犯逃脱事件,建议看守所加固加高围墙,依法监督杜绝单人提审,确保安全。1995—1998年,定期每月召开公安预审、检察、武警中队、看守所联席会议,确定各家工作职责,分析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共同做好防范教育工作。4年间,配合看守所组织48次安全大检查,查获各类违禁品140多件。1999年起,与看守所、武警中队联合召开狱情分析会,达成共识:每月联合对监房进行安全检查;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共商安全防范对策;在外围警戒单岗执勤改为双岗执勤等安全防范措施。2000年7月至2002年底,参与开展晋江市重要目标“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实行每月进行2次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例行安检、每日2次进行巡视制度,进一步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2005年5月,发现看守所存在可能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或串供的隐患,立即发出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得到看守所采纳并及时进行整改。
  2.打击“牢头狱霸”
  1988年起,晋江县每年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加强立案监督,维护监所秩序。1988—2007年,清查“牢头狱霸”56人,其中涉及案件8件、28人。
  3.法制宣传教育
  对在押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讲座、形势教育、座谈谈心、观看法制节目等方式,提高在押人员的法律素质,稳定良好的监所秩序。1988—2007年,上法制课238场次,受教育人数2.6万余人次。
  二、监外执行检察
  1981年起,县检察院正式把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五种人”列入监所检察职责范围。
  1988—1993年,县(市)检察院对监外“五种人”667人次进行考察,在考察中还协助基层建立帮教组织18个,协助制定帮教措施,帮助接收改造、解决就业问题和其他实际困难。
  1994年,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监所改造机关1993年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是否合法进行检察监督。是年,对监外“五种人”156人次进行回访考察,其中缓刑103人,假释6人,剥夺政治权利4人,保外就医43人。1995—1996年,回访考察监外“五种人”338人,并进一步完善帮教措施,确保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1997年,重点对陈埭、磁灶、安海、青阳4个乡镇监外“五种人”112人进行检查,发现失控92人,失控率82%。发现后及时与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商定整改方案,落实帮教措施。下半年,对25名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考察,发现2名保外就医的罪犯重新犯罪,建议公安机关追捕该2名罪犯。1998—2001年,定期不定期对721名“五种人”进行回访,回访考察率100%。
  2002—2003年,对2000年以来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决定、裁定、批准罪犯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察,取得较好成效。2004年,集中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成立专项检查活动小组,实行月报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对2002年以来辖区内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对13名假释、42名保外就医人员造册建档,逐一检查,对其中6名保外就医人员提出收监建议,1名脱管人员被监管机关收监。
  2005年,重点检查2004年底以来新保外就医的6名罪犯,没有发现存在违法保外或脱管的情况。2006年,回访考察辖区内18名保外就医罪犯、102名缓刑罪犯,发现1名缓刑罪犯重新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
  2007年,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经查,监外执行罪犯434人,考验期未满的监外执行罪犯268人(其中,缓刑237人、保外就医18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管制1人、假释11人),发现14人漏管,2人脱管。对此,向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漏管罪犯进行登记造册列管,制定落实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对脱管罪犯及时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
  第九节 民事行政检察
  一、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994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科成立。当年,接受公民和法人来信来访73件,审查后依法受理16件,从中立案2件,提请泉州市院抗诉1件。配合法纪检察科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案1件、1人。
  1995—1997年,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生效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37件,从中立案7件,提请泉州市院抗诉7件,建议泉州市院抗诉3件。对有关执法部门在裁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权,共提出检察建议9次。结合办案,纠正法院违法执行2件。
  1998年开始,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数、立案数、抗诉数都有较大的增加。1998年,受理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案件43件,经初查后,依法立案审查12件,决定提请泉州市院抗诉7件,建议泉州市院提请抗诉5件,被采纳10件,立案数和抗诉数均跃居泉州市首位。
  1999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裁判的申诉50件,立案审查21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9件,同时,审查息诉28件。
  2000年,市检察院与市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借阅卷宗、抗诉案件应严格审限、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建议再审及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的提出等问题作规定。当年,受理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案件51件,立案审查21件;提请抗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10件,上级院采纳12件,法院再审后改判5件。办理和解案件5件,息诉26件。
  2001—2003年,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发生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156件,决定立案审查99件,提请抗诉27件,建议提请抗诉24件,息诉89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件,出席再审法庭27次,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8件。
  2004—2007年,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发生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89件,决定立案审查76件,建议提请抗诉10件,息诉66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件,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0件。
  二、检察和解
  1999年始,市检察院开始探索检察和解工作,对经审查确定不能抗诉或不宜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1999—2007年,运用检察和解方式审结申诉案件13件,其中1999年2件、2000年5件、2002年5件、2003年1件。
  三、支持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999年,市检察院开展以国家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有资产的试点工作,初步制定运用民行检察职能服务国有企业保护国有资产的试点工作方案。当年,协助市农资公司向法院起诉一起标的20万元的联营合同纠纷案,并针对纠纷反映出的问题向该公司提出规范经营管理的法律意见。
  2000年,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市开展探索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确定以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为突破口,推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起参与诉讼。市检察院就该案件参与诉讼的有关问题与市法院沟通协商,出台《关于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办法》。
  2002年,督促、支持金井供销合作社向市法院起诉10起承包合同纠纷案,有效地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2003年,市法院对上述拖欠承包税利费的9起承包合同纠纷立案审理,为其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表示感谢。
  2004年,出台《关于支持民事诉讼试行办法》,印发给全市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办理9件代表社会公益支持起诉案件,为安海聋哑色织布厂等福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2005年,并注意从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受损的情况,协同公诉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6年,民行检察职能与公诉职能有机结合,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机制。
  2007年,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第十节 职务犯罪预防
  一、宣传教育与服务
  1988—1999年,县(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长期由经济检察科兼管。1999年4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反贪污贿赂局。2003年6月23日,成立职务犯罪预防科。市检察院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区域实际,针对民营企业数量多,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情况,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深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2004年5月,出台《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推出“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15条措施。同年11月5日,建设启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2003—2007年,到全市各单位、部门开展法制座谈68场次,讲授法制课75场次,受教育人数8100余人,2004—2007年,组织晋江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观看图片展和电教宣传片8场次,受教育人数590多人次,取得较好的预防效果。
  2007年,市检察院被泉州市检察院确定为预防工作服务民营企业试点院。市检察院制定《廉政准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注重利用新闻媒体,拓宽宣传渠道,增强预防效果;与泉州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晋江电视台联合策划制作“民营企业预防职务侵占犯罪”法制宣传光盘,于春节期间在晋江侨乡频道黄金时段反复播出,营造良好预防氛围;编写《民营企业法律知识读本》(一)(二)册,发放到民营企业。此外,选择安踏、柒牌、安海玩具工会、德尔惠四家公司和行业协会作为预防联系点,指定企业法务部专人作为联系人,不定期开展预防工作。
  二、预防措施
  2001年,针对市土地局连续发生10起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市检察院向发案单位提出3条检察建议。
  2003年,市检察院与金融、建设、卫生、经贸、药监、税务、工商7个系统部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手开展行业系统预防。同时,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建设、卫生、电力等部门和企业以及乡镇政府,确定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2005年,协同卫生系统开展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针对部分医院存在着医疗采购制度不完善、部分医务人员在采购和使用医疗器械上收受回扣的问题向市卫生局发出检察建议。市卫生局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就规范药械购销管理做出具体规定,部分医院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2006年10月,与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协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力度。2007年,通过查处市工商管理局某所所长陈某某、工作人员谢某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发现陈某某利用职便,在办理案件等公务活动中,采取收入不入账,私设银行账户,压案不办等手段,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向发案单位主管部门市工商管理局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该局研究布署专项整改方案在全系统开展“队伍规范管理教育月”活动,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2003—2007年,市检察院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方针,先后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29份,其中在办案中发现金井镇计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不规范,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着手开展核对、清算活动,并制定具体财务管理措施予以整改。同时,市检察院将预防工作深入到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形成系统抓,抓系统的局面。至2007年底,受理查询92件次。市检察院协助市政府整顿建设招投标市场,对探索新的招投标方式、防止和打击围标、串标、挂靠、转包、加强标后管理以及预防干部职务犯罪等方面献策献议。是年,在市重点工程——泉州晋江大桥市区连接线道路工程项目中首次开展专项预防,派员全程见证该工程的招标工作,及时反馈工程中标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第二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机构
  1988年,县法院设办公室、人事科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执行等业务庭室,并设安海、石狮、龙湖、磁灶、青阳5个基层人民法庭。1989年1月,石狮法庭撤销。1990年2月,人事科升格为政工科,后于2003年6月,改制为政治处。同年3月,刑事审判第二庭与信访接待室合并成立告诉申诉庭,从事立案审查和接待来信来访工作。1992年2月,成立研究室。同年12月底,金井人民法庭成立,下辖金井、英林、深沪3镇的民事、经济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1995年8月,东石人民法庭成立,管辖东石镇的民事、经济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1997年3月,陈埭人民法庭成立,下辖陈埭、池店、西滨三镇的民事、经济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1997年9月,司法警察大队成立,专门负责庭审安全保障和罪犯押解工作。1998年2月,刑事审判庭分设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并由第二审判庭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及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工作。1998年6月,房地产审判庭成立。2000年2月,告诉申诉庭撤销,分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同时,执行庭下设4个执行大队,除法警大队和行政庭有部分执行任务外,院部审判业务庭不再执行案件。2000年6月,监察室建立,与市纪检委驻法院纪检组合署办公。
  2003年5月,市法院完成机构改革,并明确职能配置,改革后机构配置为:内设机构11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研究室;设直属机构1个——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机构7个,即青阳、陈埭、安海、磁灶、东石、龙湖、金井等基层人民法庭。至2007年,此机构设置未变。
  二、队伍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改革深入和开放扩大,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逐步加强,县法院职能进一步拓宽和细化,干警人数亦逐年增加。1988年,法院在职干警人数81人;1992年,为99人;1997年,为114人;2002年,为126人。2003年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定为:行政编制113人,事业编制12人,共125人;其中处级领导1人,科级领导5人,股级领导41人。2005年11月,再增加行政编制25人,人员编制150人;增加股级职数8人。至2007年,法院实际在职干警135人。
  1988—1993年,原有法官结构主要是由部队转业或其他单位调干而构成,法官的学历层次普遍较低,法律业务知识不精。县(市)法院抓紧法官法律知识的培训,组织干警参加“业余法律大学”教学班,先后有30名干警参加业余法律大学学习,310余人次参加各类短期培训。
  1994—1998年,68人参加法律业大学习,10人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及厦门大学法律本科班学习,26人参加党校法律本科学习,10人参加法律专业自学考试。1998年,53名干警报考法律本科,占全院在编人员45.6%,其中30人被录取。1998年10月,叶天恩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1999—2003年,实现全院干警达到法律大专文化水平的目标。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发展到45.5%,法律本科在学32人,研究生课程班结业5人,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同时,严格管理,典型引路,引入竞争机制,试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和书记员单列管理。1999年12月,叶天恩再获殊荣,被评为“全国法院模范”,2002年6月,吴庆锥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2003年2月,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
  2004—2007年,队伍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改善,全院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干警高达83%,另有法律本科在学13人。
  第二节 审判体制改革
  一、审判方式改革
  1989年,县法院进一步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民事、经济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强调要开庭审理,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1992年,合理调配案件,加强庭室之间的协作,采取调案不调人的办法,适时把部分案件调配给案源较少的民事庭、行政庭,使部分存案多的庭室能够集中力量清理旧存民、经积案373件,占民、经结案数28.8%,初步扭转年年清积案,年年有积案的被动局面。
  1993年,磁灶法庭试行“直接开庭”现场观摩,受到好评并开始在全院推行。1994—1995年,为应对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势头,市法院出台《关于改进审判方式的实施意见》,将“直接开庭”全面推开,实行当庭质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简化开庭前的不必要环节,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并逐步试行当庭宣判,大大加快办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规定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较简单的六大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庭长及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权限,把过去所有法律文书全由分管院长签发的做法,适当分权由庭长签发。
  1996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在加速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市法院成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做好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改革重点,组织全院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
  1998年,法院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指导,提高审判人员当庭认证的能力和当庭裁判率。民事庭、经济庭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出台民事、经济审判流程规范,指导全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1999年,审判改革迈出新步伐,市法院强化监督机制,大胆放权,制定出台《关于审判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将50%左右的案件审批权交给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院长、庭长把主要精力转到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上,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对其所裁判案件的责任。
  2001年始,市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及繁简分流、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改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的若干意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法庭业务的指导,促进审案更加简便快捷。2002—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商事案件22984件,占民商结案数30351件,结案率75.7%。同时,市法院将民商事审判的重心逐渐转移到诉讼调解上来,把调解作为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把司法为民服务贯穿于诉讼调解之中,年年总结、探索、推行诉讼调解新举措,提高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1988—2007年,审理民事安案件76302件。
  二、执行方式改革
  1988—1990年,在审理财产案件时,着重抓好法制宣传,做好当事人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使大部分案件在审结的同时得以执行。
  1991—1997年,实行执行工作岗位责任制,采取专项执行、分片执行、集中执行、分散执行等多种形式灵活结合的方式,集中抽调精干力量,适时开展各种执行会战活动;成立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制止偷漏抗缴公路规费和破坏路政管理的行为;成立卫生执行室,结合创卫工作,开展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均取得明显成效,执结案件大幅上升。
  1998年起,不间断开展各种执行大会战和专项执行活动。当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普遍推行执行合议制,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1999年,先后开展“执行工作咨询日”法律咨询活动、组织大规模的夜间集中突击执行行动、召开执行督促大会、邀请拍卖行到新审判办公大楼举行大型拍卖会、召开执行款兑现大会等等。
  2000年,率先在泉州法院系统试行执行异议听证制度,建立拍卖变卖合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案件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执行情况月通报等制度。
  2002年,建立个人清案制、督办制、分片负责制。
  2005年,首创执行信访投诉听证制度,成立执行督查组,由院领导重点就当事人反映强烈、多次信访、上级转办督办的案件以及超过6个月仍未执结的案件,实行调卷审查,进行案情查询,视情况换人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定期在《东南早报》《晋江经济报》2家媒体公开曝光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设立执行信息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执行信息、提供执行动态查询服务和执行程序的指导;制定执行案件分类管理制度,把所有执行案件分为A、B、C三类,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对有执行条件的A类案件和有部分执行条件的B类执行案件实行重点执行和重点监督。
  2006年,坚持每月曝光老赖制度,出台《悬赏执行程序暂行规定》,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未被曝光的部分被执行人因害怕被曝光履行义务。
  2007年,建立和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沟通协调,对被执行人申请出入境的行为加以限制,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金融、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协调,建立被执行人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第三节 立案与信访
  一、立案
  1988年,县法院尚未成立专门的立案庭室,立案工作在审、立合一阶段,均由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受理。1989年,归属于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开始试行少量立案审查工作,试办62件起诉立案的审查工作,转交有关业务庭审理,为建立告诉申诉庭做准备。
  1990年3月,专门从事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工作的刑事审判第二庭撤销,与信访接待室合并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以下简称告申庭),从事立案审查、申诉案件审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等相关工作。1991年12月开始,为改变过去审立不分带来的诸多“以结代立”“不结不立”和“久拖不决”等弊端,院部所有业务庭室以及青阳人民法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均由告申庭承担。由于案件数量较少,审查立案工作量较少,各立案部门采取的主要是以实体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来决定是否立案的做法。1995年始,市法院面对案件猛增势头,对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都给予立案。1997年,在告申庭内成立专门的立案室。1988—1999年,共审结各类申诉案件326件,审查立案72910件。其中,1988—1990年,审查立案3754件;1991—1994年,审查立案17003件;1995—1999年,审查立案52153件。
  2000年,市法院告申庭撤销,改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改由审判监督庭负责,与外地法院有关送达、调查、宣判等事务亦细化到各辖区所在业务庭办理,立案庭专门负责归属院部业务庭室办理案件的立案工作和支付令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为主承担信访接待工作。同年3月,出台便民诉讼承诺制,对当事人的起诉,当天能立案的即时立案,对赡养、抚育、抚养、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优先立案。审判监督庭和纪检监察室承担少量的反映干警违法违纪办案的信访接待工作。各基层人民法庭则负责其所在辖区标的额3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及调解结案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此外,市法院还坚持便民利民诉讼原则,把司法为民理念融入工作中,2004年,出台《司法为民36条措施》,对立案庭以及所辖7个基层人民法庭的立案窗口进行重新设计和装修,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诉讼流程、司法救助条件,实行民商事案件的审查立案及诉讼费用收取“一站式”服务,并推行首问责任制,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办案程序告知制度;2005年,出台《关于文明接待服务标准》和《作风仪表形象规范性标准》等规定,做到“十个一”便民配置,即:一个导诉台、一个便民服务台、一间速裁室、一间调解室、一间信访接待室、一处当事人休息处、一台饮水机、一台复印机、一个电子显示屏、一部公用电话;针对基层群众诉讼知识贫乏的问题,编印12种诉状样本供当事人参阅,制作19种类别的案件诉讼指南摆放于各个立案大厅,供当事人免费索取。2006年始,还通过有关制度上墙、电子显示屏滚动、诉讼指引专题片等方式公开审务,指导当事人诉讼,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开辟绿色通道,为务工人员、残疾人、军烈属优先办理、优先立案、加快审理和执行。对老、幼、病、残等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法院立案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实行预约上门立案,实行半小时立案制度,全院当天立案率95%以上。2000—2007年,立案庭以及各基层人民法庭审查立案95922件。
  二、信访
  1988年,人民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工作,统一由信访接待室(归属办公室)承担。1990年3月,信访接待室被归并到告申庭,并统一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1996年,推行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5日由院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2005年,市法院针对当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现象较为突出的现实情况,从信访问题最为突出的执行工作入手,率先试行执行信访听证。6月23日,首场执行信访听证会由院长高智辉担任听证主持人、纪检监察室领导担任听证员,人大常委会、市政法委、系统党委及市信访局领导作为特邀听证员,对一起久执未结、当事人以执行人员不作为数次向省、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投诉的执行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由信访人员和承办法官当面进行质询、释疑、答复,使当事人明白无法执行的真实原因,对该案的执行过程表示充分的理解,促使该起缠访3年的执行案件得到解决。在对执行信访听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市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信访听证的暂行规定》《关于涉案信访听证的暂行规定》《关于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对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多次质疑或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的,实行公开听证,进行面对面的答疑解惑。至2007年,先后举行听证会41场,息访息诉38件,促进案件解决28件,特别是一批信访老案得以解决,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法院推广。
  1988—1999年,处理群众来信17690件次,来访23020人次,安排领导、干警参加市、镇领导接待日144人次。
  2000—2007年,处理群众来信1192件次,年均仅100余件;群众来访数则大量增加,接待群众来访100354人次,年均12000余人次。
  第四节 刑事审判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专项打击犯罪活动
  1988—1993年,针对社会治安现状,不断开展“打流窜”“扫黄打丑”“除六害”等专项斗争,从重、从快打击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结此类案件641件、971人,占刑事案件55%;1994—1998年,针对本地抢劫、盗窃犯罪猖獗,惩处该类犯罪1663件、2812人,同时对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进行有效遏制,审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15件、18人、流氓犯罪案5件、20人、团伙犯罪案98件、403人。1999—2003年,刑事犯罪案件大幅上升,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做到“稳、准、狠”,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880件、7174人。2004—2007年,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犯罪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等三类案件的“严打”整治,审结该类案件2892件、4131人。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偷税抗税、金融保险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判处145件、242人,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二)刑事法制宣传教育
  1988—1995年,县(市)法院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深入到各乡镇或外来人口犯罪集中地召开大规模的宣判执行大会;利用院部及各基层法庭门口的法制宣传栏,出墙报、释案例;基层法庭不定期到辖区村镇或学校工厂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巡回办案,上法制课;配合有关部门在税法宣传月、交通宣传月、禁毒宣传周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期间,开展普法活动。1996年,市法院开展送法“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监狱”五进活动,依托立案窗口或各类法制宣传日经常性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普及法制宣教知识;对缓刑犯、现刑犯进行回访考察。2005年起,市法院进一步注重人文司法,与当地企业联合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挑选优秀干部兼任中小学法制(综治)副校长,对被告人身患重病不便出庭的案件,到医院或被告人家中开庭,制作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刊物到各个村落或学校分发或张贴等等。
  二、未成年人审判案件
  20世纪80年代后期,社会上某些消极因素和丑恶现象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现象上升,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亦逐年增多。1987年,未成年人犯罪仅9件、10人,1988年,上升为19件、23人,而后逐年上升至1997年的68件、90人。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至210件、291人,分别占刑事审判案件15%和14.3%。对此,1988年,县法院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1991年,建立少年法庭;1998年2月,市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市法院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方针,依法掌握好量刑标准和从轻减轻情节。199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前,市法院在深入各乡镇召开规模较大的宣判执行大会时,多是有倾向地选择学校作为大会地点,或者是特邀妇联、团委、学校有关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个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个别学校邀请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授课,次数较少,教育面较窄。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市法院开展法制宣教活动的主动性大为提高,加强未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重心从减少前移到预防领域,编写案例墙报、普法刊物到每个学校,与有关部门单位座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问题,安排干警不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授课,挑选优秀干部兼任中小学法制(综治)副校长,与当地企业联合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在学校建立青少年维权教育基地,到少管所、监狱回访帮教在押未成年人,到企业、家庭回访考察缓刑未成年犯等等。
  1988—2007年,全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368件。其中,1988—1995年,审结刑事案件1529件;1996—2000年,审结刑事案件3633件;2001—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8779件,每年结案数均在1000件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最高为2006年的1476件。针对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2001年,市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刑事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2年,探索扩大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范围,与检察院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规定》。2002—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刑事案件3398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3472件,分别占刑事总结案数7722件的44%和45%。
  第五节 民商事审判
  一、审判方式
  1989年,县法院进一步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民事、经济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强调要开庭审理,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1992年,合理调配案件,加强庭室之间的协作,采取调案不调人的办法,适时把部分案件调配给案源较少的民事庭、行政庭,使部分存案多的庭室能够集中力量清理旧存民、经积案373件,占民、经结案数的28.8%,初步扭转年年清积案,年年有积案的被动局面。
  1993年,磁灶法庭试行“直接开庭”现场观摩,受到好评并开始在全院推行。1994—1995年,为应对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势头,市法院出台《关于改进审判方式的实施意见》,将“直接开庭”全面推开,实行当庭质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简化开庭前的不必要环节,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并逐步试行当庭宣判,大大加快办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规定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较简单的六大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庭长及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权限,把过去所有法律文书全由分管院长签发的做法,适当分权由庭长签发。
  1996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在加速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市法院成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做好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改革重点,组织全院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
  1998年,法院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指导,提高审判人员当庭认证的能力和当庭裁判率。民事庭、经济庭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出台民事、经济审判流程规范,指导全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办案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
  1999年,审判改革迈出新步伐,市法院强化监督机制,大胆放权,制定出台《关于审判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将50%左右的案件审批权交给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院长、庭长把主要精力转到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上,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对其所裁判案件的责任。
  2001年始,市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及繁简分流、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改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的若干意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法庭业务的指导,不断促进审案更加简便快捷。2002—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商事案件22984件,占民商结案数30351件的75.7%。同时,市法院将民商事审判的重心逐渐转移到诉讼调解上来,把调解作为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把司法为民服务贯穿于诉讼调解之中,年年总结、探索、推行诉讼调解新举措,提高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1988—2007年,审理民事案件76302件。
  二、诉讼调解
  1988年,诉讼调解工作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审判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1992年,为解决久拖不决、超审限办案的问题,市法院改变过去民事、经济案件一到手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的做法,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要求必须及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再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及时做出判决,大大缩短办案周期。1993年,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市法院还尝试成立经济纠纷调解小组。
  2001年,直接影响全市安定稳定的房屋拆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地下钱庄、非法抱养、土地权属、劳资等纠纷案件成为民商事审判的重点,尤其是一些集团诉讼案件,做好协调、疏导和说服工作,促使当事人缓和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市法院制定《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诉前调解,减少诉累,降低成本。
  2002年,市法院着力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2102件,调解撤诉率40.4%。青阳、东石、陈埭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均在200件以上,调解率不断提高,有效地把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尽力化解在萌芽状态。
  2003年,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庭前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的调解工作以及调解方式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共有财产纠纷、人身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纠纷等八类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全年共调解、撤诉结案1898件,调解撤诉率45.9%。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市法院还不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强全市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实施方案》,协助各镇场筹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好人民调解员;确定3个人民法庭作为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挑选富有民商审判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总结人民调解工作;青阳法庭与镇党委政府建立矛盾排查联席制度;东石法庭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较好地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有效地化解大量民间纠纷。
  2004年,市法院进一步对审判质量与效率进行量化管理,把调解率、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三率”的绩效情况作为考评法官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把调解贯穿在各项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以提高调解率带动息诉服判率和结案率的提高,调解、撤诉结案2351件,调解撤诉率56.1%。
  2005年,市法院总结提炼调解经验,把具有浓厚闽南特色的茶文化融入其中,创立“茶桌调解法”,借助于喝茶“聊天”的形式,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拉近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距离,取得良好的调解成效,被时任省高级法院院长陈旭誉为“司法功夫茶”。全年调解、撤诉结案2725件,调解撤诉率57%。金井法庭审判员林朝嘉审结民事纠纷案件187件,其中调解结案179件,调解率95.7%,被省法院荣记个人二等功,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2006年,市法院进一步总结推广“茶桌调解法”,开设“茶桌调解区”,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安海法庭认真做好“类型调解”工作,促使大量系列、同类型案件得到顺利调解;金井法庭推出“冷却法”,缓和当事人的激烈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寻找机会;龙湖法庭推出“异地调解”,开拓调解工作新思路;青阳法庭推广“三位一体调解法”,及时化解纠纷;东石法庭推出“判前释法”促进调解;磁灶法庭做好“送达调解”,简化调解程序,方便群众诉讼等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调解、撤诉结案3306件,调解撤诉率60.1%。
  2007年,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开始施行,市法院及时建立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案件机制,将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主动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该制度实行仅1个多月,就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案件68件,调解结案或取得有效执行61件,结案标的额300万元。同时,推行自诉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适当引入诉辩交易的精髓,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坚持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和解结案401件,占执行结案7.9%;推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被告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主动撤诉29件,占结案数58%。
  三、民事案件审判
  1988—1990年,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案件收结案数位居第一位,审结696件,占民事结案总数59.4%,其中95%以上案件系离婚案件。市法院坚持着重调解,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的调整和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对该类案件予以妥善处理。
  1991—1993年,民间利用闲散资金进行借贷活跃,债务纠纷迅猛上升,跃居第一位;审结债务纠纷1101件,占民事结案总数52.2%。市法院着眼于保护正当的借贷活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自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违法行为的予以保护。对于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给予确权,维护所有权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1994—1998年,民事、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市法院审结民事、经济纠纷22246件。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做好说服调解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发现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计生等,夫妻双方协商搞假离婚以达到目的,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批评教育,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274件。1994年以来,债务纠纷案件剧增,且债务大案突出,特别是金井等镇“地下钱庄”问题爆发后,债务人拖欠多人高额债务而举家外逃的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市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债务纠纷多的镇(场)领导取得联系,密切掌握社会动态,配合市委、市政府稳定群众情绪,对债务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审结债务纠纷案件7659件。对涉及国外及港、澳、台等“四涉”案件,坚持优先立案、审理、裁判“三优先”原则,1997年,审结“四涉”案件92件,其中涉港62件,比1996年上升376.9%。
  1999—2003年,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27957件,标的19.6亿元。1999年,晋江农村合作基金会发生动荡,市法院一方面派员配合政府部门搞好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一方面对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审理、执行,出台农村合作基金会涉讼案件审判执行指导性意见,审结该类案件378件。
  2004—2007年,市法院全面强化调解工作,“茶桌调解法”的功效,及时配合党委政府疏导群众强烈反映问题,特别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除,等其他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官民”矛盾剧烈及群体性事件。审结民商事案件21059件,标的16亿元。其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179件,涉及4505名务工人员,涉案标的1494.9万元。
  四、服务经济发展
  1988—1990年,经济案件以购销合同纠纷为主,从以往多系农副产品购销纠纷,发展为多种商品流通的购销纠纷。审结经济案件817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609件,占总审结数66.1%。
  1991—1993年,晋江县(市)经济更加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各种经济纠纷随之增多,审结经济案件1606件。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长,市法院随即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对一些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实行收案、调解、执行一条龙服务,简化诉讼程序,依法及时调处一批简易经济纠纷,深受当事人欢迎。
  1994—1998年,审结经济案件11314件,标的额5.5亿元。1994年,在市委召开的千家企业大会上,市法院提出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5条措施: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认真审理“三角债”,促进资金周转;简化程序,方便企业诉讼;重视涉外省、市、县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建立经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和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会后1个月内,即有限受理此类案件23件,对部分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企业予以缓交诉讼费,派出10名干警分赴江苏、上海等地为企业追收货款。1996年,市法院及时审理一些厂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如在晋江市磁灶德胜建材厂诉内坑建盛瓷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原告商标,并在泉州市及河北唐山两地销售成品5820箱严重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市法院及时审理该案,没收并销毁假冒工具,查封假冒商标成品及半成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80元。1998年,市法院着重审理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积极协助银行追收各种呆账、坏账,结案标的额9255.5万元,占经济结案标的46.1%。
  1999—2007年,经济案件仍以买卖、借款、加工承揽三类合同纠纷居多,市法院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审结经济案件28412件,标的24.6亿元,年均3000余件、标的2.7亿多元。
  第六节 行政审判
  一、行政诉讼
  1987年3月,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数极少、办案阻力较大。1988年8月29日,县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维持县矿管办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洪清扶诉县矿管办对其采矿申请不予办理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地推动依法行政,树立行政审判权威。1988—1992年,仅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件,审结18件。
  1994年,市法院将行政审判的立案、审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等工作,均统归行政审判庭统一行使。审判人员到各行政机关部门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专业知识,向行政机关和社会大众印发宣传提纲,与各行政执法单位联席座谈,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完善有关程序和制度。1993—1997年,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9件,连同1992年旧存案件1件,全部审结,结案率100%。
  1998—2002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4件,结案82件。
  2003—2007年,推行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7件,结案187件。
  二、行政非诉执行
  1988—1991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系由执行庭负责。1992年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权交由行政审判庭行使,统一归口管理,使行政审判执行初成体系。在此基础上,县(市)法院主要是以配合各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1992年10月上旬,成立“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当年执结147件、金额58万多元,第二年又执结216件、金额85.4万元。1993年9月成立“卫生执行室”,当年即执结17件,标的17.5万元。1993—1997年,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2358份,执结699件,追回、补征各项规费及处理罚没款475.6万元;卫生执行室执结505件,追回罚款200.2万元。
  1998—2004年,市法院以贯彻中央11号文件《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为契机,全面普及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意识,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步入正轨,年收结案数均在1000件左右,7年执结7482件、964.8万元。
  2005—2007年,市法院选派审判人员深入农村,理顺群众情绪,帮助行政机关做出合法而又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大幅度下降。3年执结964件798.9万元,同比下降69.9%。
  第七节 案件执行
  一、执行实施
  1988年,县法院没有专门的立案庭室,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均是由各审判业务庭室自行受理、审查并立案。1988—1990年,县法院坚持审执结合的方针,要求各审判业务庭室尽量在案件审理结案同时兑现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把执行的工作重心前置到审判中,把大量执行工作解决在审判业务庭。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审判业务庭移交的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执结322件,标的金额191.9万元。1992年,各业务庭对新审结案件自行消化执行,执行庭则集中全力清理历年来积压的执行难案。各业务庭新结案件的执行率都在70%以上,执结1375件,标的1386.3万元。1991—1997年,有653起民事案件均在审判业务庭审结的同时,完成财产移交工作,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结案件12143件、22449.7万元。
  1997年,市法院贯彻上级法院“审执分立”的精神,加快执行工作规范化进程,除人民法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外,其他案件则全部由执行庭执行。1998年,执结4529件,年执结案件数首次突破4000件。1999年,执结标的到位金额10769.8万元,年执结标的金额首次突破亿元。2000年,市法院整合执行力量,成立大执行庭,设立4个执行大队,严格实行“审执分立”,除法警大队和行政庭仍有部分执行任务外,院部各审判业务庭不再执行案件,人民法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仍由人民法庭负责,其他案件全部由执行庭执行。2001年,执结6807件,创历史最高。1998—2007年,执结53732件、181023.2万元。
  二、专项执行活动
  1991年,县法院对每一起案件都预先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执行对象进行事前调查摸底,对有履行能力又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外地法院委托15件,执结14件。
  1992年10月上旬,成立“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当年执行金额58万多元。
  1993年,公路征费、路政执行室执结216件85.4万元;9月,又成立卫生执行室,执结17件、17.5万元;加强省外案件的执行,先后派出4个执行小组,到省外执结57.8万元。
  1996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组织一场秋季执行大会战,出动车辆248辆次,干警1522人次,查封房屋83幢,查封扣押一些机械设备、电器、车辆等物,执结案件749件、2679.7万元。
  1997年,市法院选择金融、非诉行政执行等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关的案件为突破口,重点加强金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执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3件,为国家追回贷款620.3万元;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16件、382.4万元。
  1998年,开展“百日执行大会战”专项执行活动,会战4个月间,执结1876件、5158.3万元,分别占全年执行案的41.4%和54.6%。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工作,为金融机关追回欠款1500多万元,执结卫生行政处罚案件505件,占非诉行政执行结案的61%。
  2000年,开展清理“久拖未决、久拖未执”案件活动,实行领导挂牌督办。3月15日至4月15日,开展“金融执行月”活动,集中清理金融执行案件。11月1日至12月20日,开展清理久拖未执和受托执行案件的50日大会战,久拖未执案件执结率95%,挂牌督办案件执结率100%,受托执行案件基本完成。
  2001—2003年,连续3年开展“百日执行大会战”活动,清理执行积案8963件;2003年11月,开展有史以来规模力度最大的为期2个月的“突击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反复滚动执行1900多个案件,拘留416人,查封房屋260座,扣押一批汽车,实际执行到位1514万元,并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恶意转移财产的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4—2006年,建立以执行庭为骨干,其他庭室协同配合,全员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先后开展“清理金融执行积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百日执行大会战”等专项执行活动。
  2007年,先后开展“冬季执行大行动”和“诚信晋江,市法院在行动”等行动,全年拘留被执行人362人次,查封、扣押财产265处,委托拍卖124件,拍卖成交额2677.47万元。
  第八节审判监督
  1988年始,县法院并无专门的审判监督庭,亦没有专门庭室负责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和纪检监察工作。1988—1990年初,审判监督的工作重心是处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着重抓紧审结历史老案,特别是涉台案件和“严打”申诉案件的扫尾工作,审结刑事申诉案件223件、331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往往由各业务庭自行制作收、结案簿,采取手工登记的形式把住收结案关。
  1991年,省法院印发《民事、经济审判公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为县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指明方向。至1993年,编印民事、经济审判公开监督小册子3000本发放给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内容包括受案范围、司法程序、制度规范等,并设置审判人员监督台、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28名廉政监督员。1991—1993年,县(市)法院将案件评查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不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规定审判人员要对当月办结的案件自行回头检查,每季度互相检查、各业务庭半年进行一次评查,全年由全院统一组织执法大检查。开展案件执法大检查3次,评查案件1489件,对诉讼费、赃款赃物、罚没、扣押财物进行清理,案件质量有所提升。
  1994—1996年,市法院根据案件评查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案件在程序上和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推出院长催办制度,采取“院长督查通知书”的形式,由各业务庭按月填报每个审判人员的收、结案情况,对办案速度快、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办案速度慢的,则由分管院长调阅案卷及时查明原因,限期结案。1997—1999年,以案件执法大检查为契机,针对个别业务庭积案多,个别审判人员超审理期限办案,重审判、轻执行现象较严重,执行收、结案登记,卷宗材料的收集、归档、执行手续方面存在不规范、随意性大等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不少问题的情况,市法院先后制定并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院长听审听议参审制度》《案件审理期限暂行规定》《案件备查制度》《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暂行规定》《案件督办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的若干规定》等10多项务实性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审判监督体系,每月填报月结案进度表,详细写明已结、未结案件情况,由分管院长或指定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对临近审限未结的案件,由纪检部门及时发出督办通知,敦促各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违反规定者严肃进行处罚。对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交办、督办以及群众反映的案件,由纪检部门发出督、查办通知书,限期由有关庭、室、科及案件经办人员优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各类案件开展突击自查、逐件检查、互查和抽查工作,清理189件历年积案,接受交办、督办案件31件。1名助理审判员因3起案件超审限被取消晋升审判员资格,1名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人员被处分,1名超审限办案助理审判员被公开批评,1名对执行异议不予理睬导致执行回转的助理审判员被取消当年晋升审判员资格。
  2000年,审判监督庭成立,实行立监分立、审监分立。市法院颁布施行首部审判质量监督评定办法,市法院确定重点评查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发回重审、重大改判和再审等案件,并要求所有审结案件都必须经过评查方能归档入库。当年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案件同比大幅度下降,发回、改判率位居泉州市法院系统最低。2001年,市法院第一部审判与执行流程管理规则和案件繁简分流操作规程出台,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及繁简分流、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制度,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合议、签发、打印、送达、执行、结案等流程的每个环节都做出明确时限规定。2003年,案件评查一改以前一年一查的做法为一月一查。2004年,将息诉服判率、调解撤诉率、结案率“三率”作为法官综合能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后又将改判发回率、审限内结案率等10率作为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指标,月月通报、月月点评,全面推动案件质量、效率、办案社会效果的提高,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趋向科学化、规范化。2005年,在泉州市法院系统审判案件质量评查中,市法院民商审判质量首次名列第一,刑事和执行案件质量也名列前茅。2001—2005年,39名办案质量不合格的审判人员分别受到公开检讨、通报、扣发审判岗位津贴等处罚。
  2006年,市法院设立审判管理中心,出台《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对内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对外公开案件的信息与处理。在审判管理中心,采取列表上墙、上网公布、触摸屏查询、电话问讯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执行的所有信息,包括案件中止、鉴定、延长审限的原因理由,评估拍卖结果,为当事人提供审判执行动态的查询、相关法律的咨询及程序的指导,接受社会各界及当事人的监督。2007年,修订完善审判质量评查相关制度,并将之作为评先评优、竞争上岗的依据。
  第九节 “两庭”建设
  一、主体建设
  1987—1988年,县直有关单位和磁灶、龙湖、深沪、英林、安海、金井等乡镇先后拨款或资助资金30多万元,建设基层法庭办公场所,并有磁灶、安海、龙湖3个基层法庭办公大楼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是审判设施建设还是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青阳法庭仍与市法院挤在一起办公,市法院院部仅有一个审判庭,审判场地不够用,几个业务庭同时开庭时往往产生冲突,多数业务庭只能挤在办公室开庭,既影响办案又影响庭审的严肃性。1995年,市法院成立“两庭”建设领导小组和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审判办公综合楼和金井、东石法庭的新建工作,并在当年9月完成龙湖、磁灶、安海3个法庭的修缮工作。1997年,市法院新审判办公综合大楼封顶,金井法庭和东石法庭审判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青阳法庭迁出院部另行租房办公。1998年,投入资金1800万元,重点抓紧市法院审判办公综合大楼的装修进度,安海、青阳两个法庭审判办公楼破土动工。1999年,市新审判办公综合大楼落成。是年,安海法庭竣工落成。2000年,青阳法庭、磁灶法庭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2002年7月,投资300多万元、占地面积近0.35公顷(5.8亩)的陈埭人民法庭审判办公大楼落成竣工,市法院“两庭”建设任务完成。2000年4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到晋江市法院考察,说:“这是我所见过的基层法院中最为壮观的一幢审判大楼,在全国基层法院中没有数一也有数二!”2003年,市法院重新装修东石法庭,向市政府争取0.4公顷土地以备扩大院审判综合办公大楼规模。2006年,完成对青阳、陈埭、金井、安海4个法庭立案大厅的重新改造。2007年,向市有关单位报批、筹措改建磁灶、龙湖两个基层人民法庭新审判办公大楼的用地及资金。2006—2007年,除金井人民法庭以外,其余6个基层人民法庭均被省法院评为“省级优秀法庭”。
  二、配套设备
  1988年起,除加强审判办公楼建设,改变租房办公和“寄人篱下”局面以外,县法院还下大决心解决装备落后和不足的问题。1992年,以晋江撤县建市为契机,市法院购置业务用车5辆及部分警械和通信设备,有重点地加强部分法庭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为磁灶、安海、龙湖3个基层法庭配备业务用车,改善执法条件。1993年,5个基层法庭全部配备业务用车,档案室配备达到省级二级标准。1996年,市法院档案室通过省级一级档案室达标验收。1998年,市法院被省法院评选为创建“公正文明窗口”活动先进单位,龙湖、东石、金井、磁灶、告申庭均顺利通过市中级法院“公正文明窗口”达标验收。至1999年,7个基层法庭共计配备警车7辆、程控电话10部、电脑7台、空调23台、电视机、DVD音响共11台、冷热饮水机11台。这些装备和设备为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2001年,市法院完成计算机局域网建设,实现院内部以及与泉州市中院、省高院的三级联网和资源共享,在审判管理、综合信息、司法统计等方面发挥作用。2002年起,市法院继续以“两庭”建设、加快办公现代化为重点,加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陈埭法庭通过“公正文明窗口”达标验收,至此,市法院所有窗口建设均达标。2004年,扩建中心机房,拉设专线,在原有990余台电脑配备基础上增配40台液晶电脑,实现院部各庭、科、室及7个基层法庭计算机局域网的互联互通。2005年,全面改建市法院院部一楼立案大厅,在院部二楼新建审判管理中心接待大厅,成为服务群众的二大窗口。2006年,在院部设置安检室,利用科技含量高的安检门、金属探测器、X光机,防止个别群众私带管制刀具甚至弹药进入法院,添置一辆囚车,同时购置一批防暴工具,充实法警队的装备,保障庭审安全。2007年,修缮院部6个审判法庭,设立门禁系统,在院部设立集接待当事人和调解双重功效为一体的茶桌调解专区,在每个基层法庭设立一间茶桌调解室,实现电脑、电话人手一部以上,车辆33部,还有大、中、小型会议室和功能齐全的视频会议室,以及法官健身馆和图书馆。7个基层法庭共计配备警车8辆、电脑52台、电话23部、打印机31台、复印机7台、电子显示屏3幅。除磁灶、龙湖法庭以外,其余基层人民法庭均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四层以上审判办公综合楼。但是,院部仅有大法庭1个、小法庭6个,数量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且未配备候审大厅、陪审员室、证据交换室等,审判配套用房设施基本没有,无法适应审判需要。“两庭”建设中科技含量不足,多媒体证据展示设备、庭审录音录像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等多数均未配备,只有个别法庭配备有监控探头,离办公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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