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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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7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行政司法体制改革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
页码: 1171-117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是专门负责实施全市法律援助事务的独立法人机构,由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镇(场)司法办、法律服务所承担其援助职能。该中心是福建省首家县(市)级法律援助中心,后经两次增加事业编制,最终由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此外,晋江市司法局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制工作,并逐步规范管理。同时,晋江市还成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关键词: 晋江市 司法行政 司法体制

内容

一、法律援助
  1997年8月15日,市编委《关于同意成立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批复》批准成立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隶属市司法局的全民股级事业单位,核批差额拨款事业编制3人,是市政府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事务的独立法人,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由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镇(场)司法办、法律服务所承担其援助职能。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福建省首家县(市)级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1月,市法律援助中心被省司法厅表彰为“2003年度福建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2001年5月6日,市编委《关于同意增加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的批复》再次增加事业编制3人,其机构规格、经费渠道保持不变。2002年8月25日,市司法局向市编委请示,申请将市法律援助中心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02年10月1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面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和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好、配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配备的工作人员应为法律本科毕业或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大专毕业生。
  2003年3月30日,市法律援助中心由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法律服务
  1993年以前,除金井镇法律服务所外,其他乡镇法律服务所均附设在司法办内,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93年,乡镇机构体制改革,清退半脱产人员,全市司法办人员由72人减至48人。当年10月2日,市政府转发市司法局《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认真总结和推广金井法律服务所经验,大力扶持“不占编制,不靠财政经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两不、四自”法律服务所。1995年,全市建立金井、安海、内坑、东石等4个“两不、四自”法律服务所。
  1996年,市司法局组建福建晋江市晋南中心法律服务所,全市“两不、四自”法律服务所达到6家。1997年,晋江市有16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中,“两不、四自”法律服务所6家,全市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0人。1998年,全市有16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中“两不、四自”法律服务所7家。全市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0人。1999年,全市通过年检登记的法律服务所13个,办理执业证注册的法律工作者64人。2000年,全市通过年检登记的法律服务所13个,办理执业证注册的法律工作者62人。
  1999年,市司法局制定《晋江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体制改革意见》和《晋江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暂行规定》,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实现责、权、利挂钩,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稳步发展。金井、东石、磁灶、安海4家法律服务所被省司法厅授予“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其中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还被司法部授予“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
  2001年,市司法局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制工作,确定金井华侨、东石、安海中心、磁灶、永和、晋南中心6个法律服务所作为首批改制单位。进一步抓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依法建制和规范管理,全市10个法律服务所取得注册资格,6个法律服务所被暂缓注册;63人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
  2002年,市司法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利用年检注册的有利时机,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改制。永和、东石、磁灶、晋南中心(改制后更名为龙湖)、安海中心(改制后更名为安海)、金井华侨等6家法律服务所先后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同时,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陈埭、罗山、英林、西滨等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结合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分布特点,成立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在没有建立法律服务所的镇逐步设立接待站,使基层法律服务辐射到各个区域。改制后,全市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7家,法律服务工作者51人。
  三、帮教工作
  1997年6月3日,晋江市成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原由市公安局负责的“两劳”解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任务转由市司法局承担。
  1998年,晋江市各镇依托司法办成立安置帮教工作站,各村(居)委会普遍建立帮教小组,形成以基层调委会为主体,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的帮教网络。
  2001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重新调整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003年,晋江市司法局健全市安置帮教协调小组、镇安置帮教工作站、村(居)帮教小组的“三级”帮教工作网络,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四、公证
  1988年,晋江县公证处机构性质为行政单位。1988年5月11日,省编委发出《关于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分配的通知》,分配给县公证处行政专项编制11人。1990年,市公证处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司法局管理。
  五、律师体制
  1994年12月26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改革的方案》,1994年4月,省司法厅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允许国家的、自收自支的、一所两制的、合作制的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并存,共同发展;在全省范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简称“两不四自”)的律师体制。
  1995年,市司法局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完成律师从国家干部逐步向职业律师转型。1995年9月28日,市司法局所属3个律师事务所更名。晋江市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泉州众誉律师事务所,晋江市华侨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泉州华威律师事务所,晋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泉州侨声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的机构性质与人员编制不变。
  1997—1999年,晋江市律师事务所体制处于国资所和合伙所并存阶段。1997年1月20日,市编委批准改变市司法局所属3个国资律师事务所经费渠道,实行自收自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不变。同年,晋江市特邀律师停止发展,国家公务员兼职律师停止执业。
  2000年,晋江市司法局贯彻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国资律师所改革工作的意见》和《泉州市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开展国资律师所改制工作。泉州华威、泉州侨星2个国资所实行脱钩改制,2所在编律师申请辞去公职,分别组建2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即泉州华晖律师事务所、泉州侨声律师事务所。至此,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全部成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改革、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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