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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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275
颗粒名称: 一、税费税率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5
页码: 634-6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市在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机构精简和人员分流。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率根据不同税种和政策有所不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采取分类课征、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等方法计算征收。
关键词: 晋江市 税务 地方税务

内容

(一)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税目共设置9个。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实施三档税率。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4年征收营业税1987万元,1994—2007年共征收261956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构征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晋江市税务部门对所得税(主要是税改前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每年都采取企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检查的汇算清缴办法。为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1995年,地税部门逐步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使企业走上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建立健全账证的轨道,1996年始,晋江地税部门实行企业查账征收资格认定制度,并按年度进行年检。对账证不全的企业,实行由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收入额和企业所得税代征率的方式进行计征。晋江地税部门在核定纳税人收入额和代征率时,一般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同时进行核定。
  对企业所得税,国家实行统一的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采用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企业所得税3326万元,至2007年,共征收211143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其纳税对象共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计11类。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方法计算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对其他项目实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偏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地税部门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源头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算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其他各项所得均采取按次计算征收的办法。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4年,征收企业所得税1777万元。
  1998年,市地税局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加强征管,尤其是对垄断行业、个人医疗、中介服务等11个行业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分利等个人所得税的潜在税源加强专项检查,建立“富人档案”,对演艺人员、体育工作者的报酬所得实行全面监控。2003年,晋江市率先对企业董事会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2007年,全市共征收个人所得税350093万元。
  (四)资源税
  资源税对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纳税义务人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1994年分税制后,该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元,至2007年,共征收44621万元。
  (六)印花税
  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1994年分税制后,印花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对“营业账簿”税目中的资金账簿部分和除“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以外的其他11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共分四档,为1‰、0.5‰、0.3‰、0.05‰;对“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部分和“权利许可证照”这一税目采取定额税率,税额均为每件5元。晋江市地税部门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缴纳)办法主要采取“四自”纳税(即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行为时,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四自”缴纳办法)、汇贴汇缴、委托代征(市地税部门采取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房管、金融、保险等国家发放、签证、公证或者仲裁应税凭证的部门代征)、核定征收等4种方法。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印花税292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19715万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起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范围和个人,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幅度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纳税期限为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
  (八)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30%、40%、50%、60%。1994年分税制后,土地增值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1999年,晋江市征收土地增值税4万元,1999—2007年,共征收17646万元。
  (九)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在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税率为12%。晋江市房地产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对企业单位的房产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自收;对个体户经营用房的房产税,按照不同的路段标准核定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并由税务机关自收;对私有房屋出租的房产税,采取委托当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组织按核定方式代征。1998年,征收1394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55311万元。
  (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晋江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采取“双重控管”征收的办法,即将公路稽征部门征收养路费环节代征车船使用税与交警部门年检、报牌环节检核车辆完税情况相结合,通过与交警、公路稽征部门签订联合控管协议。1998年,晋江市征收车船税207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6858万元。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福建省于1985年在全国率先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政府确定由财政部门征收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1988年改由劳动部门征收。2000年,福建省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晋江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征缴范围是: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失业单位及其职工。计费依据和费率是:缴费单位以全部应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01年费率为19%,从2005年起调整为18%;缴费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2001年个人缴费费率为6%,2002—2003年费率7%,从2004年起,个人缴费费率8%;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等;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2001年,晋江市征收4022万元,2001—2007年,共征收62649万元。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待业保险演变而成。晋江从1987年开始,由劳动部门负责征收。2001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改为由地税税务部门征收,形成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的“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征缴范围是: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兵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为:缴费单位以全部应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费率2%;缴费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失业保险费计费依据中的工资总额的构成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2001年,征收495万元,2001—2007年,共征收7632万元。
  (十二)其他地方费金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1日起征收,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为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其征收标准为: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1990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调整为2%。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改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1998年,征收259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14653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同年2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江市地税机关执行上述规定,对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但中央独资企事业除外)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2002年,晋江市征收地方教育费531万元,2002—2007年,共征收11166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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