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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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2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
页数: 7
页码: 607-6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市财政收入不断增加,1989年首次破亿元,2007年达到60.3亿元。分类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是主要来源,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农业税收方面,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已取消。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分级财政收入中,上划中央收入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关键词: 晋江市 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一、财政总收入
  1988年,石狮从晋江县析出,建立石狮市,当年晋江县财政收入不再包含石狮部分,财政总收入7590万元。1989年,晋江县财政总收入首次破亿元。随后,于1995年、2000年、2002年、2006年、2007年,晋江市先后跨越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60亿元关口。2007年,财政总收入60.3亿元。
  二、分类财政收入
  (一)工商税收
  1988—1992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前,工商税收经过多次调整,至1993年底,晋江市征收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盐税等。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改革后,晋江市工商税收征收的税种简化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其中,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为新开征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经过调整简并,予以优化。
  2000年1月1日,国家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取消屠宰税。
  至2007年,工商税收征收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二)农业税收
  1.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农业税依据农业收入,按农业收入的常年产量(计税产量,非实际产量)计征。农林特产税是从农业税分离出的税种,晋江县于1987年试点,1989年开征。
  1994年,晋江市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与原产品税及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对象为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以及其他相关农林特产收入,税率为5%—10%,按产品实际收入计征。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2001年,晋江市选择罗山镇和东石镇白沙村作为试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市展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五取消、一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2004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晋江县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对象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的每平方米税额计算征收。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511号令,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3.契税
  1950年,晋江县开始征收契税,以买卖或典当土地、房屋以及赠与、交换等订立的契约所载金额为征税依据,税率6%。1997年10月1日起,税率下调为3%—5%,对典当行为取消征税,国有土地划拨纳入征税范围。2003年11月,省政府取消对国有土地划拨征收契税,同年逐步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减少划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2005年1月1日起,晋江市对契税实行财政直征,契税征收管理所,在晋江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契税征收工作。
  (三)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主要包含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收入、专项收入(专款收入)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等其他收入。
  专款收入指环保、城建、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征收、用于专门用途的收入,如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电力建设资金等专项收入。1993年起,“专款收入”改名为“专项收入”。在晋江,专项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土地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其中,罚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1999年开始,列入预算的晋江国有企业收入专指粮食储备亏损补贴。
  三、分级财政收入
  (一)上划中央收入
  1994年,晋江市分级别财政收入主要有上划中央收入、省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三种。当年,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将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75%和消费税100%。当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1876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2.68%,其中增值税18741万元,消费税21万元。
  2002年,国家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办法,除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实施增量分成。分享比例:2002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2003年起,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从2002年起,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75%、消费税、企业所得税50%和个人所得税50%;从2003年起,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75%、消费税、企业所得税60%和个人所得税60%。当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115043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7.44%,其中增值税87255万元,消费税138万元。2003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16141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9.74%,其中增值税117144万元,消费税149万元,所得税44117万元。2007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33431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5.44%,其中增值税225996万元,消费税333万元。
  (二)省级收入
  根据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归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归地方,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归中央。因此,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收入不计入地方财政收入口径。
  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福建省实行中央和省级各分享50%;2003年起,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60%,省级40%。晋江市省级收入2002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的50%;2003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的40%。省级收入计入地方财政收入口径。当年,省级收入为2391万元,其中中央企业所得税385万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106万元。2007年,省级收入2732万元,全部来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地方本级收入
  包括非税收入和上划中央、省级之外的各类税收收入。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工商税收包含:增值税25%、所得税(不包含1999年开征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农业四税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余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2003年起,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60%,地方40%。当年,地方本级收入为82743万元。2007年,增至265952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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