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财政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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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7240
颗粒名称: 卷十八 财政 税务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37
页码: 605-6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在1988年实行大包干财税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收入分为中央和地方收入,全市财政总收入逐年增加。2006年,随着经济发展,税收收入逐年增加。市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加强征管,连续多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关键词: 晋江市 财政 税务

内容

1988年,晋江县继续实行财税体制改革,实行大包干财税体制。当年,全县财政总收入7590万元,没有分国家、地方税收统计,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等。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收入分为中央级收入和地方级收入,按收入种类划分各级政府收入,全市财政总收入43960万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5198万元。当年起,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财政部门积极培植财源、增收节支,根据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收支范围。
  1998年,晋江市深入实施“九五”计划(1996—2000年),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取得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是年,晋江市财政收入结构得到逐步改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税性收入有所提高。全市财政总收入86300万元,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52616万元。
  2005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围绕实施“十五”计划(2001—2005年),主动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力推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全市财政总收入386466万元,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163177万元。是年,晋江市域社会经济综合发展实力居全国保持第17位。
  2006年,晋江市随着经济发展,税源扩大,税务部门加强征管,税收收入逐年增加。2007年,全市财政总收入602996万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65952万元。市财政局及国税局、地税局连续九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1985—2005年)”,并于第十届被省委、省政府授予首届“文明单位标兵”(2006—2008年)称号。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一、市级机构
  1988年,晋江县财政局内设7个股室,包括人秘股、预算股、农财股、企业股、商业股、外经股、会计股。1992年5月,改称晋江市财政局。1996年6月,加挂晋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牌子。内设13个科室,包括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预算科、综合科、行政事业财务科、公交科、商粮科、农业税征收管理科、农业财务科、对外经济财务管理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基本建设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2003年1月,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晋江市市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管理,负责办理纳入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004年机构改革,根据晋江市市级党政机关“三定”规定,保留晋江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将原晋江市采购办、原市委农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能划入,增加国库统一支付、会计委派及集中核算管理职能,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和每年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职能改为监管,减少对具体事务审批,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财政局脱钩。内设12个科室,均为正股级,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监督检查科、行政事业科、社会保障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农税科、国资科、会计管理科、采购办。是年,成立票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工作挂靠行政事业科。是年,成立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国库直接支付工作。
  2005年7月,市政府组建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财政局管理,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负责管理、运行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控股、参股等资本营运活动,办理市政府或市公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投融资及其他事项。
  2005年9月,成立下属单位契税直征所,负责契税直接征收管理工作。
  2007年5月,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股级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管理,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结算)的评估审查。
  2007年,晋江市财政局内设13个职能科室,为正股级,包括办公室、监察室、预算科、国库科(加挂国库支付中心牌子)、监督检查科、行政事业科(加挂票据管理中心牌子)、社会保障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加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子)、农税科(加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公室牌子)、国资科、会计管理科、采购办(加挂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下属单位2个,包括晋江市市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和晋江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二、镇级机构
  1984年,晋江县各乡镇设立财政所,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2003年,全市19个镇(街道)财政所,为正股级,负责编制执行镇(街道)收支预决算、财政资金收缴拨付、镇级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核算和镇级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
  2004年,对镇(街道)财政所长、总预算会计实行统一委派制,财政所长、总预算会计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派,接受市财政局和所在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双重领导。
  至2007年,这一财政管理体制没有变化。
  第二节 财政收入
  一、财政总收入
  1988年,石狮从晋江县析出,建立石狮市,当年晋江县财政收入不再包含石狮部分,财政总收入7590万元。1989年,晋江县财政总收入首次破亿元。随后,于1995年、2000年、2002年、2006年、2007年,晋江市先后跨越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60亿元关口。2007年,财政总收入60.3亿元。
  二、分类财政收入
  (一)工商税收
  1988—1992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前,工商税收经过多次调整,至1993年底,晋江市征收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盐税等。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改革后,晋江市工商税收征收的税种简化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其中,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为新开征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经过调整简并,予以优化。
  2000年1月1日,国家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取消屠宰税。
  至2007年,工商税收征收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二)农业税收
  1.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农业税依据农业收入,按农业收入的常年产量(计税产量,非实际产量)计征。农林特产税是从农业税分离出的税种,晋江县于1987年试点,1989年开征。
  1994年,晋江市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与原产品税及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对象为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以及其他相关农林特产收入,税率为5%—10%,按产品实际收入计征。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2001年,晋江市选择罗山镇和东石镇白沙村作为试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市展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五取消、一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2004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晋江县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对象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的每平方米税额计算征收。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511号令,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3.契税
  1950年,晋江县开始征收契税,以买卖或典当土地、房屋以及赠与、交换等订立的契约所载金额为征税依据,税率6%。1997年10月1日起,税率下调为3%—5%,对典当行为取消征税,国有土地划拨纳入征税范围。2003年11月,省政府取消对国有土地划拨征收契税,同年逐步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减少划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2005年1月1日起,晋江市对契税实行财政直征,契税征收管理所,在晋江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契税征收工作。
  (三)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主要包含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收入、专项收入(专款收入)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等其他收入。
  专款收入指环保、城建、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征收、用于专门用途的收入,如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电力建设资金等专项收入。1993年起,“专款收入”改名为“专项收入”。在晋江,专项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土地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其中,罚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1999年开始,列入预算的晋江国有企业收入专指粮食储备亏损补贴。
  三、分级财政收入
  (一)上划中央收入
  1994年,晋江市分级别财政收入主要有上划中央收入、省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三种。当年,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将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75%和消费税100%。当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1876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2.68%,其中增值税18741万元,消费税21万元。
  2002年,国家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办法,除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实施增量分成。分享比例:2002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2003年起,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从2002年起,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75%、消费税、企业所得税50%和个人所得税50%;从2003年起,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75%、消费税、企业所得税60%和个人所得税60%。当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115043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7.44%,其中增值税87255万元,消费税138万元。2003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16141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9.74%,其中增值税117144万元,消费税149万元,所得税44117万元。2007年,晋江市上划中央收入33431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5.44%,其中增值税225996万元,消费税333万元。
  (二)省级收入
  根据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归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归地方,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归中央。因此,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收入不计入地方财政收入口径。
  2002年,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福建省实行中央和省级各分享50%;2003年起,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60%,省级40%。晋江市省级收入2002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的50%;2003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的40%。省级收入计入地方财政收入口径。当年,省级收入为2391万元,其中中央企业所得税385万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106万元。2007年,省级收入2732万元,全部来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地方本级收入
  包括非税收入和上划中央、省级之外的各类税收收入。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工商税收包含:增值税25%、所得税(不包含1999年开征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农业四税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余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2003年起,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60%,地方40%。当年,地方本级收入为82743万元。2007年,增至265952万元。
  第三节 财政支出
  一、财政总支出
  1988—2007年,县(市)财政局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农业、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法定投入、民生项目和重点城市建设。其中,1988年,财政总支出6283万元,比1987年增长22.87%。此后,财政总支出稳步增长。1990年,财政总支出超过1亿元,1993年超过2.5亿元,1995年超过3亿元,1998年超过4亿元,2000年超过5.5亿元,2001年超过6.5亿元,2002年超过8亿元,2003年超过10亿元,2005年超过15亿元,2006年超过20亿元。至2007年,财政总支出256866万元。
  二、分类各项支出
  (一)支农支出
  主要包括农林水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1988—2007年,累计支出13384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9.75%,年均增长21.98%。重点用于发展“两高一优”农业,支持供水工程、堤防整治和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1989年,支农资金投入比1988年增加一倍多,占财政总支出比重由1988年的7.81%提高至12.32%。其中,成立县农业发展基金会,财政拨出358.6万元作为农业发展基金,支持科技兴农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向“两高一优”方向发展。1992年,投入501.4万元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1994年,农业发展基金投入408万元。
  1995年起,实施菜篮子工程,支持地方和部队“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和市场建设,稳定市场物价,当年投入100万元。
  1996年,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粮食自给工程”,建成陈埭镇1730多亩和西滨镇1500亩的粮食自给工程示范片。1997年,晋江市在全省率先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1996年、1997年,筹集副食品调节基金1300万元,支持发展农村种植业和特色农业。
  2001年,把“三农”(农村、农业、农民)工作始终摆在突出位置,预算内安排7590万元,重点扶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投入1亿元以上支农资金,重点投入实施“百村示范、村村整治”工程、自来水普及工程和村社区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旧村改造整治。
  (二)科教文卫支出
  包括科技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和卫生支出。1988—2007年,科教文卫支出累计支出47055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4.27%,年均增长21.42%。
  1.科技支出
  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两项费用,1988—2007年,累计支出27676万元,年均增长36.59%。1998年,投入800万元建立科技发展基金,落实质量兴市激励措施,扶持高新产业发展;其后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提高企业科技含量和竞争力。1999年,成立科技专家顾问团及生产力促进中心。2000年,投建科技馆,设立全国县级首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企业引进的博士后免费提供公寓并在聘任期间和两年缓冲期每月发给补贴4000元。2001年,投入500万元设立科创启动资金,创办科创公司,为高新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和风险投资,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2003年,投入1000万元,建设国家鞋类检测中心实验室、省鞋业质检中心和科技孵化器基地。2004年,构建行业信息网服务平台。
  2.教育支出
  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教育、民办教师补助和其他教育经费等。1988—2007年,累计支出343153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4.99%,年均增长21.12%。教育投入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中小学薄弱校园改造和扩建工程、学校软硬件设施、教师工资投入、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和贫困职校生学费补助等。与厦门大学联办晋江学院,与华侨大学签订共建华大菲莉学院,加强对晋江籍大学生的培养,满足企业人才需求。2000年,教师工资及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纳入国库统一支付,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4200万元以上资金兑现免除学杂费转移支付补助,全市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现免费上学。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及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享受免费发放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2004年,出台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补助政策,对就读晋江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每人2000元的学费补助。
  3.文体广播事业支出
  包括文化部门主管的剧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事业费、文物事业费、广播电视事业费、体育事业费和其他文化经费。1988年,文体广播事业支出和卫生支出551万元。1994年,文体广播事业支出863万元。2000—2007年,投建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戏剧中心建设、广电大楼、“海丝”景点整治等多个文化设施工程。其中,2006年,支持创办《晋江经济报》,支持举办“夹克风·观音韵”文化节、晋江诗歌节,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艺术精品创作,加大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投入力度。
  4.卫生支出
  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防治防疫、药品检验机构、妇幼保健等事业支出和其他卫生经费。投建、扩建疾控中心实验大楼、市医院、安海医院、晋南医院、中医院病房大楼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初步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合作医疗、公务员和优抚人员补助、职工互助、困难群众救助、“三无”病人救治、社会慈善救济等多层次结合的医疗保障体系。实施老年人卫生保健、儿童一类疫苗免费接种、免费婚检。2004年,设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启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5年,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和“三无”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金。
  2005年12月,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推行“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太平洋寿险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筹、监、管”相分离的运行模式。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全面启动,筹集合作医疗基金4664万元,享受医疗保障群众达到77.73万人。2007年,人均年筹资标准提高到8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83.76万人,参合率达87.13%。
  (四)抚恤和社会保障支出
  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社会保险支出和其他民政事业费用。1988—2007年,累计支出53421万元,年均增长30.45%。
  1.抚恤与福利救济
  抚恤与福利救济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以及“五老”“三属”、优抚等人员供养制度。1998年,晋江市率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月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和农村贫困群众统一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在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城乡居民家庭生活支出、物价指数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先后五次提高保障标准。2005年起,每年安排170多万元对低保户用电给予优惠,每户每月可免费用电40千瓦时,并为他们免费架设电线;在全市建成63个爱心慈善援助中心(站),使低保困难户每月可凭领取卡领取价值50—100元不等的大米、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进一步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五老”“三属”、优抚人员供养实行定补自然增长机制。2006年7月,晋江市将保障标准调整由2005年城市居民220元、农村居民200元调整为城乡统一230元。低保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镇两级按7:3分担,二类、三类困难居民和福利事业单位保障对象保障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制度。实行养老保险改革,原实行离退休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工资实行社会化发放。2006年,启动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按45%、15%、40%比例共同筹集,政府承担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设立养老保险调剂基金。2007年5月,晋江市政府出台《企业欠薪保障调剂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欠薪保障调剂金共1000万元。其中政府拨款600万元,市工会出资100万元,企业行业协会出资300万元,政府每年将补足垫付的调剂金纳入财政预算。
  (五)城市维护与基建支出
  包括城建部门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和城市维护费。城建部门事业费是用于基层城市建设部门机构经费和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是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等购置以及其他基本建设费用。城市维护建设费包括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城市交通管理、路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费,园林、苗圃、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费,公共厕所、清扫垃圾等公共环境卫生补助费等。1988年,城市维护与基建支出464万元,2007年达66120万元。1988—2007年,城市维护与基建总支出246213万元。
  (六)行政事业支出
  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支出。行政事业费包括人大经费、政府机关经费、政协经费、共产党机关经费、民主党派机关经费、社会团体机关经费等。公检法司支出包括公安支出、国家安全支出、检察院支出、法院支出、司法支出。1988年,支出832万元,2007年达45660万元。1988—2007年,行政事业总支出232559万元。
  (七)其他支出
  包括的项目比较零散,如工商管理、税务、统计等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民兵事业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1988年,支出2161万元,2007年达26370万元。1988—2007年,其他总支出240270万元。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89—1992年,财政局内设工交科和商财科,分别管理工业类、交通类国有资产和商贸类国有资产。1993年,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科,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科成立后,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年检、国有资本金考核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制度,并通过深化国有资产清查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性工作,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
  2005年7月,组建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管部分国家参股控股企业的国家股本和国有改制企业资产,在政府授权下进行投融资和担保工作。至2007年,此体制未变。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管理包括产权登记、年报审核、日常经营的增值保值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清产核资等工作。
  (一)产权登记
  1992年起,首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993年,国有资产登记在全市全面展开,实施国有资产年审制度,初步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管理体系。2007年,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72家。
  (二)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1991年,围绕“转变机制、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提高效益”,全县52家国营企业中43家签订承包合同,占82.7%。1999年始,实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出台《晋江市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2002年,自来水厂实行股份制改革,首次引入民营资本;外贸公司和进出口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制进行改造;聋哑色织布厂、建材厂、内坑糖厂实行停产关闭;安海粮油加工厂、青阳粮油加工厂、晋江粮油印刷厂和市粮油贸易公司分别合并到其他粮食企业。2003年,晋江糖厂房地产租赁外商经营,晋江市聋哑厂和市印刷厂、建材厂分别进行拍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殡仪馆和内坑糖厂产权拟分别转让给慈善总会和内坑镇政府。2004年,新华书店改制进入省新华集团,经评估后确认投资额3981万元,由市财政局持股管理;物资公司和商业集团所属公司部分人员及加排盐场职工计113人实施分流安置;对二轻、供销等安海集体企业实行停产安置的摸底和协调工作;终止市工程机械厂、市丰艺彩印厂租赁经营和合资承包,并按程序办理国有股的退出工作;停产企业职工安置后遗留工作归并到青阳糖厂办事处统一管理。
  2005年,组建晋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授权下进行投融资和担保工作。累计至2007年底,按管13家参股控股企业国家股本110398.69万元;接管14家国有改制企业资产7760.45万元,其中处置8宗闲置资产增值1113.74万元;市政府授权投资5个重点项目29357万元,授权为两区提供贷款担保42000万元;收到参股企业分红63.91万元;上缴税款2633.78万元。同年对盐场土地及办公楼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价分别协议转让给锦兴(福建)化纤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建合德轻工公司;燃料公司代管的安海糖烟酒综合市场商住楼国有资产按评估价协议转让给福建晋兴集团公司。2007年,港口投资公司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市机砖厂、纺织厂完成改制前的调查摸底、资产评估和初步方案的拟定。
  (三)清产核资
  1994—1995年,为全面摸清国有企业资产,根据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开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工作。经过户数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土地估价、资金核实和报表数据汇总等各阶段工作,于1995年年底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全市123家国有企业家底。
  1997—1998年,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及挂靠企业甄别工作。
  1997年,完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1998年,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基础上,完成136户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2000年,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检查核实工作,核实全市76个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额19.82亿元,2003年,核实全市国有资产总值36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9亿元,国有投资(控股)企业17亿元,完成7家改制企事业单位及青阳、罗山镇改街道办事处清产核资。
  2007年,电力公司股改,于4月18日正式挂牌。清产核资后,盘盈固定资产6.99亿元,同时对公司及关联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和资产、资金剥离,经剥离后净资产120017.41万元,其中划出98000万元无偿划转市国投公司增加国家资本金,余存22017.41万元,由市政府收回上缴财政,以维护本级政府利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2000年6月,开展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普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财产管理手册。历时6个多月完成209家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普查工作,核实国有资产总量14658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1377万元(土地、房屋建筑物76687万元、交通工具9152万元、通用专用设备25538万元);盘盈固定资产32353万元;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1279万元;占用土地面积4335792平方米。要求预算单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财产管理手册。
  2007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清查对象包括全市284家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598家基层站所、小学,清查资产总额68.41亿元,净资产63.53亿元,负债4.88亿元,首次历史性摸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对15家政府性公司和临时机构同步进行清查,纳入数据库监管范围。资产清查后,为防止“先清后乱”,在全省率先启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各单位建立用户端,通过VPN专线与财政联网、实时连接、定期更新上报,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数据库。制订《晋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范资产变动审批程序和账务调整办法。
  至2007年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端、284家资产管理单位用户端全部架设完成,单位普遍均能按月定期上报资产管理变动数据,初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网络监管。
  第五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2年10月,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试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1996年8月,出台《晋江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政府,管理权属于财政,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票据、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基本建设债务偿还调节基金”,缓解财政压力。在票据环节,加强对执收执罚行为的监督管理,在交警系统试行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票据,实行“凭证领票,总量控制、交旧换新、票款同行”的严格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票据管理体系。至1997年,纳入财政管理轨道预算外资金超2亿元,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偿债调节基金1938万元,盘活财政资金,有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规范部门的收支秩序。
  1998年起,分两次对市镇两级2335个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市级单位撤销账户1125个,集中资金7600多万元;镇级撤销账户283个,集中资金8847万元。清理以后市直单位只设一个支出结算账户,镇政府按资金性质设立总会计预算内资金、总会计预算外资金、单位会计经费、基本建设工程、农税待解、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人口福利基金等7个账户,资金全额纳入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公检法等25个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扩大推行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进一步推进“收支两条线”。设立单位银行账户电脑档案,实行户卡管理和审批年检制度。执行“零基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基本采取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办法,盘活财政资金,缓解财政压力,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收支秩序。
  2000年,出台《晋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市镇两级分别于5月1日和8月1日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确定118个银行代收点,除个别小额、零星收费为方便群众实行集中汇缴外,137家单位和19个镇(街道)的所有收费项目全部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资金通过代收网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2002年12月,晋江市成立市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再次清理单位账户,撤销市级单位账户371个,至此,三轮清理累计撤销账户1779个。会计核算中心将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基层所站、各中学、职校、市管小学、幼儿园386个单位分二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原单位开设的经费账户全部取消,在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内部子账户,实现财政“零户”管理。
  2003年,对年终预算外资金收入结余分配办法进行改革,取消按收入计提15%政府偿债基金的办法,将收入结余分配为政府性基金、政府偿债基金。
  2005年,以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契机,清理核销旧版票据46977本,5月1日起,全面启用全省统一新版财政票据。
  2006年,全面推进电子化票据改革,全年清理核销票据4.7万本、235万份,100家单位建立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深化。
  二、部门预算管理
  1998年起,晋江实施以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各预算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全面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制定较合理的预算定额标准,编制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
  2002年,全市372家一级、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全额管理、核定收支、超收奖励、短收扣支、比例调控、综合平衡”原则,编制部门预算,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取消“基数+增长”的传统编制方法,一切从“零”开始,重新测算和安排各单位具体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预算需求。人员经费根据国库统付数据按实编列;公用经费按照统一的定额标准,编列到单位预算内外支出预算盘子中;专项经费根据轻重缓急和资金可能,经详细排序论证编列。建设经费按照支农、科技、城建等专项类别,细化编制到各个具体建设项目。教育经费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将教育系统生均公用经费预算直接编制并下达到各学校,减少二次分配环节。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坚持“两上两下”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预算一经批复不能随意调整。财政与各部门法人代表签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协议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对超出核定支出基数的,财政不予补拨,由单位自行负责。
  三、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
  2000年后,晋江逐步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加强财政监督,防止财政资金沉淀和挪用,集中财力办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有效的推进作用。
  2000年7月1日起,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事部门审定标准、单位定期编报、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代发”的原则,全面推行党政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工资统发,13056名在职人员,4368名离退休人员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和离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也全部由国库统一代扣代缴。
  2002年12月,晋江市市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正式运行,全市386个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基层所站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实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档案管理“四个统一”。具体做法是:取消原单位银行账户,代之在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内部子账户,除日常零星支出外,单位现金转账、往来款项收付等工作,统一由核算中心办理和承担;取消各单位会计、出纳,各单位设置1名报账会计,负责日常报账业务,大额支出凭单位完整审批手续,到核算中心报支直接支付。会计核算中心为各单位配备备用金卡,核定一定额度的备用金,零星开支通过办理备用金卡支付,单位大额开支直接由核算中心办理转账,开通“网上银行”,提高支付效率,各单位支出均处于财政监控下,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2004年起,民政优抚、五老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线对象2万多人补助金开始由国库直拨个人账户。政府采购资金和建设工程资金分别通过国库和专户直达供应商、建设项目,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
  2006年6月1日起,全市财政工资性支出、优抚补助、企业扶持奖励、规模以上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均由国库直接支付到最终用款人。当年累计办理直接支付1238笔,金额10.41亿元,初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资金收付信息管理网络。至此,除单位日常运转必需的零星支出和经核准的其他支出由国库拨付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子账户,再由核算中心办理支出划拨及报账手续,其余支出皆由国库直接支付到最终用款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者。
  2007年起,桥南片区、泉州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建设项目陆续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范围,核算单位达到398个。会计核算中心建立财务意见书制度,向财务处理不规范的单位发出“财务活动意见书”,督促帮助单位实施整改。至2007年底,会计核算中心从成立后,累计拒付纠正不合规支出1917笔、金额6346.91万元。
  四、推行政府采购
  2000年7月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稳步推进”的原则,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当年共组织12批次、774万元大宗公务用品实行公开招投标采购,资金节约率8.25%。
  2001年,开通晋江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上公开。全年共组织集中采购133批,预算金额33279万元,实际中标金额29980万元,节约资金3299.69万元,节约率9.9%。其中:组织全市公用机动车辆统一招标投保,年可节约财政性资金180万元,节约率45.3%;试行招标采购地方储备粮7700吨,节约资金17.48万元。
  2002年,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组织集中采购133批,采购金额47142万元,节约率9.53%。
  2003年,组织政府集中采购156批,采购预算规模8.3亿元,节约率10.97%。政府采购方式逐步规范,初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组织政府集中采购223批,采购预算规模达12.74亿元,节约资金1.8亿元,节约率14.1%。
  2005年,组织政府集中采购175批,采购金额7.1亿元,节约率20.15%。
  2006年,结合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出台《晋江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政府采购审核和资金拨付、清算程序。建立监督、管理、采购相分离的工作制度,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具体执行业务推向市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操作。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组织161个采购单位、企事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对全市30家有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全年共组织政府集中采购277批,采购金额9.53亿元,节约率13.95%。
  2007年,市委办、市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坚持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对采用其他方式的,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许可并按照程序呈批。对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决定方可进行。对专项设备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要求经过专家论证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全年组织政府集中采购362批,采购金额12.24亿元,节约率12.29%。
  市财政局每年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包括“通用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制订《晋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晋江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等配套办法。
  五、规范奖金津补贴
  2004年9月,晋江出台《晋江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津(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实行收入分配机制改革,按照“统一规范、资源整合、标准适度、绩效挂钩”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福利津(补)贴制度。各镇(街道)、各部门自行制定发放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和过节费一律取消,统一整合由岗位补贴、勤作补贴和年度绩效奖三部分组成的奖金津补贴。岗位补贴根据不同职级系数发放,适当拉开档次,实现与职务、级别、工作任务挂钩。勤作补贴和年度绩效奖在严格限额管理控制的基础上,由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绩效考评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负责发放。教师岗位补贴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标准,以机关事业单位勤作补贴和年度绩效奖限额标准核定量化工资限额,实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离退休人员按在职同类人员岗位补贴的一定比例发放综合补贴。充分考虑镇(街道)、政法队伍等特殊岗位、一线队伍实际情况,相应制订倾斜政策,保留公检法系统等行业性津贴,政法队伍及乡镇基层一线队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定额超时夜班补贴。
  六、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1996年,晋江市在全省县级财政局率先成立基建财务科,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拨款、决算审核工作。
  2007年7月,成立晋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全市工程概算在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建立“先评审、后招标”评审机制,把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控制价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办理采购和拨款的依据。实施“初审、复核、审定、会审”四级复核制度,对重点工程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建立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库,合理控制投资造价,保证评审质量和工程进度。至2007年底,先后审核等级公路、水利设施、市政工程、房屋建筑、环保设施等建设项目92个,工程预算总造价14.02亿元,同口径审减1.8亿元,审减率12.84%,对遏制工程预算高估、资金损失浪费现象发挥积极作用。
  七、会计管理
  1987年,创办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晋江函授站,2003年停办。1996年起,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1138人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9188人次。2000年,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后简称《会计法》),开展《会计法》宣传系列活动,制作宣传展板,印发宣传材料。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全省会计知识竞赛,全面宣传普及财经法律法规知识。为市直单位乡镇领导、青年干部和教育、卫生等系统举办30多场财务管理辅导讲座,为金融银行、乡镇、教育系统等部门举办集中培训。定期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纠正企业、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督促整改到位,促进会计管理规范化。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组织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
  2001年,晋江市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财政部出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就改为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清理换发、后续管理、从业要求、管理主体、资格取得条件、考试制度、证书颁领、注册登记与年检等作系统规定删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法定规章,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2001—2007年,每年组织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专项检查,至2007年底,全市登记在册会计人员发展到11700人,其中具有初级以上职称1284人、中级以上职称278人。
  第六节 财政监督检查
  1985起,每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理小金库工作,严格国家金库管理,严格各项退库手续,及时把各种查出应入库的收入追补入库,保证财政收入不流失。
  1993年,开展罚没收入专项检查。1995年,先后开展多项治理整顿工作。主要有:组织1995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清理整顿乡镇财务,清理“小金库”,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清理党政机关交通工具通信设备,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等。并对各镇教育附加费征管财务进行审计,加强各种票据的领用、开具、核梢、销毁工作。清理整顿乡镇财务工作,受到省级表彰。
  1996年,成立周转金整顿清理领导组,组织力量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实施财政周转金“五统一”规范管理,完善审批发放和回收制度,排除各种阻力,加大催收力度,对拖欠不还逾期款项采取法律手段催收。至2007年底,催讨逾期周转金到位1.8亿多元,回收率75%,还清对省、泉州市的历史欠债,为国家挽回损失。
  1998年4月,配合纪委监察、邮电、审计、物委等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开展公款无线移动、住宅电话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清理手机和公费住宅电话1900多部,收取折价拍卖款106万元,对话费实行“总量控制、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年可节约话费开支超500万元。同年开始清理镇、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市镇两级清理826个单位所属账户1805个,确认予以保留917个,新开设171个,共撤销合并账户888个,占上报的49.2%。通过整改,建立市镇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实行户卡及年检制度。
  1999年起,对陈粮采取公开竞标拍卖处理新措施,推进粮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节约财政资金。
  2001年,由纪检监察牵头,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再次清理撤销市级收入过渡户176个,划转上缴财政性资金398万元,撤销多设的银行账户数达1064个。此后,每年都组织对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粮食性政策资金、水利资金等与财政宏观调控和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的专项资金检查,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整改措施。
  2004年,配合纪委、监察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行为集中清理,清退资金615.96万元。
  2005年3月,开展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督促339个单位进行自查,重点抽查52个单位。实施公务车辆核定编制规范管理改革,公务用车按照“标准适度、工作需要、节约行政成本”原则,实行统一定编调配,逐步推行公务车辆统一投保、定点加油、刷卡结算等规范化管理。清理市直单位车辆503辆,纳入定编管理公务车辆344辆,核定编制335辆。
  2006年,全年清理核销票据4.7万本、235万份,100家单位建立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深化。市级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拒付、纠正、规范财务开支行为348笔0.18亿元。全年组织政府集中采购304笔、9.91万元,节约率14%。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检查,强化财政源头监督管理。
  2007年,建立全市联网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资产会计核算,维护国有资产完整,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强化项目招投标前评审及工程资金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
  一、机构分设
  1994年9月20日,晋江市按照中央、省有关国家、地方税务机构分设的规定精神,分设为晋江市国家税务局、晋江市地方税务局,在青阳新大街原税务局旧址挂牌办公。国税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组建后,两个税务机构以“依法治税、明确分工、通力合作、确保收入”为指导思想,以统一效能为原则,征管中工作的交叉齐抓共管,出现的矛盾随时协调解决,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采取平稳过渡,逐步完善措施。
  二、晋江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9月20日,晋江市国家税务局成立。1995年,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收管理科、税收政策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分局、涉外分局,设立青阳、安海、陈埭、磁灶、罗山、龙湖、永和、东石、池店、深沪、内坑、英林、金井等分局申报站和紫帽所等。1996年,增设监察科。1997—1998年,晋江市国税局从有利于征管出发,机关基层机构实行大幅简并,将原来的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收管理科简并为人秘科、税征科。
  2001年,晋江国税局根据人事机构改革精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精减内设原有机关6个科室为5个,即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财务科、税政科、征收管理科、税征科。同时,按征、管、查三分离模式,设置4个直属局(包括管理一局、管理二局、稽查局、征收局),把原来的13个基层分局减为9个分局,即撤销内坑分局,并入磁灶分局进行管理;撤销永和分局,并入安海分局,紫帽所改为紫帽驻征组;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采取分流办法解决人员超编问题,28人分流到事业单位。
  2002年,重新恢复设置内坑分局、永和分局,将原来的管理一局、管理二局合并为青阳分局,同时增设深沪分局。2003年,计划财务科更名为财务科。2004年,人事监察科分列为人事教育科、监察科,并且增设计划征收科。2007年,税政法规科更名为综合业务科,紫帽驻征组改设为紫帽分局。
  三、晋江市地税局
  1994年9月20日,晋江市地方税务局挂牌成立,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监察室(效能办)、征管法规科、税政管理科、信息技术科7个科室,另设陈埭、磁灶、安海、池店、罗山、东石、龙湖、永和、英林、金井、深沪、内坑、西滨13个分局和紫帽所,还有稽查局、征收分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等。
  2001年,青阳分局分设为东区管理分局、西区管理分局。2005年,增设科技工业园区分局。
  2007年,增设规费征收管理科。至2007年底,市地方税务局内设8个科室、21个分局(所),干部职工185人。
  第二节 国家税务
  一、税种税率
  (一)征收税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晋江市执行国家和省的部署和要求,组织上述有关税种征收与管理。
  (二)增值税
  1994年起,晋江市遵循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1994年,晋江市征收增值税24986.2元。1994—2007年,共征收1297146万元。
  (三)消费税
  1994年开征。征收范围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特殊消费品;金银、珠宝、化妆品等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小轿车、摩托车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等产品。当年,晋江市征收22.3万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一些产品在逐步淘汰,新兴产业不断出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长期未能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导致税源趋于老化。从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作为其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部分税目税率,1994—2007年,共征收2066.6万元。
  (四)利息税
  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由于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做出免税规定。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1999年,晋江市征收利息税12.9万元,至2007年,共征收38339.4万元。
  (五)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开始,晋江市向起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2006—2007年,共征收2186万元。
  (六)企业所得税
  1993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94年,晋江市征收企业所得税5184万元。2001—2007年,共征收49529万元。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4月9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规定。2005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将外国投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有关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进行规定。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91年,晋江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35.5万元。1994—2007年,共征收207626.2万元。
  二、税收收入
  2001年,晋江国税税收收入107794万元,完成年计划113.7%,其中“两税”入库96074万元,增收20285万元,增长26.8%,完成年计划的116.3%,成为全省第一个突破税收收入10亿元的县(市)局。2003年,全年征收各项税收入库182250万元,同比增收48215万元,增长36%,完成年计划的120.4%;其中“两税”入库156393万元,同比增收39792万元,增长34.1%,完成年计划的117%;涉外企业所得税入库18589万元,同比增收7648万元,增长69.9%,完成计划的169%。2004年,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收入220123万元(其中免抵调库106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7873万元,增长20.8%,完成年初计划任务的103%,成为全省第一个税收收入突破20亿元大关的县级局。2006年,全年税收收入30.82亿元,同比增收6.18亿元,增长25.1%,完成年计划104.7%,首次突破30亿元大关。2007年,全市国税系统征收各项税收收入373390万元,同比增长21.1%,完成计划任务100.5%。
  三、国税管理
  (一)税收征管
  1994年,为督促企业健全账证、巩固纳税申报制度,全市国税系统组织专管员2500多人次到企业辅导财会人员按增值税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帮助近5000户企业完善账证。自动申报制度也扩展到农村个体户。
  1996年,将税收收入计划落实到至专管员,加强收入进度的监控。对部分进度较慢的分局,实行局长挂钩直接抓的办法,保证各地均衡入库。按照总局提出“以建立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设计新的征管规程,开发征管应用软件。加大现代技术手段在征管中的应用。实现试点税收电脑与银行的联网和税款自动划解,减少其在途时间;试行全市征管资料集中统一电脑化管理,简称全市电脑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2004年,市国税局结合一般纳税人年审,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理工作,首次采取手工年审和CTAIS系统年审同时运行的办法。全市应参加年审2638户,年审2638户,年审面100%,经年审不合格取消资格118户,年审合格和经整改后准予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2520户;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审定工作,共评选认定160户企业为2004—2005年甲类纳税企业;依靠CTAIS系统信息资源,以增值税、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为主,人机结合,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积极开展评估工作;按纳税人信用等级将纳税人16816户划分为A级176户、B级12844户、C级3224户、D级572户等四类企业,确定科学、实用的监控办法。
  2005年,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因事设岗、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对全市重新划分管理片区,全市共设置28个管理片区,明确每一片区、每一业户的责任人。明确税管员的工作职责,并签订税管员岗位责任状。按要求做到分局长、副分局长也分别管5—30户(改波纹线)以上重点税源企业。推行税管员下户核查制度,通过下户核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及资金运作和财务处理、进销项发票抵扣报税等实际情况及相关指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预报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出台《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按照评估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等程序,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系统评估,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管理。
  2007年,加强和改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好新《企业所得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跟踪分析税源变化,加强对一个实体、多块执照享受政策优惠、未满经营期的清算结算工作,全面清理外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房地产企业利用2008年新税制与旧税制的税率差进行避税的现象进行调研,加强房地产企业的预缴、结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加强对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免税、工效挂钩、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投资抵免等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事项的台账管理。
  (二)税务登记
  1994年,市国税局认真做好纳税人的认定和税务登记工作。在深入调查的基础,全市共认定一般纳税人2206户,换发税务登记证4617户,并进行重新造册,统一编码,分户归档,规范资料管理。全市归属国税管征的内资企业4613户,涉外企业761户,个体工商户7890户,清理漏管户137户。
  1997年,全市办理税务登记证户数12481户,其中集体企业4544户,个体工商户7937户,“三资”企业873户。
  1998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取得成效,全市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户数7273户,其中企业2991户,个体工商户4232户。
  2001年,开展对全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进行全面验证工作,全市办理税务登记证户数16113户,应验证14843户,验证14756户,验证率99.4%。
  2005年,以换发税务登记证为契机,采取联合换证、办证,在规范操作流程上实行“八统一”:即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税务登记表、统一税务登记证样式、统一税务附报资料、统一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统一国、地税共管户数、统一违章处罚,从而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一户式”管理。同时还联手地税局加强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管理,实行信息交换与反馈,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户籍情况。全市办理换证15123户,基本完成换证工作。
  2007年,重新对税务登记流程进行梳理,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信息交换比对分析,查找户籍管理的差异信息,有重点地分地域、分行业进行核实,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全年计清理353户。进一步规范“一户式”档案资料管理,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纯营业税户三大类分征收类、管理类进行细化,组织开展征管基础资料真实、准确性的督促检查,严防失真。
  (三)发票管理
  1994年,晋江市建立发票管理监督网络,加强专用发票的源头管理,以市局票证站为中心,建立起市局、基层、企业二级监督网络,形成从印制、保管、发售、使用、检查、缴销、违章处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专用发票实行“五专四审三看”(即专人负责、专车运送、专柜存放、专簿记录、专项管理,企业自审、专管员初审、审核小组复审、异地交叉审核;一看真假性、二看合法性、三看合理性),有效保证进销发票的安全、正确、合理使用。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市国税局密切与政府、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系,建立起专项打击小组,协调指挥“专打”工作,查获该项案件9起,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普通发票317份,结案6起,补罚税款41.2万;未结3起,扣押财产130万元。
  1995年,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改革发票管理系统(硬件管理和软件管理),完成硬件建设,健全安全防盗系统,设置安全库门、通信设备、防暴照明、24小时录像闭路系统等,全面开发运行电脑管理发票逐步走向全市联网。
  1996年,巩固“以票管税”机制,推出发票硬、软件管理办法,健全安全系统,运行电脑管票系统,进行发票购领、发票发售、核销查询、修改、违章记录、报送月报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录入、代管代开专用发票及利用电脑与专人相结合的交叉审核,充分发挥电脑功能。
  1999年,所统计的1998年度全市使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1378户,一般纳税人1400户,计使用普通发票4479本,其中作废339份,截角99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版2380本,其中作废811份,截角891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34575份,其中作废819份,在检查中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处理,共补罚税款15444元。
  2000年,全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近500户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工作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计算机运用覆盖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全市90%以上的税源实现电脑监控。
  2007年,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的规定,组织开展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防伪税控企业、一机多票企业、发票使用疑问户等四类企业的开票情况及失控发票、存根联滞留票等二类发票的专项核查工作,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纳税服务
  2001年,举行“金税杯”歌咏比赛,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税收宣传;以办税服务大厅为窗口,进一步规范服务环境,服务质量,服务纪律,深入开展“创文明行口、建满意窗口”“青年文明号”等活动,巩固服务承诺,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征收局设立“绿色窗口”,专为方便老龄人、残疾人、孕妇、下岗职工等办税而设,办税厅人员对该窗口的服务对象优先服务。
  2004年,按照“一窗式”的要求,重新整合办税服务厅功能,按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纳税服务(全程服务)三大类设立服务窗口,在对外纳税服务平台上,从纳税咨询、政务公开、文书索取、政策公告、税银联网上提供一揽子优化服务;继续推行多元化申报,巩固税银联网缴库方式。
  2005年,开发“出口供货企业网上报备系统”,税收管理员通该系统对全市出口供货情况进行比对,加强跟踪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出口供货企业和商贸出口企业经营行为的动态变化,为出口供货企业提供不规范的出口商贸企业情况,有效化解生产性出口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风险,不断充实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手段,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
  2007年,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在各办税大厅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除申报征收和发票管理外的其他涉税事项。通过计算机网络统一登记台账、打印回执、一次性告知和进行内部传递,实行限时服务制度,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运作模式,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和进行税务咨询。
  (五)税收信息化建设
  为实现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同步进行,1993年起,市税务部门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成立电脑开发领导小组,着手开发电脑应用技术,当年购进微机22台,培训操作人员。鉴于晋江纳税人零星分散,以及资金、人力技术条件,采取重点试行、逐步铺开。1994年,在纳税人较集中的涉外分局及安海、青阳、陈埭、磁灶等分局搞试点,开展微机信息管理、会计电算化监控。1995年,国税涉外分局、国税安海分局、地税安海分局、地税磁灶分局实行纳税申报卡(即电脑IC卡)制,电脑自动打印税票,并与收银窗口联网,实现税银一体化,实现纳税申报各环节的严密监控和快速反馈。每月电脑开票平均在1.1万份,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初步改变税务专管员管户的传统,可腾出人力充实稽查力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销存也实行微机管理。税收会计电算化的推行也进一步普及和提高,普遍使用汉字通用报表软件,向上级局报送软盘。1994年以来,加大开发电脑应用力度,成立电脑管理室,统一开发设计,硬件建设和软件技术攻关齐头并进。
  2001年,为推进税收信息电子化,晋江国税精心组织“金税工程”建设。开展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指导监督,并在对市国税局电脑硬件设备需求量等相关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后,作好数据录入工作,保证金税工程转如正常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迈出税务信息化改革坚实的一步。
  2002年,市国税局认真开展CTAIS各项试点工作,在市局网页上建立“CTAIS应用系统”专栏,以此布置、指导各分局做好信息数据采集工作。举行计算机基础应用知识及CTAIS模拟系统操作应用培训与考试,至2002年底,全局人员基本掌握计算机基础应用及CTAIS模拟操作系统的应用,共完成13846户纳税人40000多份税务登记信息表及第二阶段30000多份静态数据采集表的填写、审核工作,并按要求逐户整理归类、录入工作。CTAIS系统于2003年上线,及时出台与CTAIS工程配套的《晋江市国税局CTAIS工程倒计时工作方案》。2003年4月4日,CTAIS系统在全市国税系统同步成功上线,顺利地将全市1.5万户纳税人导入信息化管理。
  2006年,全面推行中国税收征管综合系统V2.0版、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综合纳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三大平台”),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设立市局投诉中心,设立举报电话,统一受理及落实处理纳税人投诉的内部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陈埭分局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联系电话进行信息采集,设置短信平台,推行纳税提醒服务,设置“财务之家”QQ群推行咨询服务;青阳分局试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第三节 地方税务
  一、税费税率
  (一)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税目共设置9个。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实施三档税率。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4年征收营业税1987万元,1994—2007年共征收261956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构征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晋江市税务部门对所得税(主要是税改前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每年都采取企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检查的汇算清缴办法。为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1995年,地税部门逐步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使企业走上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建立健全账证的轨道,1996年始,晋江地税部门实行企业查账征收资格认定制度,并按年度进行年检。对账证不全的企业,实行由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收入额和企业所得税代征率的方式进行计征。晋江地税部门在核定纳税人收入额和代征率时,一般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同时进行核定。
  对企业所得税,国家实行统一的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采用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企业所得税3326万元,至2007年,共征收211143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其纳税对象共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计11类。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方法计算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对其他项目实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偏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地税部门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源头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算征收,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其他各项所得均采取按次计算征收的办法。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4年,征收企业所得税1777万元。
  1998年,市地税局对高收入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加强征管,尤其是对垄断行业、个人医疗、中介服务等11个行业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分利等个人所得税的潜在税源加强专项检查,建立“富人档案”,对演艺人员、体育工作者的报酬所得实行全面监控。2003年,晋江市率先对企业董事会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2007年,全市共征收个人所得税350093万元。
  (四)资源税
  资源税对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纳税义务人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1994年分税制后,该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元,至2007年,共征收44621万元。
  (六)印花税
  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1994年分税制后,印花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对“营业账簿”税目中的资金账簿部分和除“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以外的其他11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共分四档,为1‰、0.5‰、0.3‰、0.05‰;对“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部分和“权利许可证照”这一税目采取定额税率,税额均为每件5元。晋江市地税部门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缴纳)办法主要采取“四自”纳税(即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行为时,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的“四自”缴纳办法)、汇贴汇缴、委托代征(市地税部门采取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房管、金融、保险等国家发放、签证、公证或者仲裁应税凭证的部门代征)、核定征收等4种方法。
  晋江市地税部门按照上述税率依法征收,1998年征收印花税292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19715万元。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起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范围和个人,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幅度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纳税期限为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
  (八)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30%、40%、50%、60%。1994年分税制后,土地增值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1999年,晋江市征收土地增值税4万元,1999—2007年,共征收17646万元。
  (九)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在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税率为12%。晋江市房地产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对企业单位的房产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自收;对个体户经营用房的房产税,按照不同的路段标准核定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并由税务机关自收;对私有房屋出租的房产税,采取委托当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组织按核定方式代征。1998年,征收1394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55311万元。
  (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晋江对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采取“双重控管”征收的办法,即将公路稽征部门征收养路费环节代征车船使用税与交警部门年检、报牌环节检核车辆完税情况相结合,通过与交警、公路稽征部门签订联合控管协议。1998年,晋江市征收车船税207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6858万元。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福建省于1985年在全国率先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政府确定由财政部门征收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1988年改由劳动部门征收。2000年,福建省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晋江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征缴范围是: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失业单位及其职工。计费依据和费率是:缴费单位以全部应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01年费率为19%,从2005年起调整为18%;缴费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2001年个人缴费费率为6%,2002—2003年费率7%,从2004年起,个人缴费费率8%;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等;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2001年,晋江市征收4022万元,2001—2007年,共征收62649万元。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由待业保险演变而成。晋江从1987年开始,由劳动部门负责征收。2001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改为由地税税务部门征收,形成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的“地税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征缴范围是: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兵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为:缴费单位以全部应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费率2%;缴费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失业保险费计费依据中的工资总额的构成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在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2001年,征收495万元,2001—2007年,共征收7632万元。
  (十二)其他地方费金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1日起征收,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为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其征收标准为: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1990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调整为2%。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改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教育费附加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1998年,征收259万元,1998—2007年,共征收14653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同年2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江市地税机关执行上述规定,对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但中央独资企事业除外)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2002年,晋江市征收地方教育费531万元,2002—2007年,共征收11166万元。
  二、税费收入
  1994年9月至2007年,市地税局累计组织各项收入130.18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2.8%。其中:税收收入102.63亿元,收入规模从1994年的14111万元稳步增长到2007年的215022万元,年均递增23.5%,收入总量、人均征税和人均管户三个指标居全省地税系统县级局第一;组织县级地方税收收入72.58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53.83%,成为地方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这表明地方政府每支出100元,约54元来源于地税收入,地税收入在地方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资金支持职能。
  三、地税管理
  (一)税收征管改革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并制定征管改革方案,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根据征管改革方案,晋江地税稳妥地推行税收征管改革,逐步将工作重心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在人、财、物上向基层、向征管倾斜,加强征管资料规范化建设,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充实稽查人员,加强稽查力量,开展以行业整顿为主的重点检查;以时限电脑开票为突破口,把推行微机在征管中的开发运用作为改革的重点。至2007年,晋江地税新旧税收征管模式转换到位,纳税申报制度日趋完善,实行纳税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银行储蓄网点代收代缴等多种申报方式;对申报不及时、不如实申报的实行最低处罚标准,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加强办税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共建成工作规范、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13个,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制度,纳税服务明显。税收征管实现从手工操作向运用计算机控管的转变,以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为目标,加快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推进科技兴税,实现县(市、区)局机关、基层税务分局(所)的电脑网络互联,计算机运用实行从单机运用向网络化的发展。稽查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建立A、B、C分类稽查法,实行有重点的税务稽查,并形成选案、查案、深暗、执行相分离的稽查机制,开展以行业整顿为主的重点稽查,查处一批重大偷税案件,稽查查补税款、结案率、处罚率、入库率均逐步得到提高。建立比较完善的协税护税体系,确立地税、公安在合力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及运作模式。
  (二)民主评税
  1999年,市地税局在全国率先推行“税务公开、民主评税”的管理办法,创新税收定额管理的新思路。民主评税工作依照“业户申报、典型调查、拟定税额、公开评议、张榜公布、听取意见、公布执行”7个步骤依次进行。地税机关邀请政府、纪委、公安、工商、商会、个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纳税人代表组成民主评税督导组,对拟定的税收定额进行公开评议,纳税人有异议的提供证据进行调整,综合评议意见和最后调整后,税务机关公布每一纳税人定额并依此执行。这种办法将税收定额核定的依据、标准和结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在全省地税系统范围内被迅速推广。至2007年,全市开展民主评税活动。
  (三)票证管理
  税务机构分设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种类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2003年起,晋江地税在服务业和娱乐业推行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有奖发票实行“即取即开”(刮奖)形式,奖金共设置5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1000元、2000元、10000元共8个奖项。中奖者持中奖发票和身份证件可在中奖发票消费场所或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兑奖。晋江地税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办法,打击发票违章和拒开发票的行为。
  晋江地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主要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小额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包括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逐级领发”的原则,并根据实际使用量合理确定票据蓄存量。一般蓄存一个月使用量,基层税务分局(所)按月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出规定的蓄存量。晋江地税部门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税收票证的保管实行“三专”“六防”制度。“三专”指税收票证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六防”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各级地税机关执行“票清离岗”制度。各票管员和用票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票证主管部门同时派人监交,编制“税收票证移交清册”,并由领导审查核准。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税收票证的填用遵循“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用”的原则,各种税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或代替使用。使用税收票证执行十个不准:不准使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凭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各级地税机关实行定期盘点票证,保证本单位结存的票证账实相符。对保管期满后的税收票证,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提出销毁意见,并指定人员负责清点、复核,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上报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由县级局票证、监察部门派员共同监督,销毁采取化浆、焚烧或粉碎等方式。
  (四)减免税管理
  市地税局成立减免税审核审批委员会,负责各年度、各税种的审核、审批工作。为规范减免税管理,该局每年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将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减免税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一些不符合税法的减免税文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税务部门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存在适用政策不准确、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基层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工作中的偏差、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减免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五)税收稽查
  晋江地税部门实行分类稽查管理办法,即对所辖的企业根据其财务管理水平、以往的纳税申报与稽查结果记录等综合情况分为A、B、C三类,并在稽查管理上采取相应的区别管理方式。对生产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三年内无偷逃税和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经税务机关考核可认定为A类或B类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不固定、会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年内有偷逃税或税务处罚记录的企业认定为C类企业;对A、B类企业分别实行两年一查制和一年一查制并享受相应的纳税服务,对C类企业实行不定期稽查。
  2002年起,市地税局全面开展稽查单位规范化建设,着力解缴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存在的问题。针对稽查实际存在的问题,稽查管理建设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规范:
  在办案职责上,改变集选案、检查、审理于一身的办案方式,解决职责不分、岗位不明的现象,明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既分工又协作的岗位职责。
  在执法程序上,严格依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做到执法程序规范。实施过程中,主要抓好制度的落实: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执行,做到选案因时、因地、有针对性、有科学性、突出征管难点、弱点,确定稽查对象;执行《税务稽查底稿制度》,要求收集充分的证据,确保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凿,提高办案质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三级集体会审制度,即:审理机构会审、稽查局长会议会审和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每一个稽查案件都要经过相应级别的集体会审后定案,确保案件质量,实行稽查案件复议的100%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
  在内部管理上,不断完善32项制度,统一表证单书、规范举报管理,严格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规范稽查报告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和《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按规定报告稽查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加强上级对下级稽查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税务行政执法
  晋江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全面执法检查、转向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1994年9月,晋江市国税、地税机构分设。晋江市地税局检查重点行业和重点对象鞋、布料、服装、陶瓷、食品。石板材经营者及国有集体商业,共查262户查补地方各税343.45万元。1995年,税收大检查3150户次,补税罚款3078万元,清理欠税1717.5万元。
  1997年,市地税局实行分类稽查,全市纳税人分A、B、C三种类别,实行“A类免检,B类抽检,C类重点检查”制度,1996—1998年,共计罚税5975.71万元。
  1999年,市地税局深化征管改革,全面取得“一人进厂,百事包办”的税务专管员模式,做到征收、管查两分离。加强与公检法联系,增强稽查刚性。全年查处各种违章案件2008起,补罚税费2724.5万元。
  2000年,市地税局开展对金融,保险等行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安营业税等税种的专项检查,清理遗留案件,加强重点行业抽查。全年查处各种违章案件265起,补罚税费1483.32万元。
  200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晋江地税按“以事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人、权责相当”的原则,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并落实到个人,对地税人员执法的岗位设置、规程、质量考核、过错追究等作明确规定。
  2003年,市地税局依托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对执法过程进行定时监控,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年查处各类案件82起,查补罚款158.3万元。2004—2006年,共查处各类案件246起,补罚税费2112.94万元。
  2007年,市地税局突破重点难点,执法刚性进一步增强。依法开展印刷、金融、房地产、营利性医疗机构、供水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查处案件76起,查补罚425.76万元,以查促管补税120.15万元,总计545.91万元。审理基层分局稽查案件51户,查补罚款62.5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1988-2007)

《晋江市志(1988-2007)》

出版者:海峡文艺出版社

本书分为十四卷,内容包括:政区与自然环境、国土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综合经济实力、品牌、开放与开发、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建筑与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旅游业、金融业、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群众团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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