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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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568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4
页码: 252-255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丰泽区市对区财政体制和区对街道财政体制的演变过程。
关键词: 泉州市 丰泽区 财政 财政体制

内容

一、市对区财政体制
  1997年,丰泽区财政沿袭泉州市对鲤城区实行的“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体制。定额上解扣除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工商罚没收入等专项结算收入后,区留70%,上缴市30%。同年12月8日,根据《关于鲤城区区划调整后市对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泉州市对丰泽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外、增收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其中,区级财政收入范围包括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缴利润);区内农贸市场及专业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的工商税收入(市直征各类市场除外);按行政隶属关系的区属各街道及乡镇的集体、三资、私营和股份制企业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各项工商税收收入;区及区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工商、公安)的罚没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辖区内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契税收入;丰泽区征收的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收入及基金收入等。区级财政支出范围包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和专项支出;区级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包括环卫)支出;区属企业挖潜改造及简建费支出,支农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支出、环保补助等生产建设性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及公安专项补助等支出;区分担的中心城市共建性项目支出;区文教卫生、精神文明建设支出;其他支出。财政收入基数以1996年原鲤城区财政收入扣除体制上划部分,按丰泽区收入划分范围核定,并换算为1993年收入基数。财政支出基数以按原体制计算的1996年原鲤城区既得财力扣除部分机构上划市的经费,依据设立分区后机构设置、人员分流、事权划分等因素,采取核定丰泽区的财力支出数,以此作为确定1996年丰泽区支出基数。对于收入基数增收部分,市、区按13.5:86.5比例分成。丰泽区以核定的收支基数(换算为1993年基数)差额作为定额缴补数。以上市对区财政体制执行暂定一年。
  2002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核定财政收支基数的通知》,泉州市财政局核定丰泽区2002年财政收入基数19379万元,财政支出基数16032万元,定额上解3347万元,省、市分成收入基数19836万元。同年,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数有关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的规定,市财政核定丰泽区200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考核数3803万元,个人所得税收入考核数7616万元。企业所得税基数返还扣减额=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数的差额×(2001年核定计算的原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2001年核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总收入)×中央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基数返还扣减额=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数的差额×中央分成比例。此次市对区财政体制调整后,新体制减少增量的上解,但减少上解的幅度受收入结构变化的影响;省取消原奖励性转移支付补助,丰泽区每年因此损失机动财力200万~400万元。此长彼消,区级财力基本不受影响,但所得税上划中央50%部分,该税种仅2002年就比2001年减少约300万元。
  2004年1月,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鲤城区、丰泽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市对区在继续执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外、增收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划分区划管征”“地方税收共享”办法,建立市、区税收征收新机制,一定3年。其中,丰泽区一般预算固定收入包括区级农业税、特产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征缴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区属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收入;扣除市、区固定收入以外的各项地方工商税收(包括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市级与丰泽区各分享50%。根据按属地征管新情况,相应调整收入缴补基数,以保鲤城区原既得财力;同时,以2003年鲤城区跨区企业征收收入年递增5%计算的体制新增财力分别从市级及丰泽区划转鲤城区。丰泽区支出范围总体上按原体制执行。同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对市确定的市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市、区共同建设、资金合理负担办法。市、区出资比例一般按6:4分担。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缴;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定额补助。2006年12月,泉州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和鲤城区、丰泽区城建投资体制以及化解区级债务的意见》,将区级负担城建项目的出资比例由原定40%调减为12%,并帮助丰泽区消化部分债务。以上市对区财政体制一直延续到2007年。
  二、区对街道财政体制
  1998年3月,丰泽区政府下发《关于对辖区内镇、街道办事处实行新的财政体制的通知》,重新确定区对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一年。其中,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包括各镇(街道)所属企业、单位、个人以及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属于区级收入范围的工商税收(不含房产税),农业税、特产税,各镇(街道)罚没、规费等其他收入。支出分镇支出和街道支出,其中,镇支出范围包括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财政干部经费、行政管理费以及上述部门(不含教育、卫生部门)公费医疗经费、村干部补贴;街道支出范围包括文化事业费、计生事业费、财政干部经费、环卫所经费、行政管理费(含居委会补贴)以及上述部门公费医疗经费、村干部补贴。镇(街道)财政收入基数核定:工商税收按1997年实际入库为基数,农业税、特产税按1997年调整后任务为基数,其他收入不核定基数,但可参与体制分成。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按1997年底编制内实际人数综合定额核定,此外城市维护费、教育和卫生经费按有关规定的定额和标准核定。财政收入超基数部分,东湖、丰泽、泉秀3个街道按15%分成;北峰、东海、城东3个镇及华大街道按20%分成。各镇(街道)特产税超基数部分均按50%比例分成。各镇(街道)未完成收入基数的,减收部分按分成比例相应扣减支出指标。
  1999年3月,丰泽区政府下发《关于对镇、街道办事处实行新的财政体制的通知》,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和财政支出范围基本保持不变基础上,区对镇(街道)实行“总额分成、定额上缴、专项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两年。各镇(街道)财力=当年地方级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定额上缴数+专项补助数。其中,泉秀、丰泽、东湖3个街道总额分成按15%核定,城东、北峰、东海3个镇及华大街道总额分成按20%核定。以1998年实际财政收入数和核定总额分成比例计算出可得的分成收入减去按当年预算定额计算的支出基数核定当年定额上缴数。各镇(街道)专项补助数按实际人数和当年预算定额标准核定。
  2001年,区政府下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镇、街道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对镇(街道)实行“核定收支,短收扣支,超收分成”财政管理体制。其中,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包括所属企业、单位、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地方级工商税收(不含房产税),以及农业税、特产税。各镇(街道)财政支出范围包括农业、广电、行政管理费、财政干部管理费、农村小学教育经费、在职人员医疗经费补助、主次干道保洁经费、村(居)委会干部补贴。各镇(街道)均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作为第一年收入基数,第二年起,每年收入基数按上年的20%递增。各镇(街道)年度支出基数按人员数和人均经费定额以及承担工作任务核定。其中,行政编制和教师的人员数以及离退休人员数一年一定,按编制内的上年度实有人数核定:事业编制人员数按原财政体制确定的人数核定;人均经费定额一定3年不变,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为1.3万元,事业编制每人每年为1.2万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为1.2万元。各镇(街道)以地方级财政收入超收额扣除上缴省、市分成及税务提成后的余额作为计算超收分成的基数(按超收额的50%折算)。当年财政收入基数至当年收入任务以内增长部分中城东、北峰、东海3个镇按35%分成;清源、华大2个街道按30%分成;泉秀、丰泽、东湖3个街道按25%分成。当年财政收入超当年收入任务以上的部分中城东、北峰、东海3个镇按55%分成;华大、清源2个街道按50%分成;泉秀、丰泽、东湖3个街道按45%分成。
  2003年,区政府下发《关于调整街道财政体制的通知》,按照“统筹兼顾、财事统一、相对稳定、自求平衡”原则,区对街道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定3年。其中,隶属街道企业、单位、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地方级工商税收区、街道各分享50%比例;农业税以及其他收入归街道固定收入范围。街道财政支出范围包括农业、财政、文化、广电、民政、计生等方面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城市维护费,村(社区)干部补贴、村级计生管理员补贴,治安巡逻中队经费。各街道均以上年(即2002年)实际收入数作为第一年收入基数,第二年起,每年收入基数按上年的20%递增。各街道年度支出基数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离退休人员实有人数乘以年人均定额核定(年人均定额为1.5万元),体制执行期间发生人员增减、政策性增资不调整基数;村(社区)干部补贴:泉秀、丰泽、东湖3个街道所辖各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补贴按《关于社区党支部委员和居委会成员补贴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泉丰委组〔2002〕综30号)文件规定执行,固定补贴区级负担70%,其他街道的村(社区)干部补贴按当年实有人数同标准执行,村级计生管理员年人均定额1200元;城市维护费按所承担城市主干道路保洁面积和核定定额计算;治安巡逻中队按年人均定额1万元核定。街道当年财政收入超过核定收入基数的,按超收数和核定分成比例计算分成。其中城东、北峰、东海3个街道按35%分成;清源、华大3个街道按30%分成;泉秀、丰泽、东湖3个街道按25%分成。对超额完成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街道,按超收入任务数部分15%奖励;对城东街道每年补助转移支村50万元,帮助其偿还农村合作会基金专项借款。
  2005年,区对各街道采用“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对街道财权与事权:扩大财政供养范围,将原由街道自有资金负担的企业管理中心人员纳入体制基数;人员经费定额由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对个别经济基础薄弱、债务重的街道实行偿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此次街道财政体制调整,区级财政让出财力862万元,缓解街道困难。此体制一直延续到2007年。

知识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泉州市丰泽区志》

本书收录了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综合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与海洋渔业,工业,商贸服务业,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地方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军事法治,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民政,华侨华人,港澳台乡亲,教育,科技,文体旅游,艺文,医疗卫生,风俗宗教民间信仰,街道概况,方言和人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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