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排污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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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547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排污费征收
分类号: X328.2
页数: 1
页码: 106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中国境内及丰泽区境内排污费征收的历史和政策。文章开始介绍了1979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境内开始征收污染企业排污费。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排污费 丰泽区

内容

197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境内开始征收污染企业排污费。
  1981年6月,泉州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泉州市关于超标准排污费的暂行规定》,对境内泉州糖厂等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同年7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暂行规定》,环保部门按照不同污染物收费标准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进行征收。
  1997年丰泽区建区后,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设施运行检查,利用夜间突击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责令整改、罚款,并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
  1998年,针对排污费征收难问题,制定《关于与法院挂钩征收排污费有关程序》,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对拒缴排污费的单位,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做到“依法全面定额”征收。全年征收排污费81.32万元。
  2001—2002年,排污费征收每年以8%~18%的速度递增。区环保部门实行污染物排放量定期申报制,开展查漏、查瞒、查低报排污量和浓度及监测核定收费制度,收费与环保管理结合,收费与污染调查结合。
  2003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该条例对境内企事业单位征收废水、废气、噪声排污费。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排污费的使用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区环保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审定补助项目,统筹兼顾,按项目申请、审核、报批、拨款支持补助项目,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监察、监测。
  2005年,完善第三产业超标排污费和机械加工噪声排污费等征收,公开排污费征缴项目和标准,依法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单位予以处罚,直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年征收排污费176万元。
  2007年,贯彻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全年征收排污费209万元。

知识出处

泉州市丰泽区志

《泉州市丰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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