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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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70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履行职责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8
页码: 165-172
摘要: 本章记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其中包括了行驶监督权、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干部任免、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办、信访工作。
关键词: 南安市 人大常委会 职责

内容

第一节 行使监督权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1989年1月—1991年1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5次常委会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计划、财政、依法实施义务教育、侨务、科技、普法工作、发展农业生产、税收征管、稳定市场物价、治安管理、廉政建设、县城西溪路旧区改造、“严打”斗争等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工作报告;听取市法院、市检察院严厉打击经济严重犯罪及法院执行工作的工作报告。
  1991年2月—1993年12月,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8次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草案)、财政和经济运行、依法治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教兴农、企业承包、村委会换届选举、县城总体规划调整、乡镇企业发展等工作报告;听取并和审议市(县)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市检察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报告。
  1994年2月—1998年12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38次常委会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春耕生产、开展“三资企业年”“工业发展年”活动、公路建设、西溪河道治理开发、旅游业发展规划、教育费附加征收、财政预算、“三五”普法、侨务、台湾事务、菜篮子工程建设、山地水果开发、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计划外生育费征、管、用等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公安、审计、交警、科技、林业等部门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邮电局、南安工行、南安农行等单位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情况》工作报告及听取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报告。
  1999年1月—2003年12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37次常委会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打击制贩假冒香烟、税收征管、交通管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城乡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发展乡镇企业、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发展龙眼经济、科技示范乡(镇)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业立市、“四五”普法规划、农民增收减负、台轮停泊点建设、严厉打击“六合彩”和“抢劫抢夺”斗争等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安市殡葬管理管理暂行规定》情况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南安移动公司、南安联通公司、南安工行、南安农行、南安建行、南安中行、南安兴行、南安信用联社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市检察院审查批捕科的工作报告。
  2004—2006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24次常委会会议。先后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城市总体规划、薄弱学校改造、严厉打击“六合彩”及“两抢”专项斗争等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市法院执行工作等工作报告。
  2007—2008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4次常委会会议。2007年2月,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南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8月,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指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网络建设滞后,基金沉淀较多等不足,提出调整基层卫生院普通辅助检查项目报销比例,提高受益水平,减少基金沉淀的意见。当年,常委会会议还先后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区平安防控体系建设,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等工作报告。2008年4月,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报告;6月,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2007年度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8月,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关于提请审议南安市与北安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议案》,同意南安市与北安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10月,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人民满意消防大队”创建活动情况的报告,并授予南安市公安消防大队“2008年度人民满意消防大队”荣誉称号;听取和审议“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市政府关于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工作报告,12月,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南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和《南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暂行规定》;同月,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检查报告。
  二、视察检查“一府两院”工作
  1989—1990年,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视察检查南安县实施义务教育、普法工作、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对外经贸、计划生育、“严打”等工作。
  1991—1993年,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视察检查乡镇企业“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科教兴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县城改造、侨务工作、土地管理工作、打击经济犯罪、消灭宜林荒山、木材市场管理、全面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加强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代表换届选举等工作。
  1994—1998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视察市区西溪河道治理规划、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清理制止非法用地、工会工作、文化市场管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山地水果开发、养殖业生产、“三五”普法宣传及依法治市等工作;常委会华侨委与市政协三胞委联合视察检查官桥、罗东、水头、金淘等乡(镇)侨建工程质量及管理工作,敦促侨资使用落到实处。
  1999—2003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视察检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初中校溜生问题、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发展乡镇企业、发展龙眼经济、科技示范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工作。1999年,先后组织三次南金公路建设专题视察,指出存在问题,要求有关负责单位限期整改,务必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2000年,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美林、官桥、码头、翔云等乡镇的部分中小学,发现个别地方代课教师工资补贴被拖欠以及个别部门承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没有及时到位,影响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等问题,要求市政府给予重视并督促解决。2003年,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仑苍、梅山工业园区、官桥粮食城(三期)、水头环球家俬城、滨海工业区、民营科技工业园、扶茂岭工业园区,要求市政府继续抓好工业园区的提质增量以及专业市场的建设,增强全市经济发展的后劲。
  2004—2006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视察检查环境保护工作和企业项目落地进度。2004年,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丰州后田沟污染整治,仑苍电镀集控区和晋江流域东西溪重点监控企业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提出一些加大治理力度的建议。2005年,常委会重点督促企业项目落地进度,先后组织视察检查沿海大通道、石井滚装码头、滨海工业项目区配套设施工程、闽南建材第一市场扩建工程、福建环球家俬城、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国粮食城等的建设情况,督促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2007—2008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视察检查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保障等工作。2007年3月,视察检查市区市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4月,组织视察石井对台口岸和闽台农产品市场、泉州市沿海大通道南安水头至石井沿海线、溪美街道彭美至大埔公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情况;4月下旬至5月上旬,视察检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工作情况;5月,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视察;6月,视察检查监所检察工作、侨捐建设项目、市水利工程运行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7月,组织视察市对外经贸工作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执行情况;8月,视察市出入境管理工作、南安市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浅海滩涂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专题调研、视察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9月,视察检查少数民族村与宗教活动场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残疾人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情况;11月,检查视察地质灾害危险点群众搬迁安置工作。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视察检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法环境、侨捐侨建项目、邮电通信和保险等单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工作、新经济组织工会工作、人才工作、粮食工作、防汛抗旱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少数民族村经济发展情况、上半年工业经济运行状况、外经工作、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管护、城乡低保、为民办实事项目、市人民法院争创“省级优秀人民法庭”工作、水土保持工作、市体育传统项目及业余训练网点、为民办实事涉农项目落实情况。
  三、述职评议与工作评议
  (一)述职评议
  1990年4—10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至二十三次会议,先后听取县政府26个部门领导《关于三年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汇报》并进行述职评议,这是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同年12月,常委会组织审阅县政府5个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1993年4月至8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十五、十六会议先后听取农委、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经作局、财委、财政局、工商局、粮食局、商业局、司法局、民政局、建委、外经委、乡镇企业局等15个单位局长(主任)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及无记名投票测评。
  1995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的暂行规定》。6月,第十次会议对市教育局长、环保局长进行述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测评。1996年6月,第十六次会议对市法院2名副院长、市检察院2名副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1997年6月,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市法院2名审判员、市检察院2名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1998年6—8月,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次会议先后听取市政府所属的27个委、办、局的正职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6位副职领导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及无记名投票测评。
  1999年元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的暂行规定(修改稿)》。2003年5月,常委会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有关办、局的主任、局长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副职领导报送书面述职报告。
  2005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代表联络组),征求市人大代表和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对市公安局局长、文体局局长履职情况的意见建议,组织市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全市共有482名代表参加这次评议,提出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130条、加强网吧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104条。10月,第十三次会议对市公安局局长、文体局局长进行述职评议及民主测评。
  (二)工作评议
  1992—1993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石井等16个乡(镇)的人大代表评议基层所站工作。参加评议的代表1095人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285条。
  1994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部署评议基层所站的工作。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共组织300多名代表评议70个基层所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50多条。1995年8月,第十一次会议对市公安局、邮电局进行工作评议。发出征求意见表500多份,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212条。1996年8月,第十七次会议对市交警大队、进行工作评议,对市邮电局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评议。
  1999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市教委、市交通局工作。2000年,常委会组织对市工商局、卫生局和市法院民事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科工作进行评议。2001年5月,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市交警大队工作,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2002年,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评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五家银行的南安支行及南安信用联社等金融单位的行风建设。2003年8月,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兴行、信用联社等金融单位开展工作评议。
  2008年6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市公安消防大队创建“人民满意消防大队”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评议。
  四、执法检查监督与个案监督
  (一)执法检查监督
  1989年9—10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执法自查汇报,并就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强烈、影响较大的几起案件的办理依法进行监督。
  1991年汛期之前,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察看东、西溪重要地段和部分水利工程,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制止和清理洪濑等地侵占河道建房,制止垦耕而毁损西溪美林段防洪堤的行为,并重新测定西溪防洪堤护坡堤界,设立界碑。1992年,常委会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1994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1996年底,常委会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执法检查,在各单位、各乡(镇)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由法制委牵头,联合市老龄委深入2个乡(镇)4个村,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1997年,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行情况。1998年,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公、检、法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
  1999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2000年,常委会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11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2001年3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派员参加市检察院不诉案件听证会。6月,组织部分市、镇人大代表旁听市法院有关案件庭审。6-8月,常委会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法大检查,检查历时2个多月,检查4个乡(镇)、28个单位或部门,发现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2004—2006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台轮停泊管理条例》《福建省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2005年9月,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市法院关于市区菲林影剧院“6.14”案件庭审。
  2007—2008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执法检查。
  (二)个案监督
  1989年9—10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强烈、影响比较大的几起案件进行抽查,其中“黄某河被伤害致死案”的办理为监督重点,这是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首次开展的个案监督。
  1995年,涉嫌故意杀人的林某某因被某医院认定为“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而被无罪释放,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请求人大开展监督。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核实后,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将此案列为重点个案进行执法监督。依照法律程序,南安市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对林某某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林某某作案时系普通性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林某某无期徒刑。
  1999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发现一起“合法婚姻被诗山法庭以非法同居关系而解除”的错案,主任会议建议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调查核实该案审判员李某某枉法裁判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03年,常委会对“南安宏达模具有限公司拖欠十几名员工工资3万多元”及“雪峰华侨农场申请执行收回厂房房租26万元”等2起案件,依法监督市法院及时审理、执行结案。
  2006年3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讨论决定将霞美“2.14”寻衅滋事案件列入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责成法制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要求,对“2.14”案件进行及时全面跟踪了解和检查。在常委会监督下,公安机关加大力度,快速追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移送起诉4人,3名主要罪犯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六年、五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议决定
  1989年12月,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决议》《关于进一步贯彻〈林业法〉,加快本县林业生产发展步伐的决议》。1990年4月,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开发吨粮田,建设吨粮乡(镇)村,促进粮食生产上新台阶的决议》。
  1991年4月,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2年6月,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争取撤县建市的决议》。1993年8月,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依法治县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汇报,作出《南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依法治县活动的决议》;10月,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南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1994年8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1996年6月,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南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0月,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1998年7月,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撤销溪美镇、美林镇建制设立溪美、柳城、美林街道办事处和省新镇的决定》,并要求市政府按法定程序上报;9月,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
  1999年5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撤销丰州镇、罗东镇建制,设立丰州、霞美、罗东、乐峰镇的决定》。11月,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市人大常委会支持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作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2001年2月,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南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决议》。5月,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市政府《南安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审议决定授予南安市交警大队“人民满意交警大队”荣誉称号。9月,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四五”普法教育的决议》。2002年1月,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决议》。
  2004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授予武警福建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35063巡逻艇全体官兵“南安市荣誉市民”称号。2005年12月,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溪美、柳城、美林3个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2007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授予吕振万等30位南安籍侨胞和南安籍港澳同胞“南安市荣誉市民”称号。2008年10月,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予市公安消防大队为“2008年人民满意消防大队”荣誉称号。
  第三节 干部任免
  1989—1990年,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副县长3名;接受辞去县长职务1名,任命代理县长1名;接受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1名,任命代理院长1名;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5人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3人次、县人大工作委副主任1人次。
  1991—1993年,市(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副县长8人次;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45人次;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8人次;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员7人次;人大常委会委办主任、副主任11人次。
  1994—1998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接受辞去市长职务2名,副市长职务2名,任命代理市长2名,任命副市长6名;任命市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50人次;任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11人次;撤销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2人次。1994年2月,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规定》。10月,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对拟任的市法院审判员、市检察院检察员进行任前考察。1997年8月,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行使撤销审判员职务的权力,审议通过撤销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2名。
  1999—2003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接受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1名、任命代理市长1名;任命副市长1名、免去副市长2名;任免市政府有关办、局的主任,局长39人次;接受辞去市法院院长职务1名,任命代理院长1名;接受辞去市检察院检察长职务1名,任命代理检察长1名;任免市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51人次;任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35人次;审议通过依法撤销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2名。1999年1月,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时,开始实行拟任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供职发言;9月,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孟某某的南安市公安局长职务。2000年7月,常委会开始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市检察院拟提请任命为检察员的8名工作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群众来信反映其中1名工作人员存在问题。市检察院经调查认定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决定撤回对这名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命。2001年2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讨论市法院提请任命工作人员时,对不符合有关条件者,建议市法院暂缓提请。
  2004—2006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任命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1名,副市长4名;接受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批准免去副市长4名;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0人次;决定任命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1名,撤销市人民法院院长1名,并报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副院长2名,免去副院长1名,任免审判员27人次,任命人民陪审员30名;决定免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名,任免检察员23人次;决定任命溪美、柳城、美林等3个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委办主任、副主任14人次。
  2007—2008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任免市政府组成人员31人次;市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26人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8人次;撤销市法院副庭长、审判员职务1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委办主任、副主任7人次,接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职务9人次。
  第四节 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办
  1998年2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督办叶汉生代表提出的《关于修筑市区防堤,确保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议》和赵跃进代表提出的《关于根治美林桥头至普尾段西溪河畔的防洪设施的建议》。市政府常务会对两议案的办理进行专题研究,决定进行西溪防洪堤加固建设,该项目建设经报省水电厅审查批准,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总投资4876万元,由市政府分期组织实施。
  1999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将措施不落实或代表不满意的35件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答复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2000年,常委会退回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代表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件20件。
  2001年,市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把“关于治理石材业污染问题”与“关于加强公安“110”建设”两件代表议案列入一、二号议案,送交市政府办理。市政府执行人大决议,研究制定《南安市石材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当年筹集治理资金1200万元,完成第一批54家限期治理企业的石粉污染治理。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每年拨出50万元经费补贴公安“110”队伍,并逐步增加“110”队伍编制。
  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继续跟踪监督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治理石材行业污染的1号议案》办理,多次组织视察调研。10月下旬,主任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该议案办理情况汇报,建议市政府及有关乡(镇)、部门要加大整治石材污染的力度,依靠科技力量促进综合治理污染产业化和专业化,严格控制污染范围的扩大,确保在2003年底基本实现石材污染治理目标。
  2006年,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许雅润等提出《关于加强郑成功文化史迹开发的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办理工作,决定成立郑成功史迹旅游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此后,有关单位制定《南安市郑成功文化园和郑成功纪念馆投资招商方案》,委托福建省招标公司编制郑成功文化园和纪念馆投资公开招标方案。
  2007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溪美代表团陈建新等1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打击黑恶势力、遏制侵财犯罪,确保社会稳定》议案为大会议案,交“一府两院”办理。市政法机关快速侦破一批涉及黑恶势力和“两抢一盗”等侵财犯罪案件,先后摧毁涉黑涉恶犯罪团伙14个,涉案成员125人全部受到法律严惩。12月,常委会组织议案办理满意度问卷调查,全市399名人大代表参与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9.23%。
  第五节 信访工作
  1997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立信访办,受理人大代表与群众来信来访。
  1999年5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主任接待信访日,规定每月15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来访代表和群众。2000年3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信访条例》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讨论制定《关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是年,受理群众来信419件,接待来访215批520人次,并选择24件典型个案、个事跟踪督办信访件的办理答复。2001—2003年,共办理人民群众来信1145件,受理群众来访1200多人次。
  2004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成立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信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004—2006年,共办理人民群众来信900多件,来访800多人次。
  2007—2008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配备信访室专职工作人员1名,配置专用电脑和信访统计软件,共办理群众来信889件,受理人民群众来访1000多人次。

知识出处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南安市志.1989—2008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建置沿革与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人口、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社会团体、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与社会保障、南安与台湾的关系、城乡建设、供水供电以及交通设施、城镇名片·品牌·商标、对外贸易与合作、农村与农村经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9-2008年南安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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