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杂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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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2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学杂费
分类号: G467.27
页数: 1
页码: 85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清末和民国时期以及解放后私立学校的收费情况和收费标准的演变。在清末和民国时期,私立学校的经费大部分依靠学费,收费标准不一。解放初期,私立中小学的收费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公立中小学除学费外,还加收杂费作为办公费用。后来,1953年开始规定了学杂费的标准,1972年秋又进行了调整。随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小学、初中开始免交学费,只收取适量的杂费。1992年,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杂费标准也进行了调整。通过本文,可以了解私立学校收费的历史变迁和相关收费标准的演变。
关键词: 鲤城区 教育经费 学杂费

内容

清末私塾的经费依靠学生的束惰。民国期间私立学校的经费,除侨办、教会办学校外,大部分依靠学费,收费标准不一。
  解放初,私立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做统一规定,公立中小学除学费外,加收杂费作办公费用。1953年,学杂费标准统一规定小学低年级1.50元,中年级2.50元,高年级3.50元;初中5元,高中7元,全市共收2.08万元。1972年秋,学杂费标准市区小学一、二、三年级2.5元,四、五年级3元;初中3.5元,高中4元。农村小学一、二、三年级1.5元,四、五年级2元;初中3元,高中3.5元。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小学、初中免交学费,只收适量杂费,市区普高(职高)杂费17元,远郊14元;市区初中杂费13元,远郊10元;市区小学杂费9元,远郊6元;借读生另收借读费高中80元,初中50元,小学30元。幼儿园杂费12元,代办费15元,保育费13.5元。1992年,中小学杂费标准高中(职高)25元、初中20元、小学15元。幼儿园每学期收取管理费40元、杂费25元及保教费(简托25元、日托60元、全托100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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