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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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9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16.1
页数: 2
页码: 781-78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泉州市民间调解组织的发展历程和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 鲤城区 司法行政 民事调解

内容

民国以前,泉州民间纠纷由街乡长老、士绅、族长调解或裁定(俗称“公亲调解”)。民国33年(1944年),《民事调解法》颁布,各区、乡、镇相继建立民间调解组织,由地方法院领导,而民间“公亲调解”仍旧存在。
  195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基层建政工作,在各区、乡、街成立新的民间调解组织,由民政部门指导。1953年,各区、乡、街经普选成立2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归市人民法院指导。1954年,调委会增至28个,调解委员195名。1957年1月,4个街道和3个乡分别建立调解委员会,51个街居委会和农业社设立调解小组,全市共有调解委员208人。1954~1957年,基层调委会共调处民间纠纷1644件,其中租赁304件、婚姻203件、债务212件、土地业权116件、其他809件。
  1958年8月,市区30个居委会、郊区39个生产大队成立调处委员会。1959年,扩展至工厂、企事业单位。全市计有调处委员会88个,1960年增至98个。两年中,基层调处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524件。1962年12月,复称调委会,全市有调解委员442人。全年调解民间纠纷290件,轻微刑事306件。1964年4月,基层调委会协助市法院清理积案397件;全年调处民事纠纷1403件,轻微刑事1780件,为同期法院办结案件的6.5倍。1965年,市法院指定4名审判员分别负责城市和郊区的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大多就地解决。市区6个街道、远郊57个大队全年无向法院上缴案件,法院收案大幅度减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委会名存实亡,工作停止。1973年2月,重建调解组织,恢复调解工作。1974年,抽调各公社调解委员协助法院清理积案,调处轻微刑事和民事纠纷3132件。1976年11月,各公社指定一位党委副书记或革委会副主任分管民事调解工作。1977~1980年,基层调委会调结民事纠纷计8795件。1980年底,清理积案工作基本结束。
  1982年2月,人民调解工作归司法局领导,基层调解民事纠纷115件、轻微刑事1701件。1983年,各社(场)、办事处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由副书记或副社长任组长,具体业务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临江办事处率先实现“三无一少”(无激化、无上缴、无积案,民间纠纷少)。1985年初,各乡(镇、场)、办事处相继撤销调解领导小组,建立司法办公室,配备司法助理员1~~2名,基层调解工作由司法办公室负责指导。至1986年,五年中调处民间纠纷9800多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400多起;避免可能引起非正常死亡254人。1987年,有54人考取乡镇法律工作者资格,基层调处各类纠纷2176件,其中由各司法办直接调处经济纠纷190件。1988年,全区受理民事纠纷比1987年下降20%。全年无发生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恶性案件。1989年,调处各类纠纷1583件,调解率100%,成功率88.6%。有效防止杀人、放火、爆炸、自杀、聚众械斗等恶性案件27起,避免非正常死亡55人。临江连续9年无发生民间纠纷激化和非正常死亡,被省司法厅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翌年,紫江街被评为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单位。1990年,经济纠纷大幅度增长,债务纠纷增加近一倍,全年调处民间纠纷2308起,调解成功率91%;防止可能激化60起,避免导致犯罪和非正常死亡102人。1991年和1992年,全区“四无”调委会分别为56.7%和59.4%,调解率均100%。调委会创优达标80个,占总数34.2%。两年间,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城东沿海滩涂地界纠纷,河市、东海、市区“标会”倒会,震动全区。调委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稳定经济秩序。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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