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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9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1
页数:
7
页码:
779-785
摘要:
财务记述了鲤城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其中包含民事调解、律师事务、公证等。
关键词:
鲤城区
司法行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历代司法、行政不分,知县执掌全县行政、司法大权。
民国期间,部分司法行政事务如民事调解、公证,由晋江地方法院管理。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兼行审判职权。1951年,律师、公证、调解等工作归泉州市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文化大革命”中,司法行政职能由泉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恢复泉州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重新划归法院管理和指导。
1982年2月,泉州市人民政府设司法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1983年,市司法局行使一次司法官任命权,旋废。1984年9月,泉州成立华侨律师事务所,隶属司法局。司法局设秘书、宣传、调解3个股。1985年上半年,全市15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均建立司法办公室,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1986年7月,原市司法局改称鲤城区司法局,有行政干部8人、专(兼)职律师3人、公证员2人。1992年底,计有司法行政干部20人、公证员2人、律师12人、其他工作人员8人,共42人。此外,还有司法助理员近30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解放初期,泉州法制宣传由司法科和法院负责。1951年,调解委员会建立后兼负法制宣传任务。1951~1952年,主要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土地改革法》。1953年,全市开展《婚姻法》宣传,反对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主。1954~1955年,以学习贯彻《宪法》为主,结合公开审判和法律演讲开展法制宣传。1956年6月,各街道办事处(乡)配备法制宣传专职人员。1957年,结合全民性“大放大鸣”的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组织案件巡回展出,经常派党的报告员下基层宣传法制。1958年,市法院把典型案件拍成大幅照片流动展出。全市青壮年普遍受到2~3次法律知识教育。1959~1962年,买卖婚姻回潮,市公、检、法联合编印《婚姻法》宣传材料和违反《婚姻法》案例10多期,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1963年,开展以反投机倒把和反盗窃为重点的法制宣传。1965年,全市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召开群众辩论会、宣判会共36次,市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婚姻法〉宣传的联合通知》,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提倡晚婚,反对包办、买卖婚姻。
1966~1972年,法制宣传工作中止。1973~1974年,市法院以转播宣判会实况、编印案例、设立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1975年12月,市法院、妇联联合举办《婚姻法》宣传月活动。1976年,法制宣传以青少年遵纪守法为重点。1977年,配合公安机关整顿城乡秩序,市法院印发通告、条例、法制宣传提纲、案例、布告7.5万份,出版专栏,出动宣传车深入城乡宣传法制。1978年,新修改的《宪法》颁布实施,市法院翻印新《宪法》图解,在市区各个公社展出;出版专栏7期。1980年,法制宣传以实施“七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打击“五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内容,结合新《婚姻法》宣传。1981年,市法院进行依法从快惩处“五犯”的宣传,组织人员到各中学和地区供销学校讲授法制课。1982年2月,法制宣传改由市司法局宣教股(后改宣传科)负责。3月,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决定。7月,派员到基层作法制报告184场。全年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福建法制报》、《福建司法》等播发、刊登法制文章17篇。1983年,举办“严打”展览,组织219个单位人员参观;法制宣传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为重点,全市造成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司法局长到18所中学作法制报告。7月,政法部门组成43人的宣传队伍,深入城乡分发宣传材料,解答法律问题。1984年3月,市司法局干部深入13所中、小学和28个企业单位讲授法制课,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到基层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教育100多场。4月,通过有线广播进行“严打”宣传,使犯罪嫌疑人家属敦促在逃分子投案自首,羁押人犯39人交代余罪,提供破案线索312条,破获刑事案件42起,其中重大案件6起。5月,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
1985年上半年,司法局编印“普法”学习材料,干部人手一册。6月起,各系统相继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11月,市委宣传部与司法局联合部署全市“一五”普法工作。1986年,鲤城区“一五”普法教育全面展开,普法对象是干部和青少年,主要内容是“九法一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继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局配合教育局,在全区171所中小学开展学法活动;中学开设法律常识课,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法制启蒙教育。11月,区普法领导组、人大常委会和司法局联合检查46个单位普法工作,总结临江、浮桥、商业系统和振兴小学等单位先进经验,观摩浮桥镇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竞赛活动。
1987年,区司法局举办《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宣传周活动,组织宣传队到罗溪、河市宣传《土地法》、《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1988年上半年,在完成学习“十法一例”计划基础上,各单位根据行业需要,选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消防条例》、《会计法》等。下半年,普法工作重点转移到农村和街道。至年底,全区“一五”普法普及率81.5%,其中干部100%,职工95%,居民90%,村民73%。1990年4月,举办新《婚姻法》颁布10周年和法律咨询活动。5~6月,举办《集会游行示威法》宣传周活动;组织437名机关干部参加《行政诉讼法》函授培训;组织全区副科级以上干部脱产学习3期,各单位举办培训30期,受训4万多人。
1991年,鲤城区“二五”普法规划开始实施,上半年培训普法骨干200多名;下半年组织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千部814人参加省行政、经济法律法规函授培训。司法局先后开展“严禁卖淫嫖娼”、“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依法纳税的公民”、“计划生育从我做起”等宣传周活动。1992年,大部分单位按计划转入专业法学习。9~10月,新《宪法》颁布10周年,组织《宪法》知识学习和《宪法》知识竞赛。各单位举办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讲座278场,听课人数达5.7万多人次。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民国以前,泉州民间纠纷由街乡长老、士绅、族长调解或裁定(俗称“公亲调解”)。民国33年(1944年),《民事调解法》颁布,各区、乡、镇相继建立民间调解组织,由地方法院领导,而民间“公亲调解”仍旧存在。
195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基层建政工作,在各区、乡、街成立新的民间调解组织,由民政部门指导。1953年,各区、乡、街经普选成立2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归市人民法院指导。1954年,调委会增至28个,调解委员195名。1957年1月,4个街道和3个乡分别建立调解委员会,51个街居委会和农业社设立调解小组,全市共有调解委员208人。1954~1957年,基层调委会共调处民间纠纷1644件,其中租赁304件、婚姻203件、债务212件、土地业权116件、其他809件。
1958年8月,市区30个居委会、郊区39个生产大队成立调处委员会。1959年,扩展至工厂、企事业单位。全市计有调处委员会88个,1960年增至98个。两年中,基层调处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524件。1962年12月,复称调委会,全市有调解委员442人。全年调解民间纠纷290件,轻微刑事306件。1964年4月,基层调委会协助市法院清理积案397件;全年调处民事纠纷1403件,轻微刑事1780件,为同期法院办结案件的6.5倍。1965年,市法院指定4名审判员分别负责城市和郊区的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大多就地解决。市区6个街道、远郊57个大队全年无向法院上缴案件,法院收案大幅度减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委会名存实亡,工作停止。1973年2月,重建调解组织,恢复调解工作。1974年,抽调各公社调解委员协助法院清理积案,调处轻微刑事和民事纠纷3132件。1976年11月,各公社指定一位党委副书记或革委会副主任分管民事调解工作。1977~1980年,基层调委会调结民事纠纷计8795件。1980年底,清理积案工作基本结束。
1982年2月,人民调解工作归司法局领导,基层调解民事纠纷115件、轻微刑事1701件。1983年,各社(场)、办事处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由副书记或副社长任组长,具体业务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临江办事处率先实现“三无一少”(无激化、无上缴、无积案,民间纠纷少)。1985年初,各乡(镇、场)、办事处相继撤销调解领导小组,建立司法办公室,配备司法助理员1~~2名,基层调解工作由司法办公室负责指导。至1986年,五年中调处民间纠纷9800多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400多起;避免可能引起非正常死亡254人。1987年,有54人考取乡镇法律工作者资格,基层调处各类纠纷2176件,其中由各司法办直接调处经济纠纷190件。1988年,全区受理民事纠纷比1987年下降20%。全年无发生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恶性案件。1989年,调处各类纠纷1583件,调解率100%,成功率88.6%。有效防止杀人、放火、爆炸、自杀、聚众械斗等恶性案件27起,避免非正常死亡55人。临江连续9年无发生民间纠纷激化和非正常死亡,被省司法厅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翌年,紫江街被评为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单位。1990年,经济纠纷大幅度增长,债务纠纷增加近一倍,全年调处民间纠纷2308起,调解成功率91%;防止可能激化60起,避免导致犯罪和非正常死亡102人。1991年和1992年,全区“四无”调委会分别为56.7%和59.4%,调解率均100%。调委会创优达标80个,占总数34.2%。两年间,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城东沿海滩涂地界纠纷,河市、东海、市区“标会”倒会,震动全区。调委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稳定经济秩序。
第四节 律师事务
一、律师组织
泉州律师最早出现于民国初期。民国12年(1923年)2月21日,律师黄光瀛为抗议“二七”惨案,以泉州律师公会名义致电上海律师公会,要求“速即联络沪上各团体设法营救,以保障人权而平民愤”。民国13年11月,晋江县成立律师公会,受社会部、司法行政部管理,址设观东巷内。律师个人可开设律师事务所。至民国35年,律师公会理事会历经15届,会员16人,其中女性1人。民国37年8月,第16届理事会选派苏麟图出席9月9日在南京召开的“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成立大会。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泉州律师停止活动。1956年8月,成立泉州市法律顾问处,址在中山中路,有律师4人,属法院编制。1956年,市法律顾问处被省司法厅定为律师工作试点单位,同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律师工作先进单位。1959年9月,法律顾问处并入市法院。1960~1961年,市律师工作停止。1962年11月,复设市法律顾问处,但无挂牌办公,工作未开展。直至1979年7月,泉州市又试行恢复律师制度。1981年3月,重建泉州市法律顾问处,有专、兼职律师9名。1982年6月,隶属市司法局。1984年9月,成立泉州市华侨律师事务所。至1985年底,市法律顾问处专(兼)职律师24人。1986年6月,市法律顾问处改称鲤城区律师事务所,人员13人。9月,改称泉州市鲤城律师事务所。1992年9月,成立泉州市鲤城经济律师事务所。是年,鲤城区有律师事务所2所,从业律师12人,律师工作者5人。
二、辩护代理
1956年,泉州市法律顾问处开始承办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案件。民事代理大多为土地、债务案件。1957年初,在晋江设立青阳接待站。1958年,刑、民案件受理、办结数比上年大幅度下降,土地案件基本消失,受理少量房屋产权、债务案件,而婚姻案件增多。1959年并入市法院,只承办少量民事代理案件。1960年以后,律师工作无开展。
1980年,承办刑事辩护30件,代写法律文书12件。1982年,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件数迅速上升,占全地区代理总件数79.3%。1983年“严打”开始,律师认真行使辩护职能。在办案中,既动员罪犯坦白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又注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为黄××、谢××流氓集团作二审辩护时,律师深入实地调查,发现事实有重大出入,及时收集证据提供二审法院。经复查,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判4名被告无罪,4名免予刑事处分,1名无期徒刑改为10年徒刑。是年,承办民事、涉外代理案件5件,受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委托代理30件。在经济合同纠纷代理中,为委托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7万元。1984年,市法律顾问处承担刑事辩护450件,占全地区刑辩总件之半。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在报刊发表青少年犯罪问题和房屋买卖构成要件等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6篇。至1985年,5年中市法律顾问处共办结刑事辩护案件1136件。1986年,全年承办经济合同纠纷代理案件总标的315万元,为委托单位挽回经济损失42万元。
1987年,律师代理首次进入行政诉讼范围,全年代理行政案件4起;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民事案件47件。区律师事务所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实行“一条龙”服务,担任全权代理人,从诉讼到协商,调查取证到起诉应诉,上诉答辩、申请执行、交接、保管财产等,全由律师办理,深受“三胞”欢迎。1988年,承办各类诉讼案件的辩护、代理总数比上年增长22.2%;受理经济纠纷代理75件,比上年增长59%。1989年,刑事辩护下降,民事代理、经济合同纠纷代理上升。1990年,承办各类案件610件,抽调专人参加全国清理“三角债”,为鲤城区各类经济实体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同时,为市、区房产重新登记、换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1991年,区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原告诉讼10起,代理被告应诉4起;民事代理315件。律师事务所在继续做好律师见证、遗嘱执行等项非诉讼业务的同时,拓宽非诉讼代理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咨信调查、代办企业开办申请、企业破产清理、房地产状况调查、代办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等项新业务;并开始承接代理申请复议、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接受被告人委托,介入侦查、参与起诉阶段活动。1992年,承办各类案件811件。
三、法律顾问
1957年2月,市法律顾问处应市房地产管理处聘请,派伍滨律师担任房管处常年法律顾问。9月,张葆英接替伍滨继任。1960年后,律师工作停止。
1981年,市法律顾问处重建。1983年7月,应市个体工商业劳动者联合会聘请,派两名律师任该会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增至17家;1986年下降为8家。1987年,法律顾问单位增加24家,聘请单位有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工贸联营、中外合资和乡镇企业。12月9日,3位律师受聘担任鲤城区区长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首次进入行政机关。是年,共向聘方提交法律建议115件;代理经济、民事诉讼及参与调解、仲裁活动90起;参加横向合作和中外合资谈判43起,为顾问单位避免经济损失近400万元。1988年,顾问单位发展至外贸进出口基地、中外合资等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15家。1989~1990年,担任法律顾问单位分别比上年增长44%和15%。法律顾问工作重点放在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保证经济效益,同时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三角债”,为聘方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1992年,法律顾问单位增至146家。除原有服务项目外,又开辟代理申办房地产批租、建筑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新业务。法律顾问介入金融领域,先后担任兴业银行泉州办事处、建设银行鲤城区支行和海滨、开元、鲤侨等城市信用社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金融单位追回到期贷款84万元。
第五节 公证
一、机构
宋代以前,泉州民间土地、房产交易一般都请中人作证。北宋,泉州设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规定:凡出入口商人应向政府申请办理“公凭”或“公据”,以证明贸易合法性。明代官方规定,凡民间房屋、土地买卖,必须粘贴尾契加盖官府印信,作为所有权的合法证明。
民国2年(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登记条例》,第一次确认公证制度。晋江地方法院设登记处,配备登记员1人专办公证。民国32年颁布《公证法》。同年6月,晋江县正式成立公证处,隶属晋江地方法院。由推事负责公证工作。
1954年8月,泉州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泉州市试行公证办法》,并在市法院设公证科,配置专职公证员1人。9月,开始办理公证。1955年5月,公证科改称公证室。6月,脱离法院独立编制。1959年下半年,公证室又并人法院,由院长指定人员办理公证。1966~1972年,公证工作无开展。1973年1月,市法院恢复办理公证。1981年7月,成立泉州市公证处。1982年,公证处隶属司法局。1986年7月,改称鲤城区公证处。1992年底,区公证处人员7人,其中公证员2名。二、办证
民国35年,晋江地方法院公证处计办理公证115件,其中房屋、土地典卖公证占绝大多数。
1954~1957年,泉州市办理的公证,订货、包销、代销、运输、统购、经销合同公证占公证总数90%左右。1956年4月起,开始办理民间房地产赠送、分析、交换、继承及遗嘱、委托等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下半年,公私合营企业接受国家加工订货很多,其经济合同公证为公证工作的重点,合同履约率达94%。1958年,暂停办理典当买卖公证,办理其他各类契约、合同公证124件。1960~1965年,办理少量涉外公证。1966~1972年,公证停止办理。1973年,市法院仅恢复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范围有亲属关系、结婚、出生、死亡、学历、工作经历等证明。1979年,涉外公证急剧增长。1981年,涉外公证占全年公证总数99%。1982年,国内公证急剧增多,范围拓大,有财产继承、产权转移、房屋买卖、收养、赠与、遗嘱等。全年共办理涉外公证412件。1983年,办理经济合同公证40件,大多为建筑承包合同。1984年,公证处人员下企业、农村办公证,为城东浔浔美村村民办理果树承包公证379件。全年办结国内公证48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408件;涉外公证640件,其中出生、亲属关系及结婚证明564件。1985年,办理国内公证1466件,其中经济合同1368件。新增加法人资格和委托证明书等公证项目,全年办理法人资格公证360件,委托证明书公证926件。1986年5月,鲤城区公证处限办辖区内国内公证。1987年,开拓公证新项目,办理联营合同4件,泉州贤銮大厦租赁公证和泉州仰恩学院、农房建材成套设备公司等7年建筑招标公证。1988年,办理制漆厂职工宿舍楼建筑招标公证时,发现投标者有弄虚作假行为,办证人员依法宣布招标、投标无效。1989年,区公证项目增至21种。7月,泉州市成立资产拍卖行,区公证处承揽所有拍卖公证业务。1991年,为鲤达合资公司、赖氨酸厂、喜盈门家具公司、协昌饲料厂等10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公证。出任省“体育彩票”和民政局“社会福利彩票”共33期的法律公证。1992年,共办结各类国内公证340件,其中民事公证122件、经济公证198件、其他公证20件。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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