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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节 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8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执行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777-778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和变化,从古代至民国时期,再到解放初和现代。
关键词:
鲤城区
审判司法
执行
内容
古代案件由知县审结量刑,呈报上司批复后即执行刑罚。民国时期,刑事案件判决后,由刑庭将案卷移送检察官办理执行事宜。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由民庭推事兼理。执行名义有:确定判决、宣示假执行判决、调解及和解、支付命令、假处分、假扣押裁定及其他事项。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抵偿、提取银行存款、财产转移登记等。执行标的为房屋的案件,如交房、迁让、腾房,较难执行,执行推事力图规避,往往一案拖至数年无法执行。遇到农村土豪劣绅、大姓宗族,城市码头帮会、流氓集团、军队、特务,承办推事怕惹麻烦,久久不能执行,则法院判决如同一张废纸。
解放初,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死刑的执行,市法院派审判员监督执行。1956年,死刑执行前,由市法院通知市检察院派员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派员执行。对徒刑的执行,市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将执行通知书发给看守所,由看守所交付劳改场所执行。民事案件1956年以前实行审执结合,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监督执行。1956年以后配备专职执行员1人。执行主要采取说服教育方法。1959年,经说服教育,依靠有关部门配合督促执行占95%。对当事人无理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群众辩论和大字报等办法,使之自动履行。1960~1962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大量民事判决生效案件难以执行,特别是被执行人无房可搬的房屋迁让纠纷和被执行人无工作单位的追讨子女抚养费案件。
“文化大革命”中执行工作中断。1973年1月,市法院恢复,仍实行谁办案谁执行的审执结合制度。因人员少,往往忙于办案,大量审结案件未能得到执行。
1982年9月,市法院组建执行组,执行各类生效案件66件。结束审执合一制度。1984年11月,市法院成立执行庭。当年执行案件161件,其中民事执行145件、经济执行5件,占案件总数的93.17%。在执行中,90%以上当事人经说服教育后自动履行或和解。1986年,房屋执行案件占执行总数的67%。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对阻挠执行工作的,依法给予处罚;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要求收回出租房屋的案件,给予优先执行。区法院还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执行环保行政执行案件23件。1987年1月,根据浮桥镇政府的申请,强制执行10起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被行政处罚拆除建筑物的案件。1989年,区法院执行庭成立经济执行小组,专门办理经济案件执行。对无理赖账不还、说服无效的,视不同情况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划存款、扣押拍卖财产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人员还经常南下广东、海南,北上江苏、天津、北京、沈阳等地开展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积极协助执行。1989~1990年,共执行经济案件129件,标的173.9万元。执行民事案件597件。1991~1992年,区法院采用执行庭专门执行与各业务庭自行执行相结合,小案分组分片执行,大案难案集中力量执行,说服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办法,两年共执行各类案件1712件。其中民事执行913件、经济执行446件,二者合计1359件,占执行案件总数79.3%。
1992年8月,区法院在区交通局设立交通征费执行室。当年执行交通征费案件23件。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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