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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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774-776
摘要: 本文介绍了古代和民国期间民事审判的历史发展、机构设置和职能变化。
关键词: 鲤城区 审判司法 民事审判

内容

古代重刑轻民,民事纠纷由族长乡绅调解,调解无效方对簿公堂,往往两败俱伤。
  民国期间,政府先后颁布《民法》、《民事诉讼法》。晋江地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离婚、房屋、田地、宅基、债务、损害赔偿、终止收养关系、确认死亡日期等。诉讼程序有一审、再审诉讼保全、调解、督促、公示催告程序、上诉及强制执行。民国37年(1948年),县政府在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由保长、族长、乡绅、联保主任组成,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
  解放后,废除民国民事法律法规。市人民法院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一、婚姻家庭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有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成立、解除婚约、脱离家属关系等类型。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1951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71件。1953年,市法院针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干涉童养媳婚姻和寡妇再婚自由等情况,依法审理、判决、调解一批案件,对严重违反《婚姻法》、虐待迫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办;对父母包办婚姻、童养媳被迫结婚要求离婚的案件尽快受理解决。全年审结离婚案件280件,其中因强迫、包办婚姻要求离婚的占99%。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坚持说服教育,以化解矛盾,弥合感情裂痕,促进家庭和睦。1954~1956年,共审结离婚案件417件。1959年,市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慎重考虑当事人终身幸福和子女利益。对因感情冲动发生纠纷或生活困难要求离婚的,坚持说服教育,促使和好;对喜新厌旧另找新欢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涉及军婚的,坚持须得军人同意才准离婚或取消婚约。1961~1963年,审结离婚案件772件。19641965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68件。1968~1972年,离婚案件由市革委会民卫组处理,共办结离婚案件255件。1973~1975年,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回潮,因此而离婚的占离婚案件25.7%。1978~1979年,集中力量清理“文化大革命”中婚姻积案。198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1982~1983年,离婚案件调解率达78.5%。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离婚增多。1985~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2147件。同时,审结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185件。
  二、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有破产、建筑物、金钱、物品、土地、田产、粮食、船舶、证券等诉讼。民国27年,审结各类财产权益纠纷案件38件。
  1951年,泉州市人民市法院审结民事财产权益案件175件,占民事案件71%。在债务、工商业、劳资、房屋、继承、土地等类案件中,小商贩借贷经营的债务纠纷突出,计72件,占41%。劳资纠纷一般由劳动部门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才送交法院审判。1954年,审结各类财产权益案件497件,房屋、债务纠纷分别占31%和27%。1955年,财产权益案件审结105件。1956年,基本消除劳资、公私及工商业等纠纷。处理房屋产权纠纷,以土地改革确权为准,保护土改成果。1957年,民事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因市区人口密集,房租偏低,租户拖欠租金,业主要求收回店屋自用等情况而上升,共受理147件。1958年公社化,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多不追究。1959~1960年,纠正“共产风”,房屋产权、典当、买卖、租赁、土地等财产纠纷案件又明显上升。市法院贯彻“调解为主,就地处理”的方针,下乡、下街听取群众意见,登门召开家庭会议调解,大部分案件就地处理好。1962~1963年,房屋纠纷案件猛增,共377件,占民事权益案件80%。1964年,民事件纠纷案件趋于正常,房屋纠纷案件比1963年下降85.9%。1965年,民事财产权益案件一般依靠群众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解决。1966年后,民事审判工作一度停顿。1968~1972年,民事财产纠纷由市革委会民卫组处理,共102件,其中房屋纠纷53件,债务纠纷7件,赔偿纠纷12件,土地纠纷11件,其他纠纷19件。1973年,法院恢复行使审判职能,民事财产纠纷案件复归法院民事庭审理。
  1977~1980年,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审判逐步纳入正轨。1980年清理积案167件。1981年7月,市法院选择房屋业权、宅基地纠纷等11个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实行代理、辩论、合议等制度。全年审结房屋纠纷案件209件,占民事案件64%。1982年5月起,民事案件试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1984年以后,市法院审理房屋产权纠纷时,注意保护土地改革和对私改造的成果,对土改已确权的房屋纠纷,以土改确权为准;对强占或损坏公私合营中已入股的房屋,则责令其迁出或赔偿。1985年,处理继承案件时,注意保护出嫁女的继承权。1986~1989年,区法院审结房屋产权、买卖、典赎、继承、析产、代管、租赁、墙壁纠纷等案件1222件,比前4年增长65%,占财产案件67%。其中,房屋租赁纠纷案件289件,而要求收回店屋占68.7%。此类案件涉及市区商业网点和职工安置问题,法院一般判处业主收回,但有一定期限(3~5年),在续租期内适当提高租金。市区民房常因两宅共用墙产生纠纷,法院对历史形成的共用墙,判为共有墙,并要求双方在翻建时各自另立墙壁间隔,避免纠纷。法院还注意保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析产案件中如共有权人有旅居海外或去台失去联系的,判决时保留其应得份额并指定共有权中一人代管。1990年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70件,比1989年上升80%;1991年审结301件,又比1990年上升77%;案件数首次超过房屋纠纷,占财产案件62%。
  1991年4月,原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改由区法院审理。区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统一由民事庭审理,并坚持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切实保护港澳台侨和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至1992年,计审结涉外民事案件85件。
  三、人身权案件审理
  1987年1月1日,法院开始受理人身权案件。1988年,区法院受理第一起人身权纠纷案件是省电视台记者黄少波诉被告鲤城区北门退离休职工之家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在庭审中被告承认认错人,无意侵害原告名誉,并愿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当庭两告握手言和。1988~1992年,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人身权纠纷案件5件,均为名誉权纠纷。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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