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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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772-774
摘要: 本文介绍了古代和民国期间刑事审判的历史发展、机构设置和职能变化。
关键词: 鲤城区 审判司法 刑事审判

内容

古代知县主理刑事审判,审案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刑罚则以笞、杖、徒、流、死为主。民国期间,晋江地方法院刑事庭负责一审,省高等法院晋江分院负责二审。民国24~35年(1935~1946年),晋江县政府设军法室,办理“危害民国”、汉奸盗匪、贪污、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等刑事案件,一审终结送省保安处第三科复核,其中烟毒案件占94%。民国27年,地方法院全年受理各类公诉刑事案件138件,自诉案件48件。
  解放后,刑事审判职能先后由晋江县司法科和泉州市法院行使。1951~1992年,区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5054件5999人,其中反革命案1167件1204人,普通刑事案件3887件4795人。
  一、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11月至1951年上半年,市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人民法庭深入各地,集中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首领等5类反革命分子,先后逮捕3批309名案犯。1951年5月,成立市各界人民审理反革命分子案件临时委员会,对309名案犯分别判处死刑、徒刑、管制和释放。1952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119件119人。1953年,残存的反革命分子利用反动会道门搞破坏活动,市法院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逮捕“同善社”五层头子许满堂及“一贯道”前人点传师徐庚佛;集训坛主、办道人员等30名,依罪恶大小和悔悟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理。1954年,台湾海峡彼岸敌对势力不断对大陆进行骚扰,加紧特务派遣,大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积极配合活动。1955~1956年,再次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公检法三家成立镇反联合办公室,先后两次集中搜捕207人,分别判刑或管制;对停止反革命活动并真诚悔过的反革命分子则给予生活出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感召下,各种反坏分子自动投案和作补充交代计643人。1958年,审判反革命案件307件,其中判处管制占60%。因“左”的思想影响,错案较多。1959年,反革命案件数下降。1959~1965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111件。
  “文化大革命”十年,全市共判处反革命案46件54人,其中冤假错案占84.8%,错判错杀一些无辜的人。1977~1979年,市法院共审判反革命案件11件。1980年1月起,反革命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
  二、普通刑事案件审判
  1951年,市法院审理判决的普通刑事案件94件98人,主要有杀人、破坏生产、贪污、渎职、贩毒、烟毒、造谣破坏、抗拒改造、盗窃等。1952年,市法院组织“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人民法庭,审判贪污和其他犯罪案件44件50人。1953年,判处妨害婚姻家庭案件14件14人。两次配合税务局召开全市工商户大会,公判严重抗税和破坏生产的罪犯。11月间,组织“粮食统购统销人民法庭”,公开审判不法奸商和造谣破坏粮食政策的罪犯。1954~1957年,市法院共判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抗拒改造及贪污、盗窃案件300件309人,其他普通刑事案件86件112人。1958年,公检法实行“一长代三长”,程序制度混乱。是年,判处普通刑事案件428件448人(包括原晋江县法院判处的现划归鲤城区管辖的郊区案件)。1960~1962年,贪污、盗窃案件上升,开设地下工厂、二盘商(贩卖也视为违法犯罪行为)、高利贷、贩卖票证等案件突出,3年中共判处普通刑事案件313件338人,其中贪污、盗窃案件132件137人。1963年,开展“五反”运动(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反官僚主义),共判处“五反”案件41件44人,占全年判决人数的44%。1965年,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战役,突击查证投机倒把嫌疑444名,对构成犯罪的10件10人给予刑事处理。1966~1976年,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338件412人。
  1977年,集中镇压一批打砸抢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分子,同时开展对盗窃、砍伐山林、偷宰耕牛等经济犯罪分子的专项斗争,全年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28件54人。1978~1979年,刑事审判坚持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从严惩处经济领域犯罪,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185件217人。1980~1981年,重点打击“五犯”(强奸、抢劫、重大盗窃、诈骗、投机倒把),共判处普通刑事案件142件186人,其中“五犯”132人。1982年,以打击经济犯罪为重点,共判处贪污、投机倒把、盗窃公物等经济犯罪案件32件49人。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集中力量开展“严打”斗争第一战役,以杀人、强奸、流氓、重大盗窃、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7个方面犯罪为打击重点,市法院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动员全院力量投入刑事审判,并派6名审判员协助中级法院审理泉州市区一审重大案件。全市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193件365人。摧毁流氓集团、团伙41个208人。1984年8月至1985年,继续“严打”第二战役,同时打击严重经济犯罪。1984年8月,法院院长亲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原罗溪公社一个党委副书记及其妻受贿案。1985~1986年,继续开展“严打”第三战役和深入打击经济犯罪,共判决各类案件200件277人。三年“严打”至1986年8月结束。1987年以后,刑事审判继续坚持“从重从快”审理,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打黄扫丑、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和综合治理。1988年2月,在刑一庭专设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团委干部和教师任陪审员,寓教于审,启发未成年人犯罪悔过自新。1989年8月,区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9月26日,与中级法院联合召开宽严大会,宣判2起适用《通告》从宽处理案件,兑现宽严结合政策。9~12月,开展“打黄扫丑”、“除六害”斗争,惩治腐败。1990年5月起,重点打击盗窃、抢劫、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先后召开7场宣判大会,集中宣判53件82人。1991~1992年,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339件511人。其中抢劫、盗窃案件277件,占两年总判决数82%。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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