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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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8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9
页码: 771-7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的审判司法工作情况,其中包含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
关键词: 鲤城区 审判 司法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民国及其以前审判机构
  民国以前,审判均由县令(知县)兼理,县丞、典史辅佐。
  民国14年(1925年),晋江县成立地方审判厅。次年,改称晋江地方法院,址设打锡巷考棚口。民国24年,晋江县政府设军法室,县长任军法官,下设承审员若干人,审理危害民国、汉奸、盗匪等部分刑事案件。同年,省高等法院在泉州城内设第四分院,民国26年裁撤。民国28年5月,地方法院为避日机轰炸,迁址西门外石坑乡。民国30年,复设省高等法院分院(改为第三分院),高、地两院合署办公。抗日战争胜利后迁回城内,省高等法院三分院回考棚口原址,地方法院迁址新府口左侯祠,设刑事庭、民事庭、公证处、检察处、不动产登记处,看守所附属于法院。民国35年,晋江县政府军法室撤销,未结案件移交晋江地方法院处理。驻泉州陆军八十师二三九旅司令部设特种刑事庭,审理政治案件,实施法外制裁。
  二、人民审判机关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1951年1月,成立泉州市人民法院,市长兼院长,配置人员3人,与市政府合署办公。1952年,与晋江地区中级法院合署办公,旋又迁回市府大院。1954年10月迁东街。1991年5月,迁东门少林路。
  1951年,市人民法院设刑事庭、民事庭、秘书室。1954年,成立审判委员会。同年5月,增设人民接待室;9月,设立公证股(室)。1956年8月,成立法律顾问处。1960年5月,设立东海、浮桥、北峰等3个基层法庭。1967年,对法院实行军管。不久,人员下放。1969年12月,市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成立,取代公检法。人保组下设审批组,办理刑事审判,民事案件归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民事组办理。
  1972年12月,泉州市人民法院恢复,下设办公室(附设信访室、公证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9年12月,重设审判委员会。1981年3月,设经济审判庭,恢复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4年11月,成立执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1986年1月,改称鲤城区人民法院。1987年3月,成立行政审判庭。1989年1月,信访室改为告诉申诉庭。1992年7月,成立研究室。至1992年,区法院内部职能机构共10个:办公室、人秘科、研究室、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基层设开元、鲤中、海滨、临江、东海、浮桥、城东、北峰、河市等9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古代知县主理刑事审判,审案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刑罚则以笞、杖、徒、流、死为主。民国期间,晋江地方法院刑事庭负责一审,省高等法院晋江分院负责二审。民国24~35年(1935~1946年),晋江县政府设军法室,办理“危害民国”、汉奸盗匪、贪污、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等刑事案件,一审终结送省保安处第三科复核,其中烟毒案件占94%。民国27年,地方法院全年受理各类公诉刑事案件138件,自诉案件48件。
  解放后,刑事审判职能先后由晋江县司法科和泉州市法院行使。1951~1992年,区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5054件5999人,其中反革命案1167件1204人,普通刑事案件3887件4795人。
  一、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11月至1951年上半年,市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人民法庭深入各地,集中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首领等5类反革命分子,先后逮捕3批309名案犯。1951年5月,成立市各界人民审理反革命分子案件临时委员会,对309名案犯分别判处死刑、徒刑、管制和释放。1952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119件119人。1953年,残存的反革命分子利用反动会道门搞破坏活动,市法院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逮捕“同善社”五层头子许满堂及“一贯道”前人点传师徐庚佛;集训坛主、办道人员等30名,依罪恶大小和悔悟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理。1954年,台湾海峡彼岸敌对势力不断对大陆进行骚扰,加紧特务派遣,大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积极配合活动。1955~1956年,再次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公检法三家成立镇反联合办公室,先后两次集中搜捕207人,分别判刑或管制;对停止反革命活动并真诚悔过的反革命分子则给予生活出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感召下,各种反坏分子自动投案和作补充交代计643人。1958年,审判反革命案件307件,其中判处管制占60%。因“左”的思想影响,错案较多。1959年,反革命案件数下降。1959~1965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111件。
  “文化大革命”十年,全市共判处反革命案46件54人,其中冤假错案占84.8%,错判错杀一些无辜的人。1977~1979年,市法院共审判反革命案件11件。1980年1月起,反革命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
  二、普通刑事案件审判
  1951年,市法院审理判决的普通刑事案件94件98人,主要有杀人、破坏生产、贪污、渎职、贩毒、烟毒、造谣破坏、抗拒改造、盗窃等。1952年,市法院组织“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人民法庭,审判贪污和其他犯罪案件44件50人。1953年,判处妨害婚姻家庭案件14件14人。两次配合税务局召开全市工商户大会,公判严重抗税和破坏生产的罪犯。11月间,组织“粮食统购统销人民法庭”,公开审判不法奸商和造谣破坏粮食政策的罪犯。1954~1957年,市法院共判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抗拒改造及贪污、盗窃案件300件309人,其他普通刑事案件86件112人。1958年,公检法实行“一长代三长”,程序制度混乱。是年,判处普通刑事案件428件448人(包括原晋江县法院判处的现划归鲤城区管辖的郊区案件)。1960~1962年,贪污、盗窃案件上升,开设地下工厂、二盘商(贩卖也视为违法犯罪行为)、高利贷、贩卖票证等案件突出,3年中共判处普通刑事案件313件338人,其中贪污、盗窃案件132件137人。1963年,开展“五反”运动(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反官僚主义),共判处“五反”案件41件44人,占全年判决人数的44%。1965年,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战役,突击查证投机倒把嫌疑444名,对构成犯罪的10件10人给予刑事处理。1966~1976年,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338件412人。
  1977年,集中镇压一批打砸抢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分子,同时开展对盗窃、砍伐山林、偷宰耕牛等经济犯罪分子的专项斗争,全年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28件54人。1978~1979年,刑事审判坚持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从严惩处经济领域犯罪,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185件217人。1980~1981年,重点打击“五犯”(强奸、抢劫、重大盗窃、诈骗、投机倒把),共判处普通刑事案件142件186人,其中“五犯”132人。1982年,以打击经济犯罪为重点,共判处贪污、投机倒把、盗窃公物等经济犯罪案件32件49人。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集中力量开展“严打”斗争第一战役,以杀人、强奸、流氓、重大盗窃、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7个方面犯罪为打击重点,市法院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动员全院力量投入刑事审判,并派6名审判员协助中级法院审理泉州市区一审重大案件。全市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193件365人。摧毁流氓集团、团伙41个208人。1984年8月至1985年,继续“严打”第二战役,同时打击严重经济犯罪。1984年8月,法院院长亲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原罗溪公社一个党委副书记及其妻受贿案。1985~1986年,继续开展“严打”第三战役和深入打击经济犯罪,共判决各类案件200件277人。三年“严打”至1986年8月结束。1987年以后,刑事审判继续坚持“从重从快”审理,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打黄扫丑、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和综合治理。1988年2月,在刑一庭专设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团委干部和教师任陪审员,寓教于审,启发未成年人犯罪悔过自新。1989年8月,区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9月26日,与中级法院联合召开宽严大会,宣判2起适用《通告》从宽处理案件,兑现宽严结合政策。9~12月,开展“打黄扫丑”、“除六害”斗争,惩治腐败。1990年5月起,重点打击盗窃、抢劫、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先后召开7场宣判大会,集中宣判53件82人。1991~1992年,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339件511人。其中抢劫、盗窃案件277件,占两年总判决数82%。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古代重刑轻民,民事纠纷由族长乡绅调解,调解无效方对簿公堂,往往两败俱伤。
  民国期间,政府先后颁布《民法》、《民事诉讼法》。晋江地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离婚、房屋、田地、宅基、债务、损害赔偿、终止收养关系、确认死亡日期等。诉讼程序有一审、再审诉讼保全、调解、督促、公示催告程序、上诉及强制执行。民国37年(1948年),县政府在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由保长、族长、乡绅、联保主任组成,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
  解放后,废除民国民事法律法规。市人民法院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一、婚姻家庭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有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成立、解除婚约、脱离家属关系等类型。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1951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71件。1953年,市法院针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干涉童养媳婚姻和寡妇再婚自由等情况,依法审理、判决、调解一批案件,对严重违反《婚姻法》、虐待迫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办;对父母包办婚姻、童养媳被迫结婚要求离婚的案件尽快受理解决。全年审结离婚案件280件,其中因强迫、包办婚姻要求离婚的占99%。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坚持说服教育,以化解矛盾,弥合感情裂痕,促进家庭和睦。1954~1956年,共审结离婚案件417件。1959年,市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慎重考虑当事人终身幸福和子女利益。对因感情冲动发生纠纷或生活困难要求离婚的,坚持说服教育,促使和好;对喜新厌旧另找新欢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涉及军婚的,坚持须得军人同意才准离婚或取消婚约。1961~1963年,审结离婚案件772件。19641965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68件。1968~1972年,离婚案件由市革委会民卫组处理,共办结离婚案件255件。1973~1975年,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回潮,因此而离婚的占离婚案件25.7%。1978~1979年,集中力量清理“文化大革命”中婚姻积案。198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1982~1983年,离婚案件调解率达78.5%。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离婚增多。1985~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2147件。同时,审结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185件。
  二、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有破产、建筑物、金钱、物品、土地、田产、粮食、船舶、证券等诉讼。民国27年,审结各类财产权益纠纷案件38件。
  1951年,泉州市人民市法院审结民事财产权益案件175件,占民事案件71%。在债务、工商业、劳资、房屋、继承、土地等类案件中,小商贩借贷经营的债务纠纷突出,计72件,占41%。劳资纠纷一般由劳动部门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才送交法院审判。1954年,审结各类财产权益案件497件,房屋、债务纠纷分别占31%和27%。1955年,财产权益案件审结105件。1956年,基本消除劳资、公私及工商业等纠纷。处理房屋产权纠纷,以土地改革确权为准,保护土改成果。1957年,民事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因市区人口密集,房租偏低,租户拖欠租金,业主要求收回店屋自用等情况而上升,共受理147件。1958年公社化,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多不追究。1959~1960年,纠正“共产风”,房屋产权、典当、买卖、租赁、土地等财产纠纷案件又明显上升。市法院贯彻“调解为主,就地处理”的方针,下乡、下街听取群众意见,登门召开家庭会议调解,大部分案件就地处理好。1962~1963年,房屋纠纷案件猛增,共377件,占民事权益案件80%。1964年,民事件纠纷案件趋于正常,房屋纠纷案件比1963年下降85.9%。1965年,民事财产权益案件一般依靠群众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解决。1966年后,民事审判工作一度停顿。1968~1972年,民事财产纠纷由市革委会民卫组处理,共102件,其中房屋纠纷53件,债务纠纷7件,赔偿纠纷12件,土地纠纷11件,其他纠纷19件。1973年,法院恢复行使审判职能,民事财产纠纷案件复归法院民事庭审理。
  1977~1980年,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审判逐步纳入正轨。1980年清理积案167件。1981年7月,市法院选择房屋业权、宅基地纠纷等11个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实行代理、辩论、合议等制度。全年审结房屋纠纷案件209件,占民事案件64%。1982年5月起,民事案件试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1984年以后,市法院审理房屋产权纠纷时,注意保护土地改革和对私改造的成果,对土改已确权的房屋纠纷,以土改确权为准;对强占或损坏公私合营中已入股的房屋,则责令其迁出或赔偿。1985年,处理继承案件时,注意保护出嫁女的继承权。1986~1989年,区法院审结房屋产权、买卖、典赎、继承、析产、代管、租赁、墙壁纠纷等案件1222件,比前4年增长65%,占财产案件67%。其中,房屋租赁纠纷案件289件,而要求收回店屋占68.7%。此类案件涉及市区商业网点和职工安置问题,法院一般判处业主收回,但有一定期限(3~5年),在续租期内适当提高租金。市区民房常因两宅共用墙产生纠纷,法院对历史形成的共用墙,判为共有墙,并要求双方在翻建时各自另立墙壁间隔,避免纠纷。法院还注意保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析产案件中如共有权人有旅居海外或去台失去联系的,判决时保留其应得份额并指定共有权中一人代管。1990年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70件,比1989年上升80%;1991年审结301件,又比1990年上升77%;案件数首次超过房屋纠纷,占财产案件62%。
  1991年4月,原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改由区法院审理。区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统一由民事庭审理,并坚持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切实保护港澳台侨和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至1992年,计审结涉外民事案件85件。
  三、人身权案件审理
  1987年1月1日,法院开始受理人身权案件。1988年,区法院受理第一起人身权纠纷案件是省电视台记者黄少波诉被告鲤城区北门退离休职工之家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在庭审中被告承认认错人,无意侵害原告名誉,并愿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当庭两告握手言和。1988~1992年,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人身权纠纷案件5件,均为名誉权纠纷。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以前,经济纠纷案件纳入民事案件范围。1981年3月,市法院经济庭成立后,受理首起经济纠纷案件是广东省汕头市塑料四厂诉被告泉州市城东农械修配厂为货款纠纷案,原告于1977年多付被告委托加工牛头刨床货款1万元,经多次催讨不还。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长达4年的纠纷得以解决。是年,审结经济纠纷案6件。1982年,经济纠纷案件类型增多。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基础上,根据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大多数案件经调解结案。1984年,受理南安丰州山美大队种苗个体专业户鄞恭杨被市某工厂长期拖欠300元梨苗款,经法院审理,责成厂方承付梨苗款。1985年,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增加,标的增大。全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84件,为1984年的3倍多,结案标的93.1万元,为1984年的3.6倍。经济庭在经济纠纷较多的银行、供销、建筑公司等单位设经济信息联络员,预防纠纷发生;发生纠纷则请其出庭参诉。是年,经济庭人员主动到实行职工承包制较早的市供销系统,及时受理因承包营业点不履行合同、不上缴利润的承包纠纷案;同时,指导该单位成立债权债务清算小组,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被外单位占用资金40多万元。19861987年,组织两个办案组,先后到十多个省、市和外县清理一批被外地企业拖欠货款的老大难案件,为本地企业追回货款34万多元。在经济审判中,对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劣质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依法予以制裁。1989~1990年,区法院重点加强对银行收贷案件的审理,审结信贷案件75件,调解或判决返还贷款343万元。1991~1992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55件,诉讼标的1843万元。1992年,首次受理涉外劳务纠纷6件;5月间,受理首起企业破产案件,即泉州市果品食杂公司破产案。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2年,市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属经济行政案件,由经济庭受理。
  1987年3月,鲤城区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受理全省第一起治安行政案件,省法院组织全省各地、市中级法院及泉州市各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参加庭审观摩,旁听民告官案件的群众站满法庭内外。全年审结治安管理和土地管理行政案件各2件。
  1987~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9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9件,土地案件10件,城市规划案件4件,环保案件3件,房屋管理案件8件,工商行政案件4件,音像管理案件1件。经审理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9件,撤销行政行为5件,驳回原告起诉2件,原告撤回起诉13件。
  第六节 执行
  古代案件由知县审结量刑,呈报上司批复后即执行刑罚。民国时期,刑事案件判决后,由刑庭将案卷移送检察官办理执行事宜。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由民庭推事兼理。执行名义有:确定判决、宣示假执行判决、调解及和解、支付命令、假处分、假扣押裁定及其他事项。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抵偿、提取银行存款、财产转移登记等。执行标的为房屋的案件,如交房、迁让、腾房,较难执行,执行推事力图规避,往往一案拖至数年无法执行。遇到农村土豪劣绅、大姓宗族,城市码头帮会、流氓集团、军队、特务,承办推事怕惹麻烦,久久不能执行,则法院判决如同一张废纸。
  解放初,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死刑的执行,市法院派审判员监督执行。1956年,死刑执行前,由市法院通知市检察院派员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派员执行。对徒刑的执行,市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将执行通知书发给看守所,由看守所交付劳改场所执行。民事案件1956年以前实行审执结合,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监督执行。1956年以后配备专职执行员1人。执行主要采取说服教育方法。1959年,经说服教育,依靠有关部门配合督促执行占95%。对当事人无理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群众辩论和大字报等办法,使之自动履行。1960~1962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大量民事判决生效案件难以执行,特别是被执行人无房可搬的房屋迁让纠纷和被执行人无工作单位的追讨子女抚养费案件。
  “文化大革命”中执行工作中断。1973年1月,市法院恢复,仍实行谁办案谁执行的审执结合制度。因人员少,往往忙于办案,大量审结案件未能得到执行。
  1982年9月,市法院组建执行组,执行各类生效案件66件。结束审执合一制度。1984年11月,市法院成立执行庭。当年执行案件161件,其中民事执行145件、经济执行5件,占案件总数的93.17%。在执行中,90%以上当事人经说服教育后自动履行或和解。1986年,房屋执行案件占执行总数的67%。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对阻挠执行工作的,依法给予处罚;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要求收回出租房屋的案件,给予优先执行。区法院还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执行环保行政执行案件23件。1987年1月,根据浮桥镇政府的申请,强制执行10起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被行政处罚拆除建筑物的案件。1989年,区法院执行庭成立经济执行小组,专门办理经济案件执行。对无理赖账不还、说服无效的,视不同情况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划存款、扣押拍卖财产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人员还经常南下广东、海南,北上江苏、天津、北京、沈阳等地开展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积极协助执行。1989~1990年,共执行经济案件129件,标的173.9万元。执行民事案件597件。1991~1992年,区法院采用执行庭专门执行与各业务庭自行执行相结合,小案分组分片执行,大案难案集中力量执行,说服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办法,两年共执行各类案件1712件。其中民事执行913件、经济执行446件,二者合计1359件,占执行案件总数79.3%。
  1992年8月,区法院在区交通局设立交通征费执行室。当年执行交通征费案件23件。
  第七节 申诉复查
  解放后,市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职能,纠正审判工作中的差错。1956年下半年,市法院对1955年以来镇反案件161件进行复查,改判52件,其中宣告无罪9件。1962年,对1958年以来办结的案件复查663件,纠正错判62人,其中生产队长以上干部23人,占被判刑干部25%。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极左路线,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79年上半年,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判处刑事案件355件448人。其中反革命案46件54人,平反25件28人,部分改判14件17人,平反改判面达84.8%;普通刑事案件复查309件394人,平反改判占11%。下半年,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后的申诉案件,立案复查67件71人,其中:反革命案件47件51人,平反26件30人,部分改判1件1人;普通刑事案件平反2件2人。1980年上半年,复查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判刑的案件10件10人,改判无罪6件6人,因兼有他罪部分改判4件4人。下半年,重点复查起义投诚人员案件8件8人,改判无罪3件3人。因“反右”扩大化和政治历史问题被以反革命罪判刑的案件4件4人,均改判无罪。对于经过复查平反的受冤人员,法院认真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对经复查改判无罪的,法院派人前往当地召开平反大会或由所在地党委召开平反会议宣布平反恢复名誉。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发放生活补助金、冤狱补助费,重新安置工作等。1981年以后,市法院在复查当事人申诉案件的同时,还复查“中右不纯”案件、四清、整风整社运动中被判刑的案件,以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判处的“帮派”案件和打、砸、抢案件21件33人,宣告无罪5件6人,部分改判9件10人。1984年11月,市法院正式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负责刑事申诉和复查。1984~1985年,刑二庭重点复查地下党人员被判刑的案件42件43人。复查结果宣告无罪的32件32人,占76%。1986~1987年,区法院抓紧复查台、侨属被判刑的统战对象案件331件,纠正一些错案。1988~1992年,审结申诉案件241件,其中刑事案件98件、民事案件134件、经济案件8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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