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纪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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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8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631.2
页数: 2
页码: 768-76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泉州市检察院在法纪检察方面的工作历史,包括查处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等案件。
关键词: 鲤城区 检察司法 法纪检察

内容

一、查处违法乱纪
  1955年以前,市检察署只在信访中受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渎职、违法乱纪的控告和申诉。1956年,自行侦查破坏选举、非法拘禁等侵权案件和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查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市检察院指定1人兼理监督工作。全年受理各种违法案32件。检察院采用自办、配合有关部门办或委托有关部门办三种方法,进行检察处理。1957年底,因“左”的思想影响,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62~1963年,查处国家干部违法乱纪工作继续进行。市检察院承担办理侵权、渎职、违法乱纪三类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工作停止。
  1979年底,市检察院组建自侦科;1980年成立法纪检察科,清理“文化大革命”中违法乱纪的历史积案。1980~1992年,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53件339人,立案67件87人。
  二、查处侵犯公民权利
  1954~1956年,检察机关断断续续办理破坏选举、非法拘禁、诬陷、破坏婚姻等案件。1956年,首次受理破坏选举案2件。“文化大革命”中,侵权案件停止受理。1979年,法纪部门共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3件3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80~1985年,共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45件74人,其中立案2件3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86年以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明显下降,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发案率较高,宗族意识较浓的乡村和边远山区尤甚,大多为经济、劳务纠纷未能及时解决或婚姻家庭纠纷而引起,作案手段各异。法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采取教育、调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办法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则坚决打击,并以案释法,到案发地开庭审判。1986~1992年,共受理侵权案20件23人,决定立案查处7件9人。
  三、查处渎职
  19531955年,市检察机关从接受群众控告、申诉、检举中发现和查处部分玩忽职守等渎职罪案。1956年下半年起,渎职案件由市检察院自行侦查、逮捕、起诉。是年,受理各类责任事故36件,经过自侦,对构成犯罪查处的12件。1957年,查处一起教师带领学生游泳,因疏忽致一学生溺毙的玩忽职守案件。1962年,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1件。
  1979年,市检察院在查处历史积案的同时,从查处执法机关中的违法犯罪入手,办结渎职案2件2人,对原市法院干部蔡××、许××接受罪犯贿赂、为犯人开脱罪责,造成枉法裁判两案,分别按党纪国法给予惩处。1979~1984年,共受理渎职案6件7人,立案3件4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5件6人,均因未构成犯罪而转有关部门处理。1985年起,查处渎职案与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摆在法检工作的首位。1985~1992年,共受理渎职案件33件43人,立案6件7人;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41件56人。其中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4件。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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