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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7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631.2
页数:
3
页码:
764-766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55年至1992年期间,泉州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键词:
鲤城区
检察司法
刑事检察
内容
一、审查批捕
1955年3月,市检察院开始承担审查批捕工作,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案犯265人,其中审查批捕181人。1956年,受理提请批捕人犯103名,其中批准逮捕62名。7月,市检察院组织人员对1955年以来的肃反案件进行复审;8月,会同公安、法院再次复查。1957年,审查批捕125件129人。1958年,开展镇反扫残及打击地、富、反、坏分子等现行刑事斗争,共批捕188件190人。1959年,严厉打击破坏党的中心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行犯罪分子。1960年2月,执行中共中央“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应比过去少”的政策。1961年,会同公安局、法院对案件进行大复查。1962年,继续执行“三少”政策,对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的案件不办批捕,对可捕可不捕的11个案件坚决不捕,全年受理批捕案件81件87人,审查后批捕57件,全年案件复查3次,批捕准确率达88.6%,有罪判决达100%。1963年,沿海对敌斗争紧张,反革命分子下海投敌案件突出,各种刑事案件增多;全年受理提捕人犯88人,批捕59人,送晋江地区分院批捕率达83.05%。1964~1965年,坚持依靠群众办案,打击现行犯罪。两年批捕65人,不捕20人,除2人外,均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1968年,审查批捕工作中止。
1979年4月,市检察院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工作,受理大批刑事案件。5月底,公开宣布逮捕一批敌视和破坏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下半年,中共中央提出整顿社会治安,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以下简称“五类”)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坚持专人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批准,严把事实关和法律关,并主动与公安机关配合,对重、特大案件及时派员参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案情研究、旁听预审、审核证据、熟悉案情,加快办案进度,处理一批“五类”为主的犯罪分子。1979~1983年,共批捕611人。
1983~1986年,在开展全国性的“严打”斗争中,共批捕各类人犯691人,其中“七类”(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犯)严重罪犯388人,占57%;共摧毁21个团伙155人。“严打”期间,还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及“黄害”、“毒害”的“扫黄打拐”专项斗争,批捕拐卖妇女、儿童罪犯154人;“黄案”、“毒案”罪犯49人。1988年,鲤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1989年,侦、捕、诉分开后,区检察院又把提前介入扩大到检察机关内部的重大自侦案件。1979~1990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390次,追捕漏犯35人。
1990年5月,开展全国性的第二次“严打”斗争,区检察院立即投入区政法委部署的“南海行动”。集中查禁、取缔色情犯罪,打击卖淫嫖娼、流窜犯罪活动,先后9次派出干警参加公安机关统一搜捕行动。刑检部门及时派员提前介入重大批捕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39件73人,批捕各类人犯103人。“严打”期间,同时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批捕经济罪犯8人。1991年,批捕各类团伙案13件44人,提前介入34件,不捕30人。1992年,突击打击“七类”重点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公安移送的批捕案件29件70人提前介入,追捕10人。
1979~1992年,共受理各类批捕案件1701件2753人,经审查实际批捕1113件2169人。
二、审查起诉
1953年6月,市检察署对反动会道门等12名犯罪分子提起公诉,第一次履行起诉职能。1953~195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只选择反革命案等重点案件审查起诉,其他案件则委托公安机关直接办理。1955年下半年,全面承担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全年起诉案件75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56年,受理起诉15件。1958年建立从批捕到起诉“一杆子包到底”和“三员”(检察员、审判员、预审员)会审、“三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研究的程序,全年受理起诉案件266件280人,审查后决定起诉241件254人,免予起诉21件22人,起诉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59~1961年,起诉一批反革命及普通刑事案件,对不起诉案件则配合有关部门作拘留、管制等处理。1963年,受理起诉案件56件64人,决定起诉54件62人,免予起诉2件2人。1965年,受理起诉37件39人,起诉35人,免予起诉4人。“文化大革命”中审查起诉工作停顿。
1979年,市检察院只负责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反革命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涉外案件,则由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1983年,增加对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1989年,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侦、捕、诉分权制,刑检部门又增加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签批制度;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罪犯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后,区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先后召开5次宽严大会,处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1件61人,对在《通告》规定期间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24名经济犯罪分子,决定免予起诉,兑现党的政策。1990年,区检察院组织力量对免诉案件回访考察13件19人,提出检察建议10份。19901992年,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围绕第二次“严打”参加“南海行动”,开展打击色情犯罪、流窜、盗窃、团伙犯罪等专项斗争,召开公捕公判大会26场。1979~1992年,共受理各类移送起诉案件1663件2596人。通过审查,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1471件2279人,免予起诉135人,不予起诉15人。
三、出庭公诉
1953年,市检察署因无程序法和有关工作制度,仅择重点大案或有影响的案件出席审判庭支持公诉。6月,检察署出席法院对反动会道门的公判大会并宣读起诉书。1955年下半年,市检察院参加法院预审庭、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7件。其中有反革命、惯窃、政治诈骗等案。1956年,起诉82件案件中选择17件公诉,其中有反革命案、贪污案及责任事故案等,法院都作有罪判决。全年出席预审庭61件11次,出席公判庭16件11次。1957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4月以后,件件出庭公诉。全年出庭公诉50件。1965年,因重逮捕轻起诉,出庭公诉大幅度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公诉停止。
1979年,出庭公诉采用示范出庭的方法,选择典型案例,检察长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全年出庭支持公诉3件3人。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件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1979~1992年,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胜诉率在98%以上。
四、侦查监督
1954年,市检察署开始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监督工作中止。
1979年以后,市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参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现场,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监督重点是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以及搜查扣押物证、关押超时限,赃款赃物的扣押、移送、使用等;一旦发现违法现象,立即分别情况,及时纠正。1983年和1989年,刑检部门的侦查监督范围先后扩大到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1992年,实行案件跟踪制度,对办案超诉讼期限的案件及时催办。1979~1992年,区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活动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捕222人,追捕45人,不诉15人,追诉17人。纠正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及其他违法现象。
五、审判监督
1954年,市检察院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对24件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派员参加法院预审庭,监督法院对检察署起诉案件的裁定是否恰当,有否错漏;出席公判庭,既支持公诉,还审查法院判决书,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957年6月后,检察院出席公判庭参加审查判决书等内部业务成为制度;出席法院准备庭,对有违法行为者提出抗诉;检察长到席参加法院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研究;派员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1979年后,市检察院逐步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抗诉程序提出抗诉,或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建议抗诉。1986年,鲤城区检察院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工作制度。1979~1992年,纠正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0次,对错误判决提出抗诉30件。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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