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预审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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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7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预审看守
分类号: D631.7
页数: 2
页码: 753-754
摘要: 本文介绍了泉州市公安局的预审和看守工作。在预审方面,公安机关在镇反运动中依法审结反革命人犯和刑事人犯,后将批捕、检察、起诉的权限划归人民检察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一整套刑事诉讼程序,由保卫组实施批捕、起诉、审判程序。
关键词: 鲤城区 公安 预审看守

内容

一、预审
  1951年2月,泉州市公安局设审讯股。1953年4月,改称预审股。公安机关有批捕权,案件经侦察预审后,即直接向法院起诉。1951~1953年,在镇反运动中,依法审结反革命人犯746名,刑事人犯372名。1954年后,批捕、检察、起诉的权限划归人民检察院。1955年,纠正办案中政策界限不清、工作简单粗糙、主观片面等缺点。并在扫除残余反革命和打击现行反革命、刑事犯罪活动中,审结反革命人犯94名、刑事人犯80名,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保组取代公检法三家职能,取消解放以来形成的一整套刑事诉讼程序。在办案中,批捕、起诉、审判三项法律程序都由保卫组的审批组实施。1975年,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重建预审职能股。1979年7月起,从立案、侦查、拘捕、搜查、预审、收集证据到移送检察机关决定起诉,都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1980年,逮捕罪犯132名,依法定时间移送检察院决定起诉128名。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全市开展“严打”斗争,公安机关抓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遵照中央“从重从快”方针,加强预审工作,实行定人、定案、定时间、定措施、包质量的岗位责任制,依法及时审结刑事人犯497名,移送市检察院起诉431名。1987~1992年,共受理逮捕刑事人犯1149名,预审结案1250名(其中直诉101名),受理刑事拘留犯14名,经审查转逮捕14名,追缴赃款赃物达人民币22万多元,逮捕起诉刑事人犯1224名。
  二、看守
  民国24年(1935年),晋江县监狱与地方法院看守所合用,址在东街,共有监房10余间,可容纳犯人60名,而当时在押人犯常在400人以上。监房年久失修,犯人经常逃脱。同年2月,晋江县政府在旧监房畔建新监狱,翌年7月竣工,拥有牢房19间,可容纳犯人238人。
  1951年,东街看守所归专署公安处管辖;市公安局另设看守所于义全宫巷,有牢房6间,占地200平方米,设备简陋,构筑不牢固。1957年10月28日至11月18日,20天中发生案犯逃跑4起5人。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改进看管工作。1978年,市公安局在二郎巷庄厝埕兴建看守所,1982年2月竣工,占地面积6000多平方米,水泥石结构建筑,其中牢房26间,面积1300平方米,可容纳208名犯人;建筑坚固,饮水、通风、采光等都符合省公安厅规定。在1983年“严打”斗争中,看守所关押人犯505人。看守所工作由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实施监督,公安干警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看守。至1985年,市看守所连续4年评为无逃脱、无行凶、无闹狱、无自杀、无死亡“五无”安全所。1985年12月,看守所划归泉州市(地级)公安局六科(预审科)管理。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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