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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二十三 公安司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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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66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三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9
页码:
747-785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泉州市区的行政和司法体制的发展历程,包括解放后的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的建立,以及在中共泉州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机关的协作和职能恢复的情况。
关键词:
鲤城区
公安司法
内容
泉州市区原为晋江县治。民国以前,历代封建政权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知县掌执全县行政、司法大权。
民国14年(1925年),晋江县设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后改为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民国19年,设县公安局(后改警察局)。民国24年,县政府设军法室,县长兼军法官;驻泉州军队旅部设特种刑事庭,审判政治案件,实行法外制裁。
1949年8月底,泉州解放,随后相继设立晋江县公安局和县司法科。1951年1月泉州建市后,相继建立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法院。1952年3月,成立市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称检察院。公、检、法既分家又协作,在中共泉州市委统一领导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击敌对势力,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有效地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发展。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职能中止;随后由泉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以下简称“人保组”)取代。司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出现大量冤假错案。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公、检、法机关相继恢复。1982年2月,增设泉州市司法局。政法机构不断发展、充实、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备,法制逐步健全。政法四家(公、检、法、司)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罪犯,保卫人民,平反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鲤城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民国及其以前警务机构
唐置晋江县,县令为行政兼司法长官,并置县尉2人,掌察奸捕盗;宋置县尉1人;元又置典史,与县尉共同执掌捕盗、按察奸宄;明代废尉,留典史,兼领缉盗之务;清代,典史则专管缉捕和监狱。
民国初期置县佐,掌理徼巡、弹压等事,并负责指挥监督本地警察,不久即废。民国19年(1930年),晋江县设公安局于泉州城内。民国22年,县政府设治安科。民国24年11月,福建省政府新组织法颁定,县长以下设秘书及一、二、三科;其中第一科掌全县户口、保甲、水陆公安、地方团队、禁烟等,并设保安警察大队。同年,县政府设警佐室,专管社会治安;年底,成立城乡警察所,警佐兼所长,下设督察员2人;各分驻所巡官兼区署区员,办理警卫、保甲事务;城区设南、中、北3个分驻所。民国30年,晋江县设警察局,下设总务股、行政股、司法股、督察室、侦缉组,河市等地设警察所;局址在庄府巷庄氏宗祠(今泉州宾馆)。民国36年,县警察局机构调整,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侦缉队(后改为刑警队)、自卫队;基层设本驻所、南区分驻所、北区分驻所、河市等警察所。全县警察编制230多人,拥有各种枪支300多支。
二、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公安局于泉州城区。1951年1月泉州建市后,即设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于义全宫巷。局机关设秘书股、社会股、治安股、审讯股、看守所和公安中队;市区设南区、中区、北区和浮桥4个派出所。3月,接管原晋江县消防大队,改编为泉州市消防总队。1952年3月,增设政治协理室;7月,接管防空工作(原由晋专军分区管辖);9月,设立水上派出所。1955年1月,增设户政股和防空股,治安股增设武警队;5月,增设保卫股;8月,治安股增设交通班。1956年,改称泉州市公安局。1958年5月,撤销消防总队,设公安消防队;治安股增设拘留所。1960年6月,市区设临江、海滨、鲤中、开元派出所,水上派出所改称鲤江派出所。1963年2月,市局设置政治教导员,改政治协理室为政治教导员办公室。1964年3月,撤销浮桥派出所,归并海滨派出所管辖。
1967年3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对泉州市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2月,成立泉州市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集公检法职能于一身。1970年8月,市区复设临江、海滨、鲤中、开元4个派出所。1973年4月,撤销人保组;1974年1月,复设市公安局。1980年7月,改政工股为政治教导员办公室,增设边防保卫股,对外称泉州市武装警察大队。1982年7月,增设浮桥、河市2个派出所。1983年3月,增设罗溪、马甲2个派出所。1984年4月,增设纪检组、出入境管理股以及江南、城东、北峰、东海4个派出所,刑侦股改为刑警队。1985年3月,局教导员升格为政治委员,教导员办公室改为政工科,各股均升为科的设置,增设行政科和消防科。
1986年,行政体制改革。同年6月,改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1987年10月,增设经济侦察科。1988年7月,增设保安服务中心。1990年6月,增设法制科。1991年9月,增设虹山派出所。1992年1月,泉州市治安拘留所划归鲤城分局管理;7月,增设东湖、丰泽、泉秀3个派出所;12月,增设巡警中队。至此,鲤城公安分局建制单位有:办公室、监察室、政保科、治安科、预审科、政工科、刑侦科、户政科、行政科、出入境管理科、经济侦察科和法制科;交警大队和巡警中队;拘留所;纪检组;保安服务中心;临江、海滨、鲤中、开元、水上、浮桥、河市、马甲、罗溪、江南、城东、北峰、东海、虹山、东湖、丰泽、泉秀等17个派出所;代管后渚、乌屿2个边防派出所和华侨大学、汽车站、公路、省公路一公司、后渚港区、晋江河道防洪堤、仰恩大学、双阳农场和罗溪林场9个企事业派出所。
第二节 打击反革命
一、镇反
民国38年(1949年),泉州恶霸吴友根等往厦参加特务头子毛森召开的“应变会”,成立“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闽南军区”,搜罗旧政权军政警宪人员和土匪等,组织武装暴乱,活动非常猖獗。1950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土改、反霸、剿匪、肃特相结合,全线出击,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下简称“镇反”)。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第一阶段镇反中,打击公开的、面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等5个种类的反革命分子399名,其中判刑237名、管制111名、释放51名。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开展第二阶段镇反,纠正第一阶段运动中某些“左”的倾向和草率现象,结合中心任务零敲碎打,再次打击残余反革命分子288名,其中土匪4名、恶霸86名、特务139名、反动党团员骨干59名。1952年11月至1953年11月,开展第三阶段镇反,先后打击117名,其中逮捕18名、管制50名、释放49名。经过3个阶段的镇反斗争,全市打击各类反革命分子746名,其中判刑377名、管制369名,摧垮国民党的反动社会基础,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势力。
1955年7月,全市进行内部肃反;9月,再次开展镇反运动,锋芒对准镇反运动中未受打击又有破坏活动和坚持反动立场并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9月23日,统一搜捕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86名。1955年1月至1956年12月,全市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286名,判刑177名。
1957年12月,开展扫除残余反革命分子(简称“扫残”)运动。12月1日,全市统一行动,逮捕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64名。1958年3月,成立市扫清残余反革命分子办公室,组织力量搜捕、追捕漏网和外逃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清查外来人口中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同时开展强大政治攻势,敦促反革命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向政府投案自首。至11月,计清查出反革命分子225名、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分子2名、坏分子33名、刑事罪犯125名、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1214名,并从外来10618人口中清查出地富反坏361名、刑事犯罪118名、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382名。
二、反特斗争
泉州与金门、马祖、台湾仅一水之隔。解放后一个相当长时期,海峡两岸敌对斗争很激烈。敌特机关对泉州地区进行派遣、勾联、策反、搜集情报、心战等活动,大陆内部反革命分子也不断进行各种破坏活动。50年代,公安机关重点打击武装匪特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1951年,结合剿匪、镇反斗争,侦破一大批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破获“白云”、“兴泉水陆”、“洛阳”、“扬威”、“闽海”5个纵队,捕获“晋南惠安游击总司令部”、“闽浙赣游击区闽西南纵队”、“闽南支团”、“军统闽南行动组”等反动组织的骨干和匪徒,打击一批反革命分子。1956年1月,破获利用基督教会进行反革命破坏的5名“小群派”。1958年10月,破获隐藏9年、分布在江南乡龙星、华星、普星3个大队11个自然村的匪特“白云纵队”、“闽海纵队”2个大队8个中队的残余反革命组织65人(其中大队副1名、中队骨干20名、小队长7名、一般成员37名)。1960年,台湾当局叫嚣“反攻大陆”,散布政治谣言,书写反革命标语,制造混乱,东南沿海紧急战备。市公安机关开展反派遣侦察,打击特务和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60年7月,破获市海运公司职工张守德越境后伙同9名特务潜入境内进行反革命活动。1963年2月,破获以黄金堆、黄允鹏、黄应运为首的25人企图越境的反革命集团案件。1966年7月,破获晋江地区第一医院“三民主义革命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的反革命集团案。12月,捕获台湾派遣特务邓昆雅等6名。1970年4月,破获王敦厚连续5年涂写反动标语案件。1974年,破获周楼福、何家发书贴反动标语和投寄匿名信案件。
1977年以后,台湾当局趁沿海对外开放,加强派遣、渗透、勾联活动。1980年,破获台湾驻香港情报站派遣特务黄堆才案件,市公安局政保科被省公安厅授予集体三等功。至1983年,市公安机关立案的各种政治案件102起,其中勾联案件56起,占55%。1984~1992年,立案的政治案件78起,破案69起,其中特务案件4起,勾联案件45起。
三、反动党团特登记
1951年9月,泉州市成立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委员会;10月,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实施办法》。是月,自首登记的反动党团特军政宪警等骨干分子964名,其中潜伏匪特自首登记106名。上缴各种短枪14支,密码2本,党团证、委任状、工作证等573件,关防印信24件,其他公文印信2112件。并按政策区别处理,对不适用刑的则“戴帽”(即以反革命分子称之)管制,由群众监督改造。
四、取缔反动会道门
泉州的反动会道门主要有“同善社”和“一贯道”。
“同善社”于民国16年传入泉州,其成员大多是失意政客和土豪劣绅。1950年,省“同善社”头子陈友昌、季永珍先后派叶诚、倪朝记来泉州策划暴乱。闽东、闽北一带的“同善社”多次暴动被人民政府镇压后,萧都洗、陈友昌逃至泉州,策划组织“神州保民救国军”,部署暴动计划,并准备在泉州作长期潜伏。
“一贯道”于民国36年传人泉州,设“金光组”和“基础组”。4月,厦门“道长”唐继周派总坛张荣华来泉州发展组织,吸收道徒;8月,派谢昭武接替张荣华,在东街蔡厝巷、中山中路平安旅社和南较场设立坛堂。道首、道徒多数是国民党军政官吏、兵痞、妓女之流。“一贯道基础组”一开始就取得军统特务丁子意和宪兵特高组的支持;“金光组”则以“二十四盟”(俗呼“二十四猛”)之一的韦桐山为靠山。泉州“一贯道”秉承其“师母”的指示,散布“白阳世界到来,就是‘一贯道’的天下”的政治谣言,封点传师当县长,准备在清源山聚集道徒骚乱,并制造国民党反攻大陆的舆论,煽动抗税,阴谋颠覆人民政权。
1953年5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布告,逮捕“一贯道”前人点传师徐庚佛及“同善社”五层头子许满堂,集训“一贯道”坛主、办道人员和“同善社”三层以上人员计18名;依照“惩办道首,教育登记道徒”的方针,分化瓦解其组织,宣传揭露会道门的反动本质,教育群众,414名道徒自动声明退道。6月,对11名道长依其罪恶和悔改程度,给予判刑10名、管制1名,彻底摧毁反动会道门组织。
1983年6月,泉州市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呼喊派”反动组织。基督教“呼喊派”在海外“呼喊派”策动下,利用聚会讲道,制造反动舆论,在泉州市区发展组织,策划参加全国性统一行动。市公安局开展专案侦察,严控布防,抓获首恶王守忠和骨干分子赖锦良,举办一般成员爱国守法学习班,肃清流毒,消除影响。1985年8月,再次开展打击“呼喊派”反动组织的统一行动,抓获首恶分子杨文炎、曾庆峰、蔡沧江等人,缴获反动书刊及录音带等罪证。
1991年,台湾“一贯道”点传师萧焜火在泉州非法秘密串连,妄图恢复坛堂。同年6月,为公安机关侦破。
五、肃反
1955年7月,泉州市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简称“肃反”)运动。8月,由市委书记、组织部长、合作部长、公安局长和检察长组成肃反5人领导小组,抽调464名肃反专职千部,对全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事业181个单位分4批进行肃反清查和教育,历时3年,至1958年6月基本结束。运动中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533名,个人交代和弄清政治历史问题440人,查清各种事故34起;查出隐藏在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146名;缴获长短枪7支、子弹41发、腰刀11把、其他反动证件826件。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政策,分别依法处理。1960年10月,市委决定恢复肃反5人领导小组,在全市内部人员变动情况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结合整风整社,对238个内部单位、2.4万多名干部职工开展肃反,清查问题,分清性质,区别处理。1962年1月,继续内部肃反,重新摸底站队,复查验收。1966年5月,对全市内部留用的“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全面摸底,甄别审查,结合压缩劳力,清理或调离要害部门。
第三节 刑事侦查
民国以前,凡地方发案,一般由衙役皂隶调查取证,知县坐堂问审,没有专职侦查组织。如遇大案要案,则由知县亲自出马侦查破案。民国时期,晋江县警察机构设侦缉组(后改为刑警队),负责案件侦查。
1949年9月,刑事侦查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解放初,国民党残余势力的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杀人放火、伏击军车、破坏桥梁、暗杀干部、派黑单、抢劫财物、制造谣言,无恶不作。公安机关通过清匪、反霸、镇反、取缔妓院、禁烟毒、禁赌博等群众运动,查处、打击刑事犯罪和反革命活动。1951年后,制止抢劫案,社会治安迅速好转。1951~1953年,全市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1481起,破获1074起,破案率为72.5%其时,盗窃案有乞丐流动性小偷、流氓集团性小偷和集体性扒手三种。公安机关依据政策,集中30多名小偷进行劳动教育改造,对顽固惯窃惯扒,送法院判处,对无家可归的乞丐游民,送生产教养院收容。1956年,刑事案件实行市公安局、派出所、治保会三级分工包干负责侦破制。1958年,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刑事犯罪分子及其他不法分子混杂其间,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公安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查明占全市人口9%的外来人口的政治情况,于5月24日统一行动,集中拘留61名来历不明的人员,通过审查,年前积案38起全部攻破。是年,刑事案件发生87起,比1957年下降54.4%,破案率为100%,实现无积案市。1961年,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全年发案218起,破获204起,捕获罪犯239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将无证经营的小商贩和弃农经商者作为投机倒把的刑事犯罪进行打击。
1976年后,杀人放火、流氓强奸、盗窃等案件上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1980年后,陆续配备痕迹检验、法医、刑事照相等技术人才,建立三级技术点,提高破案的效率和质量。1981年7月,破获流窜惯窃犯刘其镇(崇武人)盗窃现金、彩电、金首饰等价值1.5万多元重大案件。1983年3月,在罗溪、马甲二乡开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调查。被拐骗的来自12个省的青年妇女732名、儿童21名,已逃回67人,解救11人。犯罪分子中以暴力手段挟持、强奸妇女等严重罪犯33人,给以追究刑事责任。1983年8月,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以下简称“严打”斗争),在市委和市府统一指挥下,政法各机关协同作战,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历时3年,至1986年共打3个战役12仗。摧毁团伙58个,抓获团伙成员302人,查获各种违法犯罪分子948人,依法逮捕法办479人。公安机关执行“严打”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1986年后,针对各个时期刑事犯罪的突出问题,开展区域性刑侦战役和专项打击、专项治理,重点是抓现行、抓大要案。1988年9月,鲤城区成立处置突发性事件指挥领导组,及时处置突发性的恶性、暴力性案件。1986~1992年,陆续开展“打现行、清查流窜犯”、“追捕逃犯”、“反诈骗扒窃”、“打击暗娟卖淫”、“反盗窃、打流窜、挖团伙”、“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反盗窃摩托车”、“打击车匪路霸”、“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团伙”等专项斗争,稳定社会秩序。1992年9月,区公安分局开展侦察破案百日竞赛,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4起,为外县、市破案54起,抓获犯罪分子201人。17个派出所参赛,东海派出所获一等奖。
第四节 预审看守
一、预审
1951年2月,泉州市公安局设审讯股。1953年4月,改称预审股。公安机关有批捕权,案件经侦察预审后,即直接向法院起诉。1951~1953年,在镇反运动中,依法审结反革命人犯746名,刑事人犯372名。1954年后,批捕、检察、起诉的权限划归人民检察院。1955年,纠正办案中政策界限不清、工作简单粗糙、主观片面等缺点。并在扫除残余反革命和打击现行反革命、刑事犯罪活动中,审结反革命人犯94名、刑事人犯80名,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保组取代公检法三家职能,取消解放以来形成的一整套刑事诉讼程序。在办案中,批捕、起诉、审判三项法律程序都由保卫组的审批组实施。1975年,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重建预审职能股。1979年7月起,从立案、侦查、拘捕、搜查、预审、收集证据到移送检察机关决定起诉,都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1980年,逮捕罪犯132名,依法定时间移送检察院决定起诉128名。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全市开展“严打”斗争,公安机关抓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遵照中央“从重从快”方针,加强预审工作,实行定人、定案、定时间、定措施、包质量的岗位责任制,依法及时审结刑事人犯497名,移送市检察院起诉431名。1987~1992年,共受理逮捕刑事人犯1149名,预审结案1250名(其中直诉101名),受理刑事拘留犯14名,经审查转逮捕14名,追缴赃款赃物达人民币22万多元,逮捕起诉刑事人犯1224名。
二、看守
民国24年(1935年),晋江县监狱与地方法院看守所合用,址在东街,共有监房10余间,可容纳犯人60名,而当时在押人犯常在400人以上。监房年久失修,犯人经常逃脱。同年2月,晋江县政府在旧监房畔建新监狱,翌年7月竣工,拥有牢房19间,可容纳犯人238人。
1951年,东街看守所归专署公安处管辖;市公安局另设看守所于义全宫巷,有牢房6间,占地200平方米,设备简陋,构筑不牢固。1957年10月28日至11月18日,20天中发生案犯逃跑4起5人。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改进看管工作。1978年,市公安局在二郎巷庄厝埕兴建看守所,1982年2月竣工,占地面积6000多平方米,水泥石结构建筑,其中牢房26间,面积1300平方米,可容纳208名犯人;建筑坚固,饮水、通风、采光等都符合省公安厅规定。在1983年“严打”斗争中,看守所关押人犯505人。看守所工作由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实施监督,公安干警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看守。至1985年,市看守所连续4年评为无逃脱、无行凶、无闹狱、无自杀、无死亡“五无”安全所。1985年12月,看守所划归泉州市(地级)公安局六科(预审科)管理。
第五节 治安管理
一、基层治安
1951年7月,全市21个街、8个乡先后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各村设治保小组。12月,街、乡各增设公安员1名。治保会在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对敌斗争,宣传和组织群众维护治安,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调解民事纠纷,监督改造被管制分子。1953年,全市共建立29个治保会、42个治保小组,成员260人。1958年,以生产大队(居委会)建立治保会,以生产队(居民组)建立治保小组。全市有54个治保会,成员471人,139个治保小组,成员526人。1962年11月,治保会除依法管制和监督管制“四类分子”外,并做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趋于规范化。“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治保会工作有所削弱。1979年,治保会基本完成监改工作后,主要职责为协助公安派出所制定、宣传和执行村(街)规民约,开展法制教育,做好“四防”,帮助教育改造失足青少年,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现行犯罪活动。1980年,对治保会进行整顿调整。1981年,全市开展综合治理,普遍制定治安公约、乡规民约,以治保会为骨干成立治安联防组织,建立护街(村、厂)队,进行治安巡逻。1988年,建立区、乡(镇,场)、村(居委会)三级治安巡逻队42队,成员365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76起,查处治安案件204起,抓获违法犯罪381人,进行治安调解342起;4月,鲤城公安分局建立保安公司,为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提供保安服务。1990年,全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场)内部单位共有127个治保会、259个治保小组,治保人员2978人。1991年7月,设立鲤城区公安分局温陵路治安执勤点。
二、内保工作
1955年,泉州市公安局成立保卫股,加强首脑机关和内部单位保卫工作,对要害部门、财政金融和重要物资的企事业单位配备保卫干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保卫科(股),全年建立37个经济企事业保卫组织,配备保卫干部127人。1992年,全区内保单位317个,其中重点单位36个。建立企事业公安派出所8个(汽车站、港区、防洪堤、省公路一公司、公路、双阳农场、华侨大学、仰恩大学),干警115人;经警分队2个(清源风景区、匹克公司),警员56人;经警小队3个(豪盛公司、区工行、区农行),警员36人。
三、禁毒禁赌禁娼
(一)禁毒
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鸦片由海上传入泉州,屡禁不止。民国期间,泉州聚宝街有贩毒的土膏店12家。毒品以晋江张林、磁灶为集散地,通过泉州倾销莆田、仙游、永春、德化、大田、尤溪一带。民国政府虽明令禁毒,但打击不力,毒品依旧暗中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禁毒。1950年,泉州公安机关严厉取缔烟馆,打击毒犯,开展调查登记。全市吸毒约500人,仅信丰行一家贩运吗啡约170多两(合5313克。1斤为16两,下同)。1951年,破获烟毒案124件,缴获鸦片23两(合719克)、吗啡12两(合375克),查获贩毒分子175名。1952年,市军管会发布烟毒分子登记实施办法,成立泉州市禁毒指挥部,各区成立禁毒指挥所,街乡设禁毒工作组,开展群众性禁毒运动,严厉打击制毒、贩毒和吸毒的犯罪活动。8月,全市统一行动,逮捕傅文炳等15名烟毒犯,集训烟毒犯39名。以派出所为单位,先后传讯2批烟毒犯计362名。至9月底,禁毒运动基本结束,共依法判处死刑1名、徒刑21名、劳改15名、管制8名、释放5名、管制释放15名;缴获吗啡91两(合2844克)、鸦片110两(合3438克)、其他毒品85件。1953年后,继续肃清贩毒吸毒残余,一经出现,立即打击。1962年11月,破获贩毒犯吴水专等4名,缴获鸦片2斤13两(合1406克)。至此,泉州烟毒销声匿迹。
80年代,贩毒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外省外地贩毒犯与本地不法分子相勾结,贩入鸦片、吗啡、海洛因。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贩毒犯罪活动。1990~1991年,计破获贩毒团伙案件10起,其中贩海洛因7起,缴获7855克;鸦片3起,缴获6200克。抓获案犯53名,逮捕判刑47名,其他处理6名。1991年,区公安分局经侦科缉毒成绩显著,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经济侦察创优先进单位。
(二)禁赌
民国期间,泉州城乡聚赌盛行,节日尤炽。城区有赌馆60家,承天巷国民党陆军营长邱金瓜赌馆每天出入赌款达千元美钞。
解放后,泉州市人民政府多次发出布告,组织力量查禁赌博。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破获赌博248起。通过宣传教育结合打击,赌博基本制止。1958年一度沉渣泛起,市政府再次发布禁赌通令,将赌头、赌棍、惯赌逮捕公判,并将禁赌列入爱国公约条款,干部群众一起制止赌博,赌风再次刹住。70年代,赌博死灰复燃。公安机关每年春节前后突击查禁,制止赌风蔓延。
1984年10月,查获东海乡法石村一农家设赌场抽东,先后聚赌达180人,许多人参赌,导致倾家荡产。1985年7月,全市统一搜捕,收审赌头、赌棍、惯赌53名,挖出团伙8个,主要成员76人,参赌登记交代问题1158人,举办学习班4期692人。1990年2月,开展禁赌统一行动,抓获141人,摧毁赌点14处,缴获赌款1.5万元、赌具34副。1991年3月,查处聚赌案件37起20人,挖出聚赌团伙12个119人,清除赌窝14处,取缔变相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台球等活动摊点11处,收审赌头7人,治安拘留12人,其他参赌者或受警告或被罚款。
(三)禁娼
民国时期,泉州妓馆开设在义全后街、南岳后街一带,公开妓馆6家,私娼50多家,妓女约100人。
解放后,人民政府坚决取缔妓馆禁娼,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予安置劳动就业,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51年,整顿旅馆、查禁“台基”(收费供人奸宿的窝主)。1953年,抓获娟妓96人送劳动教养。1956~1957年,收容劳动教养的娼妓36人、“台基”28人。1958年后,暗娼卖淫基本制止。80年代,娼妓丑恶现象重新出现。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暗娼卖淫活动,严厉打击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和“拉皮条”的犯罪分子。1982年7月,查获强迫、唆使、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窝主31人、“拉皮条”者12人、暗娼108人、嫖客161人,取缔卖淫点17处,依法捕送劳动教养7人、拘留19人、罚款46人。1983年3月,查获暗娼8人、“拉皮条”者3人、嫖客129人,取缔卖淫点9处。对首恶分子、惯娼、惯嫖,以流氓罪按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1983~1986年,经过“严打”斗争,本籍暗娼卖淫基本刹住,外籍暗娼又涌入泉州。1989年8月,抓获卖淫暗娼27人均系外地人,年龄最小16岁,最大38岁。抓获嫖客、“拉皮条”者75人。1992年,鲤城区公安分局对33家发廊、咖啡厅等公共场所列管单位吊销治安管理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特种行业与公共场所管理
1950年,公安机关对泉州旅店、刻字、废旧物资收购、修理等特种行业和车站、码头、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实行管理。1951年6月,全市登记管理各类特种营业户344家。8月,市公安局对无线电器材、城市旅栈业、公开娱乐场所和印铸刻字业等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1953年,全市有特种行业290家,其中旅店71家、印铸刻字45家、旧货业121家、修理业32家、无线电器材2家、电料业6家、公共娱乐场所13家。1954年3月,市公安局制定《无线电器材和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补充办法》和《特种营业登记、领证暂行办法》。1958年,市公安局对刻铸公章和印刷业中的证件印刷进行监督管理;限制矿石收音机的出售和使用,同时对全市的矿石收音机实行登记管理。1961年,加强对特种行业申请、登记、批准发证制度;把分散难管的行业组织起来,订出管理制度;旅店业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出入会客、值班交接等制度;印铸业建立审批与定厂(店)专制、专人承办等严密管理制度;对旧货业、修理业则规定经营范围并实行登记。
“文化大革命”中放松特种行业管理。1973年,市公安局会同工商、商业部门对特种营业进行调查整顿,健全管理制度。80年代,对特种行业管理实行改革,放宽审批手续,缩小管理范围。1982~1985年,重点加强旅店管理,落实旅店业治安防范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从旅店业管理中,破获刑事案件31起41人,治安案件156起102人,抓获在逃案犯13人。1989年,鲤城公安分局、区工商、物资部门三家成立工作组,对金属废旧物资行业进行摸底造册,逐户(家)审查登记。通过整顿,抓获盗窃、销赃、窝藏的违法分子9名,破获刑事案件15起、治安案件24起,逮捕2名、治安拘留3名,缴获一批被盗物资。1991年,鲤城公安分局发布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对从事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的群众集散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配合文化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针对公共场所色情活动突出,组织“打黄扫丑”斗争,重点检查酒家、酒吧、咖啡店、路边饮食店、发廊、歌舞厅、卡啦OK等公共场所。1991~1992年,共抓获暗娼320人、嫖客294人、容留妇女卖淫22人,罚款323人;全区文化市场查获播放淫秽录像案件25起,缴获淫秽录像带579盒、淫秽扑克1.1万张,不健康书报1.54万册(张)。1992年统计,全区办治安管理许可证1070家,其中旅店业42家、废旧物品收购业37家(流动收购概不办理)、刻字业2家、印刷业110家、饮食业276家、录像放映点(厅、室)92家、舞厅72家、卡啦OK和KTV厅(室)59家、发廊美容业265家、电子游戏室64家、旱冰场11家、台球室25家、影剧院15家。
五、枪支弹药与危爆物品管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允许民间拥有枪支,但必须向民政科(后改向警察局)登记,领取枪照,否则以私藏枪支论处。1949年秋,国民党军队溃逃金门、台湾时,私卖与遗弃大量武器,留在大陆的残余武装匪特拥有一批武器弹药,社会上散存不少枪支弹药。
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关于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的通令》。经过剿匪、镇反、肃反、清毒、取缔反动会道门等运动,基本缴清社会上的枪支弹药。1957年,泉州市公安局对市属单位区级以上工作人员所有枪支进行全面登记,发证或收缴步枪、短枪、子弹、机枪、冲锋枪、手榴弹、炮弹、雷管等一批枪支弹药。1960年,市公安局对农药的销售、保管、使用加强管理,建立专人保管、专库存放等安全制度。1961年3月,市公安局、计委、化工、轻工、商业、劳动等部门联合成立泉州市化工产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并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同年6月,市公安局、武装部、体委联合发布《泉州市射击运动小口径步枪、弹药使用保管暂行的几条办法》。1964年6月,中共泉州市委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自卫枪支清查登记工作几点意见》,依法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部队、民兵的武器遭抢,部分枪支弹药散存于社会上,武装抢劫国家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文化大革命”后期,多次收缴流散于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制裁私自制造枪支的罪犯。1974年3月,市公安局对全市各种枪支(包括运动枪、猎枪)统一登记,重新发证。
1980年9月,市公安机关破获私造枪支犯陈鸿辉,缴获半成品土造手枪2支。1984年1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加强爆炸复制品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管理的严格审批制度。组织力量清理收缴散存于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对违法者绳之以法。是年,依法制裁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分子9名,缴获炸药32公斤、雷管214发、导火线25米。1987年9月,鲤城公安分局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全区45个拥有枪支、弹药的单位和爆炸物品的仓库,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1988年12月,区政府成立清理、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领导小组。至1989年1月,收缴一批子弹、枪支、手榴弹、管制刀具以及雷管、炸药、导火线等。1992年,对贮存使用爆炸物品的32个单位进行检查与整改,查出非法销售不合格鞭炮和无证经营商户56家,收缴鞭炮110箱,价值1万元;查获非法购买雷管与炸药21公斤、黑火药12公斤、导火线11米。
六、查禁封建械斗
民国以前,泉州民间封建械斗时有发生。城区和附郭39铺94境分成东佛和西佛两大封建派别,官吏豪绅、流氓地痞插手其间,常因迷信活动等引起械斗,互相掳人,杀伤人命。民国时期,所谓“二十四猛”、“三十二猛”、“十八罗汉”等流氓组织在东西佛纷争中应运而生。民国36~38年(1947~1949年),义全和南岳、龙会、伍堡、水仙等就发生封建械斗10次。
解放后,随着剿匪、反霸、镇反、土改运动的开展,操纵械斗的官僚地主、土豪劣绅、流氓地痞受到沉重打击,一个时期内械斗基本被制止。1961年,械斗重新抬头,一时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1962年4月,全市发生械斗6起,参斗700多人,涉及4个公社17个生产队(单位),打伤6人。其起因或为“风水”墓地,或为地权、业权,或因个别干部处理问题简单粗暴。1975年5月,江南公社锦田大队几个青年与满堂红公社金浦大队吴世火发生口角,引发一场涉及2县(市)3公社10个大队的宗派械斗。锦田大队与金浦大队双方各出动四五百人,动用步枪、冲锋枪、鸟枪55支,当场死1人、伤6人,落水淹死1人。案发后,泉州市、南安县党政、武装部、公安局出动大批干部、民警,疏导平息,肇事者被依法捕办。1981年6月,江南公社前店村与晋江县紫帽山园坂村,因山界纠纷引起械斗,园坂村出动300多人,动用半自动步枪5支;前店村出动30多人,动用火药枪〓支,市公安局干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11月,南安县丰州公社少数青年在市场、戏院等公共场所滋事,引发黄(泉州北峰公社糖房村与南安丰州公社燕山村)、傅(丰州桃源村)两姓的宗族械斗,涉及南安丰州和泉州北峰5个大队89个生产队,参与械斗达二三千人,持续3天,砸毁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地、市(县)党、政、军(军分区)、警领导亲临现场,抽调干警150名,深入双方疏导教育,予以制止。
七、社会管制
1951年6月,市公安局派工作组到和平街进行管制反革命分子工作试点,对于罪恶不大,不适用刑,但民愤难息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经市公安局批准,交基层治保会实行管制。7月,共管制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20名,占全街总人口5%。随后,各街、乡相继推行管制工作。至年底,全市管制“四类分子”228名。1952年7月,市公安局全面整顿管制工作,对现管分子一律整理材料,经群众评议,分别作捕办、撤管、延长或缩短管制期限处理,上报审批,办理法定手续,实行监督改造,并逐年评审;根据管制人员接受监督改造表现的好坏,分别依法撤销管制,摘掉“帽子”,或继续监督改造。至1955年底,全市管制83人,占总人口0.95%。
1956年,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发动社员评议“四类分子”入社,对确已改造好的,摘掉“帽子”,升为正式社员;没有改造好的,降为监督生产;有破坏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逮捕。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也列为监督生产的对象,和“四类分子”合称“五类分子”,其中监督生产的“右派分子”49人。1962年11月,公安机关对“四类分子”全面登记,甄别复查,纠正错漏,并按查、记、看、打作出不同处理。全市“四类分子”536名,管制17名。
1979年,全市尚有775名被管制对象。至1983年全部摘帽和改定成分,社会管制工作结束。
第六节 户政出入境管理
一、户籍管理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实行保甲法,以10户为1保,设保长1人,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设保正、副保正各1人。后为定制。元代,分人户为军、民、匠3等,明承元制。清代户口编置牌甲,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并规定,各色人户均编入保甲,保甲负责户籍编审。民国沿袭保甲法,一般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户籍由甲长负责,以保编册立户,由保长负责。警察局设户籍警。
1949年9月,人民公安机关接管民国时期的泉州户口资料。10月,开始清查户口,市区各派出所设户籍室,进行户口管理。1951年4月,以浮桥街为试点,建立居民户口簿制度。1953年2月,市区实施居民户口簿管理制度。1954年12月,郊区实行简易户口登记制度,农村居民凡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均向村民政委员申报,由乡政府登记办理,迁移证由区公所签发。1955年1月,市公安局设户政股,负责户政业务和出入境管理工作。1957年3月,依照公安部制定的户口登记办法,统一户口簿证,进一步澄清全市户口情况,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错漏、重复等间题。1958年3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管理制度化。1960年6月,改革户口簿册,实行以单位(或户)为一册的活页式户口登记卡,每人一卡,每一单位为一集体户;同时附设分户登记卡,并作“常住”、“寄住”人口记载,登记其国内在外人口和旅居国外、港澳台的人口情况,在户口表册上体现其家庭全貌。8月,全市流动人口计6181人,占市区常住人口11万人的5.62%。1980年12月,实行户口归口管理,建档建卡,各派出所增设户籍员,管理户政事务。从此,全市的人口登记,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逐年进行调查和统计。1985年开始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全年登记发证的外来人口计1953人。1992年,全区共113347户,499637人。全区登记发证的外来人口27535人。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布。1987年9月,鲤城全区颁发居民身份证。1988年3月,建立人口基本信息微机管理系统。从此,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步入正常管理轨道。
三、出入境事务管理
泉州人出国和外国人侨居泉州,历史悠久。宋、元、明三朝市舶司条例均明文规定:凡出人口的商人应向官府请领“公凭”或“公据”,否则当受到严厉制裁。清代人口出入境也受严格控制。民国初,厦门设暨南局(侨务行政机构),在泉州设晋江分局。民国23年(1934年),厦门成立侨务局取代暨南局,泉州华侨出入境都到厦门办理手续。民国27年厦门沦陷,侨务局迁泉州,在晋江围头设侨务指导处,办理华侨出入国事宜。抗日战争胜利后,侨务局迁回厦门。
1949年10月,泉州华侨出入境由晋江县海防公安局负责办理;1950年11月,移归晋江县公安局治安股办理;1951年3月,改归泉州市公安机关办理。1952年,泉州市出国华侨5290人,侨户2042户、侨眷9041人。1953年,泉州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出国华侨、侨眷37人,获准26人;受理申请往港澳67人,获准56人。1954年,批准出国41人,往港澳70人。1956年3月,泉州市成立外侨登记工作委员会和外侨登记办公室,对居住泉州的外侨进行登记,在57名外侨中确定国籍24人,无国籍33人;查明泉州人侨居海外计2653人;解放后的归国华侨223人。1961年5月,成立泉州市处理中印(尼)双重国籍问题办公室,处理来自印尼归侨1343入中的770人具有双重国籍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准出入境人数极少。以后又因东南亚各国严格限制华人入境,一般只批准往香港中转。1975年,市公安局设户政华侨股,管理户政和出入境事务。1978年,受理申请出境继承业产、团聚、旅游达1万人,获准出境2000人,其中大多数留港就业。1979年后,批准往港定居每年限额200人左右,申请出境国家(地区)多为澳门、菲律宾、印尼。1982年后,批准往香港改为单程、双程每年各100人左右。入境澳门人数也受限制。对于申请出国,除个别生于侨居地的归侨,可获准往菲律宾、印尼定居外,东南亚国家则基本停止移民签证;申请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地,仍予继续办理。1984年4月,专门设立出入境管理股,受理中国公民因公、因私出境和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入境审批以及外事管理工作。1985年12月以后,鲤城区出入境事务改由泉州市公安局八科管理。
第七节 城区交通管理
民国时期,泉州城区交通由晋江县政府建设科管理。城区街道狭窄,自行车、人力车沿街随地停放,摊贩抢先占道,交通秩序混乱。民国35年(1946年),县警察局在中山路南门、涂山街头、钟楼3个十字路口设立交通岗亭,派警察轮流值岗,使用警棍指挥交通。
1949年9月,人民公安接管3个岗亭,由南区、中区、北区3个派出所派民警上岗执勤,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195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泉州市陆上交通暂行规则》和《妨碍交通暂行罚则》,各种车辆须照章领取牌照等。全市非机动车辆共2657辆,其中自行车1718辆、三轮车172辆、人力车565辆、货运车(板车)202辆。1955年8月,由分散在市区派出所的6名交通民警组成交通警察班,隶属治安股,负责市区交通秩序。1958年,每逢重大节日,组织退休工人、少先队员佩红袖章,上闹市路口协助维持交通秩序。1961年,使用红绿灯指挥交通。同年,招收待业青年组成交通纠察队,协助警察维护市区交通。1972年,建立交警中队,主要街道设置标志指挥交通。1975年,市革委会发布《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通告》,制定《交通违章处理规定》,划定市区小型机动车行驶路线。1981年,组建退休人员纠察队(成员105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1982年,在市区新华路、九一路、温陵路十字路口增设6个岗亭,使用灯光自动控制仪指挥交通。同时,对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停车点、使用喇叭,非机动车行驶,行人及道路管理等都作具体规定。1987年,成立鲤城区交警大队,下设3个中队,配备干警138名。1988年3月,对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强制安装刹车灯、指示灯、转向灯;对摩托车驾驶员及其乘客强制要求戴安全帽。1990年,市区交通警察大队改称泉州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12月,全区登记办理自行车牌证达22.2万多辆,其中市区13万多辆,平均1.1人有自行车1辆。
第八节 消防
一、组织
民国以前,泉州无消防组织,一旦火警,周围邻居自愿协助扑火。民国18年(1929年),泉州城区成立晋江县救火会于新府口;下辖5个分队,队员266人。后来警察局以救火会为基础,建立县消防大队;下设救火分队,改称义勇消防中队,一般为义务性质,消防经费一部分由商会补助。
1951年3月,市公安局接管原晋江县消防大队,改编为泉州市消防总队,址在新门街;下设4个中队和浮桥直属分队,队员368人,属义务性质,经费由地方财政拨给。1958年5月,市公安局成立消防队,有专职民警10名。1969年12月,改称泉州市消防队,隶属市人民武装部。1971年3月,组建泉州市消防中队,址在九一路,改为军事性质单位,实行义务兵役制,享受军队供给。1973年3月,复归市公安局,仍享受军队待遇。1983年2月,实行边防、武警、消防“三警”合一体制,统一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泉州市消防中队,对内称泉州市公安局消防股。1985年3月,改称消防科。1988年7月,恢复“三警”分开体制,成立泉州市消防支队直属大队,隶属泉州市消防支队和鲤城公安分局双重领导。
二、防火
1951年,各街道居民组设消防值日员,打更巡夜,沿街巷呼喊:“注意防火!”要求家家户户“灶前清,水缸满”。1957年,建立防火安全教育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进行消防演习,掌握灭火知识。1960年后,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防火办法。消防队建立训练、值班、检查、巡逻等制度。1972年,防火安全工作做到“三经常”(经常分析防火安全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常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四同时”(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中,同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防火安全工作)、“五检查”(发动于部群众查思想、查事故、查纪律、查制度、查措施)。1976年,防火设施纳入城区建设规划,消防监督部门参加审核防火设计和竣工验收,保证新建筑符合防火要求。1982年,全市确定99个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控制火灾发生。1992年底,全区确定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79个,二级重点单位22个,经常进行消防检查。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任命防火责任人95人;并与周围县(市)建立联防,遇有重大火灾互相支援。
三、设施
民国时期,晋江救火会义务消防队装备简陋,仅有楼梯、铁叉、搭钩、铁帽、水桶、消防斧锯等。民国26年增置救火车2辆。
1950年,晋江县消防大队添置手摇水泵、帆布水龙、水带、吸水管、消防服等。1953年,泉州市消防总队增设消防汽车3辆、大型电力泵浦1部、小型电力泵浦2部、车头泵浦机1部及其他轻便器材。1955年,消防设备有:消防汽车3辆,配有泵浦车1部、小型泵浦2部;水柜车2部、车头附有泵浦1部。各消防汽车均装两节拉梯1部、机动拖拉泵浦机2部、拖拉泵浦机5部。1962年及1978年以后,又陆续增添消防设施。至1992年底,鲤城区消防设备有:解放牌泡沫消防车2辆,东风牌泡沫消防车1辆;东风牌水罐车2辆,黄河牌水罐车1辆;解放牌干粉车1辆;8.5匹水泵3台;PQ4型容量25升空气泡沫枪4支;PQ8型容量50升空气泡沫枪4支;自动报警系统21套;地上消防柱156个,水枪1500支,灭火器8万只,挂钩梯3部,两节拉梯3部,单杠梯3部,氧气呼吸器2套,空气呼吸器3套,隔热服4套。附:重大火警
1951年6月25日凌晨,泉州汽车站售票员苏碧霖因贪污纵火,烧毁房屋6间,损失人民币6000元。1954年10月25日晚,中山中路罗克照相馆失火,烧毁店楼1座,死2人、伤1人,损失2.5万元。1957年10月24日晚,市粮食局第一仓库失火,烧毁稻谷15万公斤、库房67平方米,损失4.5万元。1958年4月3日,东街东观宫鞭炮社因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晒药场发生炸药燃爆,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3人。1963年3月1日凌晨,中山北路豆干二社门市部失火,烧毁房屋12间,面积1000平方米,殃及毗邻店铺4家,烧伤9人,合计损失5.3万多元;灭火中,消防队员谢清泉伤重牺牲。1976年1月13日晚,泉州蚊香厂因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岗位,引起火灾,烧毁厂房900平方米及机器、原材料、产品等,损失达6.7万元,全厂被迫停产。同年10月27日凌晨,涂门街中菜市场附近一民宅失火,全家老幼6人均被烧死。1977年3月7日凌晨,再生橡胶厂因蒸气烘干房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烧毁房屋7间,以及原材料、半成品、机械电器设备等,损失达15.6万元。1980年4月18日午,泉州服装羽绒厂因抽烟火柴梗丢入木刨花起火,烧毁木工场和仓库、原材料、杉木等,损失价值2万多元。1983年5月24日傍晚,龙头山香港桐荣有限公司聚胺泡沫车间,因通风设备不佳自燃起火,576平方米车间、设备和原材料被烧毁,损失价值10万余元。1986年9月30日凌晨,西街泉州影剧院因观众烟蒂掉落消音板上,阴燃起火,烧毁院楼及设备,损失60多万元。自1971~1992年计火警1519起,成灾324次,死19人,伤18人,造成损失277万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一、民国及其以前检察机构
民国以前,知县兼理司法,审检合一。民国14年(1925年)1月,晋江地方检察厅在泉州成立,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书记官2人,检验吏、通译、司法警长各1人,司法警察4人,公丁2人,录事若干人。民国16年底,裁撤检察厅,在晋江地方法院中设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职级与地方法院院长平行,独立于法院行使检察职权,人员配置与原地方检察厅基本相同。检察处与法院合署办公,址设打锡巷29号旧考棚口(今鲤城区政府)。民国28年5月,因日机轰炸,迁址西北郊石坑乡。民国31年,迁址新府口7号左侯祠(今泉州市检察院),直至1949年8月31日泉州解放。
二、人民检察机关
解放初期,公安部门兼行部分检察权。1951年9月,组建人民检察署。1952年3月,泉州市人民检察署成立,配备干部7人,址设市区义全宫内。1954年9月,改称人民检察院,设3个职能股,置检察长1人、检察干部5人。1958年,增置检察院办公室。同年,政法三家实行“一长代三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其中一长代行三长职权)、“一员顶三员”(检察员、审判员、预审员其中一员行使三员职能)的司法制度,检察职能一度削弱。1962年,中央纠正“左”的思想,取消“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检察职能得以恢复。1967年1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泉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成立,取消市检察院,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4月,恢复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址设观东巷27号,配备检察长1人,检察员3人,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共23人。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1980年底,分设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1981年10月,建立检察委员会,成员7人。1986年,改称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同年4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7年4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和调查研究室;6月,增设政工科。1988年,设立贪污贿赂案举报室。1989年,增设驻鲤城区安全委员会检察室。1990年11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2年,共有7科2室。检察委员会换届4次。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55年3月,市检察院开始承担审查批捕工作,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案犯265人,其中审查批捕181人。1956年,受理提请批捕人犯103名,其中批准逮捕62名。7月,市检察院组织人员对1955年以来的肃反案件进行复审;8月,会同公安、法院再次复查。1957年,审查批捕125件129人。1958年,开展镇反扫残及打击地、富、反、坏分子等现行刑事斗争,共批捕188件190人。1959年,严厉打击破坏党的中心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行犯罪分子。1960年2月,执行中共中央“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应比过去少”的政策。1961年,会同公安局、法院对案件进行大复查。1962年,继续执行“三少”政策,对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的案件不办批捕,对可捕可不捕的11个案件坚决不捕,全年受理批捕案件81件87人,审查后批捕57件,全年案件复查3次,批捕准确率达88.6%,有罪判决达100%。1963年,沿海对敌斗争紧张,反革命分子下海投敌案件突出,各种刑事案件增多;全年受理提捕人犯88人,批捕59人,送晋江地区分院批捕率达83.05%。1964~1965年,坚持依靠群众办案,打击现行犯罪。两年批捕65人,不捕20人,除2人外,均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1968年,审查批捕工作中止。
1979年4月,市检察院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工作,受理大批刑事案件。5月底,公开宣布逮捕一批敌视和破坏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下半年,中共中央提出整顿社会治安,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以下简称“五类”)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坚持专人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批准,严把事实关和法律关,并主动与公安机关配合,对重、特大案件及时派员参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案情研究、旁听预审、审核证据、熟悉案情,加快办案进度,处理一批“五类”为主的犯罪分子。1979~1983年,共批捕611人。
1983~1986年,在开展全国性的“严打”斗争中,共批捕各类人犯691人,其中“七类”(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犯)严重罪犯388人,占57%;共摧毁21个团伙155人。“严打”期间,还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及“黄害”、“毒害”的“扫黄打拐”专项斗争,批捕拐卖妇女、儿童罪犯154人;“黄案”、“毒案”罪犯49人。1988年,鲤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1989年,侦、捕、诉分开后,区检察院又把提前介入扩大到检察机关内部的重大自侦案件。1979~1990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390次,追捕漏犯35人。
1990年5月,开展全国性的第二次“严打”斗争,区检察院立即投入区政法委部署的“南海行动”。集中查禁、取缔色情犯罪,打击卖淫嫖娼、流窜犯罪活动,先后9次派出干警参加公安机关统一搜捕行动。刑检部门及时派员提前介入重大批捕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39件73人,批捕各类人犯103人。“严打”期间,同时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批捕经济罪犯8人。1991年,批捕各类团伙案13件44人,提前介入34件,不捕30人。1992年,突击打击“七类”重点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公安移送的批捕案件29件70人提前介入,追捕10人。
1979~1992年,共受理各类批捕案件1701件2753人,经审查实际批捕1113件2169人。
二、审查起诉
1953年6月,市检察署对反动会道门等12名犯罪分子提起公诉,第一次履行起诉职能。1953~195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只选择反革命案等重点案件审查起诉,其他案件则委托公安机关直接办理。1955年下半年,全面承担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全年起诉案件75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56年,受理起诉15件。1958年建立从批捕到起诉“一杆子包到底”和“三员”(检察员、审判员、预审员)会审、“三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研究的程序,全年受理起诉案件266件280人,审查后决定起诉241件254人,免予起诉21件22人,起诉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59~1961年,起诉一批反革命及普通刑事案件,对不起诉案件则配合有关部门作拘留、管制等处理。1963年,受理起诉案件56件64人,决定起诉54件62人,免予起诉2件2人。1965年,受理起诉37件39人,起诉35人,免予起诉4人。“文化大革命”中审查起诉工作停顿。
1979年,市检察院只负责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反革命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涉外案件,则由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1983年,增加对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1989年,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侦、捕、诉分权制,刑检部门又增加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签批制度;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罪犯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后,区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先后召开5次宽严大会,处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1件61人,对在《通告》规定期间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24名经济犯罪分子,决定免予起诉,兑现党的政策。1990年,区检察院组织力量对免诉案件回访考察13件19人,提出检察建议10份。19901992年,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围绕第二次“严打”参加“南海行动”,开展打击色情犯罪、流窜、盗窃、团伙犯罪等专项斗争,召开公捕公判大会26场。1979~1992年,共受理各类移送起诉案件1663件2596人。通过审查,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1471件2279人,免予起诉135人,不予起诉15人。
三、出庭公诉
1953年,市检察署因无程序法和有关工作制度,仅择重点大案或有影响的案件出席审判庭支持公诉。6月,检察署出席法院对反动会道门的公判大会并宣读起诉书。1955年下半年,市检察院参加法院预审庭、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7件。其中有反革命、惯窃、政治诈骗等案。1956年,起诉82件案件中选择17件公诉,其中有反革命案、贪污案及责任事故案等,法院都作有罪判决。全年出席预审庭61件11次,出席公判庭16件11次。1957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4月以后,件件出庭公诉。全年出庭公诉50件。1965年,因重逮捕轻起诉,出庭公诉大幅度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公诉停止。
1979年,出庭公诉采用示范出庭的方法,选择典型案例,检察长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全年出庭支持公诉3件3人。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件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1979~1992年,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胜诉率在98%以上。
四、侦查监督
1954年,市检察署开始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监督工作中止。
1979年以后,市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参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现场,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监督重点是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以及搜查扣押物证、关押超时限,赃款赃物的扣押、移送、使用等;一旦发现违法现象,立即分别情况,及时纠正。1983年和1989年,刑检部门的侦查监督范围先后扩大到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1992年,实行案件跟踪制度,对办案超诉讼期限的案件及时催办。1979~1992年,区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活动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捕222人,追捕45人,不诉15人,追诉17人。纠正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及其他违法现象。
五、审判监督
1954年,市检察院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对24件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派员参加法院预审庭,监督法院对检察署起诉案件的裁定是否恰当,有否错漏;出席公判庭,既支持公诉,还审查法院判决书,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957年6月后,检察院出席公判庭参加审查判决书等内部业务成为制度;出席法院准备庭,对有违法行为者提出抗诉;检察长到席参加法院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研究;派员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1979年后,市检察院逐步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抗诉程序提出抗诉,或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建议抗诉。1986年,鲤城区检察院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工作制度。1979~1992年,纠正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0次,对错误判决提出抗诉30件。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2年泉州市检察署一建立,即实行经济检察,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和不法资本家行贿案件进行审查批捕起诉,经济案件与刑事案件混合办理,未设专门机构。1956年前,经济案件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再移送检察审查、批捕、起诉。1956年8月,贪污、行贿、偷税漏税等经济案件划归检察自行侦查。对经济案件罪行的认定,除贪污罪以《惩治贪污条例》为依据外,其余均按具体犯罪性质和情节认定。1979年4月,成立打击经济犯罪办案组;年底,组建自侦科,经济检察与法纪检察合署办公。1980年12月,成立经济检察科,行使经济检察职能。
一、查处贪污贿赂
查处贪污1954年,受理贪污案件38件。1956年,受理贪污案件39件,对其中已构成犯罪的16件批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1957年,侦查贪污案30件。1958年,召开千人大会处理两批贪污分子。1959~1964年,共受理贪污案件55件。1979年,市检察院重建后,办理第一起自侦案件是对饮食服务公司一职工贪污公款2.59万元,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79~1981年,共办理贪污案件6件6人。1982年,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案件16件39人,其中贪污案件4件8人,占25%,起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83~1984年,重点查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办理贪污案件12件2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23万元。1984年以后,检察院配合纪检、工商、税务等部门,从清理整顿公司、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财务、税务大检查入手,采用“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法,逐一审查;查处泉州伟立公司贪污受贿案时,牵引出另两起受贿案件。1985~1986年,共办理贪污案13件13人。1987年以后,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1988年,区检察院选择2起承包者侵占单位财物的案件,从构成贪污罪的两个特殊要件主体、客体中,探索承包案件贪污罪的认定。对其中构成犯罪的1件1人,依法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另一件则转有关部门处理。翌年,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物资、供销等部门保持联系,发现线索及时提前介入。全年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27件,其中贪污犯罪11件,占40%。1988~1992年,立案的贪污案件40件66人,占立案件数的29%。
查处贿赂1979年,市检察院将贿赂案件划归经济检察部门管辖。1979~1981年,在协同有关部门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中,查处部分贿赂案件。1982年,共立贿赂案3件10人。1983年,立案查处贿赂2件2人。1984~1987年,区检察院从调查不正之风、清查整顿公司人手,立案查处贿赂案20件30人。1988年,区检察院查清省四监吴×受贿案,又从包工头和被告人口供中找出新线索,发现新案件,一举立案3件。1988~1990年,共立案查处贿赂案24件32人。仅1990年,立案涉及建筑业、基建部门的受贿赂案8件,占同年总立案数33%。1991~1992年,立案查处贿赂案22件24人。
二、查处挪用公款
泉州解放后,对挪用公款视其情节按贪污罪定罪判刑。1984年以来,惩办一批利用职便挪用公款个人经商办厂的犯罪分子。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新增加挪用公款的经济犯罪罪名,划归经济部门自侦案件的管辖范围。1989~1992年,共立案查处挪用公款案件14件15人。
三、查处偷税抗税
1954年9月,市检察院组织调查百货、蔬菜、饮食、油盐等5个行业资本家和手工业者偷税漏税、破坏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法行为,在全市开展反偷漏税运动,并于11月召开宣判处理大会。1955~1956年,依法查处一批粮食投机、破坏国家统购统销粮食政策、破坏生产、偷漏税的违法犯罪案件。1957~1965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不法资本家抗拒改造破坏生产16件,破坏统购统销5件,其中构成犯罪的有破坏改造等11件。1965年又办理一批投机倒把、破坏生产、偷税抗税的案件。
1979年,国家把偷税、抗税罪划归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市检察院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及个体户有偷税、抗税行为,即移交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1979~~1986年,受理偷税、抗税案件,均无立案。1987年5月,成立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驻区税务局检察室,配备专职、兼职检察干部各2名,坚持参加一年一度税收大检查及税务部门的“护税”、“协税”活动。从1987~1992年,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204件,立案查处13件,共“协税”人民币487万余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一、查处违法乱纪
1955年以前,市检察署只在信访中受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渎职、违法乱纪的控告和申诉。1956年,自行侦查破坏选举、非法拘禁等侵权案件和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查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市检察院指定1人兼理监督工作。全年受理各种违法案32件。检察院采用自办、配合有关部门办或委托有关部门办三种方法,进行检察处理。1957年底,因“左”的思想影响,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62~1963年,查处国家干部违法乱纪工作继续进行。市检察院承担办理侵权、渎职、违法乱纪三类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工作停止。
1979年底,市检察院组建自侦科;1980年成立法纪检察科,清理“文化大革命”中违法乱纪的历史积案。1980~1992年,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53件339人,立案67件87人。
二、查处侵犯公民权利
1954~1956年,检察机关断断续续办理破坏选举、非法拘禁、诬陷、破坏婚姻等案件。1956年,首次受理破坏选举案2件。“文化大革命”中,侵权案件停止受理。1979年,法纪部门共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3件3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80~1985年,共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45件74人,其中立案2件3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86年以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明显下降,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发案率较高,宗族意识较浓的乡村和边远山区尤甚,大多为经济、劳务纠纷未能及时解决或婚姻家庭纠纷而引起,作案手段各异。法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采取教育、调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办法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则坚决打击,并以案释法,到案发地开庭审判。1986~1992年,共受理侵权案20件23人,决定立案查处7件9人。
三、查处渎职
19531955年,市检察机关从接受群众控告、申诉、检举中发现和查处部分玩忽职守等渎职罪案。1956年下半年起,渎职案件由市检察院自行侦查、逮捕、起诉。是年,受理各类责任事故36件,经过自侦,对构成犯罪查处的12件。1957年,查处一起教师带领学生游泳,因疏忽致一学生溺毙的玩忽职守案件。1962年,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1件。
1979年,市检察院在查处历史积案的同时,从查处执法机关中的违法犯罪入手,办结渎职案2件2人,对原市法院干部蔡××、许××接受罪犯贿赂、为犯人开脱罪责,造成枉法裁判两案,分别按党纪国法给予惩处。1979~1984年,共受理渎职案6件7人,立案3件4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5件6人,均因未构成犯罪而转有关部门处理。1985年起,查处渎职案与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摆在法检工作的首位。1985~1992年,共受理渎职案件33件43人,立案6件7人;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41件56人。其中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4件。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2~1966年,市检察机关设接待室,通过信访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979年,恢复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987年4月,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查办控告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1987~1992年,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1866件,其中首次1486件,重复380件。控告部门自办718件,转有关部门处理532件。
1990年1月1日起,控申部门负责对重婚案件的受理和查处。一、受理控告
1953年,通过接待群众和设检察通讯员举报箱,收到人民来信检举反革命、官僚主义、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544件,当年处理414件。1954年,设举报箱9个,收到信访518件,受理220件。1955年下半年,群众检举告发反革命案176件。1956年,受理控告案件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催办、合办等制度。1957年,建立检察长接待群众制度。1960年,增设举报箱100个,来信来访数量增加,受理控告案件力争自办,全年受理492件,自办469件,占总数95.24%;属转办案件则按期催办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1961年,重点查处干部违法乱纪、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控告案件。
1979~1980年,受理刑事控告检举案件362件,民事控告177件;其中信访干部深入基层自办142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239件,从中发现刑事犯罪43件。1980年以后,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及时解决、处理重大控告案件。1981~1987年,受理案件925件,其中立案侦查刑事案件254件。1988年5月,控申科在罗溪乡设立检察长接待日联系点,以后坚持每月25日正副检察长亲自下乡接待来访。当年通过接待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15件。1989年后,控申科对管辖内控告案件做到件件落实无积压;对久拖不决或上告无门案件帮助解决处理。1992年,控申科被评为全市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
二、受理申诉
1953年,市检察署开始受理申诉案件,全年受理申诉案件21件。1957年,受理申诉案件19件,经复核全部办结,其中纠正违法措施6件、释放4件、驳回申诉9件。1960年,受理不服刑罚的各类案件17件,检察院力争自办少转,转办则按期催办或深入有关单位协处,当年全部结案。1962年,申诉案件上升,全年受理26件,比1961年上升27%。其中给予平反、重新安排工作7件,占26.93%。1963年,共受理申诉案15件,其中自行查处14件,纠正错案4件。1965年,派员深入基层办理申诉案7件,通过核查驳回4件,平反1件,内部接受教训2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申诉工作停止。
1979年,市检察院恢复受理申诉案件,全年受理不服刑罚的申诉案件126件,占当年信访总数42.5%。1980~1985年,受理申诉案件358件。检察院集中力量解决“申诉老户”难题,实事求是妥善处理。1987~1992年,共受理申诉案53件,其中不服免予起诉42件,不服法院判决4件,审查后维持29件,撤销7件,其他处理10件。三、受理举报
1988年8月,区检察院设立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并设专用举报信箱和专线举报电话,由副检察长兼主任,配备专职副主任、干部各1名,受理群众对经济案件的举报。1988~1992年,共受理举报657件,其中首次举报534件,重复举报123件。向各业务部门提供线索205件,举报室自查99件,提供立案侦查92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四、案件复查
1957年底,对肃反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结果证实92.2%捕得正确,错捕3.2%,有罪恶但可不捕的4.6%。经复查纠偏,对错捕人员平反、恢复名誉和安置工作。
1986年9月,区检察院组成案件复查小组,由1名副检察长负责,对“文化大革命”以前检察机关免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从历史案件诉讼档案中查出免诉案件42件43人,确定其中由检察机关决定免诉案28件29人为重点复查对象。经复查,经济类14件14人,决定维持10件10人,撤销4件4人;刑事类11件12人,维持10件11人,撤销1件1人;反革命政治案件3件3人,维持2件2人,撤销1件1人。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54年8月,市检察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参与监所监督。1955年底,市检察院开始对市看守所实行检察监督,监督犯人认罪服法情况,检察羁押是否合法,纠正管教超体力劳动及虐待犯人的违法违纪现象。1958年4月,市检察院制定《劳改检察工作的任务和办法》。1959年,配合市看守所对在押犯全面检查12次,对所有拘留犯全面检查一次。1961年,配备1名专职检察人员对劳改队、看守所进行检察巡视。根据“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对晋江专区所属2个劳改队进行全面检查9次,一般巡视14次,并及时逮捕起诉加刑重新犯罪的“三类”分子16人,通过减刑、假释、警告、记过、大小会批评教育等处理一些人犯;并抓好劳改人员的生活卫生和疾病治疗工作。1964~1965年,对犯人进行站队评审,并做好清理积案工作,先后清理160多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检工作中断。1979年市检察院恢复后,监检归刑事检察科管辖,担负对市看守所、劳动教养所检察任务,同时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1987年,增设驻看守所检察室。1980~1992年,监检部门共纠正市看守所不该羁押和收押不当、应释放而未释放和侦查、起诉、审判超羁押期限等823人次;纠正监管场所干警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刑讯逼供的违法乱纪行为102次;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对少数未依法按时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5人次;进行安全检察454次,发出检察建议152份,避免各种事故16起。同时,监检部门共办理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件76件92人。至1992年,泉州市看守所成为连续5年无自杀、无逃跑、无行凶、无闹监、无非正常死亡、无重大事故的“六无”单位。
1981年,市监检部门承担对晋江地区劳动教养所的检察任务。1981~1984年,劳教检察工作主要是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打击劳改、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劳改、劳教人员思想转化;对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纠正监管场所干警的违法行为。在此期间,监检部门深入劳教所检察15次,开展法制教育12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50人次,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3件2人,纠正管教不当5人次。
1985年3月,省劳改局在泉州市组建第四监狱,监检工作增加对省四监的检察任务。1988年,区检察院成立驻省四监检察组。1989年底,省四监被司法部评为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先进单位。1985~1992年,监检科深入省四监、劳教所开展法制宣传各3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767人次,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回访考察311人次,纠正监管人员违法行为93次,向监管单位提合理化建议25次。
1981~1992年,监所检察部门先后对265名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受理劳改、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32件。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一、民国及其以前审判机构
民国以前,审判均由县令(知县)兼理,县丞、典史辅佐。
民国14年(1925年),晋江县成立地方审判厅。次年,改称晋江地方法院,址设打锡巷考棚口。民国24年,晋江县政府设军法室,县长任军法官,下设承审员若干人,审理危害民国、汉奸、盗匪等部分刑事案件。同年,省高等法院在泉州城内设第四分院,民国26年裁撤。民国28年5月,地方法院为避日机轰炸,迁址西门外石坑乡。民国30年,复设省高等法院分院(改为第三分院),高、地两院合署办公。抗日战争胜利后迁回城内,省高等法院三分院回考棚口原址,地方法院迁址新府口左侯祠,设刑事庭、民事庭、公证处、检察处、不动产登记处,看守所附属于法院。民国35年,晋江县政府军法室撤销,未结案件移交晋江地方法院处理。驻泉州陆军八十师二三九旅司令部设特种刑事庭,审理政治案件,实施法外制裁。
二、人民审判机关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1951年1月,成立泉州市人民法院,市长兼院长,配置人员3人,与市政府合署办公。1952年,与晋江地区中级法院合署办公,旋又迁回市府大院。1954年10月迁东街。1991年5月,迁东门少林路。
1951年,市人民法院设刑事庭、民事庭、秘书室。1954年,成立审判委员会。同年5月,增设人民接待室;9月,设立公证股(室)。1956年8月,成立法律顾问处。1960年5月,设立东海、浮桥、北峰等3个基层法庭。1967年,对法院实行军管。不久,人员下放。1969年12月,市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成立,取代公检法。人保组下设审批组,办理刑事审判,民事案件归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民事组办理。
1972年12月,泉州市人民法院恢复,下设办公室(附设信访室、公证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79年12月,重设审判委员会。1981年3月,设经济审判庭,恢复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4年11月,成立执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1986年1月,改称鲤城区人民法院。1987年3月,成立行政审判庭。1989年1月,信访室改为告诉申诉庭。1992年7月,成立研究室。至1992年,区法院内部职能机构共10个:办公室、人秘科、研究室、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基层设开元、鲤中、海滨、临江、东海、浮桥、城东、北峰、河市等9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古代知县主理刑事审判,审案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刑罚则以笞、杖、徒、流、死为主。民国期间,晋江地方法院刑事庭负责一审,省高等法院晋江分院负责二审。民国24~35年(1935~1946年),晋江县政府设军法室,办理“危害民国”、汉奸盗匪、贪污、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等刑事案件,一审终结送省保安处第三科复核,其中烟毒案件占94%。民国27年,地方法院全年受理各类公诉刑事案件138件,自诉案件48件。
解放后,刑事审判职能先后由晋江县司法科和泉州市法院行使。1951~1992年,区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5054件5999人,其中反革命案1167件1204人,普通刑事案件3887件4795人。
一、反革命案件审判
1950年11月至1951年上半年,市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人民法庭深入各地,集中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首领等5类反革命分子,先后逮捕3批309名案犯。1951年5月,成立市各界人民审理反革命分子案件临时委员会,对309名案犯分别判处死刑、徒刑、管制和释放。1952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119件119人。1953年,残存的反革命分子利用反动会道门搞破坏活动,市法院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逮捕“同善社”五层头子许满堂及“一贯道”前人点传师徐庚佛;集训坛主、办道人员等30名,依罪恶大小和悔悟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理。1954年,台湾海峡彼岸敌对势力不断对大陆进行骚扰,加紧特务派遣,大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积极配合活动。1955~1956年,再次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公检法三家成立镇反联合办公室,先后两次集中搜捕207人,分别判刑或管制;对停止反革命活动并真诚悔过的反革命分子则给予生活出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感召下,各种反坏分子自动投案和作补充交代计643人。1958年,审判反革命案件307件,其中判处管制占60%。因“左”的思想影响,错案较多。1959年,反革命案件数下降。1959~1965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111件。
“文化大革命”十年,全市共判处反革命案46件54人,其中冤假错案占84.8%,错判错杀一些无辜的人。1977~1979年,市法院共审判反革命案件11件。1980年1月起,反革命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
二、普通刑事案件审判
1951年,市法院审理判决的普通刑事案件94件98人,主要有杀人、破坏生产、贪污、渎职、贩毒、烟毒、造谣破坏、抗拒改造、盗窃等。1952年,市法院组织“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人民法庭,审判贪污和其他犯罪案件44件50人。1953年,判处妨害婚姻家庭案件14件14人。两次配合税务局召开全市工商户大会,公判严重抗税和破坏生产的罪犯。11月间,组织“粮食统购统销人民法庭”,公开审判不法奸商和造谣破坏粮食政策的罪犯。1954~1957年,市法院共判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抗拒改造及贪污、盗窃案件300件309人,其他普通刑事案件86件112人。1958年,公检法实行“一长代三长”,程序制度混乱。是年,判处普通刑事案件428件448人(包括原晋江县法院判处的现划归鲤城区管辖的郊区案件)。1960~1962年,贪污、盗窃案件上升,开设地下工厂、二盘商(贩卖也视为违法犯罪行为)、高利贷、贩卖票证等案件突出,3年中共判处普通刑事案件313件338人,其中贪污、盗窃案件132件137人。1963年,开展“五反”运动(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反官僚主义),共判处“五反”案件41件44人,占全年判决人数的44%。1965年,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战役,突击查证投机倒把嫌疑444名,对构成犯罪的10件10人给予刑事处理。1966~1976年,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338件412人。
1977年,集中镇压一批打砸抢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分子,同时开展对盗窃、砍伐山林、偷宰耕牛等经济犯罪分子的专项斗争,全年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28件54人。1978~1979年,刑事审判坚持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从严惩处经济领域犯罪,共判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185件217人。1980~1981年,重点打击“五犯”(强奸、抢劫、重大盗窃、诈骗、投机倒把),共判处普通刑事案件142件186人,其中“五犯”132人。1982年,以打击经济犯罪为重点,共判处贪污、投机倒把、盗窃公物等经济犯罪案件32件49人。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集中力量开展“严打”斗争第一战役,以杀人、强奸、流氓、重大盗窃、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7个方面犯罪为打击重点,市法院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动员全院力量投入刑事审判,并派6名审判员协助中级法院审理泉州市区一审重大案件。全市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193件365人。摧毁流氓集团、团伙41个208人。1984年8月至1985年,继续“严打”第二战役,同时打击严重经济犯罪。1984年8月,法院院长亲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原罗溪公社一个党委副书记及其妻受贿案。1985~1986年,继续开展“严打”第三战役和深入打击经济犯罪,共判决各类案件200件277人。三年“严打”至1986年8月结束。1987年以后,刑事审判继续坚持“从重从快”审理,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打黄扫丑、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和综合治理。1988年2月,在刑一庭专设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团委干部和教师任陪审员,寓教于审,启发未成年人犯罪悔过自新。1989年8月,区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9月26日,与中级法院联合召开宽严大会,宣判2起适用《通告》从宽处理案件,兑现宽严结合政策。9~12月,开展“打黄扫丑”、“除六害”斗争,惩治腐败。1990年5月起,重点打击盗窃、抢劫、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先后召开7场宣判大会,集中宣判53件82人。1991~1992年,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339件511人。其中抢劫、盗窃案件277件,占两年总判决数82%。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古代重刑轻民,民事纠纷由族长乡绅调解,调解无效方对簿公堂,往往两败俱伤。
民国期间,政府先后颁布《民法》、《民事诉讼法》。晋江地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离婚、房屋、田地、宅基、债务、损害赔偿、终止收养关系、确认死亡日期等。诉讼程序有一审、再审诉讼保全、调解、督促、公示催告程序、上诉及强制执行。民国37年(1948年),县政府在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由保长、族长、乡绅、联保主任组成,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
解放后,废除民国民事法律法规。市人民法院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一、婚姻家庭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有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成立、解除婚约、脱离家属关系等类型。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1951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71件。1953年,市法院针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干涉童养媳婚姻和寡妇再婚自由等情况,依法审理、判决、调解一批案件,对严重违反《婚姻法》、虐待迫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办;对父母包办婚姻、童养媳被迫结婚要求离婚的案件尽快受理解决。全年审结离婚案件280件,其中因强迫、包办婚姻要求离婚的占99%。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坚持说服教育,以化解矛盾,弥合感情裂痕,促进家庭和睦。1954~1956年,共审结离婚案件417件。1959年,市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慎重考虑当事人终身幸福和子女利益。对因感情冲动发生纠纷或生活困难要求离婚的,坚持说服教育,促使和好;对喜新厌旧另找新欢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涉及军婚的,坚持须得军人同意才准离婚或取消婚约。1961~1963年,审结离婚案件772件。19641965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68件。1968~1972年,离婚案件由市革委会民卫组处理,共办结离婚案件255件。1973~1975年,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回潮,因此而离婚的占离婚案件25.7%。1978~1979年,集中力量清理“文化大革命”中婚姻积案。198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1982~1983年,离婚案件调解率达78.5%。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离婚增多。1985~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2147件。同时,审结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185件。
二、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晋江地方法院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有破产、建筑物、金钱、物品、土地、田产、粮食、船舶、证券等诉讼。民国27年,审结各类财产权益纠纷案件38件。
1951年,泉州市人民市法院审结民事财产权益案件175件,占民事案件71%。在债务、工商业、劳资、房屋、继承、土地等类案件中,小商贩借贷经营的债务纠纷突出,计72件,占41%。劳资纠纷一般由劳动部门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才送交法院审判。1954年,审结各类财产权益案件497件,房屋、债务纠纷分别占31%和27%。1955年,财产权益案件审结105件。1956年,基本消除劳资、公私及工商业等纠纷。处理房屋产权纠纷,以土地改革确权为准,保护土改成果。1957年,民事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因市区人口密集,房租偏低,租户拖欠租金,业主要求收回店屋自用等情况而上升,共受理147件。1958年公社化,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多不追究。1959~1960年,纠正“共产风”,房屋产权、典当、买卖、租赁、土地等财产纠纷案件又明显上升。市法院贯彻“调解为主,就地处理”的方针,下乡、下街听取群众意见,登门召开家庭会议调解,大部分案件就地处理好。1962~1963年,房屋纠纷案件猛增,共377件,占民事权益案件80%。1964年,民事件纠纷案件趋于正常,房屋纠纷案件比1963年下降85.9%。1965年,民事财产权益案件一般依靠群众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解决。1966年后,民事审判工作一度停顿。1968~1972年,民事财产纠纷由市革委会民卫组处理,共102件,其中房屋纠纷53件,债务纠纷7件,赔偿纠纷12件,土地纠纷11件,其他纠纷19件。1973年,法院恢复行使审判职能,民事财产纠纷案件复归法院民事庭审理。
1977~1980年,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审判逐步纳入正轨。1980年清理积案167件。1981年7月,市法院选择房屋业权、宅基地纠纷等11个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实行代理、辩论、合议等制度。全年审结房屋纠纷案件209件,占民事案件64%。1982年5月起,民事案件试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1984年以后,市法院审理房屋产权纠纷时,注意保护土地改革和对私改造的成果,对土改已确权的房屋纠纷,以土改确权为准;对强占或损坏公私合营中已入股的房屋,则责令其迁出或赔偿。1985年,处理继承案件时,注意保护出嫁女的继承权。1986~1989年,区法院审结房屋产权、买卖、典赎、继承、析产、代管、租赁、墙壁纠纷等案件1222件,比前4年增长65%,占财产案件67%。其中,房屋租赁纠纷案件289件,而要求收回店屋占68.7%。此类案件涉及市区商业网点和职工安置问题,法院一般判处业主收回,但有一定期限(3~5年),在续租期内适当提高租金。市区民房常因两宅共用墙产生纠纷,法院对历史形成的共用墙,判为共有墙,并要求双方在翻建时各自另立墙壁间隔,避免纠纷。法院还注意保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析产案件中如共有权人有旅居海外或去台失去联系的,判决时保留其应得份额并指定共有权中一人代管。1990年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70件,比1989年上升80%;1991年审结301件,又比1990年上升77%;案件数首次超过房屋纠纷,占财产案件62%。
1991年4月,原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改由区法院审理。区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统一由民事庭审理,并坚持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切实保护港澳台侨和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至1992年,计审结涉外民事案件85件。
三、人身权案件审理
1987年1月1日,法院开始受理人身权案件。1988年,区法院受理第一起人身权纠纷案件是省电视台记者黄少波诉被告鲤城区北门退离休职工之家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在庭审中被告承认认错人,无意侵害原告名誉,并愿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当庭两告握手言和。1988~1992年,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人身权纠纷案件5件,均为名誉权纠纷。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以前,经济纠纷案件纳入民事案件范围。1981年3月,市法院经济庭成立后,受理首起经济纠纷案件是广东省汕头市塑料四厂诉被告泉州市城东农械修配厂为货款纠纷案,原告于1977年多付被告委托加工牛头刨床货款1万元,经多次催讨不还。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长达4年的纠纷得以解决。是年,审结经济纠纷案6件。1982年,经济纠纷案件类型增多。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基础上,根据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大多数案件经调解结案。1984年,受理南安丰州山美大队种苗个体专业户鄞恭杨被市某工厂长期拖欠300元梨苗款,经法院审理,责成厂方承付梨苗款。1985年,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增加,标的增大。全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84件,为1984年的3倍多,结案标的93.1万元,为1984年的3.6倍。经济庭在经济纠纷较多的银行、供销、建筑公司等单位设经济信息联络员,预防纠纷发生;发生纠纷则请其出庭参诉。是年,经济庭人员主动到实行职工承包制较早的市供销系统,及时受理因承包营业点不履行合同、不上缴利润的承包纠纷案;同时,指导该单位成立债权债务清算小组,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被外单位占用资金40多万元。19861987年,组织两个办案组,先后到十多个省、市和外县清理一批被外地企业拖欠货款的老大难案件,为本地企业追回货款34万多元。在经济审判中,对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劣质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依法予以制裁。1989~1990年,区法院重点加强对银行收贷案件的审理,审结信贷案件75件,调解或判决返还贷款343万元。1991~1992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55件,诉讼标的1843万元。1992年,首次受理涉外劳务纠纷6件;5月间,受理首起企业破产案件,即泉州市果品食杂公司破产案。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2年,市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属经济行政案件,由经济庭受理。
1987年3月,鲤城区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受理全省第一起治安行政案件,省法院组织全省各地、市中级法院及泉州市各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参加庭审观摩,旁听民告官案件的群众站满法庭内外。全年审结治安管理和土地管理行政案件各2件。
1987~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9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9件,土地案件10件,城市规划案件4件,环保案件3件,房屋管理案件8件,工商行政案件4件,音像管理案件1件。经审理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9件,撤销行政行为5件,驳回原告起诉2件,原告撤回起诉13件。
第六节 执行
古代案件由知县审结量刑,呈报上司批复后即执行刑罚。民国时期,刑事案件判决后,由刑庭将案卷移送检察官办理执行事宜。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由民庭推事兼理。执行名义有:确定判决、宣示假执行判决、调解及和解、支付命令、假处分、假扣押裁定及其他事项。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抵偿、提取银行存款、财产转移登记等。执行标的为房屋的案件,如交房、迁让、腾房,较难执行,执行推事力图规避,往往一案拖至数年无法执行。遇到农村土豪劣绅、大姓宗族,城市码头帮会、流氓集团、军队、特务,承办推事怕惹麻烦,久久不能执行,则法院判决如同一张废纸。
解放初,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死刑的执行,市法院派审判员监督执行。1956年,死刑执行前,由市法院通知市检察院派员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派员执行。对徒刑的执行,市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将执行通知书发给看守所,由看守所交付劳改场所执行。民事案件1956年以前实行审执结合,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监督执行。1956年以后配备专职执行员1人。执行主要采取说服教育方法。1959年,经说服教育,依靠有关部门配合督促执行占95%。对当事人无理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群众辩论和大字报等办法,使之自动履行。1960~1962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大量民事判决生效案件难以执行,特别是被执行人无房可搬的房屋迁让纠纷和被执行人无工作单位的追讨子女抚养费案件。
“文化大革命”中执行工作中断。1973年1月,市法院恢复,仍实行谁办案谁执行的审执结合制度。因人员少,往往忙于办案,大量审结案件未能得到执行。
1982年9月,市法院组建执行组,执行各类生效案件66件。结束审执合一制度。1984年11月,市法院成立执行庭。当年执行案件161件,其中民事执行145件、经济执行5件,占案件总数的93.17%。在执行中,90%以上当事人经说服教育后自动履行或和解。1986年,房屋执行案件占执行总数的67%。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对阻挠执行工作的,依法给予处罚;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要求收回出租房屋的案件,给予优先执行。区法院还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执行环保行政执行案件23件。1987年1月,根据浮桥镇政府的申请,强制执行10起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被行政处罚拆除建筑物的案件。1989年,区法院执行庭成立经济执行小组,专门办理经济案件执行。对无理赖账不还、说服无效的,视不同情况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划存款、扣押拍卖财产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人员还经常南下广东、海南,北上江苏、天津、北京、沈阳等地开展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积极协助执行。1989~1990年,共执行经济案件129件,标的173.9万元。执行民事案件597件。1991~1992年,区法院采用执行庭专门执行与各业务庭自行执行相结合,小案分组分片执行,大案难案集中力量执行,说服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办法,两年共执行各类案件1712件。其中民事执行913件、经济执行446件,二者合计1359件,占执行案件总数79.3%。
1992年8月,区法院在区交通局设立交通征费执行室。当年执行交通征费案件23件。
第七节 申诉复查
解放后,市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职能,纠正审判工作中的差错。1956年下半年,市法院对1955年以来镇反案件161件进行复查,改判52件,其中宣告无罪9件。1962年,对1958年以来办结的案件复查663件,纠正错判62人,其中生产队长以上干部23人,占被判刑干部25%。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极左路线,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79年上半年,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判处刑事案件355件448人。其中反革命案46件54人,平反25件28人,部分改判14件17人,平反改判面达84.8%;普通刑事案件复查309件394人,平反改判占11%。下半年,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后的申诉案件,立案复查67件71人,其中:反革命案件47件51人,平反26件30人,部分改判1件1人;普通刑事案件平反2件2人。1980年上半年,复查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判刑的案件10件10人,改判无罪6件6人,因兼有他罪部分改判4件4人。下半年,重点复查起义投诚人员案件8件8人,改判无罪3件3人。因“反右”扩大化和政治历史问题被以反革命罪判刑的案件4件4人,均改判无罪。对于经过复查平反的受冤人员,法院认真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对经复查改判无罪的,法院派人前往当地召开平反大会或由所在地党委召开平反会议宣布平反恢复名誉。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发放生活补助金、冤狱补助费,重新安置工作等。1981年以后,市法院在复查当事人申诉案件的同时,还复查“中右不纯”案件、四清、整风整社运动中被判刑的案件,以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判处的“帮派”案件和打、砸、抢案件21件33人,宣告无罪5件6人,部分改判9件10人。1984年11月,市法院正式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负责刑事申诉和复查。1984~1985年,刑二庭重点复查地下党人员被判刑的案件42件43人。复查结果宣告无罪的32件32人,占76%。1986~1987年,区法院抓紧复查台、侨属被判刑的统战对象案件331件,纠正一些错案。1988~1992年,审结申诉案件241件,其中刑事案件98件、民事案件134件、经济案件8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历代司法、行政不分,知县执掌全县行政、司法大权。
民国期间,部分司法行政事务如民事调解、公证,由晋江地方法院管理。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兼行审判职权。1951年,律师、公证、调解等工作归泉州市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文化大革命”中,司法行政职能由泉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恢复泉州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重新划归法院管理和指导。
1982年2月,泉州市人民政府设司法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1983年,市司法局行使一次司法官任命权,旋废。1984年9月,泉州成立华侨律师事务所,隶属司法局。司法局设秘书、宣传、调解3个股。1985年上半年,全市15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均建立司法办公室,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1986年7月,原市司法局改称鲤城区司法局,有行政干部8人、专(兼)职律师3人、公证员2人。1992年底,计有司法行政干部20人、公证员2人、律师12人、其他工作人员8人,共42人。此外,还有司法助理员近30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解放初期,泉州法制宣传由司法科和法院负责。1951年,调解委员会建立后兼负法制宣传任务。1951~1952年,主要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土地改革法》。1953年,全市开展《婚姻法》宣传,反对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主。1954~1955年,以学习贯彻《宪法》为主,结合公开审判和法律演讲开展法制宣传。1956年6月,各街道办事处(乡)配备法制宣传专职人员。1957年,结合全民性“大放大鸣”的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组织案件巡回展出,经常派党的报告员下基层宣传法制。1958年,市法院把典型案件拍成大幅照片流动展出。全市青壮年普遍受到2~3次法律知识教育。1959~1962年,买卖婚姻回潮,市公、检、法联合编印《婚姻法》宣传材料和违反《婚姻法》案例10多期,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1963年,开展以反投机倒把和反盗窃为重点的法制宣传。1965年,全市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召开群众辩论会、宣判会共36次,市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婚姻法〉宣传的联合通知》,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提倡晚婚,反对包办、买卖婚姻。
1966~1972年,法制宣传工作中止。1973~1974年,市法院以转播宣判会实况、编印案例、设立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1975年12月,市法院、妇联联合举办《婚姻法》宣传月活动。1976年,法制宣传以青少年遵纪守法为重点。1977年,配合公安机关整顿城乡秩序,市法院印发通告、条例、法制宣传提纲、案例、布告7.5万份,出版专栏,出动宣传车深入城乡宣传法制。1978年,新修改的《宪法》颁布实施,市法院翻印新《宪法》图解,在市区各个公社展出;出版专栏7期。1980年,法制宣传以实施“七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打击“五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内容,结合新《婚姻法》宣传。1981年,市法院进行依法从快惩处“五犯”的宣传,组织人员到各中学和地区供销学校讲授法制课。1982年2月,法制宣传改由市司法局宣教股(后改宣传科)负责。3月,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决定。7月,派员到基层作法制报告184场。全年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福建法制报》、《福建司法》等播发、刊登法制文章17篇。1983年,举办“严打”展览,组织219个单位人员参观;法制宣传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为重点,全市造成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司法局长到18所中学作法制报告。7月,政法部门组成43人的宣传队伍,深入城乡分发宣传材料,解答法律问题。1984年3月,市司法局干部深入13所中、小学和28个企业单位讲授法制课,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到基层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教育100多场。4月,通过有线广播进行“严打”宣传,使犯罪嫌疑人家属敦促在逃分子投案自首,羁押人犯39人交代余罪,提供破案线索312条,破获刑事案件42起,其中重大案件6起。5月,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
1985年上半年,司法局编印“普法”学习材料,干部人手一册。6月起,各系统相继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11月,市委宣传部与司法局联合部署全市“一五”普法工作。1986年,鲤城区“一五”普法教育全面展开,普法对象是干部和青少年,主要内容是“九法一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继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局配合教育局,在全区171所中小学开展学法活动;中学开设法律常识课,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法制启蒙教育。11月,区普法领导组、人大常委会和司法局联合检查46个单位普法工作,总结临江、浮桥、商业系统和振兴小学等单位先进经验,观摩浮桥镇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竞赛活动。
1987年,区司法局举办《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宣传周活动,组织宣传队到罗溪、河市宣传《土地法》、《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1988年上半年,在完成学习“十法一例”计划基础上,各单位根据行业需要,选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消防条例》、《会计法》等。下半年,普法工作重点转移到农村和街道。至年底,全区“一五”普法普及率81.5%,其中干部100%,职工95%,居民90%,村民73%。1990年4月,举办新《婚姻法》颁布10周年和法律咨询活动。5~6月,举办《集会游行示威法》宣传周活动;组织437名机关干部参加《行政诉讼法》函授培训;组织全区副科级以上干部脱产学习3期,各单位举办培训30期,受训4万多人。
1991年,鲤城区“二五”普法规划开始实施,上半年培训普法骨干200多名;下半年组织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千部814人参加省行政、经济法律法规函授培训。司法局先后开展“严禁卖淫嫖娼”、“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依法纳税的公民”、“计划生育从我做起”等宣传周活动。1992年,大部分单位按计划转入专业法学习。9~10月,新《宪法》颁布10周年,组织《宪法》知识学习和《宪法》知识竞赛。各单位举办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讲座278场,听课人数达5.7万多人次。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民国以前,泉州民间纠纷由街乡长老、士绅、族长调解或裁定(俗称“公亲调解”)。民国33年(1944年),《民事调解法》颁布,各区、乡、镇相继建立民间调解组织,由地方法院领导,而民间“公亲调解”仍旧存在。
195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基层建政工作,在各区、乡、街成立新的民间调解组织,由民政部门指导。1953年,各区、乡、街经普选成立2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归市人民法院指导。1954年,调委会增至28个,调解委员195名。1957年1月,4个街道和3个乡分别建立调解委员会,51个街居委会和农业社设立调解小组,全市共有调解委员208人。1954~1957年,基层调委会共调处民间纠纷1644件,其中租赁304件、婚姻203件、债务212件、土地业权116件、其他809件。
1958年8月,市区30个居委会、郊区39个生产大队成立调处委员会。1959年,扩展至工厂、企事业单位。全市计有调处委员会88个,1960年增至98个。两年中,基层调处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524件。1962年12月,复称调委会,全市有调解委员442人。全年调解民间纠纷290件,轻微刑事306件。1964年4月,基层调委会协助市法院清理积案397件;全年调处民事纠纷1403件,轻微刑事1780件,为同期法院办结案件的6.5倍。1965年,市法院指定4名审判员分别负责城市和郊区的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大多就地解决。市区6个街道、远郊57个大队全年无向法院上缴案件,法院收案大幅度减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委会名存实亡,工作停止。1973年2月,重建调解组织,恢复调解工作。1974年,抽调各公社调解委员协助法院清理积案,调处轻微刑事和民事纠纷3132件。1976年11月,各公社指定一位党委副书记或革委会副主任分管民事调解工作。1977~1980年,基层调委会调结民事纠纷计8795件。1980年底,清理积案工作基本结束。
1982年2月,人民调解工作归司法局领导,基层调解民事纠纷115件、轻微刑事1701件。1983年,各社(场)、办事处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由副书记或副社长任组长,具体业务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临江办事处率先实现“三无一少”(无激化、无上缴、无积案,民间纠纷少)。1985年初,各乡(镇、场)、办事处相继撤销调解领导小组,建立司法办公室,配备司法助理员1~~2名,基层调解工作由司法办公室负责指导。至1986年,五年中调处民间纠纷9800多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400多起;避免可能引起非正常死亡254人。1987年,有54人考取乡镇法律工作者资格,基层调处各类纠纷2176件,其中由各司法办直接调处经济纠纷190件。1988年,全区受理民事纠纷比1987年下降20%。全年无发生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恶性案件。1989年,调处各类纠纷1583件,调解率100%,成功率88.6%。有效防止杀人、放火、爆炸、自杀、聚众械斗等恶性案件27起,避免非正常死亡55人。临江连续9年无发生民间纠纷激化和非正常死亡,被省司法厅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翌年,紫江街被评为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单位。1990年,经济纠纷大幅度增长,债务纠纷增加近一倍,全年调处民间纠纷2308起,调解成功率91%;防止可能激化60起,避免导致犯罪和非正常死亡102人。1991年和1992年,全区“四无”调委会分别为56.7%和59.4%,调解率均100%。调委会创优达标80个,占总数34.2%。两年间,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城东沿海滩涂地界纠纷,河市、东海、市区“标会”倒会,震动全区。调委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稳定经济秩序。
第四节 律师事务
一、律师组织
泉州律师最早出现于民国初期。民国12年(1923年)2月21日,律师黄光瀛为抗议“二七”惨案,以泉州律师公会名义致电上海律师公会,要求“速即联络沪上各团体设法营救,以保障人权而平民愤”。民国13年11月,晋江县成立律师公会,受社会部、司法行政部管理,址设观东巷内。律师个人可开设律师事务所。至民国35年,律师公会理事会历经15届,会员16人,其中女性1人。民国37年8月,第16届理事会选派苏麟图出席9月9日在南京召开的“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成立大会。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泉州律师停止活动。1956年8月,成立泉州市法律顾问处,址在中山中路,有律师4人,属法院编制。1956年,市法律顾问处被省司法厅定为律师工作试点单位,同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律师工作先进单位。1959年9月,法律顾问处并入市法院。1960~1961年,市律师工作停止。1962年11月,复设市法律顾问处,但无挂牌办公,工作未开展。直至1979年7月,泉州市又试行恢复律师制度。1981年3月,重建泉州市法律顾问处,有专、兼职律师9名。1982年6月,隶属市司法局。1984年9月,成立泉州市华侨律师事务所。至1985年底,市法律顾问处专(兼)职律师24人。1986年6月,市法律顾问处改称鲤城区律师事务所,人员13人。9月,改称泉州市鲤城律师事务所。1992年9月,成立泉州市鲤城经济律师事务所。是年,鲤城区有律师事务所2所,从业律师12人,律师工作者5人。
二、辩护代理
1956年,泉州市法律顾问处开始承办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案件。民事代理大多为土地、债务案件。1957年初,在晋江设立青阳接待站。1958年,刑、民案件受理、办结数比上年大幅度下降,土地案件基本消失,受理少量房屋产权、债务案件,而婚姻案件增多。1959年并入市法院,只承办少量民事代理案件。1960年以后,律师工作无开展。
1980年,承办刑事辩护30件,代写法律文书12件。1982年,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件数迅速上升,占全地区代理总件数79.3%。1983年“严打”开始,律师认真行使辩护职能。在办案中,既动员罪犯坦白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又注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为黄××、谢××流氓集团作二审辩护时,律师深入实地调查,发现事实有重大出入,及时收集证据提供二审法院。经复查,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判4名被告无罪,4名免予刑事处分,1名无期徒刑改为10年徒刑。是年,承办民事、涉外代理案件5件,受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委托代理30件。在经济合同纠纷代理中,为委托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7万元。1984年,市法律顾问处承担刑事辩护450件,占全地区刑辩总件之半。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在报刊发表青少年犯罪问题和房屋买卖构成要件等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6篇。至1985年,5年中市法律顾问处共办结刑事辩护案件1136件。1986年,全年承办经济合同纠纷代理案件总标的315万元,为委托单位挽回经济损失42万元。
1987年,律师代理首次进入行政诉讼范围,全年代理行政案件4起;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民事案件47件。区律师事务所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实行“一条龙”服务,担任全权代理人,从诉讼到协商,调查取证到起诉应诉,上诉答辩、申请执行、交接、保管财产等,全由律师办理,深受“三胞”欢迎。1988年,承办各类诉讼案件的辩护、代理总数比上年增长22.2%;受理经济纠纷代理75件,比上年增长59%。1989年,刑事辩护下降,民事代理、经济合同纠纷代理上升。1990年,承办各类案件610件,抽调专人参加全国清理“三角债”,为鲤城区各类经济实体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同时,为市、区房产重新登记、换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1991年,区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原告诉讼10起,代理被告应诉4起;民事代理315件。律师事务所在继续做好律师见证、遗嘱执行等项非诉讼业务的同时,拓宽非诉讼代理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咨信调查、代办企业开办申请、企业破产清理、房地产状况调查、代办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等项新业务;并开始承接代理申请复议、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接受被告人委托,介入侦查、参与起诉阶段活动。1992年,承办各类案件811件。
三、法律顾问
1957年2月,市法律顾问处应市房地产管理处聘请,派伍滨律师担任房管处常年法律顾问。9月,张葆英接替伍滨继任。1960年后,律师工作停止。
1981年,市法律顾问处重建。1983年7月,应市个体工商业劳动者联合会聘请,派两名律师任该会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增至17家;1986年下降为8家。1987年,法律顾问单位增加24家,聘请单位有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工贸联营、中外合资和乡镇企业。12月9日,3位律师受聘担任鲤城区区长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首次进入行政机关。是年,共向聘方提交法律建议115件;代理经济、民事诉讼及参与调解、仲裁活动90起;参加横向合作和中外合资谈判43起,为顾问单位避免经济损失近400万元。1988年,顾问单位发展至外贸进出口基地、中外合资等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15家。1989~1990年,担任法律顾问单位分别比上年增长44%和15%。法律顾问工作重点放在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保证经济效益,同时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三角债”,为聘方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1992年,法律顾问单位增至146家。除原有服务项目外,又开辟代理申办房地产批租、建筑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新业务。法律顾问介入金融领域,先后担任兴业银行泉州办事处、建设银行鲤城区支行和海滨、开元、鲤侨等城市信用社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金融单位追回到期贷款84万元。
第五节 公证
一、机构
宋代以前,泉州民间土地、房产交易一般都请中人作证。北宋,泉州设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规定:凡出入口商人应向政府申请办理“公凭”或“公据”,以证明贸易合法性。明代官方规定,凡民间房屋、土地买卖,必须粘贴尾契加盖官府印信,作为所有权的合法证明。
民国2年(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登记条例》,第一次确认公证制度。晋江地方法院设登记处,配备登记员1人专办公证。民国32年颁布《公证法》。同年6月,晋江县正式成立公证处,隶属晋江地方法院。由推事负责公证工作。
1954年8月,泉州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泉州市试行公证办法》,并在市法院设公证科,配置专职公证员1人。9月,开始办理公证。1955年5月,公证科改称公证室。6月,脱离法院独立编制。1959年下半年,公证室又并人法院,由院长指定人员办理公证。1966~1972年,公证工作无开展。1973年1月,市法院恢复办理公证。1981年7月,成立泉州市公证处。1982年,公证处隶属司法局。1986年7月,改称鲤城区公证处。1992年底,区公证处人员7人,其中公证员2名。二、办证
民国35年,晋江地方法院公证处计办理公证115件,其中房屋、土地典卖公证占绝大多数。
1954~1957年,泉州市办理的公证,订货、包销、代销、运输、统购、经销合同公证占公证总数90%左右。1956年4月起,开始办理民间房地产赠送、分析、交换、继承及遗嘱、委托等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下半年,公私合营企业接受国家加工订货很多,其经济合同公证为公证工作的重点,合同履约率达94%。1958年,暂停办理典当买卖公证,办理其他各类契约、合同公证124件。1960~1965年,办理少量涉外公证。1966~1972年,公证停止办理。1973年,市法院仅恢复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范围有亲属关系、结婚、出生、死亡、学历、工作经历等证明。1979年,涉外公证急剧增长。1981年,涉外公证占全年公证总数99%。1982年,国内公证急剧增多,范围拓大,有财产继承、产权转移、房屋买卖、收养、赠与、遗嘱等。全年共办理涉外公证412件。1983年,办理经济合同公证40件,大多为建筑承包合同。1984年,公证处人员下企业、农村办公证,为城东浔浔美村村民办理果树承包公证379件。全年办结国内公证48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408件;涉外公证640件,其中出生、亲属关系及结婚证明564件。1985年,办理国内公证1466件,其中经济合同1368件。新增加法人资格和委托证明书等公证项目,全年办理法人资格公证360件,委托证明书公证926件。1986年5月,鲤城区公证处限办辖区内国内公证。1987年,开拓公证新项目,办理联营合同4件,泉州贤銮大厦租赁公证和泉州仰恩学院、农房建材成套设备公司等7年建筑招标公证。1988年,办理制漆厂职工宿舍楼建筑招标公证时,发现投标者有弄虚作假行为,办证人员依法宣布招标、投标无效。1989年,区公证项目增至21种。7月,泉州市成立资产拍卖行,区公证处承揽所有拍卖公证业务。1991年,为鲤达合资公司、赖氨酸厂、喜盈门家具公司、协昌饲料厂等10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公证。出任省“体育彩票”和民政局“社会福利彩票”共33期的法律公证。1992年,共办结各类国内公证340件,其中民事公证122件、经济公证198件、其他公证20件。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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