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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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727-72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泉州市对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普查登记,评定残废等级,发放《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1960年进行第二次评残普查,建立残废人员档案。文化大革命中,抚恤工作没有中断,但评残工作停顿。1978年提高残废军人的抚恤金标准,1979年对全市抚恤对象进行普查,重新建立档案,平反受迫害的抚恤对象。1990年核实郊区抚恤对象,发放临时补助。1991年起区财政拨款提高抚恤标准。
关键词: 鲤城区 民政工作 抚恤

内容

1951年,泉州市民政局对全市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普查登记,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凭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初期只发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1959年,市区发放抚恤金1663元,乡村发放1486元。1960年,进行第二次评残普查,以公社、工厂、企业为单位评定残废人员,建立残废人员档案。1961年,全市有革命残废军人73人,发放一、二、三等《残废军人营养证》,凭证供应副食品,发放油票189公斤、水产品票1429公斤、肉票31公斤。1964年,全市有61人享受革命残废军人定期定量抚恤待遇,发放抚恤金3396元。“文化大革命”中,抚恤工作没有中断,抚恤标准不变,但评残工作停顿,个别抚恤对象被任意剥夺待遇。
  1978年,全面提高残废军人的抚恤金标准。1979年,对全市抚恤对象进行普查,重新建立抚恤对象档案,并为“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抚恤对象平反,恢复名誉、待遇。同年1月,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人员,给予雇请护理人员费用补助,由家属护理者每月补助30~35元,雇人护理者护理费实报实销,最高35元;10月,提高残废军人口粮供应,特、一等残废军人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商品粮供应,回农村的二等残废军人由当地生产队按全劳力社员基本口粮标准分配,平均口粮每月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差额部分由粮食部门一次性从回销粮中补足;12月,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全市发放补助款5.5万元,补助4979人。1984年5月,提高抚恤标准,全市残废军人210人,计发放残废抚恤金2.5万元。1987年,政府发放抚恤金近7万元,其中抚恤残废军人212人3万多元。1990年,对郊区抚恤对象进行核实,计有定期补助残废军人227人,换发新的《残废军人证》,为42位烈军属、伤残军人特困户发放临时补助1.2万元。1991年起,区财政拨出专款提高抚恤标准。1992年,区民政局发放残废金1万多元,抚恤60人。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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