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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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4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军属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724-72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政治优待和经济优待是泉州市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措施。政治优待包括表彰、慰问和为优抚对象平反冤假错案等;经济优待则包括群众优待和政府补助,旨在解决烈军属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关键词: 鲤城区 民政工作 优待军属

内容

一、政治优待
  1951年建军节,全市各界人民代表访问烈军属。1953年1月,市政府召开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优工作模范代表大会,表彰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的优抚对象,并选派代表出席省拥军优属模范代表大会;春节期间,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各界人民代表、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纷纷配合街(乡)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1956年,召开泉州市烈军属、复退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表彰85位有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1960年,市、公社、大队(居委会)普遍召开烈军属、荣誉军人、复退军人代表会、积极分子会、座谈会,鼓励他们发挥更大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慰问烈军属的传统活动无法开展。“文化大革命”后,政治优待工作重新走上正轨。1979年1月,恢复为烈军属挂光荣匾;4月,市委、市政府组织慰向团挨家挨户慰问;8月,为“文化大革命”中21件涉及25位优抚对象的冤假错案平反;年底,召开泉州市烈军属、荣誉军人、复退军人代表大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发出《泉州市烈军属、荣誉、复退军人为建设四化而贡献一切力量的倡议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项优待逐步以规章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从根本上保证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二、经济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1年全市土地改革完成后,郊区各乡、村组织临时代耕组帮助优抚对象耕种土地;11月,以村为单位按劳动力分摊代耕工时,固定专责,包耕包产。1953年,农村推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互助组织时重点照顾优抚对象;继续组织代耕,解决烈军属生产和生活困难。1956年全市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推行优待烈军属劳动日制度(也称优待劳动工分制),根据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程度优待工分,全市共优待3391个工分,折人民币191元。1958年,全市农村实行半供给制和半工资制,停止优待劳动日。1960年,恢复优待劳动日制度。1962年,泉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当前优抚工作的通知》,全年有62个大队224个生产队优待247户1199人,优待工分10.9万多分,兑付现金1万多元,原粮4372公斤,还有大豆、花生、水产品和其他副食品。1963~1964年,郊区生产大队全部实施优待劳动日制度,全市有81个大队、246个生产队计优待306户1505人,优待工分140455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劳动日制度除马甲公社外,均停止执行,“文化大革命”后恢复。1979年,全市70%社队恢复优待,优待劳动工分折人民币2.2万多元、粮食8000公斤。80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优待金制度,原来由生产大队照顾劳动工分的,改为乡(镇)统筹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义务兵全面优待。1981年,全年发放优待金16.8万多元,优待1702户。1986年,浮桥镇制定现役军人奖励优待办法,双阳农场规定职工参军服役按月发给其家属80%的基本工资。1987年,全区优待金全部由乡政府统一筹集、统一兑现。1989年,全区优待金保证全年每人在700元以上;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在临江街道率先试行。1992年,全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780元。城东、双阳、虹山、马甲等乡镇的优待金每人近千元,罗溪、河市还为新入伍的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助
  解放初,政府根据烈军属家庭经济状况,通过群众评议,发放定期或临时救济粮。1953年,改用现金发放,发放补助款1.1万多元,补助烈军属834户2722人。1955年,制订全市统一的补助条件和标准。1956年,全市发放补助款7300元,解决238户次359人次(含复退军人)的困难。1960年,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并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政府发给优待证,定期定量补助;各种原因发生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1960~1962年,计发放补助款2.1万多元,补助1934户次6235人次(含复退军人)。1963年,泉州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烈属的生活应稍高于当地居民、社员一般生活水平,全市评定13户烈属,49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文化大革命”中,优抚工作政策不落实。“文化大革命”后,补助工作逐步恢复,标准不断提高,对象不断扩大。1980年,加大政府补助投入,全面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第一批评定59户烈军属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1981年,补助对象增加到121人(含复退军人),每人每年享受1261元补助。1987年,抚恤烈士家属63人2.8万多元,补助生病军人家属32人1.1万多元。1988年5月,全面调整提高补助标准,烈属补助(城镇)每人月提高8元,定期抚恤对象提高8元,每月补助提为58元和53元;6月,城镇烈属、定期抚恤对象补助又增加4元。1990年,为42位烈军属、伤残军人特困户发放临时补助1.2万元。1991年起,区财政拨出专款,再次提高抚恤标准,并对全区老复员军人实行人人定期定量补助。
  (三)扶助生产
  1954年,组织13户烈军属成立纸盒生产小组,扶持烈军属纺织厂发展生产,组织18户烈军属为部队洗衣服,为从事个体手工业、小商贩的烈军属解决资金问题。同时发放耕牛、生产工具、入社资金帮助农村烈军属参加互助合作组织。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帮助贫困烈军属解决就业问题,市区安排275人(占65.3%)就业,郊区的烈军属全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63年优抚性质的生产单位共容纳516名优抚对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扶助生产的工作中断,优抚性质的生产单位或被撤销,或管理不善、扶持不力,相继消失。
  “文化大革命”后,政府致力发展各种福利生产企业,吸收优抚对象参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1979年起,在经济比较落后的罗溪、马甲、河市开展扶贫,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至1983年有33%的优抚对象摆脱贫困。1984年6月,市民政局与人武部组成工作组,确定62户368名优抚对象为当年扶持重点,从技术、资金和行政措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兴办小型企业。1991年,区政府拨款2.2万元,重点扶持42户优抚对象组织生产。1992年,全区农村优抚对象从事养殖、畜牧、种植等业,有生活保障的达3600户。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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