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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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4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723-728
摘要: 本章记述了鲤城区拥军优抚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支前拥军、优待军属、抚恤、褒扬烈士等。
关键词: 鲤城区 民政工作 拥军优抚

内容

第一节 支前拥军
  民国15年(1926年)11月,北伐军入泉,各界联合召开祝捷大会。民国21年6月8日,十九路军先头部队抵泉,农工商各界代表到后渚码头迎接,群众夹道欢迎;9日,于中山公园(今体育场)召开欢迎大会。民国26年冬,福建省抗敌后援会晋江分会慰问队到金门、永宁前线慰问抗日将士。民国28年,泉州民众捐献衣服、鞋袜、代金,慰劳前方抗日将士。
  民国38年,中共泉州地下组织为迎接人民解放军解放泉州,全面部署劳军工作。解放初,晋江县商会积极配合军管会筹集大米25万公斤、柴炭1.5万余担,支援人民军队;人民政府动员大量民工、船工,筹集大量运输工具,支援解放厦门,参加修建莲塘机场。1951年,开展抗美援朝运动,泉州市民捐献战斗机3架(折人民币46万多元),寄慰问信2000封,送慰问品1106件,许多青年踊跃报考军校,报名参加人民解放军。1953年7月,泉州市文工队代表全市人民参加第三届赴朝慰问团慰问志愿军。1959年春节、建军节,全市组织各种慰问队183个,11911人次参加拥军活动,向前线部队发出慰问信、慰问品11164件。1962年起,满堂红公社5个大队社员长年坚持为驻地部队缝洗衣服,5个大队共同为部队修筑简易公路2条,东浦大队20多名社员帮助驻地高炮连抢修阵地。1964年春节,市政府与晋江专署联合召开大型军民联欢会,市长带领各界代表慰问驻军医院。“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参战的泉州市籍解放军战士120人,牺牲5人,伤残12人,立一等功2人,二等功2人。市革命委员会要求做好阵亡战士家属和伤残、立功人员的安抚工作,民政部门当即妥善安置,5户烈属中各有一位亲属参加工作,12名伤残人员和1名立功人员均安排工作。1980年,中共泉州市委召开全市基层党支部书记以上干部会议,传达中央指示,宣传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丰功伟绩。同时组织2个走访组,由市委书记带队到晋江军分区、解放军海陆军驻泉部队、武装警察中队等单位,征求对拥军工作的意见,为驻军解决物资供应、随军家属工作安排、营区建设等问题。参加走访的北峰公社党委书记与大队协商,当场解决军分区教导队营房建设的土地问题;市政工程队无代价为军分区铺设营区道路500米;市政府拨出1万元帮助海军某部解决吃水难问题。此后又妥善解决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零医院、海军某部的营界问题。
  1986年以后,每逢元旦、春节、建军节,鲤城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都组织慰问团(队)到驻区部队团以上单位慰问,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困难。1988年,全区举行大小型拥军优属座谈会8次,走访驻军团级以上单位7个,给部队伤病员送水果1500公斤。1990年节日期间,全区组织走访、慰问驻军26次,送慰问款6000元、慰问品500件、水果1250公斤,放映专场电影8场。1991年春节和建军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组织规模较大的拥军慰问活动,区政府拨出308.8万元支持驻军建设。1992年,成立区“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区民政局合署办公,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节 优待军属
  一、政治优待
  1951年建军节,全市各界人民代表访问烈军属。1953年1月,市政府召开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优工作模范代表大会,表彰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的优抚对象,并选派代表出席省拥军优属模范代表大会;春节期间,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各界人民代表、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纷纷配合街(乡)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1956年,召开泉州市烈军属、复退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表彰85位有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1960年,市、公社、大队(居委会)普遍召开烈军属、荣誉军人、复退军人代表会、积极分子会、座谈会,鼓励他们发挥更大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慰问烈军属的传统活动无法开展。“文化大革命”后,政治优待工作重新走上正轨。1979年1月,恢复为烈军属挂光荣匾;4月,市委、市政府组织慰向团挨家挨户慰问;8月,为“文化大革命”中21件涉及25位优抚对象的冤假错案平反;年底,召开泉州市烈军属、荣誉军人、复退军人代表大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发出《泉州市烈军属、荣誉、复退军人为建设四化而贡献一切力量的倡议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项优待逐步以规章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从根本上保证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二、经济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1年全市土地改革完成后,郊区各乡、村组织临时代耕组帮助优抚对象耕种土地;11月,以村为单位按劳动力分摊代耕工时,固定专责,包耕包产。1953年,农村推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互助组织时重点照顾优抚对象;继续组织代耕,解决烈军属生产和生活困难。1956年全市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推行优待烈军属劳动日制度(也称优待劳动工分制),根据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程度优待工分,全市共优待3391个工分,折人民币191元。1958年,全市农村实行半供给制和半工资制,停止优待劳动日。1960年,恢复优待劳动日制度。1962年,泉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当前优抚工作的通知》,全年有62个大队224个生产队优待247户1199人,优待工分10.9万多分,兑付现金1万多元,原粮4372公斤,还有大豆、花生、水产品和其他副食品。1963~1964年,郊区生产大队全部实施优待劳动日制度,全市有81个大队、246个生产队计优待306户1505人,优待工分140455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劳动日制度除马甲公社外,均停止执行,“文化大革命”后恢复。1979年,全市70%社队恢复优待,优待劳动工分折人民币2.2万多元、粮食8000公斤。80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优待金制度,原来由生产大队照顾劳动工分的,改为乡(镇)统筹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义务兵全面优待。1981年,全年发放优待金16.8万多元,优待1702户。1986年,浮桥镇制定现役军人奖励优待办法,双阳农场规定职工参军服役按月发给其家属80%的基本工资。1987年,全区优待金全部由乡政府统一筹集、统一兑现。1989年,全区优待金保证全年每人在700元以上;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在临江街道率先试行。1992年,全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780元。城东、双阳、虹山、马甲等乡镇的优待金每人近千元,罗溪、河市还为新入伍的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助
  解放初,政府根据烈军属家庭经济状况,通过群众评议,发放定期或临时救济粮。1953年,改用现金发放,发放补助款1.1万多元,补助烈军属834户2722人。1955年,制订全市统一的补助条件和标准。1956年,全市发放补助款7300元,解决238户次359人次(含复退军人)的困难。1960年,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并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政府发给优待证,定期定量补助;各种原因发生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1960~1962年,计发放补助款2.1万多元,补助1934户次6235人次(含复退军人)。1963年,泉州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烈属的生活应稍高于当地居民、社员一般生活水平,全市评定13户烈属,49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文化大革命”中,优抚工作政策不落实。“文化大革命”后,补助工作逐步恢复,标准不断提高,对象不断扩大。1980年,加大政府补助投入,全面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第一批评定59户烈军属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1981年,补助对象增加到121人(含复退军人),每人每年享受1261元补助。1987年,抚恤烈士家属63人2.8万多元,补助生病军人家属32人1.1万多元。1988年5月,全面调整提高补助标准,烈属补助(城镇)每人月提高8元,定期抚恤对象提高8元,每月补助提为58元和53元;6月,城镇烈属、定期抚恤对象补助又增加4元。1990年,为42位烈军属、伤残军人特困户发放临时补助1.2万元。1991年起,区财政拨出专款,再次提高抚恤标准,并对全区老复员军人实行人人定期定量补助。
  (三)扶助生产
  1954年,组织13户烈军属成立纸盒生产小组,扶持烈军属纺织厂发展生产,组织18户烈军属为部队洗衣服,为从事个体手工业、小商贩的烈军属解决资金问题。同时发放耕牛、生产工具、入社资金帮助农村烈军属参加互助合作组织。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帮助贫困烈军属解决就业问题,市区安排275人(占65.3%)就业,郊区的烈军属全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63年优抚性质的生产单位共容纳516名优抚对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扶助生产的工作中断,优抚性质的生产单位或被撤销,或管理不善、扶持不力,相继消失。
  “文化大革命”后,政府致力发展各种福利生产企业,吸收优抚对象参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1979年起,在经济比较落后的罗溪、马甲、河市开展扶贫,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至1983年有33%的优抚对象摆脱贫困。1984年6月,市民政局与人武部组成工作组,确定62户368名优抚对象为当年扶持重点,从技术、资金和行政措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兴办小型企业。1991年,区政府拨款2.2万元,重点扶持42户优抚对象组织生产。1992年,全区农村优抚对象从事养殖、畜牧、种植等业,有生活保障的达3600户。
  第三节 抚恤
  1951年,泉州币民政局对全市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普查登记,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凭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初期只发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1959年,市区发放抚恤金1663元,乡村发放1486元。1960年,进行第二次评残普查,以公社、工厂、企业为单位评定残废人员,建立残废人员档案。1961年,全市有革命残废军人73人,发放一、二、三等《残废军人营养证》,凭证供应副食品,发放油票189公斤、水产品票1429公斤、肉票31公斤。1964年,全市有61人享受革命残废军人定期定量抚恤待遇,发放抚恤金3396元。“文化大革命”中,抚恤工作没有中断,抚恤标准不变,但评残工作停顿,个别抚恤对象被任意剥夺待遇。
  1978年,全面提高残废军人的抚恤金标准。1979年,对全市抚恤对象进行普查,重新建立抚恤对象档案,并为“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抚恤对象平反,恢复名誉、待遇。同年1月,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人员,给予雇请护理人员费用补助,由家属护理者每月补助30~35元,雇人护理者护理费实报实销,最高35元;10月,提高残废军人口粮供应,特、一等残废军人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商品粮供应,回农村的二等残废军人由当地生产队按全劳力社员基本口粮标准分配,平均口粮每月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差额部分由粮食部门一次性从回销粮中补足;12月,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全市发放补助款5.5万元,补助4979人。1984年5月,提高抚恤标准,全市残废军人210人,计发放残废抚恤金2.5万元。1987年,政府发放抚恤金近7万元,其中抚恤残废军人212人3万多元。1990年,对郊区抚恤对象进行核实,计有定期补助残废军人227人,换发新的《残废军人证》,为42位烈军属、伤残军人特困户发放临时补助1.2万元。1991年起,区财政拨出专款提高抚恤标准。1992年,区民政局发放残废金1万多元,抚恤60人。
  第四节 褒扬烈士
  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海寇作乱,官军惨败,知州真德秀亲自祭奠死难士兵。明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五月,盗寇犯深沪,乡民相率抵抗,死2人,伤若干人,泉州通判陈尧典亲往安抚慰劳,撰文为死者招魂祭奠。清嘉庆二十年(1815年),在昭忠祠奉祀乾隆年间死难的文武官员、乡勇、兵丁159人。
  辛亥革命泉州光复(1911年11月)后,革命党人张锡福等人前往泉州火药军装库,前清管理军火库的张某引爆库房,张锡福、黄大荣、贺祝尧3人牺牲。民国2年(1913年)2月,福建省政府追认为烈士。民国初,在中山公园(今体育场)建黄花岗七十二烈士纪念碑1座。抗日战争期间,马甲乡建七七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1座,中山公园建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1座。
  195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对为革命事业光荣牺牲的泉州籍人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1960年清明节,以学校为重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全市性祭扫烈士墓活动。同年,为全市29位烈士建立档案。
  1978年,组织各公社、各系统搜集整理该单位县团级以上职务的烈士的传记、简历及主要事迹。1979年,民政部门、各公社(农场)采取各种宣传形式,教育人民群众学习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的高尚品德;拨给江南公社4000元为解放初期牺牲的41位烈士修建烈士公墓。1981年12月,整理出版《泉州市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民国20年至1980年的革命烈士92名(男89名,女3名),其中二战时期2名,抗日战争时期4名,解放战争时期6名,解放后80名;军级干部1名,地、师级干部1名,县团级干部3名;获英模称号3名。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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