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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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40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二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3
页码: 723-7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民政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拥军优抚、安置、救济扶贫、社会福利、民政事务等。
关键词: 鲤城区 民政工作

内容

历代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保持社会稳定,也有救济、施赈、救灾等活动,鼓励创办慈善福利事业(称为恤政),但没有专门的行政机构,遇事由行政长官亲理,随意处置,往往杯水车薪,大量民间疾苦无法解决。
  民国初期,晋江县署设内务科,负责赈恤、礼俗、宗教等事务。北伐胜利后,晋江县政府第一科掌户口、救济、礼俗、公墓、宗教等行政事务,后又置民政科。但民国时期政治腐败,社会动荡,经济萧条,政府实行的一些民政措施对解决民间疾苦作用甚微,加上社会上“善棍”(借行善为业的无赖)以办福利事业为名而从中渔利,百姓生活十分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即设民政科,管理民政事务。1951年,泉州市政府设民政局。以后二十多年间,民政机构名称屡有变更,1986年1月改称鲤城区民政局。人民政府以人民利益为本,切实加强民政工作,福利事业日益发展,优抚、拥军、安置、救济、婚丧、民族事务等工作逐步铺开,并不断发展完善,取得显著成效。改革开放以来,扶贫、地名管理工作也得到加强。
  第一章 拥军优抚
  第一节 支前拥军
  民国15年(1926年)11月,北伐军入泉,各界联合召开祝捷大会。民国21年6月8日,十九路军先头部队抵泉,农工商各界代表到后渚码头迎接,群众夹道欢迎;9日,于中山公园(今体育场)召开欢迎大会。民国26年冬,福建省抗敌后援会晋江分会慰问队到金门、永宁前线慰问抗日将士。民国28年,泉州民众捐献衣服、鞋袜、代金,慰劳前方抗日将士。
  民国38年,中共泉州地下组织为迎接人民解放军解放泉州,全面部署劳军工作。解放初,晋江县商会积极配合军管会筹集大米25万公斤、柴炭1.5万余担,支援人民军队;人民政府动员大量民工、船工,筹集大量运输工具,支援解放厦门,参加修建莲塘机场。1951年,开展抗美援朝运动,泉州市民捐献战斗机3架(折人民币46万多元),寄慰问信2000封,送慰问品1106件,许多青年踊跃报考军校,报名参加人民解放军。1953年7月,泉州市文工队代表全市人民参加第三届赴朝慰问团慰问志愿军。1959年春节、建军节,全市组织各种慰问队183个,11911人次参加拥军活动,向前线部队发出慰问信、慰问品11164件。1962年起,满堂红公社5个大队社员长年坚持为驻地部队缝洗衣服,5个大队共同为部队修筑简易公路2条,东浦大队20多名社员帮助驻地高炮连抢修阵地。1964年春节,市政府与晋江专署联合召开大型军民联欢会,市长带领各界代表慰问驻军医院。“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参战的泉州市籍解放军战士120人,牺牲5人,伤残12人,立一等功2人,二等功2人。市革命委员会要求做好阵亡战士家属和伤残、立功人员的安抚工作,民政部门当即妥善安置,5户烈属中各有一位亲属参加工作,12名伤残人员和1名立功人员均安排工作。1980年,中共泉州市委召开全市基层党支部书记以上干部会议,传达中央指示,宣传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丰功伟绩。同时组织2个走访组,由市委书记带队到晋江军分区、解放军海陆军驻泉部队、武装警察中队等单位,征求对拥军工作的意见,为驻军解决物资供应、随军家属工作安排、营区建设等问题。参加走访的北峰公社党委书记与大队协商,当场解决军分区教导队营房建设的土地问题;市政工程队无代价为军分区铺设营区道路500米;市政府拨出1万元帮助海军某部解决吃水难问题。此后又妥善解决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零医院、海军某部的营界问题。
  1986年以后,每逢元旦、春节、建军节,鲤城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都组织慰问团(队)到驻区部队团以上单位慰问,征求意见,帮助解决困难。1988年,全区举行大小型拥军优属座谈会8次,走访驻军团级以上单位7个,给部队伤病员送水果1500公斤。1990年节日期间,全区组织走访、慰问驻军26次,送慰问款6000元、慰问品500件、水果1250公斤,放映专场电影8场。1991年春节和建军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组织规模较大的拥军慰问活动,区政府拨出308.8万元支持驻军建设。1992年,成立区“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区民政局合署办公,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节 优待军属
  一、政治优待
  1951年建军节,全市各界人民代表访问烈军属。1953年1月,市政府召开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优工作模范代表大会,表彰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的优抚对象,并选派代表出席省拥军优属模范代表大会;春节期间,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各界人民代表、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纷纷配合街(乡)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1956年,召开泉州市烈军属、复退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表彰85位有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1960年,市、公社、大队(居委会)普遍召开烈军属、荣誉军人、复退军人代表会、积极分子会、座谈会,鼓励他们发挥更大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慰问烈军属的传统活动无法开展。“文化大革命”后,政治优待工作重新走上正轨。1979年1月,恢复为烈军属挂光荣匾;4月,市委、市政府组织慰向团挨家挨户慰问;8月,为“文化大革命”中21件涉及25位优抚对象的冤假错案平反;年底,召开泉州市烈军属、荣誉军人、复退军人代表大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发出《泉州市烈军属、荣誉、复退军人为建设四化而贡献一切力量的倡议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项优待逐步以规章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从根本上保证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二、经济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1年全市土地改革完成后,郊区各乡、村组织临时代耕组帮助优抚对象耕种土地;11月,以村为单位按劳动力分摊代耕工时,固定专责,包耕包产。1953年,农村推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互助组织时重点照顾优抚对象;继续组织代耕,解决烈军属生产和生活困难。1956年全市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推行优待烈军属劳动日制度(也称优待劳动工分制),根据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程度优待工分,全市共优待3391个工分,折人民币191元。1958年,全市农村实行半供给制和半工资制,停止优待劳动日。1960年,恢复优待劳动日制度。1962年,泉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当前优抚工作的通知》,全年有62个大队224个生产队优待247户1199人,优待工分10.9万多分,兑付现金1万多元,原粮4372公斤,还有大豆、花生、水产品和其他副食品。1963~1964年,郊区生产大队全部实施优待劳动日制度,全市有81个大队、246个生产队计优待306户1505人,优待工分140455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劳动日制度除马甲公社外,均停止执行,“文化大革命”后恢复。1979年,全市70%社队恢复优待,优待劳动工分折人民币2.2万多元、粮食8000公斤。80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优待金制度,原来由生产大队照顾劳动工分的,改为乡(镇)统筹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义务兵全面优待。1981年,全年发放优待金16.8万多元,优待1702户。1986年,浮桥镇制定现役军人奖励优待办法,双阳农场规定职工参军服役按月发给其家属80%的基本工资。1987年,全区优待金全部由乡政府统一筹集、统一兑现。1989年,全区优待金保证全年每人在700元以上;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在临江街道率先试行。1992年,全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780元。城东、双阳、虹山、马甲等乡镇的优待金每人近千元,罗溪、河市还为新入伍的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助
  解放初,政府根据烈军属家庭经济状况,通过群众评议,发放定期或临时救济粮。1953年,改用现金发放,发放补助款1.1万多元,补助烈军属834户2722人。1955年,制订全市统一的补助条件和标准。1956年,全市发放补助款7300元,解决238户次359人次(含复退军人)的困难。1960年,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并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政府发给优待证,定期定量补助;各种原因发生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1960~1962年,计发放补助款2.1万多元,补助1934户次6235人次(含复退军人)。1963年,泉州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烈属的生活应稍高于当地居民、社员一般生活水平,全市评定13户烈属,49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文化大革命”中,优抚工作政策不落实。“文化大革命”后,补助工作逐步恢复,标准不断提高,对象不断扩大。1980年,加大政府补助投入,全面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第一批评定59户烈军属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1981年,补助对象增加到121人(含复退军人),每人每年享受1261元补助。1987年,抚恤烈士家属63人2.8万多元,补助生病军人家属32人1.1万多元。1988年5月,全面调整提高补助标准,烈属补助(城镇)每人月提高8元,定期抚恤对象提高8元,每月补助提为58元和53元;6月,城镇烈属、定期抚恤对象补助又增加4元。1990年,为42位烈军属、伤残军人特困户发放临时补助1.2万元。1991年起,区财政拨出专款,再次提高抚恤标准,并对全区老复员军人实行人人定期定量补助。
  (三)扶助生产
  1954年,组织13户烈军属成立纸盒生产小组,扶持烈军属纺织厂发展生产,组织18户烈军属为部队洗衣服,为从事个体手工业、小商贩的烈军属解决资金问题。同时发放耕牛、生产工具、入社资金帮助农村烈军属参加互助合作组织。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帮助贫困烈军属解决就业问题,市区安排275人(占65.3%)就业,郊区的烈军属全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63年优抚性质的生产单位共容纳516名优抚对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扶助生产的工作中断,优抚性质的生产单位或被撤销,或管理不善、扶持不力,相继消失。
  “文化大革命”后,政府致力发展各种福利生产企业,吸收优抚对象参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1979年起,在经济比较落后的罗溪、马甲、河市开展扶贫,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至1983年有33%的优抚对象摆脱贫困。1984年6月,市民政局与人武部组成工作组,确定62户368名优抚对象为当年扶持重点,从技术、资金和行政措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兴办小型企业。1991年,区政府拨款2.2万元,重点扶持42户优抚对象组织生产。1992年,全区农村优抚对象从事养殖、畜牧、种植等业,有生活保障的达3600户。
  第三节 抚恤
  1951年,泉州币民政局对全市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普查登记,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凭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初期只发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1959年,市区发放抚恤金1663元,乡村发放1486元。1960年,进行第二次评残普查,以公社、工厂、企业为单位评定残废人员,建立残废人员档案。1961年,全市有革命残废军人73人,发放一、二、三等《残废军人营养证》,凭证供应副食品,发放油票189公斤、水产品票1429公斤、肉票31公斤。1964年,全市有61人享受革命残废军人定期定量抚恤待遇,发放抚恤金3396元。“文化大革命”中,抚恤工作没有中断,抚恤标准不变,但评残工作停顿,个别抚恤对象被任意剥夺待遇。
  1978年,全面提高残废军人的抚恤金标准。1979年,对全市抚恤对象进行普查,重新建立抚恤对象档案,并为“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抚恤对象平反,恢复名誉、待遇。同年1月,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人员,给予雇请护理人员费用补助,由家属护理者每月补助30~35元,雇人护理者护理费实报实销,最高35元;10月,提高残废军人口粮供应,特、一等残废军人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商品粮供应,回农村的二等残废军人由当地生产队按全劳力社员基本口粮标准分配,平均口粮每月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差额部分由粮食部门一次性从回销粮中补足;12月,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全市发放补助款5.5万元,补助4979人。1984年5月,提高抚恤标准,全市残废军人210人,计发放残废抚恤金2.5万元。1987年,政府发放抚恤金近7万元,其中抚恤残废军人212人3万多元。1990年,对郊区抚恤对象进行核实,计有定期补助残废军人227人,换发新的《残废军人证》,为42位烈军属、伤残军人特困户发放临时补助1.2万元。1991年起,区财政拨出专款提高抚恤标准。1992年,区民政局发放残废金1万多元,抚恤60人。
  第四节 褒扬烈士
  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海寇作乱,官军惨败,知州真德秀亲自祭奠死难士兵。明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五月,盗寇犯深沪,乡民相率抵抗,死2人,伤若干人,泉州通判陈尧典亲往安抚慰劳,撰文为死者招魂祭奠。清嘉庆二十年(1815年),在昭忠祠奉祀乾隆年间死难的文武官员、乡勇、兵丁159人。
  辛亥革命泉州光复(1911年11月)后,革命党人张锡福等人前往泉州火药军装库,前清管理军火库的张某引爆库房,张锡福、黄大荣、贺祝尧3人牺牲。民国2年(1913年)2月,福建省政府追认为烈士。民国初,在中山公园(今体育场)建黄花岗七十二烈士纪念碑1座。抗日战争期间,马甲乡建七七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1座,中山公园建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1座。
  195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对为革命事业光荣牺牲的泉州籍人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1960年清明节,以学校为重点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全市性祭扫烈士墓活动。同年,为全市29位烈士建立档案。
  1978年,组织各公社、各系统搜集整理该单位县团级以上职务的烈士的传记、简历及主要事迹。1979年,民政部门、各公社(农场)采取各种宣传形式,教育人民群众学习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的高尚品德;拨给江南公社4000元为解放初期牺牲的41位烈士修建烈士公墓。1981年12月,整理出版《泉州市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民国20年至1980年的革命烈士92名(男89名,女3名),其中二战时期2名,抗日战争时期4名,解放战争时期6名,解放后80名;军级干部1名,地、师级干部1名,县团级干部3名;获英模称号3名。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宋绍兴十一年(1141年),泉州城设有宁节指挥营,管理年老军员。明初,专设存恤军以收养老年士兵,月给米二斗。清代,驻地绿营兵比照出征效力大小,年老官兵可享受退休待遇。
  1950年,接受安置5名泉州籍人民解放军复员荣誉军人。1951年,成立泉州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8名复员军人。1952~1954年,全市共接受安置转业建设军人154人,家在市区的主要安置在私营企业就业,家在郊区的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55年实施义务兵役制后,实行“行业归口,分口包干”,接收复员建设军人122人,大部分安置在国营企业工作。1956年,各单位招工首先照顾复员建设军人,当年接收72名,大部分安置在机关、企业工作。1957年,国家机关和企业实行精简人员,复退军人安置困难,市委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有口可归的分口包干,无口可归的全市统筹,重点安置在工商部门。1958年,对55名复员军人、63名退伍军人采取“先安家,后就业”的原则给予安置。1961年,复退军人回乡达262人,市政府成立临时接待站,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工作问题,全部得到安置。1962年,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的情况下,安置工作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家在哪里,安置哪里”的原则,做到回来一批,安置一批。1964年,国民经济好转,贯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全面落实安置工作。1965年,抽调农村复退军人7批131人支援山区建设。“文化大革命”期间,安置工作困难重重,但没有中断。
  1978年,安置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各公社、大队注意调查现役军人家属的思想和生活情况,特别是单身、孤儿、残废、带病回乡的四种对象,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复员回乡之前。1979~1980年,全市拨出款项2500元及木材12立方米,帮助四种对象解决生活、治病和住房问题;全市家居农村的40名四种对象大部分安置在市属大集体单位和社队企事业单位。1984年,安置工作实行重大改革,城镇复退军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优先照顾立过功、党员、骨于、军龄长、表现好的退伍军人。1986年,鲤城区共接收复退军人394人,在安置中重视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从资金、用地、技术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走勤劳致富的道路。是年全区有以复退军人为主体的厂、店、场120多家,许多人成为专业户。1987年,成立鲤城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军地两用人才摸底、登记、建卡,建立荐才、培训、扶持一条龙服务体系。1988年,兴建军地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大楼,227名退伍军人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年底一批素质好、年纪轻、有文化的复退军人被选拔到领导岗位,全区有1000余名复退军人担任领导职务。1989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240名,145人(次)复退军人参加培训,28人被推荐。1990年下半年,下拨1.5万元为农村复退军人解决住房问题,补贴8人修建住房12间1500平方米,发放补助费1万多元,解决生活困难36人次。1992年,全年退伍军人234名(城镇142人,农村92人),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88人占95%,城市退伍军人安置138人达97%。
  第二节 离休退休军人安置
  1980年,成立军队离退休办公室,福建省民政厅拨款在红梅新村建宿舍楼2座。1984年,首次安置7名军队退休干部(团级3名、营级4名)。1986年,接受12名军队离休干部,分散安置在全区各地。1987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住房。1988年接收退休干部2人,为3名退休干部办理自建住房安置手续,为6名退休干部调整退休金。1989年,按规定每人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600元,理顺退休干部的工资标准。1990年6月,调整1983年后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下半年,建立鲤城区军队退离休干部活动中心。1984~1990年,全区共接收安排离(退)休干部21人。1991年6月,组织军队离休干部到武夷山游览,为军队退离休干部活动中心配备电视机、录像机、音响和娱乐器具,鼓励老同志参加老人协会,参与社会活动,参加率达85%。1992年,为离休军队干部补发粮食补贴,解决其直系亲属(无工作单位)的公费医疗问题。
  第三节 移民安置
  明崇祯元年至四年(1628~1631年),泉州大旱,郑芝龙招集难民迁移台湾,“人给银三两,三人给牛一头”,令其垦种度生。民国26年(1937年)8月,因日舰封锁、骚扰,沿海渔民谋生无路,泉州防灾委员会将无业渔民数千人移往罗溪、马甲、河市一带垦荒。
  解放后,为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减轻就业压力,人民政府动员原籍农村的失业工人回乡生产,1950年共资助45人回乡。1951年6月,动员18人回乡;9月,成立市动员失业工人回乡移民工作委员会,下设码头、人力车、救济处3个分会,至10月底计动员人力车工人、肩挑理发工人、过剩搬运工人和失业工人714人及家属344人回乡。1955年5月,泉州市与德化县签订《泉州市、德化县移民开发山区经济合同》;6月,全市进行参加开发山区宣传动员,批准369人为开发山区志愿者,加上家属39人,于8~9月分3批前往德化,市政府拨出专款2926元作为车旅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卫生费,提供数量不等的生产、生活资料,并陆续提供贷款和救济款。1956年5~6月,又动员2批121户156人(劳动力137人)移往德化(后因移民与当地群众矛盾,生活困难,1957年底有60%的移民返回)。是年,市政府拨款2105元建造渔民新村(平房4座52间,厨房2座),帮助26户99名以船为居的渔民上陆地定居;组织社会闲散劳力上国营林场、农场、渔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60年,晋江防洪堤建成,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织堤外沿江居民千余户移居安全区,至1962年计拨款40余万元,在临江、西门、龙头山、农校、二中等处建房2541间40255平方米,堤外居民1006户5598人迁入堤内居住。60年代,兴建乌潭水库,赔偿移民经费147.53万元,泉州市移民安置在双阳农场等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面压缩城市人口,至1965年先后数千人到大田、连城、漳平、安溪、三明、永春等地的国营农林场定居。
  第三章 救济扶贫
  第一节 救济
  一、灾害救济
  宋治平三年(1066年)六月,大雨水涨,毁坏民舍数千家,官府予以救济。元至正十四年(1354年),大旱,粒谷无收,官府给予救济。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麦熟时涝灾,加以倭寇扰乱,船粟不通,郡中大饥,泉州知府俞咨伯发粟赈济,引商船运米来泉,革除揽籴,平抑米价,全活民众数万。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蝗旱相继,民艰于食,知县顾士琦力赈救民。万历三十一年,台风,淫雨累日,淹没数千家,布政司参议韩仲雍致力救灾,安排住宿,供给伙食,掩埋无主尸体,官府减免赋税,缓征钱粮。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晚禾受旱受潮,官府减免钱粮,发项赈济。乾隆十七年,风雨大灾,赈济口粮,发给修理房屋费用。
  民国24年(1935年)7、8月,大水成灾,花桥善举公所急赈赈施粥,安顿住宿;社会各界组成水灾临时救济委员会,于晋江平民救济院、西街礼拜堂、开元慈儿院、妇人养老院、闽南女子职业学校设收容所,收容无家可归民众;海外华侨及国内慈善者慷慨解囊。
  1951年春荒、夏荒,1952年水灾,1954年渔民生活困顿,1955年春、夏荒,政府共发放救灾款10.6万多元,救济粮及无息贷粮21.7万多公斤,救济缺粮户、重灾户4431户1.5万多人以及其他贫困户。1956年,春荒,发放救济款约1.2万元,救济2365户9066人;9月,遭2次强台风袭击,暴雨成灾,全市80%地区受淹,政府投入抗灾物资(杉木、门板、麻袋等)价值9399元,市食品公司、糕点公司无偿提供价值约1.3万元的干粮,供应被洪水围困的群众3天伙食,福建省政府、晋江专署拨款95万元,机关、企业、部队发动募捐,全方位救济灾民。1958年7月,台风,洪水成灾,商业部门设立17个供应点,派出10条供应船,供应大米1.3万多公斤、馒头28万个、副食品1.1万多公斤;灾后部分农民生活困难,政府发放救济款1万多元,救济681户2726人次。翌年5月,再遇台风洪水灾害,政府发放救济金27.4万多元、贷款4.5万元及部分救济物资,帮助受灾群众维修房屋。
  1960年郊区出现水肿病人,1962~1964年连续发生春、夏荒,政府共发放救济款7.1万多元,救济6145户次2.2万多人,救济粮17.9万公斤,救济缺粮户2516户次9959人。1977年、1979年和1982年发生春、夏荒,共拨救灾款7.2万元、救济粮5万公斤,救济1406户6040人,重点救济罗溪、马甲、河市3个公社的贫困户。1984年春荒,发放救济粮2.5万公斤;8月,台风洪水,晋江地区拨给救灾款8.5万元、钢材5吨、水泥70吨、木材60立方米,市政府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是年,农村火灾38起,受灾68户,发放救济款7850元,木材40.6立方米。1985年,遭台风暴雨袭击,秋季农作物病虫害严重,晋江地区拨救灾款8.9万元,市政府拨6800元,水泥10吨,扶持灾民恢复生产、维修房屋,帮助解决衣服被单等实际困难。1986年,春夏荒和秋旱,发放救济粮31万公斤;全区火灾28起,受灾63户302人,政府补助1.65万元。1988年6月干旱加冰雹,9月台风,区政府共发放救济粮17万公斤、救济款4.3万元,救济灾民2000户2850人。1989年,春、夏荒,政府拨款1200元补贴救济粮差额,拨原粮6万公斤,救济1586户6127人。1990年,连续5次台风袭击,全区受灾66431户次31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433万元,政府发救灾款24.5万元,救济灾民2305户9220人。1991年,旱灾,农村受灾地区减产,边远山区缺粮严重,区政府拨4万多元购粮5.2万公斤救济灾民。1992年,春荒,且全区发生火灾18起,受灾45户250人,区政府共拨救灾款14万元,救济1094户4606人。
  二、社会救济
  (一)困难户救济
  失业工人救济1950年10月,人民政府开展以工代赈为主、单纯救济为辅的失业工人救济工作,组织泉州失业工人清理桂坛巷八卦沟,参加征粮队,以工代赈216人,单纯救济60人,共发放救济粮1.2万多公斤;福建省政府、晋江专署拨救济基金大米15万公斤。1951年,组织失业工人清理八卦沟,整修公路,建南菜市场,赈济300人,发放救济款432元。1952年,组织重修东西塔、建屠宰场,赈济977人次,单纯救济874人次,发放救济款4922元。1953年,组织以工代赈133人次,发放工赈款3881元;单纯救济1439人次,发放1.4万多元。1954年,组织以工代赈131人次,清理涂门街路段的八卦沟,发工赈款1440元;单纯救济2180元。同年,民政、劳动部门分开,失业工人救济和以工代赈工作基本结束。
  城市贫民救济1954年,对市区贫困户调查摸底,分类站队,发放市区贫民救济款近6万元。1955年,对市区贫民进行生产、生活情况调查,建立卡片档案,发放救济款约5.5元,救济10771户次2.7万人次;组织生产小组7个,吸收贫民76人;介绍零星短工300人;动员贫民683人参加建设防洪工程及支前工程。1956年11~12月,对城市贫困户进行全面调查,计有第一类型户(鳏寡孤独、老弱残废、无收入、无依靠)234户269人,第二类型户(人口多劳动力少,收入不足支出,短期内经济收入变化不大)328户1266人,第三类型户(收入不固定,经济情况变化大)1272户6207人,当年全市每月发放一、二类型户救济金3812元。1957年,社会救济工作归行业包干负责,无口可归的贫困居民(手工业者,自行车、板车、三轮车工人,小商贩,农村社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到年底,组织各种生产小组16个,吸收贫民218人。1961年,市区4个街道组成自救小组24个,吸收贫民299人,政府拨款1.2万元给予扶持。1962年,对市区贫困户重新进行调查、建卡,计有贫困户1058户4905人,发放救济款4.7万多元,救济3133户次9294人次。1963年,组织20个生产组,民政部门拨款近1.9万元给予扶持。1964年,进行市区居民生活调查,计有贫困户609户2204人,其中鳏寡孤独残废无依靠的143人,当年发放救济款6.4万多元,救济4827户次1.6万多人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区居民生产自救工作遭到干扰,贫困面增大。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大批贫困对象生活状况大为改善,1984年市区已有三分之一的街道居委会不向国家要救济款。1985年,对市区贫困户的孤老残废对象进行调查,共80户94人,继续给予救济。
  农村贫民救济50年代前期,农村贫民救济主要通过救灾度荒解决。“大跃进”期间,取消农村社会救济工作。60年代初,恢复农村救济,对生活有困难的农村贫民补助约24.4万元,救济1.5万多户次近6.4万人次。“文化大革命”期间,救济工作不正常,“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正常。1977年,政府发放15.8万元,救济农村贫困社员1.2万多户次2.9万多人次。1979年,在河市开展农村扶贫工作试点,救济重点逐渐转向扶持农村贫困乡村、贫困户,引导走劳动致富道路。1984年,在开展扶贫的同时,继续开展社会救济,解决农村贫困户的生活困难,发放救济款6.7万元,并对临时出现生活困难的对象发放临时补助。1987年,政府拨出救济粮8万公斤,救济款近4万元补助农村贫困户。1988年又拨出13.6万元进行救济。
  (二)“五保户”供养
  1956年,全市农村实现合作化,开始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废社员,在生活上给予“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照顾。“大跃进”期间,大办社会福利事业,停止“五保”。60年代初,恢复农村集体互助互济,建立“一包二照顾”(“五保”户生活包干和困难户生活照顾)制度。1962年,全市评定“五保”户206户249人,集体包干约1.3万元,困难户532户2222人,集体照顾近2.5万元。1963年,“一包二照顾”改为供给补助,全市评定“五保”户210户253人,全年供给1.1万多元,口粮、燃料基本保证,部分人还发给每人每月1~2元菜金,不少社队按半劳力口粮供给每月15公斤原粮;对困难户,从口粮、燃料、农副产品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1964年2月,开展评定“五保”供给的有65个大队157个生产队,评定“五保”户180户216人,全年供给约5万工分又9025元,平均每人供给229个工分又41.78元(其中供给工分的有47个生产队55户69人,供给现金的有110个生产队125户147人);开展评定困难户补助的有69个大队275个生产队,评定困难户446户1769人,补助8.8万多个工分又1.2万多元(其中以工分补助的有101个生产队152户591人,以现金补助的有174个生产队294户117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农村“五保”户供给和困难户补助。“文化大革命”后恢复补助。1982年,开展普查工作,全市有“五保”户208户222人,由生产队实行“五保”以及投靠亲友供给的有160户176人,分配责任田让其自耕的有12户13人,政府每月发给每人补助款30元。1986年后,农村“五保”户由乡、镇统筹供给。
  (三)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1962年困难时期,全市精简退职职工约8000人。1965年6月起,按国务院规定标准发放精简退职职工应享受的各项救济补助款。1982年,为精简退职职工补办“文化大革命”中被搁置的救济手续。1983年,符合领取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条件的精简退职职工有59人,原标准工资40%不到16元的按16元发给,并发给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4元,医疗费每人每月2.5元。1984年,为精简退职老职工59人办理享受原月标准工资40%的手续。1988年6月1日起,退职老职工的粮油、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增至8元;为60年代精简退职的转业民警61人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40%的手续。
  (四)其他人员救济
  北宋太平兴国八年(983年),陈洪进治泉州,横征暴敛,百姓不堪承受。朝廷获悉,下令全部蠲削。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十四年、十九年先后三次蠲免被贼蹂践民户的赋税徭役。元天历年间(1328~1329年),饥荒,郡守偰玉立捐俸并向富商募捐,籴米赈灾。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诏免田租。嘉靖十一至十二年(15321533年),倭乱造成饥荒,贫民逃入城中,死者甚多,晋江人何远选会集富家出粮赈饥,全活千计。万历年间(1573~1619年),饥疫相继,兴泉道布政司参议詹士龙转籴于广,施药平粜,劝农禁屠。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海疆多故,政府发给百姓耕牛,令垦荒种田六千余顷,并筑堡盖房,捐米施粥,全活万计。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鼠疫流行,泉州知名人士发起成立花桥善举公所,大力筹募经费救济。民国期间,花桥善举公所在商民及侨胞大力资助下,长期进行施药、施医、施棺、度岁及平粜等工作。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接受联合国一批奶粉、罐头等救济贫民。
  解放初,人民政府发给贫民棉衣、布料等冬令救济物资。1953年,全年发放的实物价值1645元。1958年9月,全市居民开展捐献活动,计捐献棉被50条、被单9条、毯9条、棉衣154件、单衣4499件、旧鞋1014双、棉绒衫419件,其他日用品约2.3万件,现金836元,慰问大田、安溪工地的泉州民工。1959年、1963年,政府先后发放冬令救济棉被354条、夹被154条、棉衣400条、衣服100件、旧衣服2320条、棉布5000尺,救济1858户次,另拨给开元儿童教养院孤儿冬衣补助约1.9万元。1971年,救济重点放在农村困难社队,重点对象是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退军人、“五保”户和贫下中农贫困户。1979年、1982年发放冬令救济棉衣650条、棉背心800条、棉被1200条、棉绩1000条、棉绒衫720件。1984年,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赊销纯棉布、絮棉的通知》精神,由泉州纺织站调拨资源,基层供销社代理赊销,将当年540人的指标分配给马甲、河市两个公社。1986年,鲤城区民政局联合商业、供销、财政、农行等部门,优先解决最贫困地区贫困户的冬季御寒物资供应,完成赊销絮棉近2.7万斤、棉布1.8万多尺,金额16万元,解决6479人冬季御寒问题。1988年冬,发放被单200条、棉绩200条、蚊帐200件、棉绒衫50套,照顾困难户、“五保”户。1990年,发放冬令救济物资818件,价值约1.9万元。1991年,拨款购置被服747件,救济孤寡、“五保”特困户2254户7852人。1992年又发放冬令御寒物资600件,捐献衣服1500件。
  第二节 扶贫
  1979年,市政府成立扶贫领导小组,制定《泉州市扶贫规划工作方案》,开始分批帮助河市、马甲、罗溪贫困乡村、贫困户发展生产,劳动致富,列为扶贫对象的社队成立扶贫领导机构,制订方案,建立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河市公社为扶贫试点,市政府拨给2万元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1980年,在马甲、罗溪两公社开展扶贫工作。拨给马甲扶贫经费2.5万元,扶持贫困户287户1650人;辅助维修房屋42户67间,建房13户25间;帮助添置农具143件,饲养小牛75头、小猪265头、小羊39只;安排11人到大队企业工作,生产队照顾多出工90人,减免超支款640元,照顾搞副业32人,帮助修房投工150天。拨给罗溪公社2.5万元,扶持贫困户272户,着重发展草席生产,国家辅助工具与原料,市供销社负责技术培训和产品销售。1983年,全市扶持对象有33%摆脱贫困状态。1984年4月,市政府制发《关于认真做好“双扶”工作的通知》(“双扶”指扶持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决定在远郊经济基础较差的罗溪、马甲继续开展“双扶”工作;6月,市民政局、人武部、农委、供销社组成2个工作组配合乡、村开展工作,评定“双扶”对象218户1209人,其中扶贫156户841人,计养牛116头、养猪154头、养羊20只、养鸡2960只、养鸭1250只,还有养鱼、种菜、种果、造林、种蘑菇、开办花圃、开设五金厂、代销店等。是年晋江地区下拨“双扶”专款2.2万元。1985年,市政府拨“双扶”经费3.5万元。
  1986年,鲤城区提出“三年脱贫,五年脱帽”的目标,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别与各乡(镇)挂钩,定点分片包干。扶贫工作由过去单一的救济转为人力、物力、财力、科技、信息等综合扶持,由部门扶持发展为党委、政府和各企业单位的全社会性质的扶持。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鲤城区挂钩,先后无偿支援贫困乡镇3辆吉普车、1辆4吨自动卸斗卡车、0.5万公斤粮票、5台变压器(价值六七万元)。是年5月,区政府派出9个脱贫工作队进驻罗溪、马甲、河市3个乡9个重点村。当年全区有关部门共发放无偿补助金110万元、周转金660万元,农民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900万元,专门安排水泥、钢材等物资扶持贫困村发展交通、能源、教育及农田水利设施,建成公路7条40公里,建立一批经济联合体。1987年,扶持罗溪、马甲、河市、北峰等乡1145户,其中贴息扶持845户,有偿扶持100户,回收扶持200户,共拨款8.2万元(其中贴息2.2万元,有偿2万元,回收扶持4万元),有100户脱贫,50户致富。1988年,扶持马甲、河市、双阳、城东、东海等乡村12个项目。1989年6月,区政府在马甲乡召开全区扶贫工作现场办公会议,强调扶贫工作要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与开发性农业生产相结合。区政府拨给每个贫困点经费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农业开发性生产、农田基本建设、教育事业以及工厂企业贷款贴息,区交通局拨款5.8万元改建乡村公路。
  1992年,扶持贫困地区的山地综合开发形成规模,开发山地面积3728亩,其中龙眼1130亩、茶400亩、柿子30亩、柚柑70亩、杨梅2000亩、菜园品种改造200亩。鲤北4个贫困乡镇农业总产值约1.8亿元,财政收入130万元,粮食总产量3.1万多吨,水果产量2676吨,生猪存栏数4.6万头,农民人均收入620元,实现“八五”规划目标,部分救济户已解决温饱问题,一些人走上致富道路。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抚育弃婴
  封建社会重男轻女,城乡都有溺弃女婴的恶习。清雍正二年(1724年),晋江知县叶祖烈奉文于城内溪亭铺建育婴堂,收养被弃婴儿,计有房屋1座8间,后停办。咸丰年间(1851~1861年),御史陈庆镛告老还乡,见家乡溺毙、抛弃女婴的恶习盛行,乃倡设养生祠,得回乡道台庄俊元协助,向殷商富户募捐经费3000元,探花黄贻楫捐助4000元,其从兄黄贻楦捐6000元,计1.3万元,改养生祠为育婴堂,设在城内镇抚巷,延聘贡生谢某为该堂总办,人员5名。育婴堂创立后,发出告示,禁止溺弃女婴,有生女不愿养者,应抱到育婴堂登记养育,可领钱400文;有人愿意领去哺养,由该堂月给铜钱1000文,三年后由领养人自给。辛亥革命后,泉州地方混乱,各界士绅组织泉州保安会,将育婴堂基金1万多元移充经费,育婴堂无法维持,婴儿分别让人领养,总办及职员、工役星散。
  1949年10月到1991年,市区民众发现社会弃婴即报告民政局处理,大多由自愿抚养者收养,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些残疾弃婴无人收养,由社会福利院抚养,到90年代初尚抚养10人左右。农村弃婴,由乡镇、村委会自行处理,无人收养的弃婴由农村敬老院抚养。1992年4月1日起,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区民政局按规定为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并发给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证》。
  第二节 收养孤残人员
  南宋庆元二年(1196年),泉州太守邓驿在临漳门外笋江桥南建安济坊。嘉定十一年(1218年),泉州太守真德秀重修,并于府城北门建居养院。绍定二年(1229年),在府城南门建安乐舍,后圮,移建北门。明洪武七年(1374年),知县张灏在府城西北建养济院,清代移于府城北门盛贤铺。安济坊、居养院、安乐舍、养济院均收养孤贫残疾无依者。
  一、收养孤儿
  民国14年(1925年),名僧转道、转物和全国佛教协会主席圆瑛法师于泉州开元寺内创设慈儿院(民国30年改名开元儿童教养院),组建董事会。该院仅收养孤儿(不收孤女),初时收容43人,后逐渐增加,民国38年有141人。经费从南洋各地募集,在院学生生活无依或无家可归者,衣食由院方负责。院方选聘学识渊博、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为学生上课,课程设置除附加有关宗教活动内容(如吃斋念经、勤佛)及另设技术班外,与一般小学无异。解放后,吃斋念经、勤佛等宗教活动逐步废除,增加通学生(也由院方提供学习费用)。经费除国外募集外,民政部门也常拨给,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才停止。
  二、收养孤老
  民国18年,地方绅士高和祥发起组织泉州妇人养老院,院址在市北隅示现庵,收容40名。一年后人数逐渐增加,乃迁往金粟寺借住。后董事蔡光华、蔡光亮兄弟捐助,就金粟寺边另行购置空地,新建院舍及董事办事室,始有固定住所。经费来源主要有旅菲华侨吴记藿捐助泉安汽车公司股份1万元的股息,院产生息,南洋各埠热心华侨捐助及当地各董事补助等(该院1957年并入泉州市残老敬老院)。民国23年,泉州富商发起组织温陵养老院,捐2000元作开办费,择址城北小山丛竹,添建院舍、厨房,延请地方人士13人为董事,收容老翁二三十人,一切费用由院方负责(该院1958年并入泉州市残老敬老院)。
  此外,民国17年创立的感化院,民国21年创立的泉州平民救济院,民国31年成立的晋江县立救济院,1951年成立的泉州市生产教养院,也都收容一些孤老。
  1957年元月,在泉州市生产教养院基础上成立泉州市残老敬老院,收养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和一些政治改造人员,当年收养180人。1959年9月,将院民分为养老、残老、青壮残废、政治改造人员、婴幼儿童、临时收容人员,当年收容院民152人,其中养老人员74人、残老人员14人、青壮残废人员10人、精神病人5人、婴幼儿童8人、政治改造人员7人、临时收容人员34人。经过调整,组织有一定劳动力的人分别从事搓麻、析棕、倒棕、缝纫、畜牧、农业、苗圃等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收入的50%归劳动者,50%为集体福利基金,政治改造人员则要求生产自给,剩余归公,当年生产收入5140元。1960年,将院民分为养老、残老、游民改造、顽劣儿童4部分,分别教养。1961年,部分院民分别由精神病疗养院、盲聋哑福利厂收容。1963年1月,撤销泉州市残老敬老院,成立泉州市社会福利院。至1964年收养107人,其中养老70人、残老8人、青壮年残废人员29人。
  “文化大革命”后,健全管理制度,配备服务人员,努力改善院民的生活条件。1982年,福建省民政厅拨给2万元改善居住条件。1984年,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部分经费为福利院改造膳厅、厨房,添置部分办公、生活用品。1987~1989年,用有奖募捐款9.8万元、省民政厅拨款4万元、市财政局拨款2万元、区财政局拨款4万元、区民政局拨款25万元建成益寿楼和延年楼,使用面积各618平方米,30名院民迁住新居。1989年,开展自费收养业务,以实业养事业。1990年,与其他部门合资兴办2个工厂,兴建1座老人康复中心综合楼,开设门诊部。1992年,新办经济实体1个,全年收入8万余元;当年招收10人,在院院民66人(其中小孩8人)。
  三、收养残疾人
  1959年2月,对全市盲聋哑人进行调查,计有盲人76人,聋哑人180人;5月,成立泉州市盲人聋哑人协会,开展盲聋哑人福利工作,没有劳动能力的送残老敬老院收养,有劳动能力的由盲聋哑工厂吸收为工人。同时组织盲聋哑人业余学校,成立俱乐部,开展各种文体活动。1960年,成立泉州市盲聋哑人福利厂,民政对象占职工总数的80%,1974年改为泉州市聋哑人印刷厂,1977年又改名泉州市印刷厂。1980年,开始兴办乡镇福利企业,1988年乡镇福利企业有较大发展。1990年,鲤城区有乡镇福利企业20家,职工574人,其中残疾人227人,占39.5%;泉州市印刷厂生产工人122人,其中残疾人66人,占54%。
  第三节 收治特种病人
  明洪武七年(1374年),知县张灏建养济院,后改为存恤院以收养癞疾者,养济院另建别处。民国期间,战乱频仍,此类事无人顾及。
  1956年,泉州市民政部门开始收容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1959年2月,对精神病和麻风病进行全面调查,全市有精神病患者420人,麻风病患者240余人;4月,在小潘山兴建泉州市麻风病人康复村,12月接收首批病人20名。1960年,更名泉州市麻风病防治站,采取完全隔离疗法,控制疾病传染,市民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业务经费。同年2月,在府城隍庙旧址建立泉州精神病疗养院,设病床16张,全年收治42人,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1961年迁址“不二祠”(今泉州市第三医院),病床增到70张,有50名病人,治愈率日渐提高。1963年,麻风病防治站有37位病人,其中瘤型33人、结型4人,历年治愈出院46人。“文化大革命”中,站务有所起伏。
  1974年12月,开展精神病患者调查,全市有3000余病人。为加强对精神病的控制、治疗,撤销精神病疗养院,成立泉州市第三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民政部门只收容社会上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由社会福利院具体负责。1979年,撤销泉州市麻风病防治站,成立泉州市皮肤病医院,作为专业性医院。
  第四节 创办福利企业
  解放前,泉州没有专门的福利企业。解放初,以优抚对象和城市贫民为主,逐渐兴起生产自救的福利企业。60年代初调整国民经济,福利企业大批精简下放。“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利企业生产停滞不前。1978年以后,政府大力保护、扶持福利企业,福利生产发展很快。1992年,全区有福利企业28家,职工1797人,其中安排残疾人员685人,全年产值6341.3万元,创税利385万元。
  泉州民政造纸厂1952年,市区佛教徒集资在承天寺创办力生造纸组,手工生产。1961年,改为机械生产,生产馐用纸和板纸,年产值7万元。1967年,改进设备,生产瓦楞纸和包装纸,年产值30万元,职工50人。1980年4月,以此为基础建立泉州民政造纸厂。1986年与东海法石村联营,1988年实行承包责任制。1990年,年产值528.2万元,税利约55万元,固定资产344万元,职工190人,其中残疾人80人,占42%。1992年,年产值1060万元,利润66万元。
  泉州市纸箱厂1954年,13户烈军属组织泉州市烈军属纸盒小组,为工厂加工包装用纸盒,年产值万元左右。1956年,改名泉州市烈军属纸盒社,1960年扩建为泉州市烈军属纸盒厂,职工中烈军属占10%,其余为社会贫困对象。1966年,改名泉州市烈军属纸箱厂,试制成功出口商品包装用的纸箱。1979年,研制新型粘合剂成功,产值145万元。1981年,改名泉州市纸箱厂。1987年,研制成功新的粘合剂和自动打孔机,1991年被福建省商检、外贸确定为出口包装生产定点单位。1992年,全厂固定资产546.2万多元,产值710万元,税利32万元,职工260人,其中残疾人员118人,占职工总数的45.4%。
  泉州市印刷厂1960年,成立泉州盲聋哑人福利厂,民政对象占职工总数80%。1964年,列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筹办印刷业务,更名泉州市聋哑人福利厂。1974年,改名泉州市聋哑人印刷厂,产值18.5万元,利润1.6万多元,1977年改名为泉州市印刷厂。1984年,推行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制,产值约51.7万元,利润5.6万元,1986年产值81万元,税利6.3万元。1989年,纸价上涨,效益不佳。1990年,加强管理,扭亏为盈,产值105.5万元,税利约7.8万元。1991~1992年,新建厂房,改造、更新老旧设备,添置配套设备,有职工148人,其中聋哑51人、残疾16人,民政对象占52%。
  泉州市回族包装用品厂1963年,回民组织泉州市回族文化社,安置职工30人,其中回民25人,手工生产香糊、墨汁、扑克牌,产值15万元。1976年,改名泉州市回族综合工厂,1979年更名泉州市回族玻璃制品厂,生产玻璃钢制品,产值6万余元,12月改产纸箱。1985年,改名泉州市回族包装用品厂。1986年产值50.4万元,税利3.3万元。1990年,固定资产61.8万元,产值45.8万元,职工53人,残疾人占生产工人的56%。1991年,扭转连续2年亏损局面,产值62万元,税利6万元。
  泉州联营纸板厂1985年由泉州民政造纸厂、福建省造纸公司、南平造纸厂,省、市建设银行,省外贸进出口包装公司联合组建,1988年动工兴建,1990年开始装机试产。1991年,试产出现问题,经营管理工作跟不上,南平造纸厂派人负责经营管理工作。1992年,基本扭转亏损,略有盈利,安置残疾人180人。
  泉州民政工业公司1978年后,民政企业发展迅速,出现多形式、多产业门类的局面。1981年,成立泉州民政工业公司,协助市民政局加强对直属和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的管理。1988年以后,民政工业公司推行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1992年,福利企业划归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其他民政事务
  第一节 老区工作
  1953年后,泉州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先后认定的革命老区共有21个行政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地下斗争的革命群众被政府授予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员、老苏区于部(简称“五老”)称号。1957年后,部分“五老”人员和老区群众在肃反、反右派、“反地方主义”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审查,感情受挫伤。1982年,泉州市民政局协同市地下党落实政策办公室,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不公正对待的“五老”人员和老区群众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河市潘益元的所谓“参加白云纵队匪特”案经认真调查取证,由原审法院复查,确定为冤假错案,受该案牵连的20余人全部平反,恢复名誉,并给予经济补偿。是年春节期间,省、地、市组成慰问团,慰问老区干部、群众和“五老”人员。同年,成立泉州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帮助马甲、河市15个基点村发展农副业,共开发茶、果林515亩,受益625户3386人。1983年,市政府拨款2万元,帮助13个基点村开发茶、果林655亩;市交通局帮助基点村建设公路5公里,为河市公社蛟南、岭客2个大队修建公路4公里;市水电局拨款7820元,帮助马甲基点村购置农田水利设备,帮助河市基点村修建水利设施;对全市老区基点村进行调查核实,上报省政府批准,增补马甲公社坑头等5个村为基点村,河市公社寨顶村不符基点村条件给予取消。
  1986年,鲤城区经省政府认定的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老根据地行政村21个(共34个基点村),“五老”人员157人。马甲镇有后坂村的宫迹、四甲、坂地;西头村的池店、山脚、下厝、四柱;蔡内村的后梧;新建村的深边、沈坑;彭殊村的暗桥、尾井;洋坑村的圳头、大新厝、土炉;永安村的土炉;杏川村的坑边、白洋、七林、祖厝、下厝;潘内村的坑头、西辽;马甲村的马岭、土炉、下新厝、中厝;义山村的义道。河市镇有岭客村的顶岭头、下岭头、顶客尚、下客尚;蛟南村的顶官坪;龙岭村的龙岭。同年,鲤城区改革老区扶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发展生产基地、乡村企业和加工业为重点,加强项目管理,由受扶持的基点村提出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所在乡政府审定,送市老区办审批后确定。受扶持基点村与民政局、乡政府签订扶持建设合同,由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资金使用。当年投资有偿无息扶持建设资金5.3万元;另发放“三无”(无劳动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五老”人员补助款4000元。
  1987年,扶助马甲义山基点村2.6万元,种植柑桔200亩,建设公路2.5公里;拨给后坂基点村1000元,发展茶树40亩;拨给罗溪“五老”和复退军人果林场1.6万元,发展杨梅205亩、龙眼40亩,改造菠萝园250亩。1988年,下拨扶持建设资金4万元,扶持马甲、河市的基点村发展5个项目;发放慰问款3000元,为27位“五老”人员的子女安排就业。至1989年,共下拨扶持建设资金14.3万多元,其中发展种植业900亩6.5万元,公益事业0.9万元,养殖业4.1万元,加工业0.7万元,乡镇企业1万元;受益的有21个行政村699户,年人均收入达450元以上,脱贫率达90%以上,初步拥有马甲义山村柑桔基地、罗溪乡“五老”复退军人综合场,建成年产值4万元的砖瓦厂和年产值2万元的碎石加工场。1990年初,区政府拨款4530元,慰问“五老”人员和老区群众;10月,在河市厝头村举办科技培训班。1991年,发放慰问款4770元慰问“五老”人员,补助20户“五老”特困户1000元,临时救济3户350元;全年扶持老区发展种植业100亩,解决基础设施项目8000元;举办两期科技培训班,培训100人。1992年,给4户临时困难的“五老”人员补助800元,发放节日慰问款4800元;创建马甲潘内和河市蛟南2个老区行政村为“两个文明”示范村;全市下拨扶持建设资金2万元,架设广播线3.5公里,修复水渠200米,维修校舍100平方米,发展龙眼175亩。
  第二节 婚姻管理
  封建时代,男女青年没有婚姻自主权,多由父母包办;政府没有设置婚姻登记管理机构,遇有婚姻纠纷,每以是否遵循父母主婚,结婚礼仪是否完备作为判定依据。
  民国8年(1919年)以后,知识界提倡婚姻自由,文明结婚逐渐流行,男女双方或经亲友撮合,或自由恋爱,一般只须赠物为据,照像留念,或于报端刊登订婚、结婚启事,夫妻关系便得到社会承认。地方政府也提倡集体结婚,城镇渐渐流行举办集体婚礼,乡村陈旧的婚俗也逐渐简化。民国33年,地方政府把取缔早婚纳入行政计划。民国33~35年,妇女会刘瑜璧、洪维珍等积极反对多妻制。
  1951年春,全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加强婚姻行政管理,废除一夫多妻、童养媳、养女、婢女等不良习俗,规定婚姻登记办法,全市有童养媳746人、婢女1227人、养女8人依照个人意愿解除封建婚姻关系。1953年2~3月,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全市评选出11对模范夫妻和24户模范家庭,为36户闹家庭矛盾的调整好关系,解决160件婚姻纠纷。婚姻登记管理步入正轨,当年到市民政科办理结婚登记的有837对。1955年9月,泉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10月,市区婚姻登记工作转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郊区由区政府办理。当年全市有788对青年登记结婚。1956年5月,郊区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各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当年全市登记结婚的有896对。1958年,郊区结婚登记由各人民公社内务科办理,当年有102对登记结婚。1959年,各公社共办理结婚登记1317对,复婚登记6对,处理婚姻纠纷75对,准予离婚35对。1962年,加强晚婚和计划生育宣传,对于不符合结婚年龄的青年动员其暂缓结婚。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包办买卖婚姻回潮,婚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文化大革命”后,婚姻管理工作逐步恢复,各公社婚姻登记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公社秘书负责。1978年,泉州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禁止买卖婚姻、实行婚事新办的通知》。1979年1月,市民政局开始办理涉港澳侨婚姻登记。1980年11月,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办法》,12月全市开始贯彻执行。
  1981年,清理结婚未登记和早婚、早育等违反婚姻登记办法的事件,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各公社、街道设婚姻登记员,负责辖区居民的婚姻管理工作。当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2309对,其中有43名港澳侨同胞与市内公民结婚。1984年,组织婚姻登记员系统学习婚姻登记业务,当年办理结婚登记2750对,办理港澳侨同胞与市内公民结婚登记63对。1985年,对全市早婚早育、结婚不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举办全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培训班。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3876对(其中涉港澳侨80对)、离婚63对,因未到婚龄未批准结婚212对。1987年,办理婚姻登记4622对(其中涉港澳侨婚姻登记73对、复婚1对、离婚1对)、离婚7对,开具涉港澳侨夫妻关系证明书24份(其中国内2份,涉港澳侨22份)。1988年,执行《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办台胞结婚登记业务。1990年,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新婚姻法颁布10周年,全区开展广泛宣传贯彻活动。区民政局制发《贯彻中央十部委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对全区婚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为3329对夫妇补办登记手续。1991年,婚姻登记工作比较薄弱的虹山乡通过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率达100%。当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4501对(其中港澳侨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登记62对)、离婚32对,开具婚姻证明23份。1992年7月,区民政局、妇女联合会、公安局等6个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3923对(其中涉港澳侨68对)、离婚105对(其中涉港澳侨4对),开具港澳侨婚姻证明书18份。
  第三节 殡葬管理
  宋代,泉州殡葬奢侈靡费,丧事以俭薄为耻,百姓难以支付。宋嘉祐元年(1056年)以后,两次出任泉州知州事的蔡襄,慨叹“弊有大于此耶”,乃加强殡葬习俗改革,“禁而止之”。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以后,两任泉州知府的真德秀也倡导丧事简办,但基于儒家道德观念而反对火葬。明初统治者强制推行土葬,禁止水火葬,丧事侈办,风水术盛行,长久停柩不葬的陋习蔓延。成化年间(1465~1487年),泉州知府马岱见有数世不葬者,乃谕以礼,旬月间葬者千计。万历年间(1573~1619年),泉州府推官丁明登谕民革除长久停柩9陋习。清代至民国期间丧事侈办、迷信风水的习俗依旧。
  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殡葬管理和改革。1958年开始推行火葬,号召民众改革殡葬习俗,1963年建立泉州市火葬场。1974年8月,成立泉州市殡葬管理所;10月,发布《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运用行政措施强制推行殡葬改革。1977年,市区基本推行火葬。1978年,泉州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坚决实行殡葬改革的通知》,作出6条具体规定,废除土葬,推行火葬。1979年,市区火葬率达90%,但次年却下降为83.33%,土葬和殡葬迷信活动回潮。1981年,泉州市人民政府重申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1982年9月,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强制推行殡葬改革;12月,市区火化率99%(9月份以前仅50%)。1984年,市区街道办事处配备殡葬改革管理员,负责该辖区殡葬改革工作的监督实施,定期汇报总结。1986年,殡葬业务和殡葬管理分开,殡葬管理所负责行政管理,殡仪馆负责业务。
  1987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市区殡葬改革逐步向制度化行政管理过渡,殡改重点转移到农村,1989年在近郊乡镇推行火葬。1991年,区民政局、土地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就建立公墓等作出5条具体规定;确定东涂、迎津等近郊10个人口较多、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自然村推行火葬。
  第四节 收容遣送
  民国17年(1928年),泉州工商凋敝,流民、乞丐散处社会妨害治安,地方人士倡议在市区玄妙观创设感化院,收容流丐、吸毒针吗啡者、小偷扒手以及残疾人30人左右,经费向地方筹募,组织院民从事竹篾工艺生产,维持一年多以后因经费无着而解散。民国21年,设立泉州平民救济院,院址在大城隍庙、小山丛竹的不二祠,收容流丐、吸毒针吗啡者、小偷扒手和孤苦无依或残疾的贫民20多人,后增至50人左右,衣食由院方供给,经费由政府按警捐数目向市上店铺征收。后市况愈差,经费日绌,难以维持。民国23年,院长易人,整顿院务,生产自救,设竹篾加工组生产竹器,前后垦荒十五六亩播种粮食,年收成达700余担。民国24年,经费稳定,院民由31人增至百余人;泉州发生水灾,救济院收容灾民参加生产,半年后回家,仅少数留院;华侨捐资在东校场建院舍两列,政府拨款及富商捐资增建一列,民国25年院民全部迁往新址。
  民国27年5月,金门、厦门相继沦陷,难民涌入泉州。晋江当局及抗敌后援会会同南安县政府合组难民登记处,以开元寺为临时救济所,收容难民,供应三餐。救济所调动各汽车公司车辆运送难民,组织市内中西医师为患病难民治疗,免费供给物品,3个月收容难民近5万。难民住1~4日,无处投奔而有劳动力者让其垦荒,供给农具、种子及若干生活费用,直到能自给自足;无劳动力者移到田庵难民收容所;老弱病残者,分别送往妇人养老院、温陵养老院及平民救济院。民国32年,平民救济院改组为晋江县救济院,增垦几亩荒地,开设市民诊所、玩具部(设门市部),在长林海埭种植地瓜,但管理不善,均告失败,院民生活极端困难。院长虽屡易其人,也无力改变困窘局面。
  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接管县立救济院,接受院民22人,房屋17间,农田18亩。1951年,泉州市首届人民代表会议议决改造晋江县救济院,成立泉州市生产救济院。同年7月,收容社会游民、乞丐、妓女、无家可归的孤老、孤儿共198人。院内先后设立碾米加工厂、竹篾手工社、木机纺麻厂,同时耕作院田,生活逐步改善。1953年,教养院整顿院务,建立分类教养制度,老年、孤儿以养为主,青壮年以劳动为主,建立健全生产、生活制度,开展文娱活动,院民精神焕发,推动生产发展,全年上缴利润6.1万多元。1955年,收容117人,建立评工记分制度。1956年,成立泉州收容游民办公室,对长期不从事劳动生产、没有职业、危害社会治安、不适用判刑和不适合群众监督改造的各类游民进行调查,收容176人,同时收容市区劣迹儿童19人,其中青壮游民88人送往安溪、三明农场,19位残老游民送往晋江、莆田残老院,孤儿送往市儿童福利院。1957年,教养院院民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停止工作。1958年,泉州市提出“彻底实现无流氓、乞丐、童窃,无危害治安的精神病人的安全城市”的目标,收容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不良分子157人监督劳动改造,劣迹儿童31人送往福建省儿童教养院,精神病患者15人送往精神病治疗机构,残老16人送残老院。1961年,设立泉州市收容遣送站,与福利院联合办公。1962年,收容512人次,送回原籍373人次,外逃128人,留下组织生产劳动1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收容工作中断。1978年,遣送外流人员200多人次。
  80年代,内陆地区向沿海开放区涌入大量民工,杂以一些以乞讨为生的流民、乞丐。1981年,收容遣送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共819人,遣送回原籍288人次,由中转站送外省383人次,安置农场劳动13人次,送有关部门处理105人次。1986年,流乞人员猛增,共收容、遣送、安置651人次,送回被拐骗女青年54人次,痴呆、傻、残疾人员78人次,迷途儿童45人。1987年,实行收容遣送收取生活费、路费、遣送费(以下简称“三费”)的新措施,全年收回9918元。1988年,针对社会流乞人员职业化以及流窜作案、抗拒收容的新情况,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配合,实行多形式管理,全年收容1067人次,其中省内458人,外省609人;同时收容有轻微违法行为及偷渡台湾的人员。1989年,福建省民政厅在鲤城区召开全省收容遣送工作会议;鲤城区收容遣送站改革收容遣送办法,强制执行收容改造,全年收容759人次,收回“三费”2.8万多元,没收收容人员非法所得近1.9万元。
  1991年,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清理外来人口,收容遣送1130人次。1992年,收容遣送1771人次。其中省内585人次、外省1186人次;因灾外流1217人次,长期流乞24人次,痴呆、精神病及残废人员52人次,家庭无力管教或受虐外逃人员176人次,中途遇难或走失的流乞人员59人次,违反社会治安由公安部门送来的216人次,被拐骗妇女27人次。
  第五节 民族事务管理
  泉州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约300人,还有畲族和满族。解放后,泉州市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道路。1951年2月,召开全市首届人民代表会议,推选回族代表参加,共商城市建设大计。同年,成立泉州市回族(业余)文工队、泉州回民俱乐部,创办清真民校。1952年,泉州市政府组织力量协助回民搜集有关泉州回族的历史文物和文献资料,研究其历史渊源。1953年,拨款修建清净寺明善堂,全面整修清净寺,批准设立回民宰牛场,允许6户经营牛肉摊,建立回民皮革厂,介绍回民就业,全市回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基本解决,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大大改善。粮食统购统销以后,每逢回民三大节日,政府都从统销物资中拨出面粉、油和其他副食品特别供应。1955年,创办泉州市回民打索生产小组,组织回民生产自救。1956年,回民皮革厂并人泉州国营皮革厂,回民宰牛场并入泉州公私合营宰牛场。1962年,召开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征求对民族工作的意见,并对回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成立泉州市少数民族文化用品综合生产社,安置精简退职的回民职工,退赔1959年平调的3000元。此后组织贫困回民参加生产自救,政府发放补助款给以扶持。“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风俗习惯遭禁止,特殊待遇被取消。“文化大革命”后,民族事务工作得到恢复,政策得到落实。
  1979年,对全市少数民族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拨款1000元建立市区回族文化馆,恢复清真饭店;拨款1500元帮助河市公社楼内大队畲族修建小型发电站;拨款3500元帮助溪林回族生产队建养牛场和仓库。1980年,市财政局、民政局就照顾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与伙食补贴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多次拨款帮助河市、马甲等地少数民族维修、新修水利工程和乡村公路,发展乡镇企业、种植业及文化事业。1982年,市政府为照顾畲族妇女服装习俗,拨出560米布料给河市、马甲两公社的畲民;开办泉州市回民服务部。次年,市民政局、计生办发出《关于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对少数民族的生育采取特殊照顾政策。1984年,福建省下达给全市少数民族困难户赊销纯棉布、絮棉控制指标540人,全部分配给马甲、河市两公社;制定《泉州市马甲、河市畲族、回族1985~1990年经济发展规划》。1985年,泉州市政府批复承认粘氏满族成份。1987年,恢复城东杏宅村、东海大坪村、开元街道(东街)郭姓村(居)民回族成份。1988年1月,批准成立鲤城区满族联谊会,在河市乡社头村召开全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现场会。1989年9月,对1984~1988年民族经费及包干经费进行清理调查,5年中全区接受泉州市民政局民族经费19.9万元,区财政拨款2.8万元,加上回族厂还贷3000元,合计23万元,其中用于扶持生产(有偿)15.7万元,用于公益事业(无偿)7.1万多元。同年,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扶持的项目进行考察,审定8项,拨款5.8万元。1990年,扶持少数民族地区8个建设项目,投入8.9万元。1991年,扶持少数民族发展3个经济实体,投资4.5万元;扶持公益事业6个项目,投资4.4万元;为河市厝斗村架设高压线。1992年,投入无偿扶持资金3万多元、有偿扶持资金5000元,帮助马甲坑头、西辽畲族村架高压电线。
  第六节 社团管理
  民国时期,泉州社会团体管理由国民党晋江县党部负责,有时县政府也参与其事。
  解放后,社团管理工作由民政局(科)负责。1951年11月,泉州市民政局、公安局、统战部等组成泉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委员会,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登记,具体业务由民政局负责,工会、农会、青年团、妇联、工商联、中苏友好协会、文联、宗教等15个团体相继办理登记手续。此后,在相当长时间内无社团组织的建立与申请。
  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0年鲤城区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隶属区民政局,对全区社会团体进行调查摸底。1991年3月,针对长期来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不健全、管理混乱、多头审批过多过滥、个别社会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等问题,对全区105个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至10月6日依法核准登记94个,暂缓登记11个。批准登记的社团中,群众团体41个,行业社团4个,学术团体24个,文化艺术团体4个,体育卫生社团15个,福利社团4个,联谊社团2个。1992年,进一步健全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不经登记而进行活动的社团,整顿社团出版物,完成98个参加登记的社团建档和识标代码工作,组织社团年检,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第七节 地名管理
  解放前,泉州没有地名管理制度,除城市和重要公共建设由地方行政机构命名外,其他地名的产生、消亡,依约定俗成规则演变。解放后,地方的命名和变更增添新的内容,如新华路、民主街等。“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更改市区街道、路、巷名称,造成地名混乱。
  1979年,成立泉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开展地名普查,对市区的路、街、巷、机关企事业单位,郊区的自然村以及山、河、湖、海、岛、礁、滩等自然实体,水库、水渠、航道、港口、码头等人工建筑,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胜地的名称,进行全面普查。1980年1月,泉州市革命委员会恢复市区38条街道居委会的名称;10月,为市区新形成的8个地区正式命名,更改19条重名的巷和4个重名大队的名称。1982年7月,在地名普查基础上印行《泉州市地名录》,计收录地名2547条,其中市区地名486条,郊区地名1133条,自然实体名称196条,人工建筑名称79条,重要名胜古迹41条,有独立方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612条。同年,配合市公安局、城建局整顿市区街、巷门牌号码,出版《泉州地名小故事》2集。1983年,按福建省地名委员会部署,参与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福建卷》有关泉州市的词条59条,《福建省地名词典》泉州部分的词条107条。1984年,对泉州市沿海的海湾、岛屿、礁、滩等进行普查,为《中国海域地名志》提供泉州海域地名的志稿。1988年,协同有关业务部门搜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咨询服务。1989年,为丰泽新村等住宅区、工业区、新建道路命名。1991年,完成地名补查工作。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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