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离(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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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3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离(退)休退职
分类号: D632.2
页数: 3
页码: 720-722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79年至1992年鲤城区离(退)休退职的情况。
关键词: 鲤城区 劳动人事 离退休

内容

第一节 离休
  1979年起,陆续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或退休改办离休手续。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老干科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1984年6月后,由泉州市老干部局专管。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从1983年元月起,颁发《离休老干部荣誉证》,同时办理离休老干部副食品供应证。1988年1月起,又从离休老干部特殊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老干部交通费,每人每月地专级20元,县级10元,一般干部5元。其时,享受地专级待遇6人、县级107人、一般干部51人。
  1992年,全区计有离休干部57人,其中正、副科级干部及相当职务者6人,专业技术人员7人,其他干部44人。
  第二节 退休(职)
  解放初期,只实行干部的退职制度,1956年才办理干部退休。干部退职后,退职金起初按退职前的工龄长短一次计发,并有最高限额,1978年6月以后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费,同时规定领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干部退休后,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95%退休费,对家居城镇异地安置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0元,安置在农村的发给300元。同时,还发给一定数量的房屋修缮费,1989年11月地方政府所定的标准为:一般干部1000元,科级干部1200元,处级干部1500元,地(市)级干部2000元。
  解放初到1966年,全市办理退休23人,1971~1992年办理2839人。至1992年,全区计有退休干部2249人,其中,行政机关350人,事业单位1470人,企业单位429人;正、副县(处)级及相当职务者3人,正、副乡(科)长及相当职务者78人,专业技术人员1069人,其他干部1099人。
  80年代后,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日臻完善。1987年5月,成立鲤城区退休干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继成立退(离)休干部活动室(中心),并先后成立退休干部服务机构,为退休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良好的环境。
  1958年2月,泉州市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工人、职员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人按规定每月发给退休(职)费,因公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而退休的职工还酌情加发护理费。
  1960~1963年,在精简下放中,全市有485人办理退休、退职。
  1964年,对家居城镇的退休职工,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及其赡养家属,给予招工照顾。同年办理退休171人。
  1965年,市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同年起至1966年办理退休、退职24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4年办理138人外,大部分年份未能正常进行。
  1977年,恢复退休、退职工作,全年办理235人。其后由于就业较难,出现“退休补员风”,1979~1982年计办理3941人。
  1983年8月起,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提高5元,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9月,停止退职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人的子女补员制度。是年有246人退休、退职。
  1985年5月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助费。
  1986年10月起,有负担能力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17元发给,退休工人子女补员制度同时停止。1989年,又对生活费最低保证数进行调整。
  1990年,全区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6461人,其中离休159人、退休6183人、退职119人;全民单位3559人,集体单位2902人。人均离(退)休(职)费129.45元,最高203.70元,最低120.10元。
  1992年,进一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先后进行两次调资,平均每人每月增资27.23元,月平均退休费167.40元,最低退休费152.70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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