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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3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3
页码:
718-7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鲤城区在解放初期到1992年期间,医疗保健、丧葬费、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补助、假期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国家干部待遇。在各个时期,市福利委员会对干部福利费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关键词:
鲤城区
劳动人事
福利
内容
一、医疗保健
1952年起,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正常的防疫和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外,遇病或工伤,其全部诊疗费、住院费和就医车船费由单位报销。1953年,全市有1603名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计支2.4万元,1960年2800人享受,计支6.4万元,1970年3600人享受,计支9.4万元。80年代以后,革除旧制度弊端,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包于制度。1992年后全区9616人享受,支出201.9万元,人均210元。
在50年代,市实行干部子女医疗费统筹,干部子女治病买药可以在统筹的资金中报销,至1958年10月取消。
解放初实行供给制时,根据职别、级别、职称和参加工作年限,发给干部少量的营养补助费。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对有疾病的干部发给营养费补贴,按季度每人补助10~20元,2000多人次受补贴。同时注意解决积劳成疾、久治不愈干部的疗养问题,三年间送省、专区干部疗养院疗养的200多人次。
二、丧葬费、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
解放后,国家对牺牲或病故工作人员均给予一定数额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
丧葬费在解放初期采用救治形式,救治金额不等。1963年,规定丧葬费为100元,1978年11月改为200元(牺牲者300元),1987年8月调整为500元,至1990年5月定为1000元。同时,提高国营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丧葬费由500元调为1000元,非因工死亡由400元调为800元。
抚恤金分牺牲和自然死亡两种。因公牺牲人员按其职务高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1955年起为650~180元,1979年起为700~550元,1986年7月后改为按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人员也按其职务高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1955年起为520~150元,1979年起为600~450元,1988年7月后改为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
1979年,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去世,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生活困难补助300元。
与此同时,在干部去世后,对年老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等遗属,国家根据干部生前分担的义务给予供养。1978年以前的遗属供养只限于因公死亡者,补助总额不超过其生前工资额60%。1979年10月规定,只要干部工龄满1年后去世,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均可享受,但总金额不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80%,1981年4月起改为不得超过生前标准工资额。
1982年,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对其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领取抚恤费的供应直系亲属,不分供应人口多少,由原来每月增发2.5元调为5元,按规定领取护理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人员同样标准。
三、补助
干部福利费大部分用于补助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工作人员,一部分用于补贴集体福利设施建设。1958年10月前,按干部工资总额的5%提取,1958年10月至1980年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0年以后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文化大革命”前分为固定补助与临时补助两种,固定补助由市福利委员会半年审批一次,临时补助50元以上须经市长批准,50元以下经各主管部门领导签署送福利委员会按年度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批工作较为混乱。解放后至1979年,办理生活困难补助年均约220人次。1980年以后,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越来越少。干部福利费的另一部分则用于机关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
四、假期待遇
解放后,国家干部享有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待遇,属于福利性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在1952年、1955年、1983年作过3次修订。探亲制度则建立于1958年,1981年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适当延长探亲假期。职工本人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或女职工生育,也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五、劳动保险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首先在市邮电系统试行劳动保险制度,享受劳保待遇的有职工150人,家属220人。此后人数不断增多,至1966年,工业、交通、商业、基建等4个系统有34个单位1.2万多名职工享受劳保待遇。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保制度被诬为“产生修正主义的物质基础”,遭到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步恢复。
1979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商业部门全部实行劳动保险。
1981年,对实施劳动保险单位进行全面整顿。1983年起,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泉州市逐步举办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事业。1984年,推行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和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试行办法。
1985年10月,实施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管理。全市国营企业全民固定工资实行退休统筹的有58个单位5173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实行合同制用工的全民单位28个197人,集体单位6个682人。
1986年,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当年参加保险的全民职工4770人,集体职工2815人,占应投保职工总额的95%。越年,全民带集体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至1990年,全区77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26个事业单位共6285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全区收缴养老金280.28万元,拨付离(退)休费316.04万元,省差额补贴35.04万元。收缴待业保险金56046元,上缴省、市两级调节金11353元,发放待业救济金9人计1314元。
1991年,继续深化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特别是“三资”企业参保覆盖面。1992年,区社会保险公司收缴养老基金360万元,参保企业达150家,参保职工6589人,享受离(退)休保险待遇2041人,支出离(退)休金398.7万元。共收缴待业保险救济金12.7万元,参保企业198家6228人,为104个待业人员发放待业救济金2.3万元,支付待业期间医药费2400元。
六、生活福利
职工享受的福利还包括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文娱体育宣传费等,开支标准均按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1953年,开办工人医院第一门诊所及搬运、邮电、金融三个诊疗所。创办托儿所3个、娃娃组3个,以解脱女工的子女拖累。在搬运、建筑及其他产业部门还设置茶水站、牛奶站、休息所、保健站、急救箱等。同时开办职工子弟学校以方便职工子女学习。此后,一些企业又兴办职工食堂,兴建集体宿舍,医疗室、卫生室、娃娃组也不断增加。
1966年起,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享受粮价补贴4元。1977年、1983年又两次调增,1989年改为每人每月5元,1991年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补贴。
1972年5月起,对实行子女绝育手术的一次发给营养补助费6元;实行男子绝育手术的一次发给营养补助费3元;职工结扎,经济上有困难者在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1976年,规定放置节育环者补贴1元,人工流产补贴2元。
1978年,部分企业建立俱乐部、浴室、理发室、图书室等集体福利设施。
1979年起,一次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40元;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发理发洗澡费0.8元,副食品补贴5元,自行车修理费1.5元。以后多次调增。
1981年,工交系统利用集体福利基金购建宿舍146套8176平方米,借给职工资金36.88万元帮助自建房屋。泉州味精厂投资近百万元,建成职工宿舍136套,基本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并投资10多万元购置客车3部,方便远途职工上下班。同年修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的救济费标准,居住城市者由每人每月18元调为22元,居住农村者由16元调为20元。
1984年起,医药费实行定额包干制,重病或疑难病则采取个人立账报销。1985年肉价放开后,干部职工人均月补贴2元。10月起,因工、因病死亡职工,除一次性抚恤外,按月发给所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同年开始发放书报费,中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5元,国家干部4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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