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3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7
页码: 714-720
摘要: 本章记述了鲤城区工资福利的情况,解放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给制与薪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对留用旧机构人员实行薪金制;教职工沿用薪米制;工矿企业和私营企业大部分实行计时工资制,手工业实行计件工资分红、分成制,工资标准高低悬殊。
关键词: 鲤城区 劳动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
  解放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给制与薪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对留用旧机构人员实行薪金制;教职工沿用薪米制;工矿企业和私营企业大部分实行计时工资制,手工业实行计件工资分红、分成制,工资标准高低悬殊。
  1951年,全市职工5940人中,实行计时工资的有5417人,占91.2%,其中计月工4663人,计日工759人,每月共发工资大米185340.5公斤,现金1.93万元,同时有工作奖与年奖。
  1952年7月,第一次工资改革,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制,行政职工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年底,全市有335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分(津贴)制,146名实行薪金制。其时工资分津贴制共分29级,全市最高为7等2级,最低为8等2级。薪金制同样分为29级,1级为200工资分,第29级为85工资分,全市最高为171个工资分,最低为95个工资分。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业企业职工每人月工资100~180分;商业、供销部门职工每人月工资80~120分。通过改革,职工工资提高15%~20%。同年起,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工资通过加强管理、劳资协商,也得到提高。工改时,泉州市每个工资分包括食米400克、白布0.066米、植物油25克、食盐10克、煤1公斤。
  1955年,先后完成电灯公司、麻袋厂等单位工资调整,建立定额制度,初步解决遗留数年的工资偏高偏低的不合理现象。
  1955年7月起,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结束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1956年6月,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新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共设30个等级,按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全国分为11类区,泉州市属7类工资区,增发物价补贴。8月,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同时开展调资工作,全市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提高14.5%。工厂企业按产业统一规定工人的工资标准,全市有5715名职工参加工改,92.41%的职工提高工资,月平均工资由40.70元增加到46.84元,工资水平提高14.95%。
  1957年,刚公私合营的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全市增资2074人,人均月增资8.24元。
  1958年,改变普通工和勤杂工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农民过多的情况,实行低工资标准,否定奖金制度。翌年,贯彻“重点解决,适当调整”方针,着重调升从事物质生产的工人工资,工业基建系统全部职工6622人,列入调整、升级3327人,占总数的50.24%,人均月增资3.16元。
  1959年,对1957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定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高、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教职员、卫生系统的技术人员),按总人数2%~5%的比例给予调整工资。
  1960年9月,市行政17级以上干部降低工资1%。
  1961年后,部分企业改变“大跃进”期间推行的计时工资制,恢复计件工资制。
  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全市干部升级面占总数的51%,实际升级674人,其中行政17级(含17级)以上22人,20级以上(含20级)97人,26级以上(含26级)484人,28级以下37人,保留工资14人,定套级46人,月平均工资54.39元,比调资前的48.80元增长11.5%;全市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机关团体等全民所有制职工10390人,列入升级范围4828人,升级面46.47%,实际升级2799人,占列入升级范围人数的56.84%,平均增资6.28元。调整低工资702人,月增资2710元。提高工资标准7个单位509人,月增资628元。
  1966年3月,取消军转干部军龄补助,取消金额中最高月补助29.06元,最低月补助1.84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资管理混乱,取消计件工资与奖金制度,把奖金变成人手一份的附加工资。1971年,取消附加工资,按原标准改为职工生活补助费。是年,对低工资的职工按年限进行一次工资调整,主要对象是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按年限等级对号入座,每人升1级工资。1972年,全市对行政23级(含23级)以下和相应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干部,按总人数的40%进行工资调整,分别调高1级或2级工资。
  1977年,按规定对行政17级以下、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调资升级,升级面40%。同时每月为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中专生增资7元。10月,调整就业多年而工资偏低职工的工资,全市增资13548人,人均增资5.54元。
  1978年5月,全面恢复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同年,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较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升级,升级面2%,全市晋级职工402人,月增资2793元。越年又再审批417人增资。
  1979年9月起,全市全民所有制干部2792名调资升级,占干部总额8600人的33.45%;集体所有制干部182人,晋资95人。后又审批226人,缓调9人。1979年至翌年上半年,为4706名工人增资,升级面40%,同时还调整400名知青和学徒的待遇。
  1981年起,分别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大规模的工资调整,完成简化和调整工业部门职工工资标准偏低的工作,全市简化工资标准偏低6980人。10月份起,月实际增资15517元;为教育、卫生、体育部门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工作,至1982年完成,4162人次全民职工月增资30127元,其中升1级3082人,月增资22239元,再升1级1080人,月增资7888元。
  1982年10月起,为1981年没有增资的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调整工资,计晋升1级2580人,月增资18561.11元,晋升2级455人,月增资3598.3元;公安靠新民警级差32人,改定民警级116人,缓调11人,不予调升51人。
  1983年,简化和调整农林水,城建工资标准偏低职工1685人,月增资2456元,其中全民单位1166人,月增资2209元,集体单位519人,月增资247元。
  1983~1984年,企业进行带有改革特点的工资调整,实行“调改结合”和“两个挂钩浮动”(即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浮动)方针。市属企业192家,固定职工32892人,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20646人,占职工总数63%,除了缓调对象90名、不调对象1062名外,实际有19488人调升工资,月增资136320元,计入成本36821元,人均实增资7元。
  1984年,为部分企业人员调资,计升级2253人,其中调1级1694人,调2级559人。同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文件精神,落实地下党工资政策,调升88人工资,月增资1194元,其中升2级28人、升3级2人。
  1985年,第三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津贴、工龄(包括教、护龄)津贴等组成],全区计有226个单位参加工改,其中行政机关人员1624人,事业单位6556人,人均月增资19.54元。为33名参加工改的离退休人员(1985年1月以后离退休)调整工资,月增资1012.90元;为17位离休干部调整工资;对816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办理岗位职务工资高套1级,月增资5419.4元。
  企业实行等级工资制,而后逐年采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调整职工工资,由劳动部门负责。1986年,全区有33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工改,职工6193人,有31个单位套用高标准工资,2个单位套用中等标准工资,月增资11.94万元(其中包括集体工2.62万元,计件和农场承包调级不增资的0.29万元),全年总增资208.19万元;有44个集体所有制企业、3885名职工参加工改(其中计件调资定级1550人),有41个单位套用高标准工资,3个单位套用中等标准工资,月增资计73388元(其中计件调资定级30609元),年增资64.14万元(不包括计件定级调资),其中纳入成本26.10万元,从奖励基金中列支38.04万元。同年,按干部总人数的5%,调升职务较高、能胜任本职工作而原工资级别较低的领导干部工资,计25人再升1级,月增资281元。此后,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逐步扩大,计时工资制职工逐步减少。
  1987年,为工改中套改职务工资标准第5档的79名科级、副科级干部调整工资,月增资283元,科员级26人,月增资174元;为80名落实政策人员调资,月增资730.50元;办理增加工龄津贴26人,月增资74元。同年,提高国营企业工资水平,按职工人数人月增1.80元计算。
  1988年,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工作,为全区3456名中小学教师增资,月增资27332.5元;按期完成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后工资兑现工作,共办理884人,月增资7461元。同年,实行工效挂钩的12个国营单位按照企业不同的效益工资结存额,给15%~25%职工升级,计升241级,月增资2677元,按计半级计算,有482人升级;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全区包干企业21个,职工3379人,指令性工资计划指标443.6万元,指导性工资计划指标149.9万元,其中计划外用工30人,工资指标2.96万元。
  1989年,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工资升级3606人,月增资27160.5元。其中行政机关871人,月增资6392.5元;事业单位873人,月增资6029元;中小学教师1802人,月增资14237.5元;离(退)休人员60人,月增资501.5元;办理高定一级工资167人,月增资1055.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进入最低等级职务工资911人,月增资8335.5元;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3314人,月增资8335.5元,提高工资标准10%3314人,月增资27399元;全民医疗机构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166人,月增资1377元,乡镇卫生院护士106人,月增资859元。是年,全区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总挂钩的办法,初步形成工资分级管理、分层控制的管理体制,对经济效益好、完成上缴税利等指标的9个企业给予3%晋级奖励,共升91级,月增资1125元。评聘技术职称52人,月增资503元。
  1990年,对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普调升级,共办理7868人,月增资67307元,再升1级工资的7797人,月增资60330元;办理提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干部、职工283人,月增资3495元。同时,办理提高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离(退)休人员第一次普调1484人,月增资14178.8元,第二次再升1级1547人,月增资16382.3元;退职人员第一次普调47人,月增资727.7元,第二次再升1级49人,月增资392元。同年5月,对全民企业统一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办法。企业职工调升1级半工资,全区国营企业参调职工4686人(其中计件空调级167人),月增资88607元,年增资106.32万元,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
  1991年,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继续办理各项调资。当年为28名在职教职工提高10%工资标准,为3名晋升职务的行政人员晋升1级工资。认真执行对违反计划外生育职工工资的规定。同年元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奖励工资增加6元,基础工资方面补偿6元粮油补贴。1992年,为9225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奖励工资,为1990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992年,企业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并在友谊宾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为33个企业办理3%奖励工资的晋级及“工效”挂钩后部分职工工资升级工作。是年,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计16个,总挂钩人数达1573人,工资总额279.48万元,实现税利634万元,销售总额17595万元,到年底结算实际新增效益工资30万元。
  第二节 福利
  一、医疗保健
  1952年起,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正常的防疫和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外,遇病或工伤,其全部诊疗费、住院费和就医车船费由单位报销。1953年,全市有1603名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计支2.4万元,1960年2800人享受,计支6.4万元,1970年3600人享受,计支9.4万元。80年代以后,革除旧制度弊端,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包于制度。1992年后全区9616人享受,支出201.9万元,人均210元。
  在50年代,市实行干部子女医疗费统筹,干部子女治病买药可以在统筹的资金中报销,至1958年10月取消。
  解放初实行供给制时,根据职别、级别、职称和参加工作年限,发给干部少量的营养补助费。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对有疾病的干部发给营养费补贴,按季度每人补助10~20元,2000多人次受补贴。同时注意解决积劳成疾、久治不愈干部的疗养问题,三年间送省、专区干部疗养院疗养的200多人次。
  二、丧葬费、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
  解放后,国家对牺牲或病故工作人员均给予一定数额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
  丧葬费在解放初期采用救治形式,救治金额不等。1963年,规定丧葬费为100元,1978年11月改为200元(牺牲者300元),1987年8月调整为500元,至1990年5月定为1000元。同时,提高国营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丧葬费由500元调为1000元,非因工死亡由400元调为800元。
  抚恤金分牺牲和自然死亡两种。因公牺牲人员按其职务高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1955年起为650~180元,1979年起为700~550元,1986年7月后改为按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人员也按其职务高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1955年起为520~150元,1979年起为600~450元,1988年7月后改为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
  1979年,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去世,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生活困难补助300元。
  与此同时,在干部去世后,对年老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等遗属,国家根据干部生前分担的义务给予供养。1978年以前的遗属供养只限于因公死亡者,补助总额不超过其生前工资额60%。1979年10月规定,只要干部工龄满1年后去世,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均可享受,但总金额不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80%,1981年4月起改为不得超过生前标准工资额。
  1982年,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对其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领取抚恤费的供应直系亲属,不分供应人口多少,由原来每月增发2.5元调为5元,按规定领取护理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人员同样标准。
  三、补助
  干部福利费大部分用于补助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工作人员,一部分用于补贴集体福利设施建设。1958年10月前,按干部工资总额的5%提取,1958年10月至1980年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0年以后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文化大革命”前分为固定补助与临时补助两种,固定补助由市福利委员会半年审批一次,临时补助50元以上须经市长批准,50元以下经各主管部门领导签署送福利委员会按年度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批工作较为混乱。解放后至1979年,办理生活困难补助年均约220人次。1980年以后,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越来越少。干部福利费的另一部分则用于机关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
  四、假期待遇
  解放后,国家干部享有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待遇,属于福利性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在1952年、1955年、1983年作过3次修订。探亲制度则建立于1958年,1981年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适当延长探亲假期。职工本人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或女职工生育,也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五、劳动保险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首先在市邮电系统试行劳动保险制度,享受劳保待遇的有职工150人,家属220人。此后人数不断增多,至1966年,工业、交通、商业、基建等4个系统有34个单位1.2万多名职工享受劳保待遇。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保制度被诬为“产生修正主义的物质基础”,遭到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步恢复。
  1979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商业部门全部实行劳动保险。
  1981年,对实施劳动保险单位进行全面整顿。1983年起,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泉州市逐步举办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事业。1984年,推行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和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试行办法。
  1985年10月,实施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管理。全市国营企业全民固定工资实行退休统筹的有58个单位5173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实行合同制用工的全民单位28个197人,集体单位6个682人。
  1986年,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当年参加保险的全民职工4770人,集体职工2815人,占应投保职工总额的95%。越年,全民带集体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至1990年,全区77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26个事业单位共6285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全区收缴养老金280.28万元,拨付离(退)休费316.04万元,省差额补贴35.04万元。收缴待业保险金56046元,上缴省、市两级调节金11353元,发放待业救济金9人计1314元。
  1991年,继续深化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特别是“三资”企业参保覆盖面。1992年,区社会保险公司收缴养老基金360万元,参保企业达150家,参保职工6589人,享受离(退)休保险待遇2041人,支出离(退)休金398.7万元。共收缴待业保险救济金12.7万元,参保企业198家6228人,为104个待业人员发放待业救济金2.3万元,支付待业期间医药费2400元。
  六、生活福利
  职工享受的福利还包括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文娱体育宣传费等,开支标准均按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1953年,开办工人医院第一门诊所及搬运、邮电、金融三个诊疗所。创办托儿所3个、娃娃组3个,以解脱女工的子女拖累。在搬运、建筑及其他产业部门还设置茶水站、牛奶站、休息所、保健站、急救箱等。同时开办职工子弟学校以方便职工子女学习。此后,一些企业又兴办职工食堂,兴建集体宿舍,医疗室、卫生室、娃娃组也不断增加。
  1966年起,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享受粮价补贴4元。1977年、1983年又两次调增,1989年改为每人每月5元,1991年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补贴。
  1972年5月起,对实行子女绝育手术的一次发给营养补助费6元;实行男子绝育手术的一次发给营养补助费3元;职工结扎,经济上有困难者在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1976年,规定放置节育环者补贴1元,人工流产补贴2元。
  1978年,部分企业建立俱乐部、浴室、理发室、图书室等集体福利设施。
  1979年起,一次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40元;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发理发洗澡费0.8元,副食品补贴5元,自行车修理费1.5元。以后多次调增。
  1981年,工交系统利用集体福利基金购建宿舍146套8176平方米,借给职工资金36.88万元帮助自建房屋。泉州味精厂投资近百万元,建成职工宿舍136套,基本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并投资10多万元购置客车3部,方便远途职工上下班。同年修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的救济费标准,居住城市者由每人每月18元调为22元,居住农村者由16元调为20元。
  1984年起,医药费实行定额包干制,重病或疑难病则采取个人立账报销。1985年肉价放开后,干部职工人均月补贴2元。10月起,因工、因病死亡职工,除一次性抚恤外,按月发给所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同年开始发放书报费,中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5元,国家干部4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鲤城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