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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二十一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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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4120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一 劳动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6
页码:
697-7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劳动人事的情况,其中包括了
关键词:
鲤城区
劳动人事
内容
自唐置泉州至清代,主要职官均由朝廷任命和选派。民国时期,县长由省政府任免,县属各科(局)由县长推荐省委任。乡镇(区)长由县长选聘,公立中、小学校长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县长委派,公教人员由县政府招聘。至于工商各业,则由百姓各自谋就,政府不过问,社会失业现象严重。除个别外资、官办企业和民族资本企业的员工有一些零星劳保福利外,多数企业(厂、店)主不管职工的生老病死,劳动者没有劳保福利等社会保障。
民国38年(1949年)8月31日泉州解放后,干部奇缺,主要由南下干部、中共地下工作人员和南下服务团担任,改造旧机构留用人员。1951年1月泉州建市后,地方党政十分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和劳动就业工作。在实行编制管理的同时,劳动、人事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协同市委组织部门开展工作。1951年底,吸收经过实践锻炼的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随着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干部队伍不断充实壮大,从而满足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干部的录用、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工作走上轨道。劳动工作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低工资、高就业,广泛安置(救济)失业人员和待业人员,消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现象,劳动力得到较合理调配。在培训职工、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保护、提高生活福利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发生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大跃进”期间的盲目上马和1964年的“四清”运动等,干部职工队伍缺乏必要的稳定发展,挫伤一部分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管理混乱,干部任免极不正常,职工队伍急剧膨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恢复、加强劳动人事工作,并逐步进行改革。1978年开始,按照干部“四化”要求选拔录用干部。1980年起,打破“统包统配”框框,允许多种就业形式并存,广开就业门路。1984年后,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把考核与奖惩结合起来;把个人考核结果作为入党、提拔、评优的依据。1985年后,吸收录用干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做法;配合泉州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使人才流动进入“三资”和乡镇企业。另一方面对新招收的职工推行合同制。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管理措施日渐配套和完善,劳动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工资结构日趋合理,福利不断改善,干部、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一章 工人管理
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就业安置
民国时期,经济凋敝,失业严重。民国38年(1949年)泉州城区失业者即达4700多人。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失业人员的救济、安置工作。1950年下半年至1953年,计安置失业人员4121人。
1954年起,贯彻“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至1955年全市计安置902人。1956年,由于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发展,就业门路拓宽,全年通过劳动部门安置的失业工人和社会知识青年达1863名。至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基本解决。
与此同时,对新增长的劳动力及社会无业人员适当进行就业安置,至1956年先后安置916名求职青年和家庭妇女。1957年,全市新增待业青年4780人,就业形势严峻。市成立生产办公室,开展劳动就业宣传教育,全年安置873人,安置临时工1737人次。
1958~1959年,各行各业“大跃进”,盲目招工,职工队伍急剧膨胀,两年间新增9169人,其中来自农村4520人。1961~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实行精简下放,就业人数逐年缩减,3年中仅安置1063人。1963年后,经济形势好转,就业人数迅速上升,至1966年共安置1111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就业制度遭破坏,工作一度停顿。1968年后,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1971~1972年,由于盲目招收农村青年就业,临时工转正,以及贫下中农充实财贸队伍等,累计招工5520人。1974年起,执行国务院规定对全民企业职工招收其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名子女补员,至1977年全市计安置1457人。同年,因征用北峰公社双塔大队土地7亩多,安置厂社挂钩合同工58人。
1977年后,认真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就业方针,至1978年共安置5911人。同年,全民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全面实行补员制度,至1986年10月该制度废止,全市计安置13790人。1979年,需要安置待业人员8500人,任务十分繁重,市劳动局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专职处理待业问题,当年安置4327人。
1980年起,打破“统包统配”框框,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方针,广开就业门路。1982年后推行公开招考合同制工人办法。1980~1990年,全区(市)共安置待业人员67825人,其中合同制工人9951人。19911992年,又安置10177人,其中全民招工639人,集体7656人,个体1879人,输出港澳劳务24人。1992年,城市待业率降低到1.5%,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成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主要渠道。
二、上山下乡知青安置
1962年,泉州市开始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在国营林、茶场,至1968年计动员2387人。1968年12月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号召后,全市迅速掀起上山下乡高潮,至1978年底累计14431人,主要安置在德化和宁化、清流、明溪、将乐、大田等县以及市郊罗溪、马甲、河市、城东、东海、北峰、江南、满堂红等公社。
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的第一年,每人由国家发给农具费120元,住房修缮费200元,生活费每月8元;第二年起国家不再补贴,下乡知青分散居住在农民家里或生产队队部。1975年以后,采取国家拨款、生产队投资的方式,兴建知青住房,至1977年共兴建141座925间,可供2300名知青住宿。
1973年起,开始接受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安置。1978年起,对仍留在农村的下乡知青逐步调离,多渠道、多形式予以安排就业。至1980年,下乡市郊知青除病退等原因离开者外,其余2345人均得到妥善安置,其中招工、提干1559人;下乡外地知青,劳动部门也与安置县密切配合,逐个妥善安排。
三、劳动就业服务
1965年,泉州市成立劳动服务队,下设4个服务站,从业人员1104人,分为4个队和5个厂、店。越年,安排临时工856人,协助企业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该队解散,部分职工安置到市第一、第二建筑公司。
1979年6月,成立泉州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统筹劳动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发展劳务企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1982年,公司创办与扶持开办劳务企业10个,至1990年所属企业发展至100个,职工1397人,当年生产、经营总值1233.5万元,利润62.4万元,上缴税金66万元;公司先后举办会计、缝纫等多种培训班,共培训14457人次,安置就业1160人,介绍给各企事业单位临时工72873人次。1991~1992年,进一步加强社会劳动管理,在全区10个乡镇(场)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建立5个职业介绍所;基本建成区就业培训中心主体工程,先后开办专业培训班122班次(期),4754人受训。1992年,区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增至150家,经营总额达1684万元,实现利润128万元,上缴税金108万元。
第二节 劳力调配
一、社会劳力调配
1951年,泉州市取消人力车和肩挑理发行业,动员1287名失业工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1954年,贯彻劳动部《关于建筑工人调配暂行办法》,对劳动力的调配逐步实行计划管理,至1955年计调配5642名建筑工人参加国防建设。
1958年,组织6120名民工修防洪堤;为适应“大跃进”需要,从市郊抽调4500名农民入城,并动员500人开发清源山。越年,动员外流外调农民5457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63~1964年,先后组织1823人移民开发山区经济,动员218人回乡生产。
1965年,输送428名民工支援古田莪洋和三明地区建设,组织城镇无业人员1214人下乡务农。
1972年,组织民工700余人支援永安安砂水电、福剑(福德一剑斗)铁路工程建设。此后,大规模社会劳动力调配工作停止。
二、工人调动
1960年起,开展地区间职工余缺调剂,调出530名工人到连城伐木场参加生产,调出298名技工支援建瓯营建工程。
1961年,开始根据部门、企业劳力余缺情况进行内部调剂,当年从工业系统调给商业部门64人、交通部门38人、手工业部门231人、其他15人,并从重工业部门调给轻工业62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常从生产部门抽调工人从事政治性活动,搅乱正常的调配工作。
1980年开始,着手解决夫妻长期分居两地问题,逐步进行工人异地工作调动,至1990年累计调人1894人,调出255人。
1984年起,市区企业间职工的余缺调剂由企业自行办理,鲤城与外地区之间的调动仍归劳动局管理。1985~1989年,地区间累计调入706人,调出66人。1991~1992年,调入102人,调出18人。
三、工人精简
由于“大跃进”期间职工盲目增长,1960年起开始,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精简人员,全面安排城乡劳动力,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至1964年全市累计精简工人9887人,压缩城镇人口13364人。
1970~1971年,政出多门,盲目招工情况严重,职工猛增至24610人。1973年,着手精减工作,至1976年职工人数下降至19943人,净减4667人。1978~1979年,进行企业整顿,清理、压缩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外用工1267人。
第三节 职业培训
一、就业培训
(一)短期培训
1951~1952年,为帮助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条件,市举办4期转业训练班,计500人参加,学习结束后分别安置在银行等单位工作。
1954年,根据生产需要培训新工人95人,分配到各企业。
1956年,配合手工业联社举办会计训练班,计培训33人,委托代培装灯工8人。
1959年,为保证泉州钢铁厂2号高炉生产用工需要,从社会青年中招收炼焦工人100名,进行就业前短期培训;举办6期361人参加的社会待业人员劳动就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到泉州糖厂、钢铁厂工作。
60~70年代,短期培训工作时断时续。
1980~1981年,为提高待业人员素质,举办会计、无线电、缝纫、财务等培训班数10期,培训1808人。1985年,开办各类专业班54班,参加培训2330人。
1986年后,贯彻“先培训,后就业”方针,成立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至1992年计开办电器维修、中英文打字等专业班347班(期),培训11415人次。
(二)学校培训
学校培训工作始于60年代。1964年,创办4所劳动学校,下设22个分校,共32个班,学员1135人,其中文化9班319人,财会21班752人,医药2班64人。
1965年7月,因纺织工业和机械工业劳动力不足,市劳动局配合教育局、工业局举办泉州市工读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和高中肄业生330人,学制纺织3年、机械4年。学校采取间周集中上课和下定点厂学工的教学方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教学秩序受干扰。1968年学校停办,学员回定点厂参加工作。
1980年,成立泉州技工学校,至1985年底先后开办制糖、烹饪等12个专业,毕业1200余名。
1983年,举办职业高中,设幼教、电子等6个专业7个班,学员290人。
1984年,配合市文化宫举办职业学校,开设英语、会计等专业,培训学员280多人;配合市建筑总公司举办建筑专业培训班,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制两年,学员87人。
1986年鲤城区成立后,技工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注意培训与企业生产相结合,至1992年先后有1655人入技校学习,职业高中毕业生近2000名。
二、在职培训
(一)文化补习
1952年,开始举办职工业余学校,学习文化和技术。1954年,举办供销社社员文化学校,学员123人,越年增至285人。
1964年,举办市职工业余文化学校,聘请专、兼职教师23人,设置初小至初中年段的文化班70班,学员1001人。
1980~1981年,举办职工文化补习班38班,学员3492人;3425名职工参加业余工校学习。
1982年,开展职工文化普查,各企业自办补习班,53.1%的青年工人参加。此后年年均有数千人参加文化补习班,1985年文化补课任务基本完成。
(二)专业技术培训
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交部门所需技术工人大多在生产中通过以师带徒形式解决。越年,举办手工业合作社(组)理(监)事、正副组长培训4期,194人参加。1959年,市保修厂等单位又以师带徒、老带新办法,在岗位上培训一批技术工人。
1964年,举办写作、美术等6个专业班,学员672人。
1965年,举办锅炉司炉人员训练班2期,经考试合格发给司炉操作证74人。1974~1985年,经学习、考核,又有504人合格发证。
1979年,举办电子学习班、微生物研究班、财会培训班,造就一批专业人才。1980年起,各企业大抓全员培训,专业、技术补课形成热潮。1986年以后,随着职工文化补课与专业、技术补课任务的基本完成,培训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劳动部门与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专业技术,先后举办电工、厂长、经理、矿长等多种培训班。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51年6月,成立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泉州市劳动争议程序施行办法》。8月起,为主动解决劳资争议,基于民主、平等、自愿的原则,组织全市性劳资协商。同年,受理劳动争议106件,通过劳资协商解决1627件。
1952年,“五反”运动期间,劳资关系紧张,一方面资方生产情绪低沉,另一方面工人有“左”的思想,对资方限制过严。全年受理劳资纠纷242件,包括解雇工人73件,停伙、停薪5件,积欠工资19件,虐待工人11件,逃资14件,妨碍生产25件,营业困难、违犯店规等95件;处理195件,其中决定解雇41件,继续雇用31件,继续生产48件,补发工资2件,转法院办理3件,其他25件;处理未结果15件,调解处理30件。
1953年,私营企业发生劳动争议231件,手工业方面居多,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仅4件,涉及职工776人,调处222件,转法院办理9件。越年至1955年,妥善处理劳资争议388件。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劳资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随之停止。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就业形式的出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7年6月,根据省政府《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法规实施细则》成立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区52个国营企业有47个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在打基础、抓防范、注重实效的思想指导下,把工作重点放在争议之前,在各类企业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越年,国营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2人,除名3人,开除留用1人,目动离职职11人。由于做好处理前的疏导工作,无发生劳动争议上诉案件。1989年,全民、集体企业职工被开除、除名、解除合同和自动离职计86人,其中有争议4人,均调处解决,无发生仲裁案件。1990年,依法仲裁1起,调解1起,案外调解3起。同年起,着手抓“三资”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以保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1991~1992年,完成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试点工作,举办一期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干部培训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起,依法调解2起,案外调解7起;维护企业行政部门的自主权,支持除名、辞退违纪职工84名,同时做好被开除、辞退人员的疏导工作。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监察
1951年,成立泉州市厂店安全委员会,下设商业、工业、手工业三个分会,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初步改善厂店卫生条件,督促私营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纠正和制止加班加点现象。越年,发动群众拟定操作规程,制定公约,改善安全设施。
1953~1955年,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不卫生因素866种,解决713件。全市有32个工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制度,增添安全防护设备。
1956~1957年,将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列入生产财务计划,制定和颁布《限制加班加点暂行办法》,开展夏、秋两季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全市44个工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13个有毒粉尘危害的工厂进行治理。
1958年“大跃进”后,盲目“大干快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增多,伤亡事故急剧上升。1958年4月至1959年6月,全市发生工伤事故123起,火灾5起,中毒2起,造成死亡14人,重伤78人,经济损失7.7万余元的严重后果。1959年下半年,全市组成345个安全检查小组,广泛发动群众共检出不安全因素11576种,边整边改11012种,初步堵塞产生事故的漏洞。
1960年后,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安全制度,广泛开展以防火、防工伤、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的安全生产运动,增添安全设备,消除不安全因素,狠抓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工厂、企业生产基础设施遭到破坏,安全机构瓦解,安全监察工作陷于停顿。
1977年,恢复劳动保护工作,纠正忽视安全生产的错误倾向。越年,开展防暑降温工作大检查,贯彻“预防为主”、“土洋结合”方针,大力推广以前行之有效的各种技术、保健措施。1979年,开展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计检查企业91个,表扬先进单位22个,对5个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单位给予批评;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保护措施,落实经费、材料。
1980~1984年,每年5月份均开展“安全月”活动,通过安全大检查,整改隐患,成效显著。
1984年后,劳动、安全监察工作逐步由管理型转为服务型,由事故追查型转为事故预防型。1985年起,市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专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对19个乡、镇(场)、街道,548个企业单位和24个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监察,查出事故隐患2359项,对事故隐患严重的6个单位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同时,对泉州电冰箱厂等新建、扩建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劳动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并进行消防10项标准验收、危房鉴定、升降机检查。1989年起,举办特殊工种培训,对矿长(业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1990年,对企业实行全面监察和专项监察,把考核指标分解给各企业;在市区4个街道、近郊2个乡镇举办6期工厂企业厂长(经理)安全资格培训班;对15个重点商场、仓库,19个乡镇场、街道,24个建筑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严重的2个单位发出指令书;对92个单位发出监察意见书,指令整改事故隐患521条。
1991~1992年,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发出劳动监察整改意见1600多条、指令22条,责令5个管理混乱、安全设施差的企业停产整顿,对4个事故隐患严重的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查禁5家未经许可土制安装升降机,对53幢总面积24773平方米的危险厂房、仓库进行检查鉴定,督促排除险情。同时,严厉查禁使用童工。
二、防护保健
(一)职业病防治
1956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对有毒气体、粉尘等易使职工产生职业病的12个工厂进行调查,在1407名工人中发现有298人患肺病、血丝虫病、妇科病等疾病,及时督促治疗处理。
1959年4月,进行职工寄生虫病防治,当年全市完成1046名工人的检查与治疗;对3303名女工阴道滴虫进行查治。在工业区推广喷雾过筛等措施,防范尘粉污染。深入蓄电池厂等企业,协助治理职工铅中毒问题,改进生产措施和操作工序,采取“密闭法”,增添排铅蒸汽和铅尘排气设备,改善劳动条件。
1964年上半年,对从事矽尘危害工种的129名工人进行全面体检,发现染病的职工及时给予治疗和休养;对塑料厂从事有毒和放射性高的26名职工实行常年保健津贴。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病防治工作停顿。1977年,对27个工厂进行苯中毒普查防治工作,在612名苯作业工人中发现有轻度苯中毒工人,中毒患者送省职工防治院治疗。
1979年,开展尘毒危害普查。全市全民和市办集体企业128个,工人29778人,有尘毒危害的单位50个,其中危害和污染严重的单位20个,接触尘毒物质的职工7768人,发现患Ⅰ期矽肺40人,Ⅱ期13人,Ⅲ期10人,可疑64人。通过普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组建电镀中心,集中管理全市35个电镀单位,20个单位采用无氰工艺。20个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中,结合工艺改造,完成6个比较系统的密闭自动生产流水线,14个采取局部防护措施。
1983年,市机床厂矽粉尘改造项目完成。泉州电镀厂砂轮防尘、铸造厂防尘降温、衡量厂防尘项目均得到落实。
1985年,落实市农械厂、胶鞋厂等技术改造经费,同时加强冲床和高频机的安全监察,分别在电机厂、喷雾器厂召开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现场交流会,并在市华侨塑料厂、棉塑厂开展高频机屏防试点工作。
1986年以后,职业病防治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经常对危害单位进行检查、监测,加强管理,尘毒危害逐步减轻。
(二)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
1962年,开始对从事高温和有毒工种的工人发放保健食品、防护用品,当年全市供应1199人,发放鱼、肉589.5公斤,食糖294.5公斤,工作服用料3440米,还有缝补用布、毛巾、水鞋等。
1963~1965年,对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1398名工人,供应保健副食品及必要防护用品,对机械、化工、水泥、造船、陶瓷等16个厂306人实行保健津贴。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作一度中断。1973年下半年,推广北京北郊木材厂整顿劳保用品经验,全面整顿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全年发放防护用品单位237个,整顿212个,占总数89.7%;核实劳保供应人数28426名,比上年实有供应人数31383名减少2957名,下降10.4%。越年,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2718人,高温作业943人,每人月供猪肉1公斤、生油0.25公斤、食糖0.5公斤。
1980~1983年,全市办理劳动防护用品196个单位、5645人次,审批保健食品169个单位、54629人次。
1984年8月起,工人保健食品过去由企业发放改为由各主管部门发放。
(三)女工保护
1952年起,贯彻劳动保险条例,女工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小产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难产或双生,增假14天。产假工资照发,并发生育补助费4元,接生费由企业负担。
1956年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健条例》,各企业对怀孕女工给予安排轻便工作,有条件的不作夜班,生育期、哺乳期内进行适当照顾。有些企业还设立哺乳室,举办娃娃组、托儿所等,为女职工提供方便。
1961年,推广市制药厂先进经验,进一步落实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一度放松。改革、开放以后,又逐步恢复并不断加强。
1989年3月起,贯彻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工从事井下或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及其他女工禁忌的劳动;女职工的产假由56天改为90天。越年,开展女工生育基金统筹测算工作。1991年,有关部门对女工保护进行调查了解,督促落实女工保护政策。
三、特种设备监察
1955年,开始对锅炉、压力用器实行专业管理,对4台蒸汽锅炉进行检查监察。1959年,对使用蒸汽锅炉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登记,发现大部分锅炉粗糙、陈旧,存在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1961年,贯彻企业自行检查为主的方针,督促使用锅炉单位进行检修,组织学习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厂际操作观摩,交流经验,越年组织全面检查。1965年,帮助市味精厂、橡胶厂解决电子软化水质处理问题,协助化工、食品、纺织等业12个工厂15台锅炉整理技术资料,登记发证4台,初步鉴定报废3台。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一度放松。1973年6月,对使用锅炉单位进行大检查,全市38个单位57台锅炉,其中管理较好的有5个单位7台锅炉,管理一般的28个单位45台锅炉,管理较差的5个单位5台锅炉。通过检查,促进落后单位加强管理。越年,组织推广市甘蔗综合造纸车间采用栲胶等煮炉除垢、防垢方法。
1979年,按不同炉型成立群众管理小组,同时开展锅炉水质普查,普及水质处理常识。越年,深入35个单位对80台锅炉进行检验;按照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建立服务地面锅炉水质化验点;组织全市54个单位开展锅炉设备安全互查。
1981~1983年,开展锅炉建档工作。全市地面有锅炉116台,分布66个单位,隶属27个主管部门,总蒸发量331.7吨/时,现场检验178台次,办理发证换证64个单位114台。同时,对压力容量进行普查登记。
1984年后,进一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工作。至1991年,计现场检查验收锅炉88台次;完成在用锅炉年检113台次;验收压力容器10台;协同上级对当地5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申报定点的检查整顿和资格初审,并开展锅炉评比工作。
四、事故处理
50年代初,工伤事故时有发生。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市召开劳保会议传达贯彻,要求各企业认真执行。
1958年“大跃进”期间,企业大量新建、扩建,防护设备没跟上,加上新工厂缺乏安全知识,伤亡事故增多。1958年9月,泉州鞭炮社库房自燃,烧死7名工人,严重失职的厂长受到刑事处分。经加强职工安全教育,1961年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
1963年,开展消灭各种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活动,严肃处理事故,做到有分析、有研究、有措施、有改进、有落实,至“文化大革命”前事故明显减少。
“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秩序混乱,对工伤事故缺乏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个别企业再度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工伤事故增多。1980年,国务院严肃处理“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市劳动局会同总工会、经委等部门对1979年以来发生的27起重伤死亡事故和6起历史工伤旧案进行复查处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1983年,对发生的12起伤亡事故均认真查处。
1986年,羽绒厂工地发生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区法院依法判处施工队长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一年半。全年发出事故罚款通知书14份,罚款3.63万元。
1989年,对江南乡发生的2起火灾和1起高空坠落、1起触电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并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越年,严肃查处乡镇、街道企业、露天石场等工伤事故,罚款2.6万元。
1991年,处理死亡事故3起3人,其中2起属个体户私招乱雇,对其责任人、责任者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并转检察院立案侦查。越年,因工死亡9人、工伤事故4起4人也分别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章 干部管理
第一节 干部编制
解放初,市、县行政机关、事业机构干部编制总额由省直接核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机构编制,则由各部门自行管理。1951年1月建市初期,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数541名,实有519名;事业单位编制数191名,实有163名(不含教育系统)。此后,人员编制根据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地方国营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由市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协助省编制委员会管理。
1958年以后,精简整编,严禁随意增加编制,由省直接核定市机关各工作部门的编制总额。同年,实行整编,撤销市工业联社、交通局、服务局、统计科,商业系统由14个公司合并为3个经理部,撤销4个区,合并为3个乡;全市整编前干部2121人,精简后为1439人,减少32.2%,其中行政机关59人,商业系统130人,事业系统26人,学校30人,乡干部17人,下放基层131人,取消炊事员编制裁减21人,抽调干部支援工业建设165人。次年,裁撤法律顾问处、公证室,从各部门调整出199人支援新上马的工业部门,其中行政机关29人、工交系统109人、商业系统42人、文教卫生19人。
1960年,市一级行政机构由原来的66个精简为57个,减少15%,撤销12个专业文工团、演出队,全年精简5698人(含职工)。其中国家机关精简126人,占总数的19.5%;事业单位精简425人,占总数的13.8%;人民公社精简100人,占总数的33.5%;国营企业精简下放4217人,占总数的21.6%。越年,整编编余人员,精简下放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43人。
1963年6月,精简编余人员48人。1965年,工矿企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划归劳动部门负责,市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农林水等系统基层企业的机构编制。同年处理行政机关超编干部40人,调整合并企事业机构8个。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编制管理机构受冲击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市革委会成立后,由各级革委会根据当时的情况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研究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步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建立起来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984年6月至1985年,市级机关机构、编制总额由地区编委会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市编委会同财政局统一管理审批;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给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减少政府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的机构;市一级88个机构缩减为55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由原来的11个减为7个,政府工作部门由原来的49个减为35个,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国家宪法和有关规定设置13个机构,撤销非常设机构18个。行政机关改为企事业单位,或一级科局降为二级科局与股级单位的有:撤销工业局,设立4个公司,物资局改为物资公司,外贸局改为对外贸易公司,农机局改为农机站,农林水利系统改为股级单位4个,其他部门7个,建筑工程局改为建筑总公司,建设规划管理局改为建设规划办公室。1985年,泉州市党政群机关设置一级机构71个,编制1315名(含乡镇),实有工作人员1235人,属缺额。
1986年,行政区划调整完成,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较大改革。市编委核定鲤城区编制总额为750人,相对实有人数超编485人。经决定由市、区二级共同负担超编人员,泉州市负责安排超编人员的2/3(320人),鲤城区负责安排1/3(165人),这165名为允许超编数。经核定,区级机关编制440名,占总编制额58.7%,允许超编132名,占允许超编数80%;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暂维持原编制310名,占总编制数41.3%,允许超编33名,占允许超编总数的20%。1986年4~6月,共办理上移市属单位197个,其中行政机关27个、事业单位31个、企业单位139个;移交干部3754人,其中行政机关干部555人、事业单位干部992人、企业单位干部2207人,行政机关职工32人,事业单位职工1056人。区科局级机构只设54个(合署办公单位4个),党政群机关实有人数941人,事业单位干部3752人,企业单位干部634人。
1987年,撤销党委、政府非常设机构18个,暂留27个。
1991~1992年,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着力加强农业、计生等部门。1992年,全区干部总编制6640人,实有干部6779人,其中党政群团机关1138人、事业单位5061人、企业单位580人。
第二节 干部录用
泉州解放时,干部奇缺,党政干部主要来自长江支队第一大队率领的南下干部(621人),从事地下斗争的中共工作人员(469人)、南下服务团(143人)的部分人员,还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荣誉军人58人。
1951年1月,主要以原晋江城关区为基础,由晋江县选派干部组成泉州市干部队伍,共有188人,其中原晋江县城关区干部65人,从晋江县抽调52人,由晋江专署派来及从他县抽调的干部21人,并吸收工农干部50人;领导干部有县级干部8人,区级干部19人。
1951年10月,吸收录用干部60人(其中农村15人、工人8人、其他37人)。至1966年5月,通过社会实践锻炼,许多积极分子被吸收到干部队伍中,全市干部大部分来自社会青年、工人、城市贫民、农村积极分子、旧艺人,并有一部分来自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因受“唯成份论”的影响,一些有知识有才干而家庭出身不好的人才被排斥出干部队伍。整个干部队伍年龄轻,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工作热情高,但文化程度、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制度遭到破坏,正常的干部吸收录用工作中断,严重影响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吸收录用干部强调“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注意干部队伍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年龄结构的改善。干部主要来源于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部分“以工代干”人员及部分农村半脱产干部,国家统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外人员的录用,须经组织考核。1984年后,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对非统配人员进行组织考核和业务、文化考试,择优录用。
1989年5月开始,贯彻党政群机关招干考试制度,通过文化笔试、专业面试、组织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并注意改善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干部严重缺乏的状况。
解放初至1992年,除“文化大革命”期间数字缺漏难以统计外,全区(市)共约安排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2911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453人(其中1988~1992年不含团级军转干部),从社会上各种人员中大约录用干部4467人(1985年以工代干转干数未计入,1989年、1990年区党政群机关统考录取的补充工作人员未计入)。
第三节 干部调配
一、组织安排
1952年市人事科成立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市委组织部开展各系统之间县科局以下干部的调动以及干部调入、调出泉州市的工作。主要为中心工作、重点工程、新扩建单位配备干部,对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精简机构中的编余人员以及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进行适当的调整。
“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挂帅”,干部的调配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文化大革命”以后,调配工作恢复正常,根据干部“四化”建设的需要进行改革,减少审批层次,简化调配手续,下放企事业单位人事调配权力,提高工作效率。1990年以前,因提拔任命调换工作岗位及配合中共鲤城区(泉州市)委抽调干部参加中心工作的共达5212人次,其中调整学非所用206人次,抽调干部参加中心工作的2483人次,新、扩建单位配备干部及充实基层领导的2524人次。至1992年,区人事局计办理调入1302人次,调出902人(不含地、市合并时交流的数字及中小学教职员工调出数)。
二、人才交流
80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呼唤着人才市场的建立。人才交流作为新生事物,首先挣脱干部计划管理体制的束缚。
1984年7月,泉州市人事局通过摸底调查,摸清市各部门人才分布、使用、余缺等情况,全市计需各种专业技术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干部272人,当年引进技术干部178人,其中工程师32人。
1985年3月,举行晋江地区、泉州市人才交流会,参加交流洽谈的有来自北京、天津、浙江、广东、四川、陕西、河南、贵州及省内各地区(市)的科技人员共2000多人次,填表推荐给具体单位洽谈370人,当场发调令24人,调档15人,发商调函164件次,共201人。
1986年,大批科技干部上调,科技人员缺乏。同年8月在鲤中街道办事处设立经济技术管理站,开展引进人才、搞活乡镇(街道)、科技人员管理企业工作的试点。越年,制定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建立办公室统筹派入乡镇、街道企业人员的退休基金,以解决派人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当年,全区共引进61人。
1990年,为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协昌饲料厂和东海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区重点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33人,并吸收48名各类科技干部进入各级各部门经济技术管理站。
1991年,接收、介绍数十名非统配大中专毕(结)业生、10名统配生到乡镇、集体和“三资”企业工作,越年又为基层和企业单位推荐30名自费生。
1992年2月,成立鲤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
第四节 考核任免奖惩
一、考核
解放初期,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为选拔领导干部提供依据。1964年后,根据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把干部的定性和定量考核结合起来。“文化大革命”期间,考核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并一度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恢复、充实。
1984年4月,在泉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4个方面实行全面考核,强调以工作实绩为主。此后,每年进行两次抽查,将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结果公布,岗位责任制评比结合物质奖励,好的单位通报表扬,较差的单位点名批评。1988年起,要求各单位在年终总评时,采取群众评议和领导评议相结合、以群众评议为主的办法进行,奖金分配分开档次,以奖勤罚懒。1990年以后,又把岗位责任制考评工作与干部考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干部个人的考评结果作为日后人党、提拔、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任免
解放初干部任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门统管。1954年11月起,实行分级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党委、群团等系统干部的任免,市人事科负责协管政府建制各单位(除文教、农林水系统外)干部的任免,市委宣传部分管中小学文教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市委生产合作部分管农场等属农口的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1956年7月后,干部任免工作由市人事科统管。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停顿。1968年9月至1976年10月,干部的任免由市革委会政治组组织组负责,工作很不正常。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干部任免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78年起,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由教育局自行管理。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实行简政放权,增强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将原由市人事局行使的奖惩、任免等审批权下放给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事业单位。
三、奖惩
(一)奖励
解放以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奖励工作,有年度表彰及结合党和政府各阶段中心工作进行奖励等,以精神奖励为主。
1983年,泉州市根据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开始办理1982年度升级奖励,共办理升一级工资奖励10人。1984~1992年,计办理升一级工资奖励94人。
与此同时,对在“四化”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和在各种中心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人员也按评功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1983年,计发给14人,其中6人获50元,8人获40元。1985~1986年,又发给3人一次性奖金各200元。对于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相当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1988~1990年奖励8人。
1992年,全区计有105名工作人员受奖励,其中行政机关91人、事业单位13人、企业单位1人;授予奖品或奖金82人、其他23人。
(二)惩戒
解放初期,结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肃反等政治运动,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清理一些严重违背人民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纯洁干部队伍。
1957年,由于扩大化的错误,全市有123名干部被错定为右派分子。1958年,开展清理不纯、反右倾等运动,有230名干部被定为各种不纯分子,95人被定为中右,除30人交群众监督劳动外,其余给予各种行政处分。60年代,“四清”运动计立案607件,整风整社,全市基层干部被立案审查417件。上述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已于19811983年间进行复查,分别给予平反、纠正和妥善处理。此外,1959~1965年全市另有170人次受到各种惩戒。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惩处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1968年9月至1970年因先后“清队”、“整党”和“一打三反”运动,全市共立案审查3005件,原定性为敌我矛盾的达155件,受各种行政处分的296件。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立案审查及行政处分的冤、假、错案,1981年中共泉州市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分别给予平反纠正,并进行妥善安置和经济补偿。
1977年,开始清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指造反起家、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先后定案处理236人,其中干部26人,行政警告、记过4人,降级1人,撤职2人,开除留用9人,开除公职1人,拘留9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惩处工作根据“手续完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进行,严格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审批。1979~1992年计处理73人。
第五节 教育培训
解放初期,建立在职干部每日两小时的学习制度。1951年以后,在各个政治运动中,抽调干部围绕运动中心内容进行在职集中学习。1953年10月,建立干部每周集中学习4~6小时理论和政治时事的制度。
1960年,由各主管部门举办训练班5期,受训1612人;组织1231人参加各级党校、干校学习。
1961年,组织人事干部集训1期,受训123人;组织干部参加文化业余学习,1625人合格。
1964年,组织107名干部参加泉州市直机关《毛泽东选集》学习班,举办2期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工作队短训班,346人参加。
1965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在“突出政治”口号下,市直各部门按“四四二”制进行学习,即每10天中4天学习《毛泽东选集》,4天从事业务工作,2天参加社教学习。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文化大革命”后才得以恢复,并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规化、多样化,各主管部门相继举办业务培训班,干部踊跃参加业余文化学习及夜大、电大学习。
1983年,举办以工代干人员文化程度(高中)学习班,578人参加;举办8期工程师英语培训班、1期统计员训练班、6期会计训练班、1期师资培训班。至1985年,全市已有2届电大中文专科毕业生,3届电大理工科及英语专科毕业生,取得单科(或双科)和函授大专合格的约有300人左右。
1987年起,新辟军转干部上岗前培训。1988年12月至1990年,全区干部参加短期政治教育培训计1339人,参加岗位培训149人,上岗培训78人,单项业务培训86人,职称改革任职资格晋升培训112人,公务员制度知识培训73人;取得专业证书大专95人,中专117人;参加学历教育的干部426人,其中取得本科毕业证书31人,大专毕业证书285人,中专毕业证书110人。
1991~1992年,开展机关干部公务员的必修课培训,有44人结业,337人参加第二期培训。
第六节 专业技术职称(务)评聘
1949~1964年,全市在卫生、教育等几个系统先后两次进行确定职称工作。至1964年10月31日,除文化系统外,有专业技术干部539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包括中医师)97人,初级技术人员有据可查的300多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职称评定工作中断。
1979年,为41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办理晋升中级职称手续,越年又有354人办理职称晋升和套改,全市计有科技干部2316人。
1981年,开展科技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工作,新批准中级职称59人,全市有职称的干部共464人,占2742名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17%。1983年又评定高级、中级职称233人,初级职称538人。
1984年,对557名科技干部职称情况进行重点复查。越年,全市计有中级以上职称312人,初级职称968人。
1986年后,全区有685名科技干部具有技术职称,其中中级职称仅92人,且多数分布在卫生、机关和农林水系统,工业、经济管理技术人员寥寥无几。同年,成立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7年,职称改革工作全面展开,实行专业技术干部职务评审和聘任结合的制度。经过各系列评审委员会的认真评议,至1990年,全区共有专业技术人员4911名,其中高级职务137名、中级职务1055名、初级职务3719名,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工程、农业、会计、文博等6个专业系列,中级职务分布在16种专业系列中。
1991年后,着重抓清档建档、职数清理和岗位核定等基础工作,开展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的职改工作,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改做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组织人员参加统计员、经济员资格的全国统考。至1992年,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3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169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485人。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资
解放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给制与薪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对留用旧机构人员实行薪金制;教职工沿用薪米制;工矿企业和私营企业大部分实行计时工资制,手工业实行计件工资分红、分成制,工资标准高低悬殊。
1951年,全市职工5940人中,实行计时工资的有5417人,占91.2%,其中计月工4663人,计日工759人,每月共发工资大米185340.5公斤,现金1.93万元,同时有工作奖与年奖。
1952年7月,第一次工资改革,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制,行政职工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年底,全市有335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分(津贴)制,146名实行薪金制。其时工资分津贴制共分29级,全市最高为7等2级,最低为8等2级。薪金制同样分为29级,1级为200工资分,第29级为85工资分,全市最高为171个工资分,最低为95个工资分。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业企业职工每人月工资100~180分;商业、供销部门职工每人月工资80~120分。通过改革,职工工资提高15%~20%。同年起,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工资通过加强管理、劳资协商,也得到提高。工改时,泉州市每个工资分包括食米400克、白布0.066米、植物油25克、食盐10克、煤1公斤。
1955年,先后完成电灯公司、麻袋厂等单位工资调整,建立定额制度,初步解决遗留数年的工资偏高偏低的不合理现象。
1955年7月起,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结束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1956年6月,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新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共设30个等级,按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全国分为11类区,泉州市属7类工资区,增发物价补贴。8月,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同时开展调资工作,全市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提高14.5%。工厂企业按产业统一规定工人的工资标准,全市有5715名职工参加工改,92.41%的职工提高工资,月平均工资由40.70元增加到46.84元,工资水平提高14.95%。
1957年,刚公私合营的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全市增资2074人,人均月增资8.24元。
1958年,改变普通工和勤杂工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农民过多的情况,实行低工资标准,否定奖金制度。翌年,贯彻“重点解决,适当调整”方针,着重调升从事物质生产的工人工资,工业基建系统全部职工6622人,列入调整、升级3327人,占总数的50.24%,人均月增资3.16元。
1959年,对1957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定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高、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教职员、卫生系统的技术人员),按总人数2%~5%的比例给予调整工资。
1960年9月,市行政17级以上干部降低工资1%。
1961年后,部分企业改变“大跃进”期间推行的计时工资制,恢复计件工资制。
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全市干部升级面占总数的51%,实际升级674人,其中行政17级(含17级)以上22人,20级以上(含20级)97人,26级以上(含26级)484人,28级以下37人,保留工资14人,定套级46人,月平均工资54.39元,比调资前的48.80元增长11.5%;全市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机关团体等全民所有制职工10390人,列入升级范围4828人,升级面46.47%,实际升级2799人,占列入升级范围人数的56.84%,平均增资6.28元。调整低工资702人,月增资2710元。提高工资标准7个单位509人,月增资628元。
1966年3月,取消军转干部军龄补助,取消金额中最高月补助29.06元,最低月补助1.84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工资管理混乱,取消计件工资与奖金制度,把奖金变成人手一份的附加工资。1971年,取消附加工资,按原标准改为职工生活补助费。是年,对低工资的职工按年限进行一次工资调整,主要对象是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按年限等级对号入座,每人升1级工资。1972年,全市对行政23级(含23级)以下和相应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干部,按总人数的40%进行工资调整,分别调高1级或2级工资。
1977年,按规定对行政17级以下、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调资升级,升级面40%。同时每月为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中专生增资7元。10月,调整就业多年而工资偏低职工的工资,全市增资13548人,人均增资5.54元。
1978年5月,全面恢复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同年,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较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升级,升级面2%,全市晋级职工402人,月增资2793元。越年又再审批417人增资。
1979年9月起,全市全民所有制干部2792名调资升级,占干部总额8600人的33.45%;集体所有制干部182人,晋资95人。后又审批226人,缓调9人。1979年至翌年上半年,为4706名工人增资,升级面40%,同时还调整400名知青和学徒的待遇。
1981年起,分别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大规模的工资调整,完成简化和调整工业部门职工工资标准偏低的工作,全市简化工资标准偏低6980人。10月份起,月实际增资15517元;为教育、卫生、体育部门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工作,至1982年完成,4162人次全民职工月增资30127元,其中升1级3082人,月增资22239元,再升1级1080人,月增资7888元。
1982年10月起,为1981年没有增资的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调整工资,计晋升1级2580人,月增资18561.11元,晋升2级455人,月增资3598.3元;公安靠新民警级差32人,改定民警级116人,缓调11人,不予调升51人。
1983年,简化和调整农林水,城建工资标准偏低职工1685人,月增资2456元,其中全民单位1166人,月增资2209元,集体单位519人,月增资247元。
1983~1984年,企业进行带有改革特点的工资调整,实行“调改结合”和“两个挂钩浮动”(即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浮动)方针。市属企业192家,固定职工32892人,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20646人,占职工总数63%,除了缓调对象90名、不调对象1062名外,实际有19488人调升工资,月增资136320元,计入成本36821元,人均实增资7元。
1984年,为部分企业人员调资,计升级2253人,其中调1级1694人,调2级559人。同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文件精神,落实地下党工资政策,调升88人工资,月增资1194元,其中升2级28人、升3级2人。
1985年,第三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津贴、工龄(包括教、护龄)津贴等组成],全区计有226个单位参加工改,其中行政机关人员1624人,事业单位6556人,人均月增资19.54元。为33名参加工改的离退休人员(1985年1月以后离退休)调整工资,月增资1012.90元;为17位离休干部调整工资;对816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办理岗位职务工资高套1级,月增资5419.4元。
企业实行等级工资制,而后逐年采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调整职工工资,由劳动部门负责。1986年,全区有33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工改,职工6193人,有31个单位套用高标准工资,2个单位套用中等标准工资,月增资11.94万元(其中包括集体工2.62万元,计件和农场承包调级不增资的0.29万元),全年总增资208.19万元;有44个集体所有制企业、3885名职工参加工改(其中计件调资定级1550人),有41个单位套用高标准工资,3个单位套用中等标准工资,月增资计73388元(其中计件调资定级30609元),年增资64.14万元(不包括计件定级调资),其中纳入成本26.10万元,从奖励基金中列支38.04万元。同年,按干部总人数的5%,调升职务较高、能胜任本职工作而原工资级别较低的领导干部工资,计25人再升1级,月增资281元。此后,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逐步扩大,计时工资制职工逐步减少。
1987年,为工改中套改职务工资标准第5档的79名科级、副科级干部调整工资,月增资283元,科员级26人,月增资174元;为80名落实政策人员调资,月增资730.50元;办理增加工龄津贴26人,月增资74元。同年,提高国营企业工资水平,按职工人数人月增1.80元计算。
1988年,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工作,为全区3456名中小学教师增资,月增资27332.5元;按期完成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后工资兑现工作,共办理884人,月增资7461元。同年,实行工效挂钩的12个国营单位按照企业不同的效益工资结存额,给15%~25%职工升级,计升241级,月增资2677元,按计半级计算,有482人升级;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全区包干企业21个,职工3379人,指令性工资计划指标443.6万元,指导性工资计划指标149.9万元,其中计划外用工30人,工资指标2.96万元。
1989年,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工资升级3606人,月增资27160.5元。其中行政机关871人,月增资6392.5元;事业单位873人,月增资6029元;中小学教师1802人,月增资14237.5元;离(退)休人员60人,月增资501.5元;办理高定一级工资167人,月增资1055.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进入最低等级职务工资911人,月增资8335.5元;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3314人,月增资8335.5元,提高工资标准10%3314人,月增资27399元;全民医疗机构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166人,月增资1377元,乡镇卫生院护士106人,月增资859元。是年,全区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总挂钩的办法,初步形成工资分级管理、分层控制的管理体制,对经济效益好、完成上缴税利等指标的9个企业给予3%晋级奖励,共升91级,月增资1125元。评聘技术职称52人,月增资503元。
1990年,对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普调升级,共办理7868人,月增资67307元,再升1级工资的7797人,月增资60330元;办理提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干部、职工283人,月增资3495元。同时,办理提高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离(退)休人员第一次普调1484人,月增资14178.8元,第二次再升1级1547人,月增资16382.3元;退职人员第一次普调47人,月增资727.7元,第二次再升1级49人,月增资392元。同年5月,对全民企业统一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办法。企业职工调升1级半工资,全区国营企业参调职工4686人(其中计件空调级167人),月增资88607元,年增资106.32万元,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
1991年,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继续办理各项调资。当年为28名在职教职工提高10%工资标准,为3名晋升职务的行政人员晋升1级工资。认真执行对违反计划外生育职工工资的规定。同年元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奖励工资增加6元,基础工资方面补偿6元粮油补贴。1992年,为9225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奖励工资,为1990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992年,企业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并在友谊宾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为33个企业办理3%奖励工资的晋级及“工效”挂钩后部分职工工资升级工作。是年,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计16个,总挂钩人数达1573人,工资总额279.48万元,实现税利634万元,销售总额17595万元,到年底结算实际新增效益工资30万元。
第二节 福利
一、医疗保健
1952年起,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正常的防疫和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外,遇病或工伤,其全部诊疗费、住院费和就医车船费由单位报销。1953年,全市有1603名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计支2.4万元,1960年2800人享受,计支6.4万元,1970年3600人享受,计支9.4万元。80年代以后,革除旧制度弊端,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包于制度。1992年后全区9616人享受,支出201.9万元,人均210元。
在50年代,市实行干部子女医疗费统筹,干部子女治病买药可以在统筹的资金中报销,至1958年10月取消。
解放初实行供给制时,根据职别、级别、职称和参加工作年限,发给干部少量的营养补助费。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对有疾病的干部发给营养费补贴,按季度每人补助10~20元,2000多人次受补贴。同时注意解决积劳成疾、久治不愈干部的疗养问题,三年间送省、专区干部疗养院疗养的200多人次。
二、丧葬费、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
解放后,国家对牺牲或病故工作人员均给予一定数额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
丧葬费在解放初期采用救治形式,救治金额不等。1963年,规定丧葬费为100元,1978年11月改为200元(牺牲者300元),1987年8月调整为500元,至1990年5月定为1000元。同时,提高国营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丧葬费由500元调为1000元,非因工死亡由400元调为800元。
抚恤金分牺牲和自然死亡两种。因公牺牲人员按其职务高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1955年起为650~180元,1979年起为700~550元,1986年7月后改为按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人员也按其职务高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1955年起为520~150元,1979年起为600~450元,1988年7月后改为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
1979年,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去世,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生活困难补助300元。
与此同时,在干部去世后,对年老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等遗属,国家根据干部生前分担的义务给予供养。1978年以前的遗属供养只限于因公死亡者,补助总额不超过其生前工资额60%。1979年10月规定,只要干部工龄满1年后去世,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均可享受,但总金额不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80%,1981年4月起改为不得超过生前标准工资额。
1982年,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对其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领取抚恤费的供应直系亲属,不分供应人口多少,由原来每月增发2.5元调为5元,按规定领取护理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人员同样标准。
三、补助
干部福利费大部分用于补助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工作人员,一部分用于补贴集体福利设施建设。1958年10月前,按干部工资总额的5%提取,1958年10月至1980年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0年以后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文化大革命”前分为固定补助与临时补助两种,固定补助由市福利委员会半年审批一次,临时补助50元以上须经市长批准,50元以下经各主管部门领导签署送福利委员会按年度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批工作较为混乱。解放后至1979年,办理生活困难补助年均约220人次。1980年以后,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越来越少。干部福利费的另一部分则用于机关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
四、假期待遇
解放后,国家干部享有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待遇,属于福利性质。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在1952年、1955年、1983年作过3次修订。探亲制度则建立于1958年,1981年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适当延长探亲假期。职工本人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或女职工生育,也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五、劳动保险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首先在市邮电系统试行劳动保险制度,享受劳保待遇的有职工150人,家属220人。此后人数不断增多,至1966年,工业、交通、商业、基建等4个系统有34个单位1.2万多名职工享受劳保待遇。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保制度被诬为“产生修正主义的物质基础”,遭到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步恢复。
1979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和商业部门全部实行劳动保险。
1981年,对实施劳动保险单位进行全面整顿。1983年起,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泉州市逐步举办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事业。1984年,推行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和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试行办法。
1985年10月,实施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管理。全市国营企业全民固定工资实行退休统筹的有58个单位5173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实行合同制用工的全民单位28个197人,集体单位6个682人。
1986年,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当年参加保险的全民职工4770人,集体职工2815人,占应投保职工总额的95%。越年,全民带集体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至1990年,全区77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26个事业单位共6285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全区收缴养老金280.28万元,拨付离(退)休费316.04万元,省差额补贴35.04万元。收缴待业保险金56046元,上缴省、市两级调节金11353元,发放待业救济金9人计1314元。
1991年,继续深化劳动保险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特别是“三资”企业参保覆盖面。1992年,区社会保险公司收缴养老基金360万元,参保企业达150家,参保职工6589人,享受离(退)休保险待遇2041人,支出离(退)休金398.7万元。共收缴待业保险救济金12.7万元,参保企业198家6228人,为104个待业人员发放待业救济金2.3万元,支付待业期间医药费2400元。
六、生活福利
职工享受的福利还包括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文娱体育宣传费等,开支标准均按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1953年,开办工人医院第一门诊所及搬运、邮电、金融三个诊疗所。创办托儿所3个、娃娃组3个,以解脱女工的子女拖累。在搬运、建筑及其他产业部门还设置茶水站、牛奶站、休息所、保健站、急救箱等。同时开办职工子弟学校以方便职工子女学习。此后,一些企业又兴办职工食堂,兴建集体宿舍,医疗室、卫生室、娃娃组也不断增加。
1966年起,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享受粮价补贴4元。1977年、1983年又两次调增,1989年改为每人每月5元,1991年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补贴。
1972年5月起,对实行子女绝育手术的一次发给营养补助费6元;实行男子绝育手术的一次发给营养补助费3元;职工结扎,经济上有困难者在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1976年,规定放置节育环者补贴1元,人工流产补贴2元。
1978年,部分企业建立俱乐部、浴室、理发室、图书室等集体福利设施。
1979年起,一次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40元;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发理发洗澡费0.8元,副食品补贴5元,自行车修理费1.5元。以后多次调增。
1981年,工交系统利用集体福利基金购建宿舍146套8176平方米,借给职工资金36.88万元帮助自建房屋。泉州味精厂投资近百万元,建成职工宿舍136套,基本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并投资10多万元购置客车3部,方便远途职工上下班。同年修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的救济费标准,居住城市者由每人每月18元调为22元,居住农村者由16元调为20元。
1984年起,医药费实行定额包干制,重病或疑难病则采取个人立账报销。1985年肉价放开后,干部职工人均月补贴2元。10月起,因工、因病死亡职工,除一次性抚恤外,按月发给所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同年开始发放书报费,中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5元,国家干部4元。
第四章 离(退)休退职
第一节 离休
1979年起,陆续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或退休改办离休手续。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老干科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1984年6月后,由泉州市老干部局专管。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从1983年元月起,颁发《离休老干部荣誉证》,同时办理离休老干部副食品供应证。1988年1月起,又从离休老干部特殊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老干部交通费,每人每月地专级20元,县级10元,一般干部5元。其时,享受地专级待遇6人、县级107人、一般干部51人。
1992年,全区计有离休干部57人,其中正、副科级干部及相当职务者6人,专业技术人员7人,其他干部44人。
第二节 退休(职)
解放初期,只实行干部的退职制度,1956年才办理干部退休。干部退职后,退职金起初按退职前的工龄长短一次计发,并有最高限额,1978年6月以后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费,同时规定领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干部退休后,按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95%退休费,对家居城镇异地安置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0元,安置在农村的发给300元。同时,还发给一定数量的房屋修缮费,1989年11月地方政府所定的标准为:一般干部1000元,科级干部1200元,处级干部1500元,地(市)级干部2000元。
解放初到1966年,全市办理退休23人,1971~1992年办理2839人。至1992年,全区计有退休干部2249人,其中,行政机关350人,事业单位1470人,企业单位429人;正、副县(处)级及相当职务者3人,正、副乡(科)长及相当职务者78人,专业技术人员1069人,其他干部1099人。
80年代后,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日臻完善。1987年5月,成立鲤城区退休干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继成立退(离)休干部活动室(中心),并先后成立退休干部服务机构,为退休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良好的环境。
1958年2月,泉州市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工人、职员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人按规定每月发给退休(职)费,因公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而退休的职工还酌情加发护理费。
1960~1963年,在精简下放中,全市有485人办理退休、退职。
1964年,对家居城镇的退休职工,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及其赡养家属,给予招工照顾。同年办理退休171人。
1965年,市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同年起至1966年办理退休、退职24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4年办理138人外,大部分年份未能正常进行。
1977年,恢复退休、退职工作,全年办理235人。其后由于就业较难,出现“退休补员风”,1979~1982年计办理3941人。
1983年8月起,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提高5元,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9月,停止退职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人的子女补员制度。是年有246人退休、退职。
1985年5月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助费。
1986年10月起,有负担能力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17元发给,退休工人子女补员制度同时停止。1989年,又对生活费最低保证数进行调整。
1990年,全区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6461人,其中离休159人、退休6183人、退职119人;全民单位3559人,集体单位2902人。人均离(退)休(职)费129.45元,最高203.70元,最低120.10元。
1992年,进一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先后进行两次调资,平均每人每月增资27.23元,月平均退休费167.40元,最低退休费152.70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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